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人诗祸的三种阐释维度
2020-03-03张丹
张丹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诗文不仅仅只承担“诗言志,歌咏言”的功能,而更多是拜谒、求取、科考等联系社会阶层的工具、承担了人际交流的中介功能。各种情绪的表达也与身份、阶层相勾连,从而“志”“情”等也有了政治上的正确与否的区分。这种区分来源于理解,也来源于身份与立场,总的来说,最终他们都归结于认识事实的真伪与阐释意义的理据。阐释令文本产生意义,但意义的产生不应空穴来风,这就关涉到阐释的有效性的问题,对于诗歌的解读必然是多样的。但有效性的问题却值得商榷。随着时间的延展,词汇与语句的意义逐渐丰富起来,诗歌的意义也就不断被赋予新的理解方式,但不论意义如何丰富,语境都不应被置之门外,因为这是文本产生的时空依据,阐释也应当由此而发。
诗祸的产生方式亦是多样的。有主动献诗而招祸的,歌功颂德或者阿谀奉承的本意被误解,这一类人多是与皇帝关系较为远的,不熟悉皇帝的喜好,往往也不大能深入了解帝王思想,常常触犯禁忌而不自知;有因仇家揭发告讦而致祸的,这又分为两类,其一是诗歌本意便是讽喻,只是不为人知地被告发;其二是诗歌本身并无他意,只因被告讦者恶意曲解,去逢迎皇帝或者构陷作者,这一类诗作的阐释自然多有牵强附会的嫌疑;还有直臣直言不讳,专门写诗以示不满,发泄心中忧愁或愤懑,这是最为稀少的一类。当然对于诗祸原因作出的简单分类并不能囊括全部,比如以诗歌为借口,实则是因为其他事情招致统治者或他人的不满怨恨。但必须承认的是,诗歌的功能被大大丰富之后,其利弊都更为显著地暴露出来,历朝历代因诗致祸者层出不穷。
明代沈德符撰《万历野获编》第二十五卷有《诗祸》一篇,专门记述明代文人因诗遭遇的变故,共计七件。如果以此为契机考证其中曲折,会发现文献当中的记载不仅有异有同,也有许多问题令人深思:于文献当中记载的诗祸通过阐释表现了何种意义?是对于事情本身以及当事人的直接记载还是借此来反映对王朝的认知?对致祸原因的阐释又有怎样的倾向?诗祸的发生是否因理解者的特定身份而有产生的必然性?清人对明朝诗祸的评价多以为是野史记载的笑谈,不足为信,两朝文人想要通过阐释去构建一个怎样的明朝,其立场与落脚点是什么?这些问题的考察牵涉到的不仅是诗歌如何影响了诗人命运的问题,也是我们发掘诗歌通过何种方式产生意义的路径之一,借此能够理解诗人与皇权的对弈关系,更能见出阐释在历史事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胡缵宗案:“穆王湘竹”的意义叠加
明人诗祸有洪武和嘉靖两个高潮,对象也由士大夫到僧人到普通百姓,但诗祸很少作为单一事件发生,常常伴随着其他事件。如明初高启腰斩,开明人诗祸致死先河,很具有代表性,有人以为其因作上梁文惹了皇帝不快,也有人以为上梁文只是导火索,高启之前的《青丘子歌》和“小犬隔花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的诗句已经招致恨意,才有了上梁文之时并发的连坐腰斩。但对于此事,亦有学者考证此诗是杜撰而非高启之作,钱穆亦有“季迪之不保首领以殁,殆不在吟咏”的论断。但不论如何,当诗歌被冠以深意之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一首诗变成致祸因素,中间必然通过阐释产生意义,而这种阐释又分别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其一是这种阐释由诗歌本身而发还是一个告讦陷害的突破口?其二是诗歌如何被理解从而判定成具有讽刺、谋逆等种种倾向的?
