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文献综述
2020-03-08邓晓月
邓晓月
【摘 要】我国面临着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参考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多年实践经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问题。但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比较缓慢,从2008年开始至今,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仅在我国进行了两次重要试点,而且试点效果都不尽如人意。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国内外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文献综述及相关研究,以期对我国全面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提供新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文献综述;养老问题
引言
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它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长期的。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是呈现出未富先老的情况,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同比增长0.7%。再加上我国的养老金三支柱结构性失衡,“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占比74.7%,“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占比25.3%,而“第三支柱”商业养老金几乎处于缺位状态,由此可看出,在未来中国将面临严峻的养老问题。为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金第三支柱结构性失衡问题,国家相关政策举措陆续出台,并组织开展了两次重要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本文通过梳理并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希望对研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以解决我国面临的养老问题提供帮助。
1.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养老保险的征税阶段有三个:缴费阶段、收益阶段以及领取阶段,通常用T(Taxed)表示征税,同时E(Exempted)表示免税,由此可以得出多种征税组合,如EET模式表示仅在领取阶段征税的模式。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实施的税收优惠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仅在参保人缴费阶段缴税,即TEE模式;一种是只在参保人领取阶段缴税,即EET模式。我国在两次试点过程中采用的都是EET的税收优惠方法,EET征税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因此,国内学者将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定义为:个人在购买储蓄型养老保险时,缴费阶段和收益积累阶段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只在领取养老金的阶段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养老保险。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特殊性质,使它具有储蓄性、递延性以及积累性的特点。
2.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
Andrew(1994)通過分析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养老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之间的相似性,得出商业养老保险采用税收优惠能促进其发展。John Creedy和Ross Guest(2008)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澳大利亚商业养老保险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后,对国民生活水平、劳动力供应、储蓄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模拟结果显示,该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能够改善现存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并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ShinichiNishiyama(2011)认为美国IRA账户计划,由于最初推迟了纳税,递延税款帐户的短期预算成本比较高,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增加国民财富和总产出。AnsonT.Y.Ho(2017)通过分析美国商业养老计划IRA账户,得出IRA可用于所有家庭,尽管缴费额度较低,但仍可对家庭提供可观的税收优惠的结论。
周建再、胡炳志和代宝珍(2012)以江苏省为例,通过构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式支出模型及替代率模型,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假设相关参数,对在江苏省实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效果进行测算,结果表明国家给与较低的税式支出额就可以使养老金替代率达到较高的水平,最后得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势必成为我国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一个方向。郑秉文(2016)通过对国外利用个税递延方式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经验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得出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养老金制度发展和市场发育的关键。
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模式和税优制度的选择
根据缴费和给付方式的不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又分为DB模式(DefinedBenefit,确定给付型计划)和DC(DefinedContribution,确定缴费型计划)模式。JamesBanks(2005)分析了DC计划相对于DB计划的优点,DC计划可以将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转移给投资者本人,并指出英国的私人养老金运作机制正从DB计划逐步转向DC计划,这为我国选择养老基金运作模式提供了借鉴。
关于税收优惠制度的选择方面,邱微(2014)分析了美国个人退休储蓄计划两种模式的区别,即EET(传统IRA)和TEE模式(罗斯IRA),得出传统IRA的EET模式更适合预期退休后税率低于现在的税率的人群,以及年薪较高者;而新推出的罗斯IRA的TEE模式适合于预期退休后税率高于现在的税率的人群,以及退休后一次性需要大量资金的人群。
结合我国社会和养老问题实际情况,国内学者李晓晟(2012)通过对个人年金延税ETE、EET、ETT三种模式进行比较说明,分析出EET模式有优惠程度大、激励财政收入以及利于税收管理三大优点,认为EET征税模式最有利于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席毓和孙玉栋(2020)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精算平衡模型,比较了EET和TEE两种模式下,不同年收入群体所享有的养老金替代率及所承受的个人税收负担这两方面的影响,结合我国大部分群体属于中等收入的实际情况,最终认为EET模式更适合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可以有效拓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覆盖面。
4.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国内学者主要从两个角度研究了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1)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王战果和胡健(1988)经过研究发现人口老龄化是近百年来全世界社会发展面临的总趋势,我国现行的一系列有关社会养老保障办法已经不适应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周礼兴(1995)通过分析人口老龄化危机的严重性以及现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的不堪重负,认为应该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引入竞争机制,多路分流,从而可以减小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赵廷彦和潘亚男(2020)通过对2020年人口老龄化数据以及养老保险可持续性的分析认为,我国已经进入严重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重,使得养老保险金可持续性差的问题凸显,亟需多角度地探索养老金制度。
(2)为了解决养老保险三支柱极不平衡的发展问题。张锐(2018)分析了我国养老金现收现付制下给公共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并对比了OECD成员国和我国养老金替代率(截止2019,OECD成员国养老金替代率为70%-75%,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只有35%),因此认为我国应该加强养老保险三支柱系统建设,特别是需要实质性地发挥税收递延的激励作用,并采取直接补贴政策牵引机制,针对性地将低收入群体纳入养老年金计划中。周惠萍和刘颖奥(2019)对第三支柱养老金政策进行了阶段性梳理,指出我国養老金三支柱发展不协调,主体参与度过低,无法发挥第三支柱的补充作用,为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主体参与度,必须给予减税等优惠政策加以激励。
4.2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林义和周娅娜(2016)通过分析德国里斯特养老保险计划的内容,对我国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李子耀(2018)也对美国、加拿大、德国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并探究了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的实际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施的基本方案并进行了绩效评价,并认为我国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可行的。
4.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评价
截止到2018年,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开展过两次重要的试点,许多学者对试点结果进行了分析。郭左践和罗艳华等学者(2011)对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保险改革试结果与国际经验进行了比较讨论,同时从发展个人税延型补充养老保险的优势以及业务成本效益角度分析,对2008年天津滨海新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孙洁(2019)通过对2018年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工作进行分析后认为,虽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此次试点存在覆盖优惠面窄的问题,如税收优惠向高收入群体倾斜、税收优惠额度上限低、操作复杂以及企业人力部门与保险机构配合不佳等问题,但是对促进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发展以及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仍然具有深远意义。
5.文献述评
就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而言,众多学者都表示,EET的税收优惠制度更加适合于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初级阶段的发展,能够在前期给到投资人更大的税优激励,但对于如何满足少数无雇主、工作灵活的劳动群体的需求?如何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利益?针对这类问题都没有实质性的研究进展,难以保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全社会推行的公平性。
就方案设计及实证研究来看,方案的设计和实证研究只针对于天津、上海等部分发达地区,对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方案设计和实证研究比较少,甚至几乎没有,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可能更需要这种优惠政策。且从两次试点结果的失败经验来看,其方案设计过于强调如何提高第三支柱养老金替代率,很少关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的税收优惠管理、投资账户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导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行过程出现很多问题,最终使政策效果和发展趋势都与预期相差甚远。
总之,未来的研究有必要在这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合理借鉴国外研究经验,并结合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实际情况,期待在未来将大量研究结果付诸于实践,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全面推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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