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零售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研究与探讨
2020-03-10王中荣任博强畅雅迪鲍洁林晔
王中荣 任博强 畅雅迪 鲍洁 林晔
摘 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电力零售市场日益繁荣,在此背景下,如何对电力零售市场的主体进行有效管控,并实现社会资金与国有资本的有机整合,越来越成为当前时期电力零售市场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从目前电力零售市场经营现状来看,以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对称为主的问题依旧严重,这一方面阻碍了电力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多元性、开放性竞争零售市场的构建原则。对此,结合当前我国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现状,在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的信息披露机制基础上,分析了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的具体分类信息,旨在给予相关部门可行的建议,并促进我国电力零售市场建设。
关键词:电力零售市场 信息披露 市场风险 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F2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3(a)--03
从目前来看,我国电力零售市场仍处于开放初期,这意味着市场信息还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公开和彻底透明,对此,构建良好的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成为当前国内电力零售市场建设过程中的首要任务。其中,基于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一方面能够保障包括交易运营信息、监管评价信息在内各类市场信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能为集中式信息披露平台的构建发挥一定宏观指导作用,有助于促进国内电力零售市场的稳定发展并切实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实际利益。
在此背景下,依托于当前国内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现状指出具体的信息披露机制构建方法,既符合我国电力零售市场的发展需求,也满足现代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理论的具体要求,值得我们给予足够重视。
1 目前我国电力零售市场发展现状
基于国家相关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的推行,当前我国电力售电市场逐步呈现多元化竞争的发展态势,尤其是社会资本在零售市场中的参与,使得具有较强竞争特性的现代电力零售市场已经构成。但是,从目前来看,受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影响,我国电力零售市场仍面临较大的发展阻碍,其中,尤以以下问题最为严重。
1.1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缺乏信任
在以往电力零售市场运营过程中,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缺乏信任关系是整个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全,用户普遍对售电企业的竞争优势缺乏清楚认识,这就使得部分售电企业往往为争取客户而不择手段,很容易采用向用户营造自身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假象来争取更多的市场空间,最终不仅扰乱了电力零售市场秩序,同时也降低了电力零售企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在实际电力营销过程中,电力用户单方面违约导致售电企业面临破产的问题同样屡见不鲜,尤其是售电企业市场信息获取存在一定难度,使得其很容易在用户隐瞒个人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出现较大的财务危机,最终导致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1.2 信息披露渠道较为单一
从目前来看,电力用户选择售电企业多依赖于由售电企业单方面发布的企业信息,但是,对于售电企业来说,其在宣传自身时多只单方面强调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电力用户基本没有渠道来具体评估售电企业的全面信息,进而便会在盲目选择售电企业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由于信息披露渠道相对单一,多数电力用户并不能及时了解售电政策的变更情况,既无法针对售电市场发展规律调整自身的购电决策,也无法合理在售电市场中选择最佳的售电合作伙伴,制约了完整电力供应链的有机形成,不利于电力零售市場的健康发展。
2 国外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发展现状
根据现代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披露在建立和谐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等多个层面均有着较大价值,但从国内现有信息披露机制来看,多数省市仍以批发市场信息披露为主,对于电力零售市场信息的关注尚未提升到较高地位。而对于国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来说,其早已针对电力零售市场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且已经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电力零售市场的稳定发展。对此,我们以英国和美国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例,进行了具体分析:
2.1 英国集中披露机制
英国集中披露机制又称OFGEM,其是一种以动态数据和定期报告为主的信息披露形式,多通过集中式信息展示来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零售市场的市场结构、交易运营和价格波动信息。同时,该披露机制更加强调信息反馈,能够定期将用户体验及用户评价进行汇总整理,为供售电企业调整购售电决策提供依据。
2.2 美国联合披露机制
在美国电力市场中,其采用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强调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即借助政府机构实现对信息披露平台的构建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包括市场容量、交易结果在内的市场信息得以及时、准确地展示给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不仅整个信息披露过程更加合理,同时也基本实现了全方位信息披露系统的构建,有助于保障电力零售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管理方法