除高启之外,明人最具代表性的诗祸便是胡缵宗的“穆王湘竹”诗案。嘉靖朝的胡缵宗案由告讦而发,牵连甚广,此案在明人诗祸中的特殊性在于其时间跨度之长,从缵宗作诗到入狱,是长达十年的潜伏期。关于胡缵宗事迹的记载多是治理地方有方,革弊政,兴水利,抚流民,通商旅,深受百姓爱戴,尤其是弹劾鲁王与治理黄河之功,让他成为了一代名臣。但功勋卓著,不抵一朝遭贬,胡瓒宗最令史书多载之事便是其晚年的“穆王湘竹”诗祸。关于此次诗祸,有所记录的文献不少,但都或掐头去尾似一知半解,又或两相称述有异,笔者欲在此考辨其事,以期明晰始末,以解其中曲折。
嘉靖十八年三月,明世宗南巡,河南巡抚胡缵宗迎驾,作迎驾诗一首。江盈科《雪涛诗集》载:“当世庙南巡时赋一律云:‘闻道銮舆晓渡河,岳云缥缈照晴珂。千官玉帛嵩呼近,万国车书禹贡多。销钥北门留统制,璇玑南极扈羲和。穆王八骏空飞电,湘竹英皇泪不磨。’后为仇家评奏,上命缇骑往逮,时缵宗方官制抚,自意不免,然世庙终不深罪,但恶其‘空飞电’‘泪不磨’语,以为不祥,命削籍。”[1]说胡缵宗之诗被评奏,可世宗并未过多责怪,只是革职而已。而蒋一葵所著《尧山堂外纪》却对迎驾诗为何被告讦以及世宗的态度记载有异,“尝朴一贪令王联……杀人下狱,当乃指‘穆天湘竹’为怨望咒诅,而所繇成狱,及生平睚眦,皆指为孝思奸党,上大怒,悉捕下狱,欲论死。”[2]户部主事王联因犯罪入狱,为开脱罪名而诬告胡缵宗,嘉靖帝听闻后甚怒。
江盈科与蒋一葵活跃于万历年间,说法不一不大合理,需引其他史料为证。与胡缵宗同时代的王世贞在《艺苑卮言》中说胡缵宗“为仇家任邱、王联所讦,指为诅咒讥讪,上震怒,逮下诏狱,拷掠论死”。王世贞与胡缵宗时代相差无几,两人并无瓜葛,无需有隐瞒或夸大之笔,对此诗狱始末应当更为清楚。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说“进士王联以不法,为御史胡缵宗所按,乃告胡作诗诅上,比舜狩苍梧事,至逮下狱拷问”[3],也沿袭了这种说法。诗祸起因便是嘉靖二十九年王联入狱后想以功抵罪,而将胡缵宗迎驾诗诬为诅咒之语,嘉靖帝大怒,想要以死论罪,但后来得到了宽宥,胡缵宗虽高龄入狱,所幸得到了平反。
王联被称为缵宗“仇家”,《明史·胡缵宗传》有载,“联,河间人,初为阳武知县,缵宗令供役行殿,不办,怒笞之”,与缵宗遂结仇怨,之后“联又坐杀人,仍论死系狱,联百方求脱不得”[4],便想到了嘉靖帝“喜告讦”,为脱罪而诬陷缵宗迎驾诗。《明史·刘訒传》记载与此如出一辙,“联素凶狡”,曾殴其父,又为开脱罪责而诬缵宗,虽是卑鄙,也是嘉靖帝喜人告密之故。
关于胡缵宗入狱之后如何被释,又是谁从中斡旋,也持有异论。“其得宽之故,实出于恭诚伯陶仲文”[5],这一点在《明史》的陶仲文传记中也有提及。“俄法司上缵宗等爰书,帝悉从轻典,果得雨,乃以平狱功封仲文恭诚伯”。陶仲文在胡缵宗得解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小作用,主要是因为嘉靖帝信道,而此人因道法深得皇帝信任,“君臣不相接,独仲文得时见”。《明纪》中又记载了陶仲文对此的具体说辞:“胡缵宗之狱株连甚众……仲文言‘虑有冤狱,得雨方解’帝从之果得雨,丙寅以平狱。”[6]与其他材料的以雨御灾相同,可见陶仲文之力在胡缵宗的诗狱中起了重要作用,但两人私下是否有交往,陶又因何解救,却不得而知,唯《识小录》有一语:“然仲文实不预政,而解救胡缵宗一事尤为士林所称”,陶仲文因得宠信而为恶,其事迹多放入奸臣、佞臣一类,对他的描写也是不断巴结而得升迁,便知他解救胡缵宗一事并非有意,而是灾异的巧合,其用意依然是谄媚皇帝,最后封恭诚伯,结局亦是证明。
