用税收信息化手段加强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发展
2020-03-11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039)
一、当前的税改与信息化融合进程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税务改革,改革的内容除了涉及到税收结构、税收划分等涉税业务层面,还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发展的成果,将信息化技术引入税收管理的各个领域,目前已开始实施并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的主要包括“金三并库”、“营改增”以及电子发票等。
(一)“金三并库”
金税工程是结合我国增值税管理的实际设计特点,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其进行管理的系统工程,迄今已有三期。金税一期始于1994年,覆盖范围较窄;金税二期始于1998年,通过建立防伪税控的开票、认证系统,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协查系统,在预防、打击增值税偷漏税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各税收系统间存在数据孤岛、各地及国地税之间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普遍存在,这极大地限制了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方面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自2010年起启动了金税三期,并在广东、山东、重庆等地试点运行。
金税三期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即通过搭建统一的软硬件技术平台,实现数据在国税总局和省局的两级处理,同时覆盖所有税种、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覆盖税务管理主要工作环节,最终形成以征管系统为核心,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为支撑的格局。
金税三期将革命性地改变我国的税收管理环境。在系统上,通过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平台,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管理的统一、规范;在技术上,通过统一的技术平台,可以更好地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并同时兼顾开放性与灵活性;反映到业务上,则可以实现涉税数据的标准、口径一致,实现办税流程、税收执法等在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此外,通过数据的及时采集与共享,还可为宏观经济及涉税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3月1日起上线金税三期(并库版),实现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金三并库”是将金税三期原国税系统和原地税系统两个数据库合并成一个数据库,同时对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进行梳理和配置,实现岗位设置、工作流程以及参数配置等统一。
(二)“营改增”
我国的“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于2012年1月1日启动,目前已全部完成,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的全行业覆盖。“营改增”实现了流转税领域的去除重复征税,同时打通了抵扣链条。此外,“营改增”还改变了我国的税制,营业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税种,而“营改增”使得原来由营业税覆盖的行业的税收征管,在事实上改划给了国税部门,虽然自2018年国地税进行了合并,收缴入库的增值税进行了税收分成的调整,但实质上已经改变了地方与中央之间的财政关系,并将在长期内影响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三)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其不需要实体的纸张作为载体,而是以数据处理的方式完成发票的开具并在网络上进行传递。电子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统一防伪技术,并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直观上看,电子发票的好处主要在于节省纸质发票的印刷成本及相关的管理成本,但事实上,其能够发挥的作用远不止于此。
在电子发票模式下,发票的流转、存贮、校验等环节的流程将大大简化,同时可能给企业财务报销体系、税务申报体系以及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体系都带来革命性变化。电子发票在开具后可由开票方直接经由互联网传递给购买单位的接收系统,并直接与其财务系统联结,因此简化了企业财务报销的流程;无论是开票方还是收票方,其发票都能即时通过互联网与税务系统联结,在金税三期全国联网的税务系统下,发票可以统一校验,涉税信息可以全国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因发票而反复往来于税务机关,极大地改善了发票管理活动,并因而极大地提升了税务活动以及税务管理的效率。
我国的电子发票于2012年开始试点,近年来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处于推广阶段,与成熟国家相比也仍有较大的差距。201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发票已可在全国开出,同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纳入了“推行电子发票”的内容。
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截至目前,我国代理记账行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言,一方面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税务的申报缴纳,因此而需要进行的专业账务核算、票据处理、申报表填写、税务申报等活动成为其刚性需求;另一方面,设置专职的财务专业人员对这类实体而言的经济成本太高,因此而产生了对第三方独立的代理记账服务的需求。从本质来说,代理记账是为客户提供的财务活动外包服务;从社会经济的整体角度来看,代理记账体现了现代社会组织的专业分工,因此有着坚实的行业存在逻辑基础。目前典型的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小微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并连续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以提高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带动中小微企业数量的持续增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2018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表显示,截止2018年年底我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1020.0①万户,当年新设市场主体2149.6万户,比上一年增长21.90%。其中,新设个体工商户数占新设市场主体数的67.76%。在这些市场主体中,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而他们中的多数,又需要代理记账公司为他们提供专业的纳税及相关服务。因此,这一行业具有巨大的潜在行业空间。
