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行业现状和发展初探
2020-03-03蒋磊
蒋磊
(澳门大学,中国澳门,999078)
一、概述
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公布。纲要的公布,标志着“珠三角城市群”从国家战略的层面上正式升级为“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大湾区 “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1]。法律服务分为狭义和广义的法律服务。狭义的法律服务则仅仅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不包括公证业务①由于本文中会讨论到香港、澳门和内地的律师,但是三地对于律师可以从事的法律服务种类有差距,因此在此加入“公证”。香港地区的律师可以从事公证业务,而内地律师则不可以从事该类业务。为保证概念的严谨性,在此笔者使用各地区的交集。。后者是指法律服务提供者为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专业协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诉讼和非诉讼的代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公证、见证、仲裁、争议调解、甚至是法律培训等。笔者在本文所讨论的法律服务,是广义的法律服务,将所有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视为整个群体。
由于深圳前海毗邻香港的区位优势、创新的体制机制优势、突出的综合交通优势、以及强大的产业基础优势,深圳前海一直走在先行先试的前沿。且在深圳前海发展的主导产业中,专业服务业即为其中之一。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的相关精神,中央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努力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试验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由此可见,相比于其他地区,深圳前海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创新与发展都更具有代表性,在此笔者在多处举例中均选取其为主要研究对象。
二、大湾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优势
(一)大湾区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一致性
大湾区的发展目标是“新兴技术原创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做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和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数字经济迅速增长,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在民生关键领域的交通、能源、信息、水利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城市发展及运营能力进一步提升”、“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粤港澳市场互联互通水平进一步提升”,各类资源要素的流动更加便捷高效,文化交流活动更加活跃繁荣、“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2]等,加快大湾区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培育壮大,同时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海洋经济大有裨益。法律服务本身是专业服务,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律专业服务也是为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网络服务等其他专业服务提供必要的辅助与保障。因此,法律服务的发展具有必要性。
另一方面,法律服务的发展具有必然性。大湾区的初步构想是将其自身建设成为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的交通物流枢纽和国际文化交往中心。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将更加充分地发挥粤港澳三地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功能和作用,使之担负起加快珠三角九市的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促进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对接的历史任务和民族使命,从而促进国家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在此过程中,法律服务行业市场需求必然会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法律专业服务的水平也会不断提高。
(二)地区法治建设先进程度与法律服务发展互相成全
从地区的法治建设上来看,大湾区整体法治建设水平先进,法律服务发展环境好。以深圳为例,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了其关于法治政府的调研报告《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8)》。根据报告显示,在其调研评估的100个地级以上的市政府中,深圳在法治政府评估中排名第一[3]。完善的立法、文明的执法、廉洁的司法为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且良好的法律环境不断与法律服务行业相辅相成。
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在“质”和“量”上促进原有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同时催生其他新型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例如,深圳首创的“律师驻队”。所谓的“律师驻队”,就是指城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民事合同)的方式,将驻队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统一打包给法律服务提供者,即律师事务所。协议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派出专业的律师常驻在服务单位,帮助服务单位在执法与行政工作过程中进行规范指导、风险防控等工作。截至2019年1月,深圳从市到街道三级城管执法部门的驻队律师覆盖率已经达到了100%。2015年至2016年,“律师驻队”模式推行一年间,深圳暴力执法事件从221宗下降到120宗;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及执行率大大提升;2016年立案30282宗,增幅达到了66%,该年度的案件全部结案,甚至连历年积压案件,也得到了有效处理,结案率达到惊人的115.4%[4]。除此之外,深圳还积极进行法律服务的实体平台建设,该平台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具体来说,就是在市和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街道和社区分别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积极打造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居民可以便捷高效的获得法律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法律援助、调解(包括专业或非专业)、律师综合服务、公证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专业服务[5]。以社区法律服务为例,仅在2015-2018年的三年间,深圳律师在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中,接受的法律咨询数量达到17.5万次,调解案件更是达到4.3万宗[6]。
(三)湾区内各种制度差异与矛盾,既是阻碍,亦是机遇