缵宗之祸的前后,是基于两个节点之上的,一为王联诬告,便将一首迎驾诗变为了讽刺诗,二为刘訒申诉,又将这首被定为讥讽诗的作品重新带入了称颂诗的轨道,可见罪责如何,皆在于诗歌的阐释方向。文人作诗撰文好用典,典故从产生之初到后世的运用却时常大不相同,从而褒贬也有所不同,对诗歌中典故的运用自然也因褒贬之倾向产生意义的偏差,同时,由于典故的时代累积,其内涵的丰富性也为诗歌理解的多面化提供了空间。因此对诗歌词句的理解和阐释,又往往与皇权制度下的士大夫命途相连。
《闻大驾幸楚恭记》的“穆王八骏空飞电,湘竹英皇泪不磨”两句为何被理解成讥讽诅咒?唐人李商隐的名篇《瑶池》中有“八骏日行三万里,穆王何事不重来”之语,被世人引为暗讽经典,说的是周穆王听闻昆仑西王母处有长生不死之药,随即驾驭八匹神驹前去求药,约定三年后瑶池相会,周穆王却没等到约定之期便离开人世。李商隐诗被理解为是在讽刺当朝者不问天下苍生,一心寻访仙人和长生不老的仙丹妙药,不理劝谏,终日与方士为伍,以至荒废朝政,对应了前文所提的嘉靖帝好斋蘸而宠信方士之事。明世宗二十余年未上朝,宠信道士、求仙问药,正戳中其要害,所以“帝大怒”而以死论罪便是情理之中。
后来刘訒等人上疏,将此诗理解为称颂之意。即使如此,世宗依然不满甚多,“既颂美,乃云湘竹英皇何耶?”“舜崩苍梧”的湘竹泪比喻极度的伤心痛苦,写于称颂诗中依然挑动着世宗神经。之后乃依据其中山呼万岁之景的描写,以及以皇帝喻太阳,才有万国来朝的盛世景象,因此71岁高龄的胡缵宗才免死。缵宗的罚与释,因对诗歌的理解方式而发生变化,作者却不再能对其真正的意义拥有其解释权,取而代之的是描写的对象明世宗和其他阅读者,他们依据各自的褒贬倾向来解读诗歌,随着诗歌运用的语词意义不断丰富,他人的解释空间便不断扩大,同时诗歌原初的意义也就被弱化。
缵宗诗祸的阐释是基于一种历史语境之下的,即“穆王湘竹”语内涵的延展功能,如果李商隐的诗未能被解读成暗讽,那么缵宗之狱便不会发生。任何语词都在历史的车轮中都不断丰富其寓意,因此也都脱离不了循环往复的历史性理解,或者说,前人之说越是丰富,后人对语词的理解越是会模糊含混,因而意义的叠加和融合的过程给制造诗祸留下了借口。
二、立场与视角:诗歌话语权博弈
一首诗歌从其产生,作者生成的意义和各式各样的解读者生成的意义有了偏差,当被定为暗含某一类负面情绪时,我们常常不遗余力去关注诗人如何承担被冤或是如何因直言不讳承担后果,但其中牵涉到的种种人物,才是一首诗演变为诗狱的路径所在。而人物对诗的解读角度,必须明确的一个关键点便是立场,这种立场又由特定的身份构成,从皇帝、士大夫到官宦、平民,其身份特定的思维和观念也决定了身处某一不可改变的立场之时,一些经由诗文体现的意义则无法避免地延伸到了对权高者或利益争夺方有益的解释之上。
