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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公民的权利及其限制

2020-03-08金慧

各界·下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突发事件

金慧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的突发事件频发,突发事件发生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员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如何处理好突发事件中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合理限制公民权利仍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突发事件;公民权利;行政应急权

21世纪以来,世界各地的突发事件频发,如美国的“9·11”事件、我国在2003年非典、2015年天津大爆炸等,这些突发事件给各国社会带来的破坏性之大,影响范围之广是难以想象的。这也让各国政府世界各国政府意识到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公共事件做了界定,同时规定了在预防、监测、救援和灾后恢复等方面国家与政府应采取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的法制原则。

一、公民权利保护与限制的理论分析

在突发事件状况下,国家由常态变成了非常态状况。此时社会利益优于一切,赋予国家和政府行政应急权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胁或危害,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往往需要让步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在行政应急权行使时,尽量减少对常态状况下公民拥有权利的限制。

国际社会对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让位于国家权力已达成共识。但在限制的内容上各国各有不同。但是,多数国家只对政治权利或经济权利加以限制或克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都规定不得克减或限制。比如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权利的克减是十分审慎的。美国专业门成立了国土安全部,对应急权力集中行使;我国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的程度做了不同级别的划分,从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也有所不同,规定了突发事件只有在极致状态即国家安危和社会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威胁时导致的紧急状态,才达到了公民权利保障的最低限度。尽管国际社会对突发事件下的公民权利的限制都达成了共识,但同时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放在首位。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尽量少限制或不限制公民的权利是各国处理突发事件的原则。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都把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视为对公民权利限制的最低标准,就是即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也要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分种族、不分人种。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院公约》规定七项人权作为法律保留的事项,被规定为非克减人权。《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也有类似地规定。如在国家在紧急的状态时也不得因任何原因、情况或者歧视对公民基本人权进行限制或克减,在紧急状态时国家对基本人权保护的基本义务。国际社会在国际法学年会上发布的《紧急状态下人权规范最低限度的巴黎标准》中规定了危及国家生存的紧急状态下宣布和执行的最低标准及在此情况下公民不可克减的权利。而《俄罗斯宪法》规定对紧急状态行政应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而美国《国家紧急状态法》则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保留事项即非克减的权利,同时规定司法机关对行政应急权的审查权。

从各国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权利限制和克减的最低底线是国际公认的是基本的人权保护内容,并力求达到公民权利保障与公民权利限制或克减的合理平衡点。

二、突发事件中公民权利的保护

公民权利是一国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全部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基础和出发点。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我们必须保障以下几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生命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往往受到最大威胁和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国家和政府首先要保护的就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危难之时,公民之所以愿意放弃一切其他的权利往往也是为了保护其生命健康。当然对于那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比如军人、警察、消防官兵等,他们往往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换取国家利益和他人生命安全。但国家仍然有责任尽量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减少牺牲。生命权是公民权利中最为基本和宝贵的权利。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世界多数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且不受侵犯。如《世界人权公约》中明确把生命权列为人权保护的首项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也规定人的生命权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在我国虽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把生命权列为首要的位,但在宪法中也体现了对人格尊严不得侵犯,而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权。另外,我国在《民法通则》和《刑法》也都有对生命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民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刑法中则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的惩罚。在2007年的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把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列为总则的第一条,也体现的是立法的首要任务。同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对如何保护公民生命权做了具体规定。

(二)受救济权

救济权通常指物质帮助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请求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上帮助的权利。物质上的救济权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存权的需要,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受救济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为维持本人和其家属的健康和生存所需要的福利;我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具体规定了当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采取的救助措施,不仅给公民物质上的帮助,还有精神上的求助。这是公民享有受救济权的充分体现。救助权不仅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当公民的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阻碍时享有权利救济权即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上的受到救助的权利。比如非典期间有人被隔离,当隔离的时间超过法定的时限,有权提起法律诉讼。

(三)知情权

知情权也称了解权,是指公民知悉事实真相、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也是公民自我保护的重要权利。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成为步入風险社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当灾害发生时,人们也更加迫切地需要了解事情的起因、发展现状、政府采取的怎样的措施、人们更加迫切需要及时了解事情的起因、发展情况、政府有怎样的处理方案、采取了什么措施、人们应该注意些什么等等。2003年非典发生之初,政府为避免恐慌采取隐瞒真相的措施,结果造成疫情范围扩大,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由于政府信息的不公开,给公民带来了更大的空难,也使得人们更加恐慌,而政府也遭遇了信任危机。一些国家对突发事件中的知情权都有具体规定。比如,美国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分为不现的阶段,对公众提供及时而准确的信息。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知情权加以规定,但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决定、命令,应当及时面公布;及时发布相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的相关信息等,以及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条款。

三、突发事件中公民权利的限制

有权利必有限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在行使行政应急权的行驶时,必须要对公民的一些权利加以相应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

(一)人身自由的限制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然而,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或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需要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比如,在非典期间进行的隔离。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的级别进行了详细划分,严格区分不同级别进行控制或限制,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财产权的限制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大多数国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或者紧急应急状态下,都会对公民的财产权利给予适当的限制或克减,同样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或公民整体利益。我国《宪法》同样规定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在突发事件中,政府首先要保护的是公民的生命安全,其次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使其尽量少地对造成财产损失。在政府在对公民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的前提必定是以较小的财产损失去换取公民的生命安全或更大的财产利益。

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虽然规定了对公民权利限制的保障措施,但对突发事件中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可操作性不强,对被征用人的权利规定相对较少,财产损失的补偿规定较少,这些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利,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突发事件中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之研究(11552274)】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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