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与治理机制研究
——一个独立和互补的调节模型
2020-03-11余海晴俞兆渊赵树宽
余海晴,俞兆渊,赵树宽
(吉林大学 管理学院,长春 130022)
随着技术生命周期的不断缩短和研发成本的急剧上升,合作创新日益成为创新的主要形式。合作创新是指2个或以上的企业为了共同利益,通过合作分享企业间的互补性资源,最终产生创新成果的过程[1]。合作创新本质上是不同的企业提供自身优势资源实现资源互补的过程。为顺利建立合作创新关系,在合作初期需要合作各方贡献自己的优势资源。关系专用性投资就是这种优势资源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关系专用性投资是指企业为特定的合作项目而专门投入的资产,当合作对象改变或合作关系终止时,该资产会大幅度贬值甚至失去价值[2]。虽然关系专用性投资在合作创新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提升合作创新的整体绩效,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也可能损害投资者的收益[3]。
机会主义是指合作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条件,为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合作对象利益的行为[4]。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机会主义进行了划分,刘婷和刘益[5]将机会主义行为划分为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和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盛亚和王节祥[6]将其划分为显性和隐性机会主义行为2种类型。关系专用性投资一旦做出后就很难转移,理性的接收方就可能以此来要挟投资方,从而占有更大份额的合作收益[7]。目前,不少实证研究都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可能会引发资产接收方的机会主义行为[8-9],但鲜有研究关注关系专用性投资对不同类型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这一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因为明确关系专用性投资所引发的机会主义效应的类型,才能选择恰当有效的治理机制。
为抑制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学者提出了不同类型的治理机制[10]。其中,法律规制型和关系导向型是目前应用最多的2种治理方式。法律规制型治理机制的主要形式为明确型合同,是指合作双方通过签订长期、排他性的明示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关系导向型治理机制是指合作双方通过关系管理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其最主要的形式为关系型规范。MURRELL和PǍUN[11]认为,由于供应商关系专用性投资者在合作交易中更容易被“敲竹杠”,所以他们倾向于与对方签订详细的合同,而购买方则会有意简化合同的细节。WU等[12]分析了正式合同和关系信任2种治理机制在合作创新项目中的作用,发现关系信任会抑制资产接收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正式合同的抑制作用并不显著。SHI等[13]提出正式合同的复杂性会降低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
目前,关于机会主义治理机制的研究,更多的是探讨不同治理机制对机会主义行为的独立治理作用,很少有学者分析不同治理机制的互补治理作用。而且,由于现有研究很少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进行划分,所以对不同类型的机会主义究竟适用何种治理机制这一问题也缺乏必要的关注。同一治理机制对不同机会主义效应的抑制作用相同吗?不同治理机制对同一机会主义效应的抑制作用是否存在互补性?这些问题都亟待探究。
本文在国内外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从强形式和弱形式机会主义2个角度,剖析关系专用性投资对合作方机会主义的影响;其次,探讨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2种治理机制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抑制作用,探究2种治理机制在抑制机会主义效应时可能发挥的独立和互补作用,构建相关理论模型;最后,以东北三省的高技术企业为样本,运用层次回归分析等方法,对相关假设进行检验。本研究能够使企业在合作创新活动中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时,更清晰地判别其所面对的机会主义效应的类型,进而选择更加恰当有效的治理机制,以保障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1.1 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
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是指关系专用性投资可能会引发合作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借鉴刘婷和刘益[5]对机会主义行为类型的划分,本文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分为强形式和弱形式机会主义效应2种类型,前者指引发合作方的强机会主义行为,后者则指引发合作方的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是明确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如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责任、窃取共有资产等。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是违背关系规范的行为,如在合作中不尽力、不履行口头承诺、违背公平性原则等[13]。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和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对契约关系的违背,不过2种形式机会主义行为的特点却不一样。前者是直接违背合同条款,较易察觉,由此引发的冲突也可通过契约来解决。后者往往难以察觉,通常也难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14]。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专用性”会将投资方投入的资产锁定到与合作方的特定关系中,一旦该关系终止,投资方将付出巨大的退出成本。这种“套住”效应,可能会引发合作方的机会主义行为[15]。合作方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既可能是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也可能是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企业单边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会将自己绑定在特定的合作创新活动中,从而使自身对合作对象的违背合约、窃取共有资产等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的容忍度较高。这种容忍可能会让合作对象有机可乘,增加其进行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5]。同样,在合作创新活动中,企业投入的关系专用性投资越多,和合作对象的讨价还价能力反而降低[16]。合作方会利用自身的讨价还价能力使得投资方妥协,从而采取在合作中不尽力、不履行口头承诺、违背公平性原则等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17]。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1a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关系专用性投资对强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1b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关系专用性投资对弱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1.2 明确型合同的治理作用
