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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中的贫困户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2020-03-03茶洪旺罗廷锦

理论探讨 2020年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贫困户精准

茶洪旺,罗廷锦,2

(1.北京邮电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876;2.云南民族大学 纪检监察学院,昆明650550)

隐私是大数据时代人们无法回避的一个全球性问题,如曾经被中央电视台曝光过的罗维邓白氏、分众无线、美国“棱镜计划”(PRISM)等。合法获取、分析、利用数据信息是大数据时代人们必须遵循的原则,然而必须抵制无底线的信息数据化和未经个人同意的信息泄露,保护好个人隐私这种基本的人格权。实践证明,个人隐私泄露不仅会对贫困户造成严重的精神和心理伤害,还会给贫困户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贫困户来说,“贫困”本身也是一种需要保护的“隐私”。扶贫攻坚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指数,凡事都需要从贫困户的角度出发。在信息社会,借助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的同时,还应注意呵护贫困户敏感的心理,尊重并保障其人格尊严,保护好他们的隐私,这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有鉴于此,在通过高速Internet网和大数据技术对信息完全“解蔽”,实现信息无障碍共享和应用,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过程中,如何保护贫困户隐私已成为当前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重视贫困户隐私保护、保障他们的隐私权是对打好脱贫攻坚战提出的更高却是最基本的要求。

一、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

“大数据”是人类社会又一次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就像望远镜能让我们感受到宇宙,显微镜能让我们观测到微生物,大数据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世界[1]。它具有的数据规模大、数据种类多、处理速度快与价值密度低等特点[2]-[3],开启了人类生活的数据时代,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生产、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通过对数据化信息的检索、收集、分析与处理,能为恰当、科学的决策提供依据,无论是对企业管理和经营、政府决策,还是对个人生产、生活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它正改变着人们的思维、生活、工作以及认识世界的方式。因此,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扶贫已成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4]。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利用大数据技术的数据化、动态化优势,通过丰富的信息收集渠道获取全面信息扶贫数据,挖掘、分析和有效利用信息扶贫大数据,全面精准匹配扶贫机制,为科学扶贫决策提供有效、可靠、精准的数据支持[5],助力精准扶贫,实现“真扶贫”和“扶真贫”的目标。与传统扶贫方式相比,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具有其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提供有效的决策分析工具、致贫原因精确分析、精确定位贫困户、动态监控与管理扶贫过程、释放信息数据直接和潜在价值等五个方面。

(一)提供有效的决策分析工具

在信息社会,信息增长不仅导致信息总量的增加,还导致信息形态和信息结构的变化,促进信息从量变到质变、从静态到动态的变化。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已不能使用过去的随机抽样和简单的因果分析法,而要利用大数据库和计算机技术分析全部或者尽可能多的数据以得出更为科学的结论,从而制定更为有效的对策。“大数据”的关键是发现和理解数据信息内容,通过分析所有的信息数据来探究信息与信息之间、物体与物体之间的关系,让数据“说话”。在精准扶贫过程中,依托大数据技术,通过扶贫大数据库收集、完善扶贫信息,分析纷繁复杂的多维贫困数据,探究各种致贫因素间的相关关系,既能找准脱贫的主体、重点和关键,也能确保扶贫项目科学合理、精准到位,为扶贫决策提供精准、有效、可靠的数据支持。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把宝贵资源精准投放到真正的贫困户身上,助力精准扶贫。

(二)致贫原因精确分析

贫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决定形式,致贫原因错综复杂,贫困这一概念是一个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发展极不均衡,差异较大,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致贫困原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大数据技术通过对传统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使我们获得了与贫困有关的、全面的海量数据,包括以纸质形式保存的与贫困地区发展有关的人文、地理、水土、气候等历史资料,以及以图形、图像、音频等格式保存的数字信息等。从不同角度深入观察、分析和研究贫困地区的所有相关数据,在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找出致贫的主要因素。相比之下,使用传统方法,通过分析抽样样本数据所得到的致贫原因并不一定是主要因素,或许它们只是进一步加深贫困的重要因素。而且对于某一贫困户,致贫原因未必是唯一的,可能是多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如同时受因学、因灾、因病等影响。通过大数据分析所有与贫困相关的影响因素,当某一因素与贫困相关性较强时,这个因素数值增加或减小,贫困人数或贫困程度会随之急剧增加或者减少。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筛选出真正的致贫原因,以便于有效执行精准帮扶对策,实现精准脱贫。