诗祸之说在文史记载中多有出入,甚至真假难辨,罹难经历也各有异同,明人诗祸虽多为逆意曲解,但也不免有忠臣直言而遭祸者。万历、天启朝的直臣刘铎,在万斯同撰《明史》中仅一语带过,“刘铎,《来复堂集》,字我以,庐陵人,万曆丙辰进士,扬州知府,以诗祸死,赠太僕寺少卿。”[7]明确表示刘铎“因诗祸死”,虽寥寥数字,但知其诗祸之事乃定论,在其他资料中多有详尽描写。刘铎“以题诗刺魏珰”,是为魏忠贤乱政时期敢言之人,此事明人记载颇少,唯金日昇所辑《颂天胪笔》较为详细,至清人记载则多了不少,以《罪惟录》最为详尽:“会故同僚欧阳晖客扬,为寓僧本福乞诗,铎书便面,有‘浩荡君恩重,隂霾国事非’之句。逆党倪文焕方家居,多不法,惮铎清严,欲因事去之。适畨役以铎诗闻璫,文焕遂走嗾璫矫㫖逮问。士民悲恋,诣阙请代死数百人。淂辅臣沉演为曲觧,复职,候补。”[8]“清严”著称的刘铎在当时作诗也敢于直言,“阴霾”二字是否直指魏党乱政难以明晰,但自小人将诗承于魏忠贤,此诗便成为刘铎日后之死的祸根。
此后魏党与直臣刘铎结怨更深,“寻逆孽魏良卿颇自饰,欲与结纳,铎岸不应。或邀铎一谒崔呈秀,铎固谢不往。国戚李承恩者,忤珰拟辟,铎与御史方震孺合力营救,益刺珰隐。”[9]刚直不阿的刘铎进一步为魏党所恶,最终在其奴仆刘福入京时被参将张体仁等人诬告,“丙寅八月,铎家奴刘福入都,赵甲者,窥福囊饱,伪为畨手,喝其金。铎戚彭文炳控之南城,而伪伪畨㝷以别事被逮,福并见收。时縂廵参将张体乾心知忠贤恨铎,百拷福,令诬招铎行贿术士方景阳咀呪上公,遂有把搃谷应选称追拏福时,获令牌䓁物为㩀。刑部尚书薛贞承璫指,逮铎酷拷。铎大言曰:‘铎何足云?万古清议难逃矣。’贞拍案恣,且坐铎左道首律绞,从流三千里。”[10]刘铎受绞刑弃市。其祖父刘球同样是因“总揽乾纲”语四字招祸,査继佐评魏忠贤等人“以‘总揽’四字能为神骂贼党,以‘阴霾’二字能为神断疑狱。一显赫于忠台,以影响于路井,升降不没也夫。”断定“阴霾”二字时奸佞故意断为讽刺,但邹漪却说“公以讽咏讥切卒,婴大戮君子不无重悲焉!”[11]“讽咏讥切”可见其认为刘铎所作诗确有讽刺之意,因而惹怒魏党被诛,是忠臣贤臣,但并非是诬陷。张岱则认为魏党以绞杀刘铎震慑直言进谏者,“刘铎之诗案而杀也,刘铎可无杀者也,杀一刘铎而为匿名讥讪者作一榜様也。此时逆璫政磨牙横噬,燝与铎不幸而遇其锋耳,何所逃死哉?自燝与铎见杀,而称功者踵至焉,颂德者踵至焉,建祠尸祝者踵至焉,稍除骨鲠而举国倾心,逆璫亦何恤,而不为此也哉?”[12]刘铎诗是否有讥讽目的并不重要,只是作为逆魏忠贤意的榜样,用以警醒他人,因此不论诗中是否有讥讽意,都必然会被认定如此。
査继佐与张岱的评价都暗含对于魏党的身份之标榜,魏忠贤与刘铎的对立立场决定当诗歌有可能成为刘铎被下狱的筹码时,便以如此立场将刘铎杀鸡儆猴,同时因为其大权在握的身份,对刘铎此诗之阐释便走向了讥讽的判定——魏党集团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