明确型合同是正式的书面契约,缔约双方会在契约中尽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写明,并据此做出详尽的应对计划。明确型合同详细地规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作创新活动的基本要素,具有非常强的法律效力[18]。明确型合同同时具有包容性和约束性[19],前者反映了合同的明确性和详细程度,后者反映了合同的约束力。
作为结构性和制度性的框架信号,明确型合同能长期保护合作创新活动,从而降低了资产接收方的机会主义倾向,使其更为关注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价值创造效应,而不非是费尽心机地利用合同漏洞来实现损人利己的目的[12]。而且,明确型合同显然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强机会主义效应的抑制作用更显著,因为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露骨”的明确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这种行为由明确型合同的明确解释和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来控制显然更有效。明确型合同会成文列出合作者违反条款受到的惩罚措施。监督和激励能够降低资产接收方的强机会主义效应,从而保护专用性资产[20]。尽管明确型合同不能完全禁止强机会主义行为,但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投资方面临的风险范围,减轻接收方的强机会主义。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明确型合同对约束强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作用,但对弱形式机会主义往往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因为对于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而言,合作方是否是故意违背口头承诺、在合作中是否违背公平原则等行为难以确定,对合作方的这些行为也缺乏强制性的惩治手段。在明确型合同的保障下,当合作创新一方认为通过窃取对方关系专用性投资可以为自己谋取利益时,仍然会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只是可能会倾向选择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更不易被发觉而躲避掉惩罚。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2a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明确型合同负向调节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强形式机会主义之间的关系。
H2b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明确型合同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弱形式机会主义之间的关系不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
1.3 关系型规范的治理作用
关系型规范是一种非正式的非书面契约,它主要由缔约双方的共同价值观、信念、规范和期望来体现[21]。关系型规范是合作双方之间的一种心照不宣的互惠安排,它通过合作双方共同持有的价值观和理念,确立合作成员的职责和相互期望,从而维系合作双方的关系[22]。关系型规范只会确立一般性的条款和目标,以及解决争端的常规处理办法,并不会就未来合作行动的所有细节达成一致[23]。
周俊和袁建新[24]将关系型规范划分为信息交换、团结和参与3个维度。参与是指合作各方对于自身的一些决定乐于咨询并接受对方的建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合作各方的风险感知;信息交换是指合作双方交换重要的信息,这会降低合作成员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团结是指合作双方都非常重视整体价值,它会减少合作成员单方面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
关系型规范虽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也能降低合作成员间的交易成本,同时降低交易风险[20]。在合作创新活动中,高水平的关系型规范能够使合作双方将合作重心放到联合创造合作价值上,而非相互防范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25]。LUO[26]的研究表明,关系准则对交易方的机会主义具有直接抑制作用。汪涛和秦红[27]对汽车4S店和制造商的研究也表明,关系准则会负向调节专用性投资和机会主义行为之间的正向关系。关系型规范是一种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非正式契约,无法对合作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实质性惩罚,因而无法有效抑制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强形式机会主义效应。相反,关系型规范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弱形式机会主义效应的治理作用更显著。这是因为在关系型规范的保障下合作创新各方能够认同合作创新活动的期望和目标,合作创新双方通过行为规范相互尊重地进行沟通[22],共同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处理偶然突发事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端[28]。此时,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弱机会主义效应会降低。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3a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关系型规范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强形式机会主义之间的关系不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
H3b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关系型规范负向调节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弱形式机会主义之间的关系。
