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信用证付款更安全?

2020-03-07蔡培展摘编

广州化工 2020年10期
关键词:卖方买方受益人

□文/蔡培展(摘编)

2004年6月2日,H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H银行”)与青岛K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签订信用证开证合同。

双方约定:由H银行为其开立金额为477917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H银行依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办理该笔信用证业务。同日H银行依约为其开立了金额为477917美元的信用证。

2004年6月15日,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向H银行提交相关单据一宗。H银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并就该结论征求了K公司的意见。K公司在接到全套单据后,认为不存在不符点并指示H银行依约付款。

此后K公司以最终根本没有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物,遭受了严重损失为由,起诉至青岛中院。要求H银行赔偿K公司信用证款项477917美元,以及2004年6月21日至2006年7月31日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1.青岛中院审理认为,K公司未按约定提出不符点且同意H银行付款,信用证法律关系结束后又提出索赔请求,不应支持。据此,青岛中院判决驳回K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K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上诉。

2.山东高院审理后认为,受益人经证明的传真副本未通知装运日期、数量、重量和价值构成不符点。关于审单义务的确定问题,H银行的独立审单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当事人约定义务,而对开证合同中对于K公司审单义务的约定不予认定。关于H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H银行未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没有适当履行独立审查义务,应承担由此给K公司造成的损失。即使本案信用证法律关系已结束,但K公司仍然有权依据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向开证行H银行追究民事责任,因此判决H银行向K公司支付信用证款项477917美元等值人民币及其利息损失。

二审判决后,H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造成本案损失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涉嫌受益人欺诈,信用证存在不符点仅仅是在付款过程中的一个拒付理由,不能从根本上阻止受益人实施欺诈。对于本案的损失,K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四分之三责任;H银行承担次要责任即四分之一责任。

【律师说法】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在法律上独立于买卖合同。信用证虽基于买卖合同而开立,但它的本质是银行对受益人承诺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就要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对单证表面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进行审查,并不对货物或单证的真实性承担审查义务,更不承担实质性的责任。

因为H银行在本案中对相关信用证单据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未向K公司提示不符点,对本案损失也负有一定过错,故最高法院判决H银行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

猜你喜欢

卖方买方受益人
第十七届(2023)卖方分析师水晶球奖总榜单
第十六届(2022)卖方分析师水晶球奖总榜单
第二受益人是受益人吗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规避
信用证交单不符时买方拒付货款权利证成
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
买方常见违约问题分析、应对及预防
今年房企并购已达467宗
二手房买卖之卖方违约纠纷解析
实物与宣传不符,卖方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