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研究
2020-03-03冯向辉李店标
冯向辉,李店标
(1.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哈尔滨150028;2.哈尔滨金融学院,哈尔滨150030)
立法是法治的先导、前提和保障,立法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伴随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转移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引领和指导下,中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实现了新突破、步入了新阶段,使得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截至2019年10月,现行有效法律达到275件,其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13件,修改法律60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8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法律案12件[1]。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认真学习、研究、贯彻和落实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对于深入推进立法观念、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无疑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
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的丰富与发展,更是在以下特定时代背景下对中国重大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深刻阐释。
1.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2014年11月9日,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的三个特点,即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创新驱动成为主要动力。2015年3月29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中外企业家代表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阶段演化,这也是我们做好经济工作的出发点。”此后,习近平在多种场合就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科学理解、准确认识、主动适应和妥善应对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经济转型,而依法治国将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保障,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经济良性互动的规范和引导指南,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保障”[2]。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由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就要求在法治建设中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为市场经济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
2.国家治理出现新课题。治理始终与人类社会相伴随,在原始社会、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破解治理难题一直是实现社会长足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治理问题,不断创新治理理念,持续探索治理方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党的十六大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论断,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党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国家治理的地位、途径、目标和任务等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基本目标和重点任务。与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相比较,古代国家治理的不足在于缺乏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西方国家治理的不足在于缺乏特色化、体系化、协同化和现代化。在世界银行的治理指标体系中,法治是一个主要变量,如果没有坚实的法治保障,国家治理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促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成为中国在改革发展中的全新课题,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2019年年底至2020年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形成了巨大压力。2020年2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将疫情防治作为当前国家治理的首要议题,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并明确了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之一就是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将立法工作作为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心。
3.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曾走过艰辛曲折的道路。“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开创性地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一系列战略部署,不断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和谱写新篇章。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了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要求,诸如维护宪法权威、以良法促发展和保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中国法治建设中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法律权威缺乏、选择性执法明显、司法公信力不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其中,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不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质量和效率。只有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立法的顶层设计,才能发挥立法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引领改革进程和推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4.全球竞争面临新形势。未来15年既是中国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国际格局调整的重要时期,典型的表现就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将改变世界发展格局,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将进入加速变革期,新兴大国与守成大国的博弈将进一步加剧。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在全球竞争和全球治理的环境下,法治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构成国家整体软实力和国家总体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4]。中国法治建设如何统筹国内发展和国际竞争两个大局,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国际形象,积极争取在全球治理和国际事务中的法治话语权,需要理论界和实践界抓住机遇、顺势而为、共同探索。应对全球竞争的新形势,需要中国积极参与立法、司法、法治宣传、法学研究等方面的法治互动,坚持定位的明确性、目标的针对性、方式的多样性、姿态的开放性,以借助国际法治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就立法工作而言,“中国法治建设必须紧盯国际法治动向,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全球治理中国际立法的规则、立法发展趋势和基本特征,进而反求诸己,明确相应国内治理领域的立法动向”[5]。
二、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基本构成
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体现在他的报告、讲话、文章、批示、指示等重要文献中。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说明(2014年10月20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28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7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2017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31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三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2019年2月25日、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2月14日),等等。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涉及立法哲学、立法体制、立法方法、立法重点等方面[6],从体系化角度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一个中心:实现良法善治。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法治思想可谓源远流长,关于法治的定义多种多样。一般认为,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由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确立,即“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的基本标志是良好的统治,即善治;而要达到善治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即良法。可以说,良法善治目前是对法治的最佳诠释。“实现良法善治,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彰显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推动当代中国立法发展的价值引领作用”[8]。习近平多次阐述了立法工作的总体目标在于实现良法善治,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这些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殷切希望,深刻反映了中国立法发展的价值追求,清晰表达了良法善治的美好愿景。
2.两个面向: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生命线,但立法本身也存在效率问题。立法成本、立法效益是立法效率的直接影响因素和直观衡量标准,立法数量、立法质量、立法需求是立法效率的间接影响因素和辅助考量标准[9]。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立法历程显示,中国立法工作多立足于提高立法质量这一主题,对立法效率的关注和阐释较少。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来看,明确提出“立法效率”这一概念是在2019年2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即“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事实上,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二者是正向相关关系,立法质量越高,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成本越低,立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越高,立法效率也就越大。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立法不仅要提质,而且要提速,应当二者并置于突出地位。当然,习近平关于立法质量和效率的论述不仅针对立法工作本身,而且有机联系法治建设,如“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等。
3.三项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是中国立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分别体现在《立法法》的第6条、第5条和第4条。三项立法原则得以完整体现始于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表述,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立法在于解决立法的合规律性问题,“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在于解决立法的合人民性问题,“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依法立法在于解决立法的合法律性问题,“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维护法制统一”。三项原则之间是相互促进、目标一致的关系,科学立法是民主立法的依托,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保障,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又是依法立法的内在要求,只有三者共同作用,才能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习近平高度重视三项原则对于立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意义,并对三项原则的落实进行了有序部署,如“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等。
4.四条主线:立法从大局出发、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可以从观念论、制度论、实践论和矛盾论等四个方面概括为四条主线:一是从大局出发的观念论。习近平指出,“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等等。二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制度论。这一论述包括“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等。三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实践论。这方面的论述有“编纂民法典”“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等。四是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的矛盾论。比较经典的指示是“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要着力搞好配套保障,坚持立法同改革相衔接”等。