(三)精确定位贫困户

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是精准施策的前提,脱贫措施是否有效,贫困户的精确定位至关重要。在过去使用随机样本数据特征代表总体对象特征的做法中,数据准确性依赖于抽样的随机性,但抽样过程要做到绝对客观、随机是非常困难的。在大样本数据中,一旦采样过程存在哪怕一丁点偏误,如0.1%的误差,都会给决策带来重大影响。因为我国贫困人口基数庞大,0.1%的误差就会涉及数以万计的贫困人口。抽样不客观就无法精确定位扶贫对象,扶贫工作就会存在许多盲点,导致扶贫措施不精准,缺乏针对性,无法做到有的放矢,造成已有贫困户不一定是真正的贫困户,而真正的贫困户并没有得到及时帮扶的情况发生。通过扶贫大数据库收集贫困户家庭收入、人员组成、学历情况、耕地面积、农作物种植以及居住环境等信息,可以分析贫困户是否属于少数民族、五保户、低保户、妇女、儿童等,是否有固定收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住地交通条件是否便利,饮水是否安全,是否贷款等数据信息。通过对贫困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可以精确定位贫困对象。

(四)动态监控与管理扶贫过程

通过对扶贫“大数据”库中扶贫对象、扶贫项目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可以随时追踪扶贫开发项目的进展和效果,包括需要帮扶谁、由谁来帮扶、如何帮扶、贫困户劳动力构成、离贫困线有多远、预计何时退出等信息,准确了解某一个地区贫困状况动态变化情况,以便制定扶贫长效机制。对扶贫资金实施动态管理,监控扶贫资金的投入与支出,追踪每一笔资金的流向、使用与产生的效益等,做到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使专项扶贫精确对准贫困户,真正用好每一笔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五)释放信息数据直接和潜在价值

“大数据”通过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对与贫困有关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进而获得数据隐藏的价值,具备深刻的洞察能力。长期以来,人们只把数据看作企业生产经营附属的一部分,一旦完成预期的数据基本用途就认为已达到目的,这些数据就完成了使命,将被删除,进而消失。如过时的居民消费水平和收入变化趋势,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量等记录。它们虽然过时,但还有其潜在的价值,是扶贫开发过程中科学、合理决策需要参考的信息,或者可以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参与另一个生产过程,实施产业扶贫,对于脱贫攻坚具有显而易见的直接价值。同时,数据信息与实物不同,在使用之后不会有所消耗,个人使用不会妨碍他人使用,其价值也不会随着使用频率增加而减少,且绝大部分数据的价值是隐藏在数据表面之下的,犹如压缩的弹簧和被抬高的水位,其能量并没有直接呈现于事物的表面之上。对于决策者来说,通过数据的二次挖掘能够释放这些贫困数据信息潜在的、隐藏的价值。

二、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中值得警觉的现象:贫困户隐私保护缺失

在扶贫领域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为精准扶贫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扶贫理念。通过扩大扶贫信息采集渠道,提高数据收集、加工、处理效率以及数据分析能力,为扶贫决策提供更加精准、更加有效、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持,助力精准扶贫。这本是无可争议的,然而,由于当前精准扶贫过程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的不恰当,导致在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过程中存在贫困认定、政务公开、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泄露的矛盾,即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在贫困户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在贫困认定、政府政务公开、扶贫成果公示等过程中,把扶贫工作人员收集的几乎所有的贫困户信息公开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1)据调查发现,被公布的信息涉及公示对象的完整身份证号码、残疾证号码、手机号码、完整银行卡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姓名、就读学校、所患疾病的详细状况等,其中,身份证号码一项几乎无一例外被完整且清晰公示。,存在过度泄露贫困户个人详情信息的问题,给公示对象带来极大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没有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非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之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虽然政务信息公开的初心是善意的,但以清单式公布泄露贫困户个人详情信息,显然已经涉及贫困户个人和家庭隐私,侵犯到了公民的隐私权。

“贫困”也是一种需要保护的“隐私”。对于贫困户来说,无论何种原因致贫,都并非他们所愿。贫困户隐私的泄露不仅给其带来心理、精神伤害,而且给脱贫攻坚工作带来负能量,削弱了脱贫内生动力。下面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贫困户隐私泄露的危害性进行分析。

