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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借鉴“枫桥经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研究

2020-03-03牛生光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共治

牛生光

(伊春职业学院,黑龙江 伊春 230700)

“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这是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20世纪60年代创造出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1963年批示肯定了“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此后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和旗帜。[1]从其诞生至今的半个多世纪以来,“枫桥经验”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创新发展,一直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先进榜样。我们对“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探究,对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推进其升级和在全国范围推广、借鉴必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时,就强调要珍惜、推广、创新“枫桥经验”。在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之际他又指出,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不断根据形势赋予“枫桥经验”新的内涵,要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化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2]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对社会治理进行了深入阐述,他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阐述了我国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社会治理目标,对于怎样做好社会治理制度建设、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代社会治理层面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社会治理理念是在对我国以往社会治理经验和教训不断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是理念的创新发展。“共建、共治、共享”看似简单的词语,是对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也给我国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提出新要求,具有丰富的内涵。

所谓共建是指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在整个社会建设中,除了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由国家机关进行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事业建设的同时,必须落实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建设的有效参与。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格局中的重要角色,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共建需要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他们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

所谓共治是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人民群众有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尤其是在我国步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权利意识逐渐提高,对参与社会管理和个人价值实现的期许比以往更加增强。共治需要国家要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创造有利条件,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不断促进社会治理的主体参与度。

所谓共享是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成果的分享。我国虽然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发展却在人与人之间、地域之间、行业之间呈现出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社会主义发展追求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人民是否共同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是判断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共享就需要保障民生,就要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制度保障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社会治理的成果。[3]

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深远意义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逻辑和社会治理实践逻辑的充分显示。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比过去迫切、强烈得多,党和国家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就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社会治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美好生活感。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是党和国家在多年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对社会治理规律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规律归纳总结出的社会治理理论创新成果,具有中国特色和实践指导意义。中国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后起之国,不可避免地要借鉴西方国家有益的社会治理经验,但绝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不断创新发展社会治理的理念,探索出一整套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国情,更加有效、有生命力、人民受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提出是党和国家对社会治理规律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规律充分认识的显示,其中共建是基础,它在社会治理格局中处于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共治是关键,要整合各方面优势资源,努力打造全体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共享是目标,要处理好社会治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做好社会治理效果落后地区的社会治理工作,多从基层入手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努力使社会治理的成果更平衡更充分地惠及全体人民群众。[4]

三、“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启示

“枫桥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发展创新,其内涵和功能效果不断拓展,成为我国政法战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旗帜与典范。“枫桥经验”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5]是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中起统领作用的体现,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秩序。“枫桥经验”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以地方传统文化和人民智慧为依托,紧密结合时代特征,不断创新发展,成为各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推广和复制的典范。

(一)对“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的理解

一方面,“枫桥经验”强调要依靠和发动群众。这一做法在预防和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发动和依靠群众,可以有效利用丰厚的民间权威和资源,使行政成本降低,能够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主体地位”,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治国理政中去,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逐步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另一方面,“枫桥经验”强调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矛盾不上交。这一做法同样对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枫桥经验”通过全面预防纠纷发生、发生纠纷及时就地解决的制度,防范社会矛盾的出现,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变。用权威或者暴力的方式来强制实现终究是无法长久的,只有有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才是最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枫桥经验”正与这种经验总结不谋而合。[5]

(二)“枫桥经验”的推广复制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坚持作为“枫桥经验”核心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能力。“枫桥经验”的精髓是基层治理的自主性、自在自为,依靠的是群众为主体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所以,这种条件下的治理能力是内生的。治理能力的内生性是“枫桥经验”推广复制的核心要求。基层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不断增强基层社会的自生自治自理能力,做到不治而理,不理而治,实现无为而治,即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的出现,实现最终的“治”。因此,“枫桥经验”的推广复制要从内部激发基层社会治理能力,而不是简单的管理设备、管理手段和管理强度的变化。[6]

其次,如何把根植于农村基层社会的“枫桥经验”推广复制到城市基层社区。“枫桥经验”是根植于农村熟人社会的经验,在主体、利益、社会结构相对单一、文化习俗相通的农村基层社会非常有效,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但城市基层社区与农村基层社会存在诸多差别:属于陌生人社会,社会结构比较复杂,主体、利益、文化习俗多元。“枫桥经验”能否满足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需要是一个值得思考和需要通过实践检验的课题。