嘉靖朝诗祸颇多,吴廷举在任工部尚书期间所遭诗祸,在正史与其他史料中均有记载。吴廷举因政绩得民心,也属名臣,虽为刘瑾所恶,但也多次化险为夷,他的诗是致祸的直接原因。“亡何,迁工部尚书,具疏乞休,上慰留之,廷举且留。戸部主事陈琛以诗规廷举,廷举手牍请琛曰:‘公谓可归,即归矣。’遂再疏,请疏引白居易、张咏诗:‘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僱我作闭人’、‘天下太平无一事,江南閒煞老尚书’之语,疏中有‘呜呼’二字,上怒廷举悔慢无人臣礼,令致仕,亡何卒。”[13]此语与《国朝典汇》《明史》《石匮书》的叙述大致相当,吴廷举官场几度起伏,脾气刚正不阿,这也体现在他呈递的奏疏上:“其疏载集中有云:亲友劝臣治任,每诵白居易‘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閒人’之诗,寮吏止臣辞官,辄举张咏‘幸得太平无一事,江南閒煞老尚书’之句。又云‘比无官守,将近先庐,沿途访药寻医,已至吴头楚尾。东湖路近,难忘水木之心;西广云深,益动首丘之念。罪深渤海,事闻不待报而行;身等羁鸿,路尽失所归为恐。呜呼!零灰久冷,焰岂复燃!老马已疲,齿无复壮,古今一道也。而日暮途远,老病之人,又复夜行冥走,以饵虎狼之口,以葬万仞之渊,此岂人情所愿有哉!臣言至此。肝胆毕陈。危苦尽露矣。’夫奏章体宜庄重,而疏慢若此,其获谴也亦宜。”[14]吴廷举于奏章中的用语似乎不是恳请更像威胁,这也致使敏感多思的嘉靖皇帝厌恶如此语气,因此遭贬官也是情理之中了。
吴廷举案其身份的对立面是嘉靖帝,君臣身份的关系界定了两者互相以何种姿态对待对方,奏疏语气是立场和姿态呈现的外化表现,“呜呼”二字在乞休奏疏中出现,可理解为无奈,但在嘉靖帝的皇帝身份的制约下,理解为讥讽也不无道理。“朝廷雇我作闲人”之语,似更为浅显地将自己的用意引向了对以帝王为首的朝廷,难免皇帝心中不快。由刘铎与吴廷举二人诗狱的阐释,可见身份与立场也是诗歌阐释的关键,刘铎诗直指宦官,吴廷举则被认为蔑视皇权,均是他们的诗歌被固定身份的个人或群体解读的缘故。
三、王朝建构:明清记述差异与目的
明初太祖多疑,对与自己出身相关字眼十分敏感,诸多诗祸因此而发,常有从亲信赏识到阶下囚不过几日之事,被冠以讥讽的缘由也多有穿凿附会的嫌疑。太祖时有一胡人名僧曰“来复”,元朝时为学士,元亡后削发为僧,“而髯如故”,得皇帝召见。后与另一名僧宗泐共同为太祖所赐食,作诗以谢:“淇园花雨晓吹香,手挽袈裟近御床。阙下彩云移雉尾,座中红茀动龙光。金盘苏合來殊域,玉碗醍醐出上方。稠叠滥承天上賜,自惭无德颂陶唐。”来复献诗后,“上见诗大怒曰:‘汝诗用殊字,是谓我为耶?又言无德颂陶唐,是谓朕无德,则虽以陶唐颂我而不能也,何物奸僧敢大胆如此!’遂诛之。”[15]“殊”用拆字法被认为是“反朱”(或“歹朱”),似是谩骂,“无德颂陶唐”被理解为皇帝无德,僧人来复最终被诛。太祖时期除诗外,进献贺表而含讥讽语句的不在少数,来复诗祸并无特殊,但其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我们如果仅仅把它理解为语词暗讽致祸,也许就不能了解来复真正获罪的原因。明人《名山藏》《雪涛诗评》《七修类稿》《明朝小史》《皇明从信录》《殊域周咨录》至清人《罪惟录》《明书》,载来复诗狱之说大同小异,因而来复以诗致死似成定论,一直流传至今。