隐私是人们不愿公开的私事和秘密。从学理上来说,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6]。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而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个人享有的,对其自身的、与他人和社会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活动和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在政府网站及相关信息公共平台的醒目位置、贫困户家门口挂“帮扶公示牌”“贫困户详细信息公示牌”等,对包括贫困户姓名、证件、家庭人员组成、收入水平、致贫原因、联系电话、帮扶责任人等信息不加任何处理的公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贫困户的尊严和人格伤害,折射出“民本意识”的缺位。经济上的贫穷,物质上的贫困,并不代表他们没有人格和尊严。

从实践上分析,穷人更厌恶贫困。谁都不甘于贫困,为了改善贫穷的窘境,他们一直与贫困作斗争,但仅依靠自身的努力很难在短时间内脱贫。身背“穷人”之名的贫困户,比普通人更敏感、更脆弱、更缺乏自信,需要社会更多的关心与帮助,比起物质上的有形帮助,更需要精神和心理上的无形抚慰,然而,目前很多地方把贫困户姓名、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家庭组成、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详细公开,挂牌“示贫”,这种做法并没有顾及贫困户的感受和所承受的精神压力。设身处地,不难想象贫困户极不情愿甚至是拒绝在自家门口挂上“穷牌子”的心情。多数贫困户认为,进行信息公示、在家门口“挂个穷牌”就是将“家丑”外扬、公开“示众”,给心理带来较大压力,总觉得在他人面前“矮人一截”,在亲戚、朋友前面抬不起头。这严重削弱了他们自主加压、主动“造血”脱贫的锐气、勇气,挫伤了其脱贫致富的信心、决心和斗志[7],进而影响到脱贫攻坚战略的推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实践证明,在政府网站、公共信息平台、村委会宣传栏公开“晒出”贫困户个人信息,容易被不法之徒获取和非法利用,进而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信息安全风险和危害。如近年来常出现假借扶贫工作之名进行传销和诈骗的犯罪团伙,给不少贫困户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精神和心理伤害,这些都有活生生的事实例证。

综上所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扶贫信息、接收社会监督本是一件好事,既保证了扶贫工作的透明度、可信度,也保障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顾及贫困户隐私与尊严。可以这样说,穷人的尊严就是国家的尊严,出现贫困户隐私泄露与尊严保护缺失的危害性绝不可低估。有鉴于此,时下如何避免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的贫困户个人信息泄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贫困户个人隐私保护的对策思路

扶贫攻坚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指数,凡事需要从贫困户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措施,让暖人的举措更暖心。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扶贫先要扶志,扶志从保护隐私开始,只有保护好贫困户隐私,让贫困户有尊严地脱贫致富,激发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这才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真谛。只有精神和物质都得到脱贫,才能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

(一)强化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强化隐私保护意识能有效降低隐私泄露的几率[8]。必须认识到,工作中使用社会性媒体技术应以隐私保护的理性认识和合理应用为条件,个人信息泄露关乎人格尊严,属于违背道德、违反治安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9]。贫困户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从思想和行为上给予同等重视,给予贫困户应有的尊重,从思想、意识上推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政务信息公开虽然是政府公共部门的责任和义务[10],但应该认识到,扶贫过程所涉及的扶贫责任人、贫困户个人信息(包括贫困户家庭成员构成、收入、年龄、健康状况、教育水平、家庭住址、住房情况、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照片、身份证号等)并不属于政务公开的范畴,它们属于个人隐私,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从信息公开层级来看,个人家庭收入、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个人隐私高于政府政务公开的信息,对其进行公示有违法治精神。虽然政务公开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但除了公示,还有很多方式可以彰显扶贫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公开性,若需要核实信息、考核政绩,并不是只有公示贫困户信息这唯一的途径。目前,贫困户建档立卡手册上已有较为详细的记录,包括家庭纯收入、家庭成员组成、贫困户与扶贫干部的联系方式、贫困程度等与贫困户有关的信息,可随时查询,没有必要进行公示。即使需要公示部分信息,公示的内容、方式、范围应该有统一标准和限度。当公示信息与隐私相冲突时,需要确保公示信息不多于公众的一般知情权,或者使用替代信息以降低隐私泄露的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公民隐私保护法规

目前,我国民法中并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格权,只是通过司法解释、保护名誉权或以维护公序良俗的方式涉及公民隐私权,采取间接或者倡导通过自律的方式进行保护。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倡议互联网行业以及从业人员加入其中,要求成员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用户信息,不得利用用户信息从事与用户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技术侵害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并没有明确个人信息是属于民事主体人格权还是民事主体财产权,仅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有关侵害个人隐私、人格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处罚程度较轻,无法起到惩戒作用。近年来,虽然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侵权责任法》《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法规,但针对性不强,约束力有限[11]。

