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冲突与法益权衡的适用
——以“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为例
2020-03-03张畅
张 畅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33)
宋朝时的司马光砸缸故事体现了紧急情况下司马光英勇救人的精神,如今依旧被人们所称赞。但现在却出现了砸缸救人被罚款的现象,2019年2月,在厦门某小区围墙上出现了“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普法宣传画引发争议,该事件一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由于该宣传画不好的社会影响,而将其撤下,但尚未补缺,将来安放什么样的宣传画,还需慎重考虑。
人类社会在文明进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也相应着伴随解决方案,其中法律也伴随着其产生,更多的人开始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普法宣传如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是在普法过程中多方面原因的存在,由于法律本身价值的冲突以及普法者的主观因素,导致在普法宣传过程中存在着相应的法律问题错误与瑕疵。
一、法的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含义
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法的价值是法治演进的动因,是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明灯。法的价值从功能的角度来看,是满足人类即主体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的有用性。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中,也反映和体现了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在实践中价值是用来表示事物对主体的意义的,通过实现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满足主体的需求和目标。另外,从法律角度,法的价值更大的意义在于校正人性,法律往往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的价值必然影响到每个人。
(二)价值冲突原因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社会发展的瞬息万变,决定着法律不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并且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出现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其中既会涉及到法的正义价值与法的形式价值之间的冲突,同时也会出现价值评价标准的偏差。
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人类的欲望和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文化的变迁、制度改革与立法政策的变更,往往是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研究冲突的原因,对进一步调解、解决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价值观念的差异
导致法的价值冲突原因之一是社会个体的主观差异,成长环境、教育环境、家庭环境的差异,导致每个个体针对同一事件会产生不同的判断。人们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是引发价值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本事件中“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普法宣传画,一部分体现了普法宣传者自身价值观念,其普法者将事件的着眼点放在行为人所砸的缸,即破坏公私财产,而非砸缸救人这一角度,其主观的价值因此体现在了宣传画上,从而导致该宣传报一出,由于不符合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立即引发社会的热议。
2.社会生活的进步
社会的进步发展会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不同,主体和客体是不断变化的,在社会变迁的同时也会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相应调整。人们主观上的需求不断扩大,欲望也在不断增强,这些源于社会的进步、变迁,但这也是造成法律中价值取向变化最具影响力的因素之一。
刷新式和积淀式,是目前针对法律的价值取向常使用的调整方式。新的价值取向取代原有的价值取向属于刷新式;但新的价值取向在采纳原有法律价值的有效部分之后,不被现实生活所需要的法律价值进行扬弃的则是积淀式。在“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事件中,司马光砸缸发生在古代,在当时的环境下人们将其视为一种见义勇为的美德,并广泛相传,而发展到如今不但没有被传播,甚至出现了砸缸救人要被罚款的现象,使原有的价值取向被取代,说明在社会发展变迁的过程中,有些价值取向会消失。
3.普法管理的缺乏
普及法律常识,是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及自身道德素养的方式之一。同时,普法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职能。在厦门某小区围墙上贴出的“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宣传画,对其的解读造成社会各界的热议。一幅宣传画确实不算大事,但对内容进行黑白颠倒、舍本逐末则应当受到重视,原本家喻户晓的历史典故“司马光砸缸”蕴含着深刻的道理,对于尚处懵懂的儿童具有启蒙意义,然而宣传画却向世人传播了一种破坏公私财务要接受罚款的现象,这让见义勇为者也心存顾虑,危急时刻究竟是救还是不救?
二、法的价值权衡的选择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社会上的秩序、公平正义、自由等多方面。法律通过在生活中对人们行为进行教育、引导、约束,让人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但反过来错误的法律引导也会扰乱社会秩序。“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宣传画,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将会破坏正常的生活秩序,让人们对法律知识产生错误的解读、歪曲。因此选择合适的法的价值衡量标准有助于解决规范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的权威性。
(一)国内观点
国内有些学者在面对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认为为了实现预期的价值寻找有效解决价值冲突的途径是首要任务。在当下的学术界,对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办法主要以价值位阶原则为依据,即处于下位阶的价值让位于处于上位阶的价值,通过牺牲下位阶价值的途径来解决价值冲突[2]。但如何界定上位阶与下位阶,是根据人的主观意愿来判断,以其主观意志对其进行排序,依据此种方式存在诸多的弊端,人们自身需求和价值观念的不同,其判断也带有主观色彩。
(二)国外观点
如今面对社会需求的多样化,西方法学者对各个价值间的关系进行协调,首先考虑的是满足各价值的共同实现,其着眼于法律的价值体系,而不是传统的单一的价值理论观点。但此种观点依旧存在瑕疵,对其关系协调依靠立法者来完成,同样立法者会带有自身的主观价值判断。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价值位阶以及各价值间的协调来解决,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对案件中涉及的不同法益进行比较,更应考虑法律的灵活性以及社会道德等因素。
(三)法益权衡
司马光砸缸的行为究竟要不要被罚款,就属于法的价值选择方面的问题。司马光砸缸的主观意愿是为了救人,保护水缸中孩子的生命不受到威胁,其涉及到的是生命法益,而产生罚款二十是站在破坏公私财物的角度,认为司马光砸缸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其涉及的是财产法益。生命法益与财产法益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导致这个宣传海报出现的最直接原因。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是由人创造的,也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保护人们的利益,因此法的价值是通过人的创造得以体现,也体现了社会的需求和发展,所以法的价值应该把保护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司马光砸缸事件中,出现明显的法的价值冲突,即一方面是人的生命,一方面是缸的所有者财产利益的侵犯,但根据法的价值,应该着重关注法对人生命的保护。
三、结语
司马光砸缸的故事,不仅在古代得到人们的称赞,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旧是我们鼓励的道德行为,而不应被法律自身的局限所取代。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决定它并非是万能的,实践中有些方面可以把法律作为依托进行调整,但有些方面需要考虑实际的社会道德因素。法律价值体现了法律对于人们的正面价值和意义,法律价值也体现出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不应局限于法条,应进行多方位的考量,对价值冲突的法益进行权衡。
如今普法依然步履矫健,未来的普法任务任重道远,我们更应该建立严格且完善的普法宣传体系,普法者应加强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在普法时不能割裂语境,相关工作人员对普法宣传的相关海报和条幅应进行审核,确保人们接受的法律常识是正确的,而不是乱普法、普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