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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研究

2020-03-08赵新飞

山西农经 2020年1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

赵新飞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能进一步改善土地制度的不足,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发展。农村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包括均田承包和农民用地等方面,是对土地性质和经营权的进一步说明。基于我国“三农”问题的基本要求,论述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为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提供借鉴。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再分离;法制构造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1-0024-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2;D922.3        文献标志码:A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和国家对土地制度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改革。第一次是土地改革,中国共产党主张分田分地,将土地归还给农民。第二次大规模土地制度改革是互助合作运动中土地制度改革。第三次是实行人民公社制度。这三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土地虽然归属农民但还是受限于集体,特别是人民公社制度。直到1979年,国家逐渐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属权才真正属于农民。2014年,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实行再分离制度,进一步对农村土地使用和转让、承包等方面进行了规范[1-3]。

1  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相关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个人或企业依法签订合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或企业必须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使用。其次,承包使用具有一定的年限,个人或企业需要根据法规签订合同,在规定年限内进行承包使用。再次,承包人与发包人需要共同履行义务与责任,土地转让等必须经过合法手续[4-5]。

2  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中的问题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土地使用范围,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对地区发展和农业现代化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6]。但是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在实际分离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国有经济所占比例较少,影响了我国国有经济收入,同时也不利于完善我国的经济结构。在改革中,大部分企业因自身发展需求对土地进行经营,但这些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企业利益中,只含有民营企业自身利益,而缺乏国有经济成分,影响了国有经济收入。

其次,部分个人或企业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片面追求土地经济价值,忽略了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不利于土地恢复,甚至导致土地不可恢复,严重影响了土地的承载力[7]。

再次,务农人员越来越少,特别是青壮年大多选择进城打工,造成人员和土地之间的匹配度较低,土地流转比例降低。

3  推进农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

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应该完善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转让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2014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行了说明,对分离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法律调整,弥补了初次分离过程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推进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应该对土地用途和承载力进行规范。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使用土地的过程符合地区环境承载力并对土地做好保护措施,避免造成不可恢复的污染。此外,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多方面、多功能的作用,通过政策支持为农村建设提供空间。

其次,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土地呈现半荒废化的状态,主要因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村种地人员减少,并且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和土地承包方式经济效益逐渐降低,无法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导致地区经济效益低下,加剧了土地闲置的情况。面对这种用地与人口不匹配度较低的情况,当地政府在发展过程中应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关注农村地区发展。拓展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渠道,结合本地区土地特点,加强农业方面的投资,提高土地使用率,加快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再次,企业应抓住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契机,积极承包农村土地。企业应该结合土地性质发展林业、牧业,或根据农村地区特点发展特色生态农业,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身效益。例如由于南水北调工程,我国秦岭地区的土地大多处于半荒废、无人耕种的状态。地方政府应鼓励农民种植树木或草,将耕地变成经济林或发展畜牧业,提高了地区土地使用率,还能够保护自然环境,提高了植被覆盖率,有效涵养水源,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

最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再分离,还应从农民角度出发。国家应加大对现代农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应积极抓住机遇,扩大对土地的利用。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的大部分,而且农民本身经济基础薄弱。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再分离,能够有效弥补这一劣势。农民可以将土地抵押获得发展资金,通过对土地的多样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这样的方式能有效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符合国家当前脱贫攻坚战略的要求。

4  结束语

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再分离,改善和弥补了我国土地制度的不足,能够有效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转变传统、单一的土地使用方式。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具体过程中,要以保护环境为核心,结合地区情况,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时,应加强环境保护。要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发展的条例,共同推动农村用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離法治构造,推动农村土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文.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J].法商研究,2017(3):15-26.

[2]马俊驹,丁晓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解与保留——论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141-150.

[3]韦鸿,王琦玮.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利益分割及其思考[J].农村经济,2016(3):39-43.

[4]朱继胜.论“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J].河北法学,2016(3):37-47.

[5]李国强.论农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6):179-188.

[6]蔡立东,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J].法学研究,2015(3):31-46.

[7]张力,郑志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5(1):7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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