整体而言,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涉及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交易运营信息、市场年报信息、市场违约信息等多个层面,且一般可根据披露范围和保密要求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三种。
3.1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
3.1.1 电网企业基本信息
在电网企业层面,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件)相关内容,电网企业需在电力营销过程中承担“向市场个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作用和“向交易个体收取输配电费用”的角色,因此,电网企业在整个电力零售市场中,应始终秉承公开、公正、透明的交易原则来执行全部电力交易,而在此基础上,其不仅要及时披露输配电价信息,同时也要清楚展示自身的服务履行情况,尤其是针对以往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良竞争行为,电网企业必须依托于高质量的服务水平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最终才能有效占据较大的市场空间。
3.1.2 售电企业售电信息
售电企业往往直接承担着参与电力批发零售市场、响应电力零售价格的重要职责,因此,售电企业往往掌握大量的交叉信息,且通常会依托于自身的信息优势来拓宽自身的销售市场。一方面,根据国家9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售电企业要在资产总额、售电能力、人员素质等多个层面进行实时管控,同时为保障售电企业合理发展,售电企业需定期就自身的注册准入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借助公众监督来保障自身售电经营的公开和透明;另一方面,针对售电企业运营过程,为避免“道德风险”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风险因素出现,售电企业需不断就自身的合同信息和服务内容进行披露,但考虑到涉及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可交由第三方运营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借此保障电力零售过程的合法、有序,同时,对于售电企业在运营阶段因股东变化或决策不当所致的亏损问题,售电企业应及时向相关客户说明情况,以免因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市场及电力用户的利益受到影响。
3.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
在实际电力零售过程中,不同的电力用户会伴随着不同的用电属性,因此,通常情况下需就电力用户的整体结构进行分析。而从目前国内电力市场情况来看,现有零售市场参与用户多以大工业和工商业等非居民企业为主,居民用电基本不涉及,因此,可从用户注册准入信息及用电信息两方面着手研究。一方面,在电力用户进入市场后,由于不同地区的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存有一定差异,一些地区会针对电力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门槛设置,其中,以安徽省为例,该省份的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为10kV以上,这意味着电力用户需及时、准确披露自身的注册准入信息,以免出现违规用电行为;另一方面,在实际用电过程中,存在定期生产用电和临时生产用电两种不同的概念,因此,电力用户不仅需定期披露自身的用电曲线和用电量,还要及时展示因大量生产和减产所导致的用电调整,如此才能有效保障电力零售市场所有参与者的利益,才能确保零售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
3.2 市场交易运营信息
3.2.1 电网运行信息
通常来说,电力市场具有不稳定性,会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而市场风险的产生原因往往较为多样,不仅会受到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调控的影响,同时也与电网运行过程中的种种电网建设工作有关。其中,在电网运行阶段,由于关键电网设备的检修、升级改造会导致一定时间的停电现象,因此,电网企业需及时就电网运行信息进行公开以确保电力用户及时调整用电时间,同时,为避免电网建设政策调整所致的电力服务变更问题,电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定期向市场上发布与电网运行相关的政策信息,借此一方面有效消除电力零售市场存在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从根本上确保电力用户的切实利益。
3.2.2 市場供需信息
严格意义上来讲,市场供需信息多包括零售市场的最大供电能力和零售用户的最大用电需求,对此,所谓的市场供需信息调控主要指构建平衡的零售市场供需关系。在此基础上,零售企业需定期就市场供需信息进行披露,借此一方面为电力用户评估零售企业提供数据支持,另一方面构建可持续的零售市场关系,最终为推动零售市场健康运营而提供参考。
3.2.3 市场结构信息
在市场结构信息层面,应依托于第三方政府监管机制及时由政府部门披露市场主体结构信息,借助公众监督保障企业参与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最终避免违规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现象的出现;另外,针对实际售电过程,市场管理部门需定期披露市场的集中售电信息,并依托于HHI指数法精准计算市场的结构变化,最终为售电企业及时调整售电决策而提供数据支持。
3.2.4 市场交易信息
市场交易信息一般可分为交易组织和成交情况信息两方面。一方面,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开展信息包括交易过程的难易程度和售电服务的具体质量,其披露价值多存在于为用户评估售电企业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在交易成交阶段,售电企业往往需就成交电量—价格信息进行披露,尤其是在强调市场价格公平的零售市场发展要求下,成交价格信息的披露不仅能够为售电企业扩展市场空间、赢取市场用户提供一定的帮助,同时也能有效帮助电力用户合理选择售电企业,有助于促进双方的和谐共赢。
3.3 市场年报信息
纵观其他商品、服务、金融等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大都要求参与市场的各成员以年报、半年报的形式定期向市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市场交易履约情况等信息,电力作为一种电力市场化的商品,定期披露信息作为监管手段有助于规范、管理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