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安全视角的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发展研究
2020-03-05陆峰
摘 要:当前,伴随着我国同周边国家经贸关系愈趋频繁,跨境保险这一新兴的保险业态也迅速发展。2014年全国首家跨境保险服务中心中国东盟(东兴试验区)跨境保险服务中心成立,试点效果良好。2018年12月,国家13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其中明确将发展面向东盟跨境保险作为国家战略。然而,学界却缺乏关于跨境保险对区域经济安全作用领域的研究,阻碍了跨境保险作用的发挥。因此,本文从跨境保险和经济安全的概念界定出发,阐述了跨境保险与经济安全的相关关系,并针对中国—东盟跨境保险合作现状,提出了基于维护经济安全视角的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发展对策建议,以期充分发挥出跨境保险对区域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关键词:跨境保险 经济安全 中国—东盟
近年来,跨境保险这一新兴保险业务正在我国沿边各地区和周边国家当中积极开展,跨境保险的发展不仅仅是服务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和人员安全,更能从内在经济机制上影响到国际区域的经济安全。在我国政府层面也十分重视发展跨境保险,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商务部等多部委在多份文件及规划中都明确鼓励发展跨境保险业务,其中亦有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面向东盟的跨境保险合作。然而,跨境保险理论研究和监管滞后,使业务发展缺乏更有效的引导,也大大阻碍了跨境保险对区域经济安全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从国际区域经济安全的角度研究跨境保险的发展问题,发挥出跨境保险对经济安全的作用,是一个创新的研究视角。以中国—东盟区域为例,既能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周边重要区域的经济安全问题,又能够对我国其他周边国际区域起到借鉴作用。
一、跨境保险和经济安全的概念界定
“跨境保险”的概念形成于市场实践中,目前国内外尚无一致性界定。吴桐(2016)从实践的角度认为“跨境保险”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保险活动向境外扩张,广义指保险产品内涵或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国外因素、保险活动向本国以外的其相邻国家或诸多相邻国家的延伸。因此,广义的跨境保险形式又有以风险跨境转移为特征、以保险标的跨境为特征和以跨境经营活动为特征三类。具体业务亦包括三类:一是本国直保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就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保组成跨境共保体、直保公司的国际分保业务、再保险公司跨国提供再保险。二是保险人承保的标的在其相邻国和保险人销售的保险产品所保障的对象是居住在本国的相邻国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如涉外财产损失保险、各类涉外责任保险、涉外人身险等。三是跨国销售保险产品、跨国设立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跨国保险资金运用、跨国提供保险服务等。姜国富等(2018)则从监管的视角进行界定,认为跨境保险的本质在于保险风险实现跨境转移,转移方式有保险人跨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跨境和保险标的跨境三种。本文所涉及的跨境保险概念是按照广义定义来进行研究。
国外学界对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当时认为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在经济领域的延伸。1980 年日本发布的国家综合安全报告中首次使用了国家经济安全这个概念。之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学者对国家经济安全也作了诸多的界定,认可度较高的是Neu & Wolf(1994),他们认为“国家安全的经济维度”是指在国家面临威胁或阻碍国家经济利益的情势时保护和促进其经济利益的能力”。目前,国外学者较多地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经济竞争力及其带来的相应的国际政治地位和能力(Raczkowski & Schneider,2013)。上述定义大多强调的是国家的能力,特别是国家的经济生存力与竞争力、抵御内外威胁的能力、经济发展的控制力以及国内和国际环境的维持力。国内学界对于经济安全的定义尚未有统一定论,主要有能力说、状态说、状态与能力结合说、过程说、控制说等。能力说认为经济安全定义说指一个国家经济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威胁和侵袭的能力(白石,2002);过程说认为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定义是不同的,例如对于西方发达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新型工业化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国家都不同,可以说是一种“过程”(陈首丽,2002);状态与能力结合说则认为既是国家经济安全所面临的状态,也应当包括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顾海滨,2006);控制说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能使经济危机的风险因素处于可以控制的状态(叶卫平,2010)。上述学者都以自身观点为出发,构建了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这些设计均较符合我国实际国情,也能较完备的覆盖经济安全的各种领域(维度)。