1.4 互补治理作用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合作成员很难完全认知外部环境,不可能预知未来合作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因此,再周密的正式契约也不可能将所有事项的应对方案事先一一列出。同样,由于缺乏明确条款和约束力的限制,关系型规范在抑制机会主义效应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4]。虽然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都存在局限性,但二者结合起来使用可以相互弥补对方的不足,进而强化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治理作用。明确型合同可以明确合作创新活动中许多关键方面,能够对合作创新活动中的一些关系型规范进行补充和促进[29]。关系型规范的共同价值观和理念,可以使合作成员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随时调整应对策略,不必固守明确型合同的呆板条款。因此,在同时使用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的情况下,机会主义会显著减少。
此外,POPPO和ZENGER[20]的研究也表明,正式合同和关系型规范能够互补。正式合同对关系型规范的补充作用主要有:①正式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合作风险,促进合作成员间的相互信任;②正式合同通过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协调合作,为了共同目标同步努力[14,30];③正式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关系型规范的“非正式性”缺点;④正式合同通过合作双方签订共同认可的政策、流程和应对措施,能够提高关系型规范的一致性;⑤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也是合作双方交流的过程,能够促进合作成员间建立关系型治理机制[31]。关系型规范对正式合同的补充作用主要有:①关系型规范能够弥补正式合同应对外部变化能力不足的缺陷;②关系型规范可以促使合作成员根据合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原有合同的完备性;③关系型规范能够促进合同的执行[32]。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能够互相弥补对方的缺陷,相互强化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治理作用。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4a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相对于只使用一种治理机制,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同时使用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强形式机会主义的调节作用更显著。
H4b 在合作创新活动中,相对于只使用一种治理机制,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同时使用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弱形式机会主义的调节作用更显著。
综上所述,本文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理论模型Fig.1 Conceptualmodel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来获取数据。问卷调查的对象定位为高技术企业,这是因为高技术企业参与合作创新活动的可能性较大,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概率较高。被调查者主要选择对本公司合作创新活动熟悉的技术部经理等。调查样本主要来自吉林、辽宁和黑龙江3省。本次问卷调查始于2016年3月,截至2016年7月。采用了2个调查渠道进行调研:①直接调研,对吉林大学的MBA、EMBA等学员进行面对面调查;②间接调研,即由省工商业联合体等单位协助发放并回收问卷。两个渠道共发放问卷590份,回收247份,有效问卷187份,问卷总有效率31.7%。采用方差分析检验2种渠道获得的数据是否存在显著的组间差距,分析结果表明并不存在差距。同时,Harman因子检验结果表明,调查量表并不存在共同方法偏差问题。样本概况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描述性统计Tab.1 Descriptive statisticsof the samples
2.2 变量测量
除控制变量以外,问卷题项均采取5级Likert量表,“1”表示非常不符合,“2”表示不符合,“3”表示一般,“4”表示符合,“5”表示非常符合。
2.2.1 自变量 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测量主要借鉴LIN等[2]、LUO等[33]的研究,包括4个题项:“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我们投入了大量的设备”“为与对方进行合作创新,我们对员工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如果终止与对方的合作,我们为该合作创新活动进行的设备和人力资本投入很难用作他途”“如果转作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我们为该合作创新活动做的投资会大量损失”。
2.2.2 因变量 对强形式机会主义的测量,主要借鉴SHI等[13]、LUO[34]的研究,包括4个题项:“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对于合同规定的需要共享的关键信息,对方欺骗了我们”“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对于我们的关键资源,对方有窃取行为”“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对于合同规定应该进行的投资,对方没有按合同执行”“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对方有时会违反合同规定”。而对弱形式机会主义的测量,主要借鉴SHI等[13]、LUO[34]的研究,包括4个题项:“对方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没有尽力合作”“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对方有时并没有遵守他们的承诺”“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对方会不公平地对待我们”“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对于我们的特殊要求,对方也不会进行调整来适应我们”。