大湾区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三种不同的文化环境的结合体。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前提下,大湾区的发展过程,必将面对跨越不同法律制度、切换不同生活与商业环境的巨大矛盾。一方面,差异双方亦或是差异“三方”的碰撞,不利于统一化的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则的不明确与不稳定可能会使市场参与主体有所忌惮,也会使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另一方面,巨大、复杂的矛盾恰恰是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利好。多种文化、多种制度、多种规则的交织,必然伴随数量巨大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问题,而法律服务的功能与作用,大部分都是为了预防或者解决纠纷。因此,大湾区内多种类型的矛盾的存在,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三、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状况
(一)大湾区法律服务行业的主要政策(主要以深圳前海为例)
1.律师。201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等相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扩大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等将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对港澳开放措施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依据以上规定以及司法部的相关授权,出台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参照了内地和港澳台甚至是国外服务业合资、合伙以及联营的做法以及相关规定,借鉴他们开放本地律所与外国律所合营的有益经验,吸取相关教训,然后修改原有固定的政策,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区域内可以实行合伙型联营。该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由一家或多家港澳的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根据双方或多方在联营协议中的约定,在广东省区域内组建合伙型联营的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律所本身是一个实体,以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减轻各方的执业风险,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并且,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利于促进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与合同型联营相比,合伙型联营的优势之处在于,其为实体联营,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同时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如此说来,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和业务拓展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共有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11家,其中有7家在前海。在华南地区仅有两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处,这两个外国律所代表处也都在前海落户。这足以说明深圳前海在律师行业的试点工作成绩斐然。
2.仲裁。2011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该条例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同时也鼓励香港仲裁机构积极进入前海,为前海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助力该区域的经济更良性发展,社会建设更加文明。此外,广东省政府于2015年颁布《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重点工作》。这份规定的重要精神是,允许在前海投资的企业“选择香港法律作为适用法律”,甚至可以选用香港作为仲裁地[7]。 2016年,同样是在对于2016年重点工作的安排中,广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要积极推动粤港的法律事务部门及相关法律机构建立起长效的互访交流机制,特别是加强粤港澳三地公证、仲裁及调解业界的交流与合作,以期尽快为两地企业建立起实用高效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平台[8]。到了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印发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重点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鼓励香港的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参与法律查明的相关工作”,希望借此推动香港的法律服务人员为大湾区甚至是内地的商事活动争议解决“提供香港或国际法律查明服务”[9]。除此之外,临时仲裁等仲裁制度改革也将极大促进大湾区内的仲裁制度发展,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方式[10]。
3.调解。在调解方面,《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合作条例”)②第五十三条: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鼓励深港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同样鼓励深圳和港澳地区调解组织的合作,努力推动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大湾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法律服务。根据合作条例精神,2013年12月,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牵头,联合粤港澳三地的15家主要的仲裁调解机构,希望共同建立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该联盟的宗旨是整合大湾区内所有的商事调解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加强商事调解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大湾区商事调解法律服务水平[11]。2019年,国家发布《纲要》,在该纲要的指导下,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着力于建立更紧密的运作机制和合作方式,推出了服务于大湾区调解服务发展的《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争议解决规则》,在融合粤港澳三地法律及争议解决资源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探索[12]。该规则将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第一家专业的商事调解机构在珠海横琴成立——横琴新区国仲民商事调解中心。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新区金融行业协会、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共同发起成立该调解中心。目前,该中心的调解服务范围主要是各类合同纠纷,包括当事人在投资、金融、保险、技术转让、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工程承包、贸易、运输等领域的纠纷。同时,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多样性,该中心也可以进行民事纠纷的调解。值得注意的是,中心利用珠港澳商事联合调解中心工作机制,可以实现与港澳跨境调解合作[13]。
