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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研究

2020-03-04

吉林教育(党建与思政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德治观念培育

陈 磊

(长春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吉林 长春 130117)

当代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力军,大学生群体的法治精神蕴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大学生法治素质的提高。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势背景下,系统地分析和梳理新时代大学生法治价值观的培育,探究并构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法治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阐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同属社会意识形态,两者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本质都是一样的。因同属于意识形态,这也决定了两者的培养方式具有一定的相同点。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一方面,法治可以保障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另一方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宣传,同时也传播了法治精神。而两者的不同又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德育教育,法治理念属于法治教育,两者的结合其实就是德治与法治教育的结合。

历史和现实都强调现代国家治理需要德法并举,十八大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报告、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等都强调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只有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力,德治与法治共生共存,才能开创治国理政的新时代。而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持有一种片面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要么强调德治,要么强调法治。可实际上,德治与法治是相互支撑、彼此作用、不可分割的。历来哲学家们都在探索两者如何实现统一的问题。黑格尔在这方面是一个典范,他提出了“伦理是道德和抽象法的统一”[1]的观点。黑格尔把治理国家的根本理念放在了伦理的高度上,从而摆脱了道德(主观法)和法律(抽象法)各自的片面性。这就意味着,道德和法律两者之间没有高低之分,因为它们同样是法。但是,因为道德和法律各自都有其片面性,即道德(主观法)具有“内在客观性”但不具有“外在客观性”,法律(抽象法)则具有“外在客观性”而没有“内在客观性”,所以,两者各自都是片面的。而一方的片面性恰好是另一方的合理性。法律鞭长莫及之处,正是道德的用武之地。所以,道德和法律必须通过对方而扬弃自身的片面性,从而达成双方的和解。

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也并非一个独立的体系。把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的问题放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巧妙地将德治与法治结合,探究加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对策和路径,这既符合时代精神的导向,又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和人的思想发展的规律。毕竟一个人是否对法律心怀敬畏,这不是法律本身所能管辖的,这恰恰是精神世界的职能,这是属于德治领域的事情。所以对大学生法治观的培育离不开德治,离开德治谈法治就像光有骨架而没有灵魂一样,是空洞的。

二、当代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的困境分析

观念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当代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育仍然存在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具体可以从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现状三个方面考察。

(一)法治认知模糊

法治的内涵是宽于法律、高于法律的,法律认知是法治认知的前提。而法治认知又是法治观念得以形成的基础,它是认识主体对法治以及法治现象的了解、知晓、熟悉乃至掌握的主观状态。调查发现,大学生对法治这一概念的认知和感知都还较为模糊,对法治的来源、要义、价值乃至对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等都缺乏了解,这暴露出当代大学生在法治认知上的不足。例如,德治、法治、人治的关系是法治认知中最基本的问题,可大部分同学认为在国家治理中制度的作用和领导人的作用是等同的。很多同学存在类似的认识误区,认为德治和法治都需要执政者实施国家治理,于是将德治和法治都归属于人治范畴。不仅如此,大学生对国家最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对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相关举措关注度也不高。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匮乏,法治认知的模糊,直接造成了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淡薄,这也是导致一些大学生不知法而犯法的直接原因。

(二)法治意识淡薄

如果大学生连法治基础知识都不能完全掌握,存在法律认知盲区,那么想要提高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达到对法治价值观的认同将是难上加难。大学生对法律知识和法治认知缺乏透彻的理解,不但会引发犯罪,造成社会危害;还会导致有些大学生即使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犯,维权意识也不强,缺乏主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或者根本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且即使很多大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还是存在着完全不知其所以然的死学硬记、一知半解,单纯地停留在被动的法律遵守层面,不知如何将其运用到生活中,这些都是大学生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并且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法治行为。[2]

(三)法治信仰缺失

对法治价值认同的最高形态乃是法治信仰,这种对法治的极大信任和崇拜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在情感上体现为对法的一种油然而生、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只有当人们借助于主观精神世界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的时候,法律才会从外在的约束转变为内在的约束,从而升华为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法治信仰,达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从调查来看,当代大学生虽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前景充满期待,持有积极正面的情感,但这种情感还未上升至信仰的高度。也就是说,大学生对法治的期待到法治理想的实现,仍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三、当代大学生法治精神培育的路径选择

法治观念不会在大学生的头脑中自动生成,应该围绕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有策略、有目标、逐级递进地对大学生进行法治观念的培育活动。当法治真正成为当代大学生的一种习惯、一种思维、一种意识、一种信仰,法治中国的实现就不再遥远了。

(一)构建系统的法治观念培育课程体系形成理性认知

通过课程的方式开展法治观念教育依然是主渠道,课堂教育是大学生形成系统的法治知识体系的主要土壤。不可否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传播法治知识、启蒙大学生法治意识上,具有重要作用,但在课程设置上,高校还应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专业学生开设除必修课外的与专业相关度高的法治类选修课,形成一套系统的符合大学生需求的课程体系。首先,要明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定位;其次,要认识到法治类选修课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延伸和拓展;最后,法治讲座、法制讲堂等教学形式也是法治教育的有力补充。因此,构建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和讲座为辅的法治类课程体系,在教育内容上有利于丰富课堂资源,夯实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从而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在法治方面的认知水平。

(二)构建系统的法治观念培育实践机制形成价值认同

法治观念的培育本身就是集知识传授、习惯养成和法治实践于一体的教育过程。由于传统的法治课堂老师往往注重基本知识和案例的讲解,缺乏贴近学生实际的应用性内容,势必会使学生感到乏味,对法治兴趣降低。所以,法治教育必须着眼于实践,具备一定的实践性。开展法治实践活动是强化和巩固理论教育的重要方式,有必要利用法治教育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构建系统的法治观念培育实践机制。在课堂之外应积极开展与法律应用相关的实践活动,如法治短剧、模拟法庭、旁听法院公审等活动,都是训练大学生法治思维和法律运用能力的绝佳机会。为大学生创设多种多样的课内外实践途径,有利于其在实践中逐渐增强权利意识,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并在法治观念和法治行为的有效互动中感受与反思,深化其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厚实大学生的法治素养。

(三)构建四位一体的法治教育联动格局形成理想信念

在对法治价值产生充分的理解和认同后,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育最终还要进入到稳定的信念层面,达到理性自律与自由精神的统一。法治信仰是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的最终归宿。是否具备法治理想,是决定着法治国家理想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可以说,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育并非一个独立自在的体系,它不但与德育紧密结合,而且与社会、校园、家庭、媒体都有着莫大的联系。因此,一方面要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持和滋养功能,以道德滋养法律,以法律权威促进道德自觉养成;另一方面要构建包括学校、政府、家庭、媒体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法治教育联动格局。毕竟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在社会、家庭、学校等环境的影响下逐渐走向成熟的,也有必要通过整体教育的合力,达到法治教育长久功效的发挥,从而使大学生在内心中树立起对法治的敬畏和信仰。

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育还需要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不断优化,促进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的长效化、系统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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