2.2.3 调节变量 对明确型合同的测量,主要借鉴LUO[34]的研究,包括3个题项:“在合作创新活动开始之前,我们和对方签订了详尽的合同”“为保障合作双方能够有效沟通,我们事先清楚地说明了所有的合作细节”“随着合作创新活动的深入,我们找到了一种不需要正式表达,也能和对方有效合作的方式”。对关系型规范的测量,主要借鉴周俊和袁建新[24]的研究,将关系型规范划分为信息交换、团结和参与3个维度,共12个题项。①信息交换维度:“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只要是对对方有益的信息,合作一方都会提供给对方”“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信息会被非正式地交换”“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我们会经常告知对方一些可能影响他们的事件或变化”“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信息交换经常发生”“合作双方都会提供所有能帮助对方的信息”。②团结维度:“当该合作创新活动出现问题时,被视作是合作双方,而不仅仅是某一方的责任”“合作双方会共同改进以提高合作创新活动的收益,而不仅仅是一方改进”“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合作双方不介意互相帮助”。③参与维度:“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对方会影响我们的一些决定”“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我们的一些决定会咨询对方的意见”“我们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的一些想法都能被对方欣然接受”“在该合作创新活动中,对方的一些决定会经常咨询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2.2.4 控制变量 本文选择企业性质、规模、参与过的项目数量以及项目期限作为控制变量。企业性质分为国企和非国企两类,分别赋值为1和0;企业规模划分为20人以下、20~300人、301~1 000人、1 000人以上4个类型,分别赋值为1、2、3、4;企业参与过的合作创新项目数量用“项目数量”表示,分为1~5个、6~10个、11~20个、20个以上4类,分别赋值为1、2、3、4;合作创新项目的期限用“项目期限”表示,分为1年以下、1~3年、3年以上3种类型,分别赋值为1、2、3。
3 实证分析
3.1 相关性分析
在回归分析之前,为检验多重共线性问题,先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所有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7,多重共线性问题不严重[35]。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强形式机会主义和弱形式机会主义均为正相关关系,而与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均为负相关关系,初步验证了相关假设。
3.2 信效度检验
信度反映了在衡量某一变量时,题项答案的一致性,可以用α系数度量。信度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除强形式机会主义的α系数略低于0.8之外,其余变量的系数均在0.8以上。此外,总量表的系数为0.927。因此,量表具有较高的信度,能满足研究要求。
效度是指量表能够准确测出需要测量的概念的程度,包括内容效度、聚合效度和区别效度。本文采用前人的量表,在问卷最终确定之前与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进行了探讨,故量表的内容效度较高。基于HAIR等[35]的研究,对量表的聚合效度和区别效度进行检验,聚合效度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各变量的标准化因子载荷均大于0.6,组合信度CR均大于0.8,平均提炼方差AVE均大于0.5,各项指标均达到了检验标准,故量表的聚合效度较高。由表2可知,各变量与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都小于平均提炼方差AVE的算术平方根,故量表的区分效度较好。总体而言,本研究所使用的量表效度较高,能够满足研究的要求。
表2 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Tab.2 Correlationmatrix of the variables
表3 信度和效度检验结果Tab.3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test results
3.3 假设检验
3.3.1 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检验 为减少误差,保证结果的稳健性,在回归分析之前对所有变量进行均值中心化[36]。为检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分别以强形式机会主义和弱形式机会主义为因变量,以关系专用性投资为自变量,加入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以强形式机会主义为因变量,引入控制变量,构建模型1。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明,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和企业参与的合作创新项目数量对合作方的强形式机会主义影响均不显著,而合作期限对强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合作项目的期限越长,合作方采取强形式机会主义的可能性越大。在模型1中加入关系专用性投资为自变量,形成模型2。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对强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375,p<0.01),H1a通过检验。同样地,以弱形式机会主义为因变量,加入控制变量,形成模型3。模型3的结果表明,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和企业参与的合作创新项目数量对合作方的弱形式机会主义也不存在显著影响,而合作期限对弱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合作项目的期限越长,合作方采取弱形式机会主义的可能性也越大。在模型3中加入关系专用性投资为自变量,形成模型4,其回归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对弱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429,p<0.01),H1b通过检验。因此,关系专用性投资既会引发强形式机会主义,也会引发弱形式机会主义。
表4 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的回归分析结果Tab.4 Regression analysis resultsof 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stment’sopportunism
3.3.2 明确型合同的治理作用检验 本文借鉴方杰等[37]对调节效应的检验方法,对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以及二者互补的治理作用进行检验。明确型合同的治理作用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在模型2中依次加入明确型合同,以明确型合同与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交互项为自变量,形成模型5和模型6。模型6的回归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对强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β=-0.568,p<0.1),而且与模型5相比,R2的变化显著(ΔR2=0.012),方程的解释力显著增加。因此,H2a通过检验。明确型合同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强形式机会主义之间的关系具有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明确型合同会显著减弱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对接收方强形式机会主义的影响。在模型4中依次加入明确型合同、明确型合同与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交互项作为自变量,形成模型7和模型8。模型8的回归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对弱形式机会主义的影响并不显著(β=-0.119,p>0.1)。因此,H2b通过检验,即明确型合同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弱形式机会主义之间的关系不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