三、现如今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代账行业市场极度分散,行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巨大的行业空间是培育大型行业企业的肥沃土壤,但在代理记账行业,现实却恰恰相反。根据财政部2013年的行业普查结果,全国正式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有12 000余家,行业年度总收入约80亿元,但代账机构平均年度代账收入仅为60万元,其中年度代账收入超过1 000万元的机构仅24家,占普查总数的0.2%,而年度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仅有3家。全行业从业人员68 000余人,平均每家机构不到6人,即使是全国最大的代账机构北京春雨会计公司,也仅在北京市范围内设置了部分分支机构,而未能实现跨地区的连锁经营。由统计数据容易看出,代账行业市场极度分散,缺乏行业龙头企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纳税服务的龙头企业Intuit,主要致力于向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商业和财务管理服务,其年度收入超过40亿美元,占据的市场份额超过60%,排名第二的竞争对手拥有的市场份额不到20%。这样的对比结果清楚地表明,我国代账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由竞争机制导致的市场马太效应还未充分显现,因此行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二)代账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纳税申报不及时不准确
会计机构的核算大都以票轧票,以票轧税,以票倒轧成本项目(如工资和耗费)。一句话,除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外,报表上的其他数据都是可以估算的,然而代账会计做的账不少都是经不起检验和推敲。
代账会计做假账,不按实记账,帮助经营业主瞒天过海,偷逃税收,暴露出了当前代账会计队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
四、用税收信息化手段解决代理记账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局开通手机APP移动办税系统,提升代账机构纳税服务统一化标准化程度
从市场表征来看,导致我国代账行业目前市场现状的原因在于,代账服务没有实现充分的标准化、规范化,因而代账企业无法通过扩大规模效应来实现企业自身的扩张。但问题在于,即使是传统上认为流程极为复杂的中式餐饮,也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管理,产生出一些知名的连锁企业,其中还不乏上市公司,为什么这样的目标就难以在代账行业实现?答案的起点或许在于代理记账的行业存在逻辑。
如前所述,代账行业的存在逻辑主要在于小微企业客户的纳税服务刚性需求,而在旧有的税制环境下,营业税归属于地方税务机关,难以实现办税流程和税收执法的全国统一管理,因而大大限制了纳税服务的统一化、标准化管理。
代账机构通过雇主给定的账户和密码登录该企业所应纳税的区县税务局门户进行网上办税。税务局可以提供纳税申报、代开专票申请、票种申请、专票认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等8大类77项服务。自上而下的扩大代理记账的服务种类,提升代理记账行业提升代账机构纳税服务统一化标准化程度。
(二)电子发票的推广扩大了代账机构的服务半径
传统的纸质发票管理制约了传统的代账业务模式,使得代账机构必须相对频繁地与服务对象及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实物发票及相关信息的传递,而且这样的传递主要依靠人工进行,这极大地限制了代账机构的服务半径。税制环境决定的业务特点,使得代账机构难以通过服务范围的扩大来实现规模效应,而缺乏规模效应,又让代账机构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来进行信息化改造、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因此,当前的代账行业,手工操作仍然较为普遍,服务质量也参差不齐,而这又进一步决定了代账行业数量多、规模小,市场服务区域化明显的特点。
而电子发票打通了财税无纸化的链条,通过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及税务系统的联结,其作用与“营改增”及金税三期的改革效益叠加,将极大地推进税务信息化的进程。税务环境的这些变化,将给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模式带来根本性的变化,并进而为纳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提供条件,此时代账机构的规模扩张、规模效应成为可能,市场马太效应将逐步显现,行业集中度可能在马太效应的作用下逐步提升。
(三)加大税收电子信息系统征管功能,让代账违法分子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加
设置强制许可条件也十分必要。金三并库后的大数据储存信息将更加全面,透明。日常监管纳税评估及纳税人财务数字分析抓取比对,也会更加的精准和便捷。所有数字分析随着国地税稽查合并,体现出更加的全面性和更强的针对性。
现如今,代理记账公司一般都是凭借被代理公司提供的票据进行报税和制作报表的,对被代理公司提供的票据真实情况不负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但是如果被代理公司没有提供票据,报税和制作报表没有依据,这样发生的问题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总而言之,只要你不主动参与造假,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为了促进经济市场健康永续发展,培育税源,针对常年亏损而不倒的企业应做重点稽查,与此企业相关的代账机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
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