但钱谦益撰《初学集》中却有《跋清教录》一篇,其中有“闻《清教录》刻成,圣祖旋命庋藏其版,不令廣布”语,且说《清教录》中亦载来复事,“列僧徒爰书交结胡惟庸谋反者凡六十四人,以智聪为首,宗泐、来复皆智聪供出逮问者也”。“僧智聪供称胡丞相谋举事时,随泐季潭长老及复见心等往来胡府,复见心坐凌迟死,时年七十三岁。”[16]认为来复献诗被赐死之说“不根甚矣”,是无稽之谈。后朱彝尊也为来复之狱作了解释,说来复“坐胡党凌迟死”,“见心应制诗载皇明雅颂,初无触怒之事……俗语流传,可为一笑也”。钱谦益、朱彝尊二人皆否认了来复诗祸的存在,其赐死缘由要追至胡惟庸案,此二则若不足为证,还可追溯《清教录》的记载。“《清教录》所以戒僧道也”[17]是用来警戒僧人言行之书,明人记载此书刊刻后发与寺院僧人[18],书中所记来复之死是否是因流传不广而未能在来复之狱的流传中起到作用,仅凭此二则在清人书中提及的书写,难以探明源流,也实在不能令人信服,最终依然是诗祸说成为了主流。不论哪一种说法,似乎都不可尽信。
洪武朝的僧人诗狱并非独此一例,《七修类稿》专门一篇《二僧诗累》,记僧人守仁、止庵诗祸,两人作诗致祸经历与来复如出一辙,他们亦为元末人,本有志于事业却生不逢时,为僧以后亦致力于诗。因是名僧,被太祖召至国朝,“一初题翡翠云:‘见说炎州进翠衣,网罗一日遍东西。羽毛亦足为身累,那得秋林静处栖。’止庵有夏日西园诗:‘新筑西园小草堂,热时无处可乘凉。池塘六月由来浅,林木三年未得长。欲淨身心频扫地,爱开窗户不烧香。晚风只有溪南柳,又畏蝉声闹夕阳。’”太祖同样在两首诗中听出了话外音,“谓守仁曰:‘汝不欲仕我,谓我法网密耶?’谓德祥曰:‘汝诗热时无处乘凉,以我刑法太严耶?又谓六月由浅三年未长,谓我立国规模小而不能兴礼乐耶?频扫地不烧香,是言我恐人议而肆杀,却不肯为善耶?’”[19]守仁写鸟类为一身羽毛所累,不得静处栖息,是太祖法度过于严苛使人难以安宁,而止庵诗中影射刑法、肆杀、礼乐,这两首诗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论是有意还是无心,以此种方式被理解似乎都说的过去。明代自洪武便发生了不少诗文致祸之事,文人上奏诗文必然都格外小心,尤其不大会出现很容易被误解的语句,此二诗虽是写景写物,但若以太祖的理解也不会显得过于牵强。因此朱彝尊提出,“此诗不载集中,当出好事者附会,使诚有之,必不敢进呈也”[20]。陶元藻辑《全浙诗话》亦引此语,认为此诗确有含沙射影之嫌,即使作诗也不敢上呈给皇帝,否则如此容易被误解,必会招祸。释守仁确有诗集《梦观集》行于世,但已亡佚,朱、陶二人说书中未收录此诗,因而是否为守仁作未可知,但钟彦飞作写的《日藏释守仁〈梦观集〉抄本考论》中专门对此进行了纠正[21],日本国立公文书馆的《梦观集》六卷抄本卷六《翡翠图》便是此诗,并无文字狱的记载,且止庵也是善终圆寂。但明人《尧山堂外纪》《禅寄笔谈》《补续高僧传》记二僧事如出一辙,并无异议提出,一直以谬误相传,至清人诗评却以为是后人附会,朱彝尊并未见到《梦观集》全册,还是有意隐瞒《翡翠图》一诗,不得而知,但清人以此事为假是一定的。相较于明朝记载,清代学者对明人诗祸的质疑是还原还是探索?