表5 明确型合同的治理作用的回归分析结果Tab.5 Regression analysis resultsofexplicitcontracts’governance
综上所述,明确型合同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强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治理作用,而关系型规范的治理作用不显著。对于“露骨”的、明确违背合同条款的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明确型合同能够将相应的惩罚措施明确列出,显然更有威慑力。关系型规范更侧重于利用共同的价值观和理念等约束合作各方的行为,显然对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的威慑力较低。
3.3.3 关系型规范的治理作用检验 关系型规范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的治理作用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在模型2中依次加入关系型规范、关系型规范与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交互项作为自变量,形成模型9和模型10。模型10的回归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关系型规范对强形式机会主义的影响并不显著(β=-0.374,p>0.1)。因此,H3a通过检验,即关系型规范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强形式机会主义之间的关系不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在模型4中依次加入关系型规范,关系型规范与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交互项(关系专用性投资×关系型规范)作为自变量,形成模型11和模型12。模型12的回归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关系型规范对弱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β=-0.249,p<0.05),而且与模型11相比,R2的变化显著(ΔR2=0.015),方程的解释力显著增强。因此,H3b通过检验,即关系型规范会显著减弱关系专用性投资对接收方弱形式机会主义的影响。
表6 关系型规范的治理作用的回归分析结果Tab.6 Regression analysis resultsof relationalnorms’governance
综上所述,关系型规范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弱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治理作用,而明确型合同的治理作用不显著。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是以在合作中不尽力、不履行口头承诺等形式出现。对于这种“隐晦”的机会主义行为,明确型合同的治理作用显然会大打折扣,而关系型规范通过合作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和理念,反而能起到很好的约束效果。总之,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明确型合同对强形式机会主义的治理作用更有效,而关系型规范对弱形式机会主义的治理作用更有效。
3.3.4 互补治理作用检验 在检验完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的独立治理作用以后,接下来检验二者的互补治理作用,结果如表7所示。以强形式机会主义为因变量,以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专用性投资×关系型规范为自变量,形成模型13。然后,加入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作为自变量,形成模型14。模型14的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对强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β=-0.374,p<0.05),而且与模型6、模型10和模型13相比,R2的变化均较为显著,方程的解释力得到显著增加。因此,H4a通过检验,即明确型合同与关系型规范同时使用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强形式机会主义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大于单独使用一种治理机制时的调节作用。同样地,以弱形式机会主义为因变量,以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专用性投资×关系型规范为自变量,形成模型15。然后,加入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作为自变量,形成模型16。模型16的回归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对弱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β=-0.230,p<0.05),而且与模型8、模型12和模型15相比,R2的变化显著,方程的解释力得到显著增强。因此,H4b通过检验,说明明确型合同与关系型规范同时使用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弱形式机会主义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大于单独使用一种治理机制时的调节作用。不管是明确型合同,还是关系型规范,在治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行为时都存在一定的优势和不足,二者结合使用,能取长补短,提高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治理作用。
表7 互补治理作用的回归分析结果Tab.7 Regression analysis resultsof complementary governance
3.4 稳健性检验
虽然在回归分析中控制了合作项目期限的影响,但由于合作项目期限对企业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机会主义影响较大,不同的合作项目期限,企业的关系专用性投资程度、机会主义的概率和形式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根据合作项目期限的不同将样本分为2组:一组为合作项目期限2年及以下的,共110个样本;另一组为合作项目期限3年及以上的,共77个样本。运用层次回归分析法,分别对这2组样本进行分析。回归结果表明,大部分变量的回归系数符号基本保持一致,特别是主要假设的检验结果均没有改变。明确型合同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接收方强形式机会主义之间的负向调节关系依然显著,关系型规范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接收方弱形式机会主义之间的负向调节关系也依然显著,二者互补治理作用的假设依然通过检验。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4 研究结论与展望