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立法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已走在前面。目前,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内,为完善公民隐私保护,已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截至2019年3月,全球共有107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据、个人信息或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美国从1970年开始制定相关法律,如1970年颁布《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颁布对个人信息获取、使用、保密等做出明确规定的《隐私权法》[12]及保护学生个人验证信息的《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1998年出台保护软件开发人员、艺术家和出版商版权的《Internet版权法》[13]。同时,美国各州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数据泄露通知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向受数据泄露影响的个人提供免费信用监测服务。2018年,欧盟出台了有史以来最严厉的《一般数据保护法案(GDPR)》,旨在规范电子通信服务,保护与用户终端设备相关的个人数据与信息。法国在1978年通过“资料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自由”的法律。德国在二战后的新宪法中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之后逐步确立了隐私权的地位,并于1977年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14]。2019年,芬兰修订了《数据保护法(DPA)》,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以限制私人公司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使用。很多发展中国家也逐步完善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法,如2019年泰国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埃及也在同一年颁布了首部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个人数据保护法》。

借鉴发达国家隐私保护经验,我国亟须完善和出台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法,无论开源还是保密数据,都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实现个人隐私保护,从法律层面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不能公开使用;哪些信息属于开放信息,可以公开使用;对泄露个人信息以及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等行为应采取何种惩戒措施等,做出详细而清晰的界定。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公众对权力监督的体现,是法治国家的惯例。政务公开,可以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政府各项工作进程更廉洁、更透明。同时,通过基于数据的相关科学决策能够提升政府决策水平,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做到公平公正,提升人们的认同感,离不开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然而,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无限度的,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15],脱贫攻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不能以披露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隐私为代价。政务公开不等于信息全部公开,需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实施政务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还要完善隐私保护制度[16],强化隐私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指出,保护好个人隐私,除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惩戒公示以外,在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公示时,需要选择恰当的方式与合适的内容范围,并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然而,对于什么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公开的恰当方式和范围等并没有具体明确和统一标准。为保障数据信息的安全使用和合理公开范围,亟须完善信息公开制度[17],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共享和政务公开需要一个基本底线,扶贫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需要一个尺度,在采取恰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时,应以不侵犯贫困户个人隐私为基本前提。同时,要求全面详细掌握贫困户基本信息的驻村干部和扶贫工作人员妥善保管贫困户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在没有得到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公示和泄露贫困户个人信息。

要认真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政务信息公开的经验,“着力推进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加快配套建设,坚持用制度化、标准化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法以及管理维护、安全防护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各种事项,规范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从制度上堵住虚假公开、任意公开、任性公开等“侵权公开”和不当公开的行为。

(四)强化技术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技术开启人类数字生活时代,作为“座架”技术,其本质是“解蔽”[18]。对现代生活来说,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全景敞视”让所有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完全“解蔽”[19],使人性、人格和尊严面临挑战。在避免人为造成信息泄露、危害隐私权的情况下,还需强化技术的“遮蔽”功能,以保障对个人信息的“解蔽”不是那么深入和彻底。

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升技术的安全性能,构建数据信息安全周期管理系统,对敏感和重要的个人信息数据实施分级管理,并实行密钥认证以及加强访问痕迹的追踪与监控。由于政务公开和信息共享的需要不得公示的信息,需采用数据脱敏策略,对于贫困户的私密信息实施数字脱敏,以保护其隐私,如对身份证、联系方式、护照等证件号码进行遮掩,保留证件后四位或者后六位并使用星号替代电话号码中间的四至六位数字等。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政府工作的同时,也做到保护贫困户的隐私权,即使人们看到脱敏后的数据信息,也很难还原原始数据。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机密信息实施数字加密处理,采用小范围授权以及细粒度访问控制,用户只有在被授权时才能看到和访问信息内容,只有在获得授权时才能使用相应的数据信息。真正做到既完善扶贫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知情权,又能够保障贫困群众的隐私权。

四、结语

当前,大数据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的贫困户隐私保护缺失问题,究其原因,从客观上来讲,主要根源在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制度规定缺位和法规缺陷;从主观上来说,则是扶贫工作中个人隐私保护观念的缺失和方法措施的不完善。只要我们不断完善、总结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技术与立法并行,补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法律短板”,为精准扶贫方略注入新活力;大力提高基层扶贫工作人员的基本素养,以及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和完善信息保护措施,使扶贫攻坚精准发力。让贫困户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得到脱贫,则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绝对贫困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历史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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