4.其他。为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业的集聚发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提出要全力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示范区。2017年11月22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出台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提出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的法律服务业走向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机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查明组织、仲裁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以及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机构等,按照细则规定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人民等不同类型的扶持。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在前海营造良好的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前海地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
(二)大湾区的法律服务行业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香港律师会共有10798名(2016年是10345名)成员(包括有执业证书和没有执业证书的会员)。执业律师为9463人(2016年为9076人),实习律师为1156名。除此之外,注册外国律师有1433名。香港区域内共有律师事务所892(2016年是870家)家。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有84家。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注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有38家[14]。
关于广东省的法律服务行业,截止到2018年末,共有执业律师43434人,律师事务所3223家。2018年,广东省律师行业总收入156.25亿元。2018年,广东省共有8100名律师担任了全省26113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咨询超过54万人次,举办了法治专业教育讲座13.6万场,法律服务人员直接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达到1.3万多宗。省内的司法鉴定机构有204家,司法鉴定人总数是2332人,司法鉴定案件业务量约23万件。省内公证机构有152家、公证员925名,办理公证案件总数近146万件。仲裁委员会在广东省内共有16家,共受理仲裁案件量约22万件。
2017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三级法院共审理案件24512宗。截至2019年3月15日,根据澳门律师公会官网的相关数据,登记在册的律师共有425人,实习律师136人。澳门律师很多也可以兼职做公证员。在仲裁方面,澳门共有五个仲裁机构。
(三)大湾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困境
1.不同制度阻碍。跨境府际合作缺乏牢固法律基础。大湾区内多种制度、多种规则的碰撞,导致对于确定的规则依赖性很强的法律服务面临过多的不确定性,无法依据典型业务直接复制推广,导致大湾区内的法律服务规模化难度较大。同时,多种规则交叉,具有极大的复杂性,且服务项目的工程量巨大,导致大湾区法律服务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比单纯的某一法域更高。除此之外,面对多种规则和多种制度,法律服务人员在进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会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大湾区法律专业服务的发展。针对此问题,有学者建议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区际冲突法》[15],为促进大湾区的贸易发展,便利高效地为商事主体及时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应当及时成立粤港澳自由贸易委员会和纠纷解决中心,对大湾区内的贸易纠纷进行集中处理。同时,要创造新的符合大湾区实际情况的纠纷调解机制和争议仲裁解决制度,拓宽纠纷解决管道,促进大湾区发展。
2.租金和税负问题。大湾区内的城市发展程度相对较好,而法律服务机构的区位选址相对于其他行业要求较高,与大湾区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完全打开这一现实情况产生巨大矛盾。更具体的说,法律服务机构在大湾区内经营所需承担的成本难以在短期内收回,成本回收周期长甚至是出现亏损,盈利水平目前不高,从而打击法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以深圳的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为例,其800平方米的办公面积仅一年就需要租金200多万元,律师事务所的租金平均下来要每平方米300元左右。不仅如此,在税负上,星辰(福田)所的税负只有15%—17%,但是由于前海所人员规模较小,前海所的税负比重竟然高达30%[16],租金和税负问题严重影响了律所的发展。
3.交通问题。法律服务的内容要求法律服务提供者与当事人有较多的接触,对于案件情况需要有全面的了解,因此需要频繁的往返。但是,由于制度因素,大湾区内并不能完全自由的进出。硬件上,粤港澳三地之间有地理阻碍,虽然目前粤港澳大桥已经通车,但是仍然无法满足法律服务快捷、便利的要求。软件上,三地的制度要求进出通过关口,且不能在该地区逗留时间过长。因此,硬件和软件上的阻碍,都会使得三地间的沟通不如预期。
4.律师事务所联营相关问题。根据2018年12月19日修订、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内地派驻律师的执业范围,需要遵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香港、澳门一方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香港、澳门律师的执业范围,则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非内地律师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实体,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对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试行办法要求只能由内地派驻的律师办理;而属于香港、澳门或者外国法律事务的,则由香港、澳门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港澳律师办理;若案件中既有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有涉及港澳或者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试行办法指出,应当由本所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进行分工协作来办理;对于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处理方式参照涉外业务解决方式,即由本所律师合作办理。虽然政府积极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尤其是律师行业的合作,但制度的阻碍仍然是巨大的鸿沟。
四、大湾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建议
(一)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法律专业服务可以说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法律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既需要法律服务行业内部群体的不断交流,也需要法律服务群体与其他行业团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法律服务行业内部群体的交流,主要是关于业务水平,例如研讨会、高端论坛等,有利于法律服务的进一步专业化、深度化。而法律服务群体与其他群体的沟通,主要是为了从法律服务以外的角度给予行业发展以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体验,增强法律服务行业影响力。
以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与法官的交流为例。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和法官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律师对于法官的决策过程缺乏了解,而法官对于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过程也缺乏认识,因此,若律师与法官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将会使得司法过程缺少或减少正义的参与[17]。反之,律师需要与法官沟通,使法官在决策过程中可以听进去律师合适的建议,明确当事人的诉求,用自己的诉讼行为去影响法官决策,为法官提供有效的司法信息,而法官也不能只是一味的“闭门造车”式的审理,需要与律师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适当引导双方的行为,循序渐进的用沟通的方式结合司法运行的程序与准则,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应当注意的是,鉴于大湾区特殊的制度因素,可能会对三地的法律服务群体交流造成阻碍,建议官方(如司法厅)和半官方组织(如律协、律师公会)可以从政府或行业上层进行沟通,以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借助互联网工具