二、跨境保险对经济安全的相关关系及作用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各类型保险产品会对经济活动的各个不同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因此保险能对经濟安全起到维护与保障作用(郝演苏,2017;唐金成,2018;刘家养,2019;叶安照,2019),这已是学界共识, 无需进行推演。笔者认为,除保险产品外,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跨境保险行为同样与经济安全密切相关,而跨境保险不可能对经济安全的所有方面都产生影响,跨境保险对经济安全的影响主要在于国际贸易安全、资金流动安全、民生经济安全、特殊风险安全四方面,双方具体的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
三、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一系列试点效果良好,但试点地区业务过于集中
中国与东盟开展的跨境保险合作主要发生在广西区和云南省,近年来中国开展了一系列跨境保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一,2014年10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中国东盟(东兴试验区)跨境保险服务中心在东兴市挂牌成立,成为全国首家跨境保险服务中心。并于2015年3月出台了外国务工人员意外保险方案,2016年开发了跨境车险产品及外来务工人身意外险。截至2019年8月30日,平安产险广西分公司累计为中越跨境车辆提供了4.3万多辆次的保险保障服务,保险金额累计达34.7亿元,日均有30-40笔业务完成出境车辆保险投保;第二,2016年在广西崇左市启动了跨境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试点。2017年,中国人寿崇左分公司首先入驻凭祥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并于同年8月正式出单跨境劳务人员人身意外险,后提升保障水平,增加了1万元猝死保障和3000元的疾病住院医疗责任。从2017年8月到2019年9月,仅凭祥就累计承保跨境劳务人员28.17万人次、保额495.36亿元;第三,2018年底广西全辖启动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首批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助力6家企业价值超5700万元的货物实现快捷便利通关,时间缩短至原有的九分之一,节省通关保证金近1000万元,极大帮助进口企业提高通关效率和节约资金成本;第四,2019年9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东盟保险服务中心在广西南宁设立,同年11月,首单承保了光大越南芹苴垃圾发电项目运营险,该项目投资总额达4720万美元。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跨境保险业务主要还只是集中在试点地区。以跨境车辆保险为例,主要的业务集中于广西的东兴、友谊关、云南瑞丽这样的一类口岸,其他的公路口岸如畹町、孟定、打洛、磨憨等却业务寥寥,甚至部分口岸尚无法提供跨境车辆保险业务。
(二)承保覆盖率低,未能充分发挥跨境保险对经济安全的作用
跨境保险近年来从无到有,保障供给提升是很快的,但所能提供的保障远未充分。仅以跨境车辆保险为例,从试点情况来看,作为中国东盟(东兴试验区)跨境保险服务中心试点的平安产险广西分公司,从2014年10月跨境保险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到2019年8月30日,累计为中越跨境车辆提供了4.3万多辆次的保险保障服务。大致来看平均每年度仅能提供0.86万辆次的保障,而2017年经东兴口岸出入境车辆36070辆次,2018年为47056辆次。可见,即使是在试点口岸,现有跨境保险业务也仅能覆盖1/4左右的标的;从全省(广西区)情况来看,广西从2013年跨境车险业务开展以来,至2019年8月累计提供风险保障29.3亿元,累计承保机动车3.6万辆次,年均约8700辆次,而广西全区公路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2016年是166272辆次,2017年是300172辆次,可见目前覆盖面尚不到1/10。虽然,目前所开展的跨境保险业务对被保险人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跨境保险业务覆盖率尚非常低,所以依据大数法则对风险分摊面不够广,导致费率厘定及保额较为保守,因此无法充分发挥跨境保险对经济安全的作用。
(三)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商业存在,但数量不足且影响程度不深
从相互直接投资方面来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各类保险经营主体在相互之间拥有一定的商业存在。由于中资保险企业自身实力较雄厚、且中国国内保险市场准入条件较高,主要是中资保险经营主体在东盟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具体情况如下表。
整体而言,中资保险企业在东盟地区的境外保险类机构共12家,已涵盖了各类型保险机构,其中代表处2家、保险中介公司2家、财产险公司共有2家、寿险公司共2家、再保险公司共4家。国内的保險公司对于东南亚市场普遍看法选择最发达的国家新加坡为作为桥头堡,以打算进一步将业务辐射到东盟其他国家,所以新加坡的中资保险机构数量最多,共有6家。此外,马来西亚有2家、印尼2家、越南1家、菲律宾1家。但是,中资保险企业在东盟地区数量仍较少,无法形成合力,对当地保险市场影响甚小。以新加坡为例, 2018年新加坡国内基金的23家人身保险直保公司保费收入共计为3409216.20万新加坡币,而中资的两家寿险公司国寿新加坡公司的保费收入为9763.60万坡币、太平新加坡公司为24.00万坡币,两家中资公司总和仅新加坡市场的0.29%。同年新加坡国内基金59家财产险直保公司保费收入共计590503.70万坡币,而中资的唯一一家公司太平新加坡公司为10301.00万坡币,市场占有率也仅为1.75%。可见,这样小的市场占有率无法对新加坡保险市场产生有效的影响,中国在新加坡保险市场显然不可能有足够的话语权。
而另一方面东盟国家在中国内地目前只是设立了4家代表处机构,我国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代表处不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只能处理母公司与中国国内的相关事务,不允许直接进行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东盟国家保险企业实力较弱,无法直接参与中国国内市场,也成为阻碍双方跨境保险合作发展的一大障碍。
四、对策建议
(一)增加口岸跨境保险服务点覆盖率,保障跨境人员基础性民生经济安全
