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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避风港原则”探析

2020-03-10苏雅玫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

摘  要:信息网络的发展一方面极大提高了作品复制和传播的速度,另一方面也急剧的降低了版权侵权的难度,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作为互联网环境中必不可少的一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个环节中不可避免的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而版权侵权也直接导致了权利人与侵权者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重要的角色在维护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和用户的利益平衡的关键作用就显得越发重要。本文从避风港原则的概念出发,介绍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现状,也提出了一些关于该原则更好适用的建议,以期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侵权现象能得到一定的改善,使互联网环境更好的平稳发展。

关键词:“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版权保护

1引言

最早来源于美国的“避风港”原则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新兴互联网企业的运营成本,推动当时美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避风港”原则能否很好地平衡著作权者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受到了质疑,“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现状也值得探讨。

2“避风港”原则的概念

“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出台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之中,在DMCA法案中,“避风港”原则的概念被界定为“Limitation on Liability to Online Material”,即“与在线内容有关的责任限制”,是一项减轻网络运营商责任承担的规定;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这部法案规定为“网络运营商在接到版权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就被通知的内容进行表面审查,如若这些内容表面符合侵权的要件,网络运营商应当按照版权人的要求删除相关的侵权内容”。

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就“避风港原则”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这项规定,基本内容主要可以概括为“通知”和“移除”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理解为在网络版权侵权的情况下,在被侵权人告知网络运营商其所运营的网站存在侵权事实之后,网络运营商如果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网络运营商对其所运营的网站所存在的侵权内容不知情,即使侵权事实客观存在,运营商也不负相关责任。

3“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现状

根据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商如果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若能证明其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这一内容作了规定,从规定看,判断网络服务者提供者的作品使用行为是否适用于该原则主要看其是否“明知或应知”。但在平常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中,高新技术运用十分广泛且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在对其掌握了解程度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往往处于严重不对称的状态,网络服务提供者很容易借助掌控一线技术信息的有时为自己侵权行为的不“明知”或不“应知”找借口。

此外,避风港原则还附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另一项责任,即“通知-删除”责任,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即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似乎为权利人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一条路径,但在实践中,当权利人提交书面通知后,除非是涉嫌重大侵权行为,或是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否则正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可以通过例如联系不上、地址不详、拖延不答复等等各种理由和手段来搪塞敷衍,拒绝履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种种不作为行为,从法律上讲,权利人可以对其提起诉讼,但实践中可能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强势、诉讼成本的考量和胜诉的收益过低等多种因素使得这种诉讼权利被放弃。与传统网络环境相比,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且身份构成多元化,既有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各广播电视网络服务商、电信服务商,甚至还有各大提供给用户上传短视频等的网站。这些数量庞大且构成多元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使得权利人难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找到具体的责任人,对于权利人发出“通知和删除”的书面请求增加了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来履行“通知-删除”的责任难度大大提高。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删除”,简单而言就是权利人須出具书面通知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侵权作品的具体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而实际上,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并删除侵权作品时,其侵害行为已经形成,被侵害人的利益已经遭受损失,那么便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并形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消极对待态度而忽视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并侧面助长了侵权方的侵权便利。

互联网侵权与传统侵权不同的地方是,互联网具有高速的传播能力,侵权作品一旦上传到互联网上,短时间内可能就会被大量转载,在权利人发现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是,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已难以弥补,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却可以利用避风港原则免于赔偿责任。对比权利人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和高额的维权成本,维权所获得的的经济补偿显得微乎其微,由于这种差距的存在,可能会使被侵害人丧失维权信心。

4对于“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和平衡

避风港原则有其例外适用标准,即“红旗原则”,它是为了规范避风港原则适用范围,实现公平公正的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作不知道并以此为理由来推脱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其安全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作为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标准,红旗原则矫正了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条款性质的有失偏颇部分,平衡了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冲突,但红旗原则依然有它的不足之处,比如对“明知或应知”的规定相对模糊,所以在判定时由于标准的缺失难免会有失偏颇。

此外,避风港原则之所以有诸多争议,一方面是由于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盛,版权保护与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之间的矛盾加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立法没有及时跟上网络发展。在现今信息网络社会告诉推进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达到互利共赢,共同推进互联网产业的繁荣发展是各方都需要关注的焦点。对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立法的完善问题,要加强对版权保护立法的完善,是整个法律规制的体系更加适应信息网络社会的发展。同时也要注重提升网络环境与网民素养,社会和个人关于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监管制度的不断革新才有利于整个互联网环境的平稳健康发展。

5结语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版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出于保护权利人利益和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及各方利益平衡的考量,要求更加审慎地对待和适用“避风港”原则。在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互联网环境已经成为版权所有者和侵权人等多方利益博弈的场所,作为这其中实力较强的一方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当自觉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消极对待和推脱,才能更好地营造更和谐的互联网环境,也更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力。

参考文献

[1]李佳笑.网络版权环境下“避风港原则”中的注意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9(14):73-74.

[2]魏鹏琳.浅谈网盘对影视作品侵权的影响[J].法制与经济,2019(04):24-25.

[3]刘恒,苏成念.“红旗原则”在电信诈骗侵权中的适用问题探析[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04):23-26.

[4]王子涵.用户上传内容网站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J].法制与经济,2018(11):19-21.

[5]黄安娜,吴柯苇.云计算环境下避风港原则之适用性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8(05):82-88.

[6]杜旭豪.“避风港”原则在网络商标侵权中的适用[D].广东外語外贸大学,2018.

[7]郭亦卓.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标准[J].理论观察,2018(04):89-92.

[8]钟家俊.新闻聚合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研究[D].兰州大学,2018.

[9]郑一媛.“避风港原则”在移动新闻聚合平台的适用性——以今日头条胜诉为例[J].传播力研究,2018,2(05):16-17+24.

[10]邓倩.“避风港原则”与版权保护之间冲突与平衡[J].传播与版权,2017(08):186-187+190.

作者简介

苏雅玫(1995.02—),女,四川省乐山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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