三、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鲜明特色
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立足于当代中国立法发展实践的理性思考和科学表达,在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体现了鲜明的特色。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鲜明特色。2017年7月26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强调“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这个特点在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中也有直接体现,如《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来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针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方针是“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是“科学立法”,说明中国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从“增量”转向了“提质”。“科学立法”之所以被设置为立法工作的首要目标,原因在于这一概念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习近平认为,从理论上而言,“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从实践上而言,“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此外,立法质量、立法效率、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习近平关于上述问题的阐述也均是遵循此科学逻辑。可以说,“习近平的立法思想主旨深远,内涵丰富,理论逻辑严整,实践指向鲜明,是当代中国社会深刻变革的时代产物,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立法逻辑表达”[8]。
2.领导与主体相统一。从中国立法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中国立法工作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主体,二者有机统一是立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体,党应当如何把‘核心’与‘主体’统一起来,带领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如何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问题”[10]。坚持党的领导首先就是坚持党领导立法,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可以看出,在法治建设方面,党领导立法是完善立法体制的核心和根本。其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将党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作为立法的先导、指引和重要依据;二是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11]。而坚持人民主体,即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中的主体作用,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2016年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是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在领导与主体相统一特色上的主要体现。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领导立法的工作权限、方式、程序等内容,而且强调通过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来保证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3.中央与地方相协调。从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12]。由此,从层级上可以划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领域:中央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等。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到中国立法体制的复杂性和立法主体的多元性,高度重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性,针对不同的立法主体部署了不同的要求。一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现立法主体的扩容,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典范和宪法实施作用;三是“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突出国务院立法的衔接性和地方人大立法的主导性;四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强调推进政府立法程序和机制的创新。
4.问题与策略相对应。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立法与改革更加紧密衔接、立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能力稳步提升、立法工作队伍不断发展壮大[13],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直面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指出,中国立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立法质量和效率不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仍然存在,损害了国家法制统一。面对这些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等等。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首先坚持从问题出发,深刻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至少在三个方面体现出问题与策略相对应这一鲜明特色:一是立足实际,对问题揭示准确、深刻和全面,体现了担当性和针对性;二是抓住时效,对问题发现、原因分析和策略安排反应迅速,体现了及时性和精细性;三是注重实效,对问题化解坚持规制、预防和引导并行,体现了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四、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落实路径
“十九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同样也标志着中国立法工作进入新时代”[14]。在新时代,要推动立法工作创新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实现良法善治,应当以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遵循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回归实践的基本规律。为此,明确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落实路径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重视的问题。
1.主导法治意识形态。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始终围绕良法善治这一目标,并将当代中国的立法发展置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的战略布局之中。在四个布局中,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至关重要,因为中国当前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影响着法治意识形态的塑造。事实上,中国法治意识形态的重心是法治改革观念,基于法治改革走的是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路径,改革冲破法律、法律阻碍改革的片面看法依然存在。面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新难题和旧误区,习近平指出:“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改革提供动力,法治提供保障,而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15]因此,只有强化立法工作的地位和形象,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才能实现改革与法治的共同推进。这就要求各级立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视立法对法治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先行,加强立法工作协调,推进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2.丰富法学理论研究。当前法学理论界对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研究主要分为两条进路:一是直接系统阐释,以习近平立法论述为核心,如公丕祥、冯玉军、王腊生等学者的成果;二是间接系统阐释,以习近平法治理论为主题,以立法发展为内容之一,如张文显、李林、冯军等学者的成果。从中国知网所收录的论文来看,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存在数量、质量和影响力均需提高的现状。为此,建议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学者应当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在遵循“解读”这一思路的前提下,不断扩大研究群体、研究视野、研究方法、研究平台,以丰富和拓展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一是除了法学理论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外,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等部门法学领域的学者应当积极加入相关问题的探讨;二是关注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相关内容的衔接性、针对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在报纸杂志开辟专栏进行专题研讨;三是在文本解读方法的基础上,注重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个案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的融入;四是以“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研究”课题立项为带动和引导,将其纳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课题的申报指南之中。
3.融入法学职业教育。在中国当前的法学职业教育,尤其是大学本科阶段,《立法学》课程的缺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情况,导致法学职业教育的出口在很大程度上限定在司法领域。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设区的市立法人员供给不足成为一大难题,“要实现‘依法立法’,目前需要解决立法人才比较匮乏的问题”[1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立法人才是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人才的培养应当作为法学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这也是解决当前立法人才供给不足的有效途径,但遗憾的是,当前绝大部分的“立法学”或者“法理学”课程往往侧重立法基础理论的阐述,对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融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相脱节。为此,针对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融入法学本科职业教育,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开设“立法学”这一必修课程,以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组织专家学者撰写教材,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系列;二是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必修课程,在“全面依法治国”部分将“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独立章节设置和讲授;三是在法学必修课“法理学”中的“法律制定”或者“立法”章节,针对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知识点,融入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内容。
4.引领立法实践发展。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鲜明的实践指向,注重战略部署的可操作性和可落实性,在中国立法实践中应当发挥这些重要论述的引领作用,不断开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局面。在近些年的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均多次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将其作为引领地方立法实践发展的根本遵循。如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栗战书委员长就明确指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及2015年《立法法》修改和2018年宪法修正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规定,均是对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落实。截至2018年3月,273个设区的市被确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其中,249个设区的市制定并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已达621件[17]。以黑龙江省为例,截至2019年6月,12个设区的市全部启动了立法工作,每个市的立法数量均达到2件以上,体现出立法进程平稳、程序法立法先行、坚持党领导立法、坚持人大主导立法、遵守法定立法权限、健全立法工作机构等特征,为法治黑龙江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习近平从中国立法发展的实践出发,对立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全方位部署,深刻阐释了“为什么立法、立什么法、怎样立法”等一系列重大命题,为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南。“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8]。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加强立法工作是法治发展的重大课题和当务之急,需要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社会群众深入学习、强化研究、认真贯彻、有效落实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共同努力推进中国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