延边地区边民、跨境务工人群、边贸人员和出国旅游人群是跨境保险最直接的需求方,保障这些人群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是跨境保险对于民生经济安全的最根本体现。对应的险种是跨境机动车辆保险、跨境人员相关人身保险和跨境旅游意外险,发展好上述跨境保险业务则必须依托服务网点的建设。应当增加跨境保险经营网点的覆盖,目标是使跨境保险服务点在中国和越南、缅甸之间边境口岸实现全覆盖。应当首先实现跨境保险服务点对广西和云南所有一类口岸的覆盖,对于二类口岸也应当逐步覆盖,同时要对一些重点边民互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布局,做好提前谋划加快布局,以维护好中国与东盟陆路大通道的安全。在边境口岸设置的跨境保险服务点提供的业务最初可以以跨境车辆保险为主,进而适时升级为保险综合服务点,最终做到可为经贸活动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
(二)采取“母国出口信用保险+东道国国内保险配套”的模式,保护双边经贸安全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经贸往来密切,近十年来中国都是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是所有东盟国家(文莱除外)的第一或第二商品贸易伙伴国,东盟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保障如此大体量的双边贸易安全,应当采取“母国出口信用保险+东道国国内保险配套”的保障模式。一方面,母国应当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充分释放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安全的保障作用,尤其是保障中国各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新兴贸易国出口贸易的畅通。另一方面,一国的对外经贸仅依靠母国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安全性是不足的,东道国同时也应当提供包括财产损失险、货物运输险、产品责任险等在内的“配合性”保险措施,双方共同提供保障,才能使双边经贸保持长久合作。
(三)出台配套投资保障安全措施,鼓励保险经营主体双边直接投资
中资保险企业要“走出去”,同时也把东盟国家保险企业“引进来”。 中资保险企业以东盟地区作为海外市场拓展的目标市场,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也达到产业转移输出的目的。而东盟保险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竞争,也使其企业在人才、技术、管理、经营理念方面得到提高,同时也使国内保险市场更多元化。在对方国家中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即直接投资的方式,是双方国家保险业交流最深入的形式,并且相互投资行为可以使保险业经营的风险在更大范围内扩散。中国与东盟各国应当出来相关配套的投资保障安全措施,一方面鼓励本国保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保护外资保险企业在本国的合法利益,以减少准入壁垒及业务限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另外,对在华营业的东盟保险企业也要做到有效监管,防止对中国经济安全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
(四)创新跨境保险业务种类,坚持以经济安全为创新底线
对跨境保险业务的创新应当以区域经济安全稳定作为创新的底线,创新必须是能保障经济安全的创新,超出安全底线的创新是没有价值的,同时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跨境保险的创新要坚持“保险姓保”原则,即以对经济安全提供保障支持为业务创新的核心。鼓励开发能够提供一揽子保险计划的“统筹保单”。一要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体系。在中越汽车运输协定的框架下,促进出入境机动车辆保险应保尽保,逐步扩大服务半径、拓展服务纵深。二要完善跨境工人员人身保险体系。在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保险服务窗口,确保境内用工单位为中越边境外籍入境劳务人员购买意外综合保险。三要完善航运保险产品体系,提升保险在航运产业链中的价值。四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体系、出境人员意外保险保障体系和健康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五要构建机动车辆保险、游客人身意外保险和境外救援保障等业务的联动机制,推进实现超短期货运车辆保险、出口境外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可即时出单生效。六要创新跨境保险服务平台,设立保险产品与技术创新孵化基地、保险共性技术实验室等行业基础性平台,推动中国跨境保险与东盟接轨。
(五)创立中国—东盟跨境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以试验区合作带动全面深入合作
争创跨境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与边境口岸形成特色鲜明的“前后台”服务模式。跨境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地点可以在云南和广西的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云南9州市、广西6市)的基础上设立,上述地区有延边金融改革的建设基础、条件较为成熟。应当以试验区合作带动全面深入合作,故实验区重点工作应当在于:一要将跨境保险融入边境地区社会治理,加快推进沿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的开办,以跨境保险助力兴边富民。二要保障边境贸易和商业流通,发挥跨境保险在财产、责任、信用、保证、物流等方面的保障作用,着重为区域内跨境电商企业和沿边地区的文化旅游、农产品加工、临海工业等重要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配套保险供给。三要创新跨境保险服务平台,设立保险产品与技术创新孵化基地、保险共性技术实验室等行业基础性平台,推动中国跨境保险与东盟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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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