与此相类的还有永乐间中进士的将军张楷,明人记其事多书军功,而张楷被罢官的经历也着墨不多,围绕其因被妒而罢官书写,“景泰元年班师入朝,时尚书金濂位在楷上,而实以勅听节制,且忌楷功,因收前所谕榜矫印者具进,而给事中叶盛等复以前陈韶为言,下宪院覆奏,适都御史余仕悦与楷故有郄,因黜其功,削职归。”[22]并未提及诗祸之说,雷礼在《国朝列卿纪》中也记“有妒其功者劾之,罢归”[23],后又有天顺元年复官之事,杨守陈和张萱记张楷被“诬以他罪”,其中曲折皆不明言,明人的记载唯有沈德符一人提到诗祸说,“正统十四年,福建剿贼,都御史张楷作除夕诗云:‘静夜深山动鼓鼙,生民何苦际斯时。’又云‘乱离何处觅屠苏,浊酒三杯也胜无。’又云‘庭院不须烧爆竹,四山烽火照人红。’为给事中王诏所劾,罢去。宣德中,楷先为御史,作诗以献宣宗,意欲求进,罪之,赖学士陈循力救而免,至是终以诗败。”这种说法一直为清人所载,朱彝尊《静志居诗话》默认了张楷诗祸,“此殆非和韵诗,宜其中祸后,舍和韵不复作也。”[24]张楷其诗多为和韵诗,但被定为诗祸的诗句却并非和韵诗,为罢官后所作的可能性为大,因而以诗得祸的说法便失去了有效性。
关于明清记载之异,有两个方向:其一是清人质疑事件真假,诗歌是否真实地写出并呈现于皇帝,其二是诗歌是否是真正的致祸原因,还是仅仅作为导火索以求取其他目的的达成?这两方面的记述都指向同一个方向,即对当时事件的阐释是对其理解方式的体现,更包含着对于事件及相关人物的看法。一初与来复两位名僧的诗祸致死说都有很大的非真实性,两人在明朝的记载中都是因主动献诗而被认为暗含讽喻,却与史实多有出入,显示出明清文人在事件之外需要展现不同观点的历史特点。明人针对的是诗人与诗歌,极力要呈现出僧人遭祸本身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太祖虽有多疑之嫌,但终究以僧人自身诗歌为利害之首,此处阐释的矛头隐隐未能继续指向太祖。而清人则不同,他们脱离了明人的阐释,而直指真伪,背后变为了对明王朝的侧向建构,是对前朝记载的重新阐释。他们要演绎的不是以皇帝为主的历史舞台,而是重新评价文人士大夫建立的理解体系,合理化他们所书写和需要的史实。
综上,明人诗祸是我们观照阐释之功能的一个角度,从中体现了明清文人在进行历史书写时的多重思维。基于历史语境的阐释是语词意义叠加的产物,诗歌语词运用是包含了隐喻的书写,因此诗歌叠加意义的产生牵动着诗人的罚与释。同时身份与立场决定了对于诗歌的解读带有前理解性质,任何阐释在其立场的制约下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不论是皇帝还是士大夫亦或是内臣,无意识状态下的前置立场必然带来不同的诗歌阐释,并运用在因身份决定的目的之上。明清两朝的诗祸记载差异颇多,其中真伪是两朝文人要借此表达的不仅仅是对诗祸本身的理解,更是对朝代的侧面理解,以期通过阐释合理化各自时代所需的意义。可见明人诗祸的三个阐释维度是阐释主体与事件的交汇融合,造成的差别亦是对阐释的有效性、合理性等方面的深层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