再次,“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成果如何让人民群众有经济上的获得感。社会治理的导向应该是让群众有获得感,这样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接受和支持。这种获得感既包括身份上的获得感,也包括经济上的获得感。而经济上的获得感是一个非常直观和外在的表现。作为“枫桥经验”诞生地的枫桥镇工业经济相对不够发达,核心竞争力有所欠缺,这表明枫桥镇并没有把社会治理成果有效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经济发展上的不足反过来会影响社会治理的效果。因此,在推广复制“枫桥经验”的同时如何努力培育地方支柱产业,提高经济核心竞争力,将枫桥的社会治理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使基层社会治理与地方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实现良性互动,也是我们推广复制“枫桥经验”时必须要研究的问题。[7]

四、借鉴“枫桥经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打造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一)改革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治理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分析我国社会治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的社会治理格局指明了目标,即要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报告指出,完善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制度建设,有效改革国家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以法治要求社会治理,实现社会治理的专业化。这就要求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完善现行体制与制度,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一是要坚定党对社会治理的正确领导,把政府的社会治理责任落到实处。必须强化党委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实现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抓好各项治理工作,使人民敬业和谐、社会稳定有序。要强化社会治理主体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要主体,要把对社会治理的领导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把社会治理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规范地考核。要调动党政各部门的社会治理积极性,自上而下统筹协调各级党政机关的社会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社会治理责任制,追究责任主体的不当责任,努力打造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社会治理参与各方权责明确、互相配合、各方面通力协作的社会治理工作新局面。二是要赋予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权利,给予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地位,形成社会治理靠社会力量的局面。这就要求转变传统社会治理观念,充分调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权责,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使其依法发挥社会治理功能。要充分发扬人民群众的社会治理主体作用,有效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在社会治理中提高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能力,提高服务社会能力,人民群众互相监督社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由人民群众评判治理成效,形成人民群众共享社会治理之成果的良好局面。三是要坚持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法治是最佳的治理模式,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遵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制定修改与社会治理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我国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做到社会治理有法可依。强调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形成社会治理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化模式。要对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正确处理那些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内部矛盾,消除矛盾产生的土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这要求我们要建立社会矛盾排查解决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社会矛盾。要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建立社会矛盾数据网络,全面收集各类社会矛盾信息,利用科学理论分析研判矛盾的特点和解决方案。提高防控社会矛盾出现的预警能力,逐步形成功能全面的社会矛盾排查解决体系,力争做到社会矛盾发现快速、排除及时、预警得力、化解有效。针对重大决策要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矛盾发生。对那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易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依法先进行风险评估,未经评估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要赋予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权利,使公众有机会参与矛盾风险评估,矛盾风险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给予人民群众表达意见的机会,必要时还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风险评估,使评估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程序更加公正,结果更具科学性。评估必须公开进行,通过各种方式增加评估的透明度,使各方都广泛接受评估的结果。要在现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逐渐使矛盾纠纷的解决呈多元化发展,构建起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法律上规定业已成熟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具体要求,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中的法定主体责任。

(三)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序推进要求我们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构建公共安全防控网络。在城市中要立足公共安全综合治理,建设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治理指挥协调机构,充分利用具有社会治理职能部门的各种资源,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全面监控,使问题和隐患一旦出现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要大力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力争做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程可控,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网络化、智能化。要努力提高城乡警务工作效率,依法及时打击和惩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强的安全感。[8]

(四)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公共安全体系

各部门在发展中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发展速度不是最重要的,人民的生命安全才是各项工作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摆在招商引资和上项目的最重要位置,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各地工作的重要指标,一旦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主体在考核时都要“一票否决”。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做到人人都有安全责任,人人都抓安全生产。党政一把手必须抓安全工作,出现安全问题一把手要承担责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做到奖优罚劣,增强安全生产工作能力,检查出问题的单位严格惩处,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在行业方面建立公共安全风险评估防控机制,对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使他们能主动履行职责,尽早发现行业存在的公共安全风险,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堵塞制度漏洞,防止风险的再次发生,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使行业发展和安全保障能够协调一致。此外,还要不断加大公共安全资源投入,大力提升全社会防控安全风险的综合能力。[9]

(五)完善基层社区治理体系,逐渐下移社会治理重心

在新时代要打造好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基层抓起是必由之路。这要求我们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激发基层社区各主体参与本地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使社区内各类社会力量都能主动参与基层社区治理,发挥各自的能力,使城乡基层社区管理服务功能有效实现。要给予城乡基层社区更多的管理服务资源,使城乡基层社区提供给人民群众的管理与服务更加及时精准、效能更高。要优化城市基层社区管理服务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解决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消除城市治理问题的存在基础,同时还要管理好城市流动人口,依法引导人口的合理流动。要对农村社会治理进行完善,借鉴“枫桥经验”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矛盾处理模式。[5]下移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心,加强基层社区治理力量,使政府、社会、居民三方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实现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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