4.1 研究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划分为强形式机会主义和弱形式机会主义,同时以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为调节变量,构建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和治理机制的理论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最终得到如下研究结论。
1)关系专用性投资不仅会引发合作方的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会引发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关系专用性投资会引发合作方的机会主义效应,这是被广泛证明的[8-9],但关于关系专用性投资对不同机会主义影响的研究较少,这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周俊和袁建新[24]探讨了知识专用性投资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与之一致。更重要的是,明确关系专用性投资对不同机会主义的影响,能够为进一步分析治理机制对不同机会主义的治理作用奠定基础。企业在为机会主义行为选择治理机制时,一定要明确面对的机会主义类型,才能选择更有针对性的治理机制。
2)明确型合同对强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治理作用,而对弱形式机会主义的治理作用不显著。明确型合同作为一种正式的约束机制,详细规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列出了合作方违反条款的惩罚措施,这种明确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治理机制对合作方“露骨”的、明显的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可以有效抑制。SHI等[13]研究发现,合同复杂性对强形式机会主义有显著的抑制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与之一致。而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比较隐蔽、难以发觉,明确型合同对这一类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作用显然不大。因此,在合作创新中,如果合作方经常故意违背合同条款,不按合约行事,企业应明确合同的细则,提高合同的完备性,尽可能将违反合同的惩罚措施一一列出,以提高对合作方的约束力度。
3)关系型规范对弱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治理作用,而对强形式机会主义的治理作用不显著。PASWAN等[38]关于关系型规范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关系型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约束机制,主要依靠价值观、规范和信念等来约束合作各方的行为。这种口头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治理机制,无法对合作成员的违背合同条款等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惩罚,因此很难约束合作方的强形式机会主义行为。相反,共同持有的信念和期望等关系型规范能够使合作双方充分沟通,彼此之间产生信任,进而有效减少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出工不出力”“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隐晦的弱形式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合作创新中,如果合作方在合作中不尽力、不履行口头承诺,企业应利用与合作方的共同价值观和理念,建立合作双方共同的愿景,进而提高合作方的动力和积极性,使之为合作双方的共同目标而付出努力。
4)明确型合同与关系型规范具有互补性,与单独使用一种治理机制相比,二者共同使用对接收方的强形式和弱形式机会主义的治理作用更显著。不管是明确型合同,还是关系型规范,在面对强形式机会主义或弱形式机会主义时,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明确型合同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但却过于呆板,完备性不足;关系型规范柔性较高,但约束力不足。二者同时使用,可以相互强化,增强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作用。周俊和袁建新[24]的研究发现,合同完备性和关系型规范对知识专用性投资与客户机会主义行为之间的关系具有互补的负向调节作用,这与本文的结论异曲同工。因此,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时,如果前期对合作方不太了解,不仅要重视与对方签订正式、明确的合同,还要重视与合作方建立良好的关系型规范,以尽可能降低合作方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形成一个长期互惠的合作关系。
4.2 理论贡献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主要为以下2个方面。①现有关于关系专用性投资机会主义效应的研究,多单纯分析关系专用性投资对机会主义的影响,未对机会主义的特性进行深入分析,忽视了机会主义的进一步分类。本研究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进一步划分为强机会主义和弱机会主义2种类型,进而剖析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2类机会主义效应,使现有的关于关系专用性投资机会主义的研究更细致、更深入。②现有研究针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提出了各种类型的治理机制,但对不同治理机制的适用情境和独特作用缺乏深入分析,忽视了不同治理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的互补作用。本研究以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这2种典型的治理机制为切入点,对比分析这2种治理机制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强机会主义和弱机会主义抑制作用的有效性,同时探究这种治理机制的互补作用,使关系专用性投资治理机制的研究更有针对性、更全面,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该领域研究内容,拓宽了研究思路。
4.3 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未来须进一步探究以下问题。①将关系专用性投资细分为时间专用性、知识专用性和人力资本专用性等不同维度,以探究其对接收方机会主义的影响,并对不同类型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进行比较。②本研究只探讨了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2种治理机制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治理作用,未来将继续关注弥补型专用性投资和关系持续性等治理机制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机会主义效应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