1.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行业的工作中,往往需要大量的数据和材料。互联网工具的应用会使得法律服务从事者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提升。例如目前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常用的阿尔法系统,查询案例和法规常用的互联网数据库、程序等。目前的在线法律服务可以说是“指尖上”的法律服务。一是在线有偿法律咨询服务。目前此种方式为主要形式,经营方式主要是在在线出售法律服务,例如合同草拟、合同修改、在线法律顾问等。二是在线法律法规搜索服务,主要是法条检索、案例检索,近年来还有工商信息查询、电子签名、电子证据保存等法律搜索服务平台[18]。三是结合目前的互联网+法律形式,多地法院、仲裁庭、调解中心等均实现了在线纠纷解决,需要法律服务提供者将相关的材料提交到在线平台,并依据在线平台相关指引进行操作,在目前的疫情影响下,在线开庭、在线辩论均可以实现。四是互联网法律学习,法律服务行业需要不断的进行知识的更新,以确保当事人可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常见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培训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各大培训机构以及中华律师培训网、ICOURT法学院等,在疫情影响期间,甚至有很多律师或培训机构直接以直播的方式进行法律服务培训。
2.法律服务协作。互联网工具的利用,尤其是在线协作平台,甚至是在线实时通讯工具,均有利于法律服务的协作。大湾区的规则体系繁杂,需要通过法律服务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多较为复杂,单独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建议法律服务提供者积极借助互联网工具的帮助,加强法律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作,以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创造更好的当事人口碑,从而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3.法律服务营销。据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做出《2017年度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调研报告》,该调研报告对互联网法律机构进行了统计。在2016年8月前共有136个互联网法律机构,由129家运营主体成立并运营。而其中大部分都是用来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法律营销。同时,自媒体的大量普及,使得法律服务从业者和法律服务机构都积极利用受众群体广、使用准入门槛低、操作灵活性高的自媒体平台来进行法律营销。因此,建议法律服务从业提供者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潮流,抓住网络这一便利且高效的途径,进行法律服务行销,从而促进法律服务业务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法律营销,并非是仅针对法律服务最为纯粹的商品进行。例如,购买百度关键词、砸竞价排名等是否是合适的法律服务营销?这只不过是粗放型经济的表现形式,真正的互联网工具,应当是一种策略,是人员链接的方式[19]。利用法律与互联网的结合,推出符合目前人们需要的互联网法律服务产品,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4.多行业联合服务(MDPs)。所谓多行业联合执业(Multidisciplinary Practices),是指法律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专业服务者联合为客户提供“一站式”( one-stop shopping )的服务[20]。MDPs可以防止法律职业地位的丧失,能够通过单一的服务提供者获得多种专业服务,利于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也是全球经济变化的必然趋势。在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由于三地的交通(包括软件和硬件方面)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完全便利的程度,因此,当事人对于“一站式”服务的需求会增加,以减少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5.法律公司(Law Company)。2017年5月,由汤森路透发布了一份关于替代性法律服务提供者(ALSP,Alternative Legal Services Provider)③报告中所定义的ALSP,提供的服务类别包括电子证据开示、文件审查和管理、诉讼调查、知识产权管理、尽职调查、合同管理、合规服务、法律文书起草等与法律服务直接相关的事项,而不包括财会、lT、人力资源管理等支持事项,同时也排除了仅提供相关软件但不涉及法律服务的一些公司。的研究报告。ALSP区别于“传统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其不仅仅提供诉讼相关的法律服务,还包括任何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业务服务,但是更注重细分的专业化和流水线操作,例如合同管理、尽职调查等。根据该报告,截至2017年,大约51%的律师事务所和60%的法律部门至少在一种服务类别中使用ALSP,而非刚刚起步。这份报告有全球800多家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的法律部门参与,该调研成果引发了法律行业对ALSP的热烈关注。2018年,这一比例持续攀升,ALSP也经历了新创、融资、合并、收购等一系列活动,火热发展。
此外,还有一种专注于服务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服务公司”,通常被称为“法律事务管理服务提供者”(MLS,Managed Legal Services),其定义是:为(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均可)传统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提供全部或部分的外包法律事务管理。MLS专注于为法律部门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帮助提高效率、质量和成果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从提供法律服务的本质上来看,所谓的法律公司和传统律所并没有区别,仅有的不同之处可能在于其提供的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服务,或者说是以不同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例如,MLS提供的法律咨询业务,主要是为企业改进法律部门、支持商业战略和实现组织目标提供相应的咨询;另一种法律资源业务,主要是提供可灵活派驻的律师给律所或者公司的法律部门,甚至是政府部门,用来临时顶替法律部门休产假员工的空缺等。
目前国家已经将大湾区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且及时提出相关规划。粤港澳三地不管是政府还是民间都积极进行交流,在国家实施大湾区建设战略过程中不断摸索,不断改革。反观大湾区本身,经济总量巨大,经济水平发展程度较高,产业集群效应较好。作为经济发展必不可缺的法律服务行业,必然会在不断增多的经济活动中不断发展。大湾区独特的地理、政治、制度差异,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法律服务发展的难度,但是政府的决心够大、各方的诚意够足、大湾区的市场够大,因此总体来说,大湾区的法律服务行业前景十分光明。在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建议法律服务提供者借助互联网工具的使用,积极运用三地独特的资源,加强行业交流和群体交流,积极学习港澳先进经验,开拓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开创新型法律服务类型,打造中国法律服务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