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以后行政纠错为何这么难
2020-03-03
理论与当代 2020年7期
光明网6月10日刊登马青的文章说,据媒体报道,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又“被离婚”后,涉事的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当事人苏女士,称将办理撤销手续。苏女士此前曾两度起诉唐县民政局,以撤销前述“被结婚”“被离婚”记录,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该事件一度陷入僵局。
类似案例还有不少。河北邯郸的胡女士在登记结婚时,也意外发现自己“被结婚”了。民政部门对此的态度都是相似的:第一,登记只是形式审核,有人冒用身份证,民政部门无法核实;第二,“被结婚”都发生于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未联网的时代,民政部门无责任;第三,按法律规定,被冒用身份证件不属于允许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民政部门无法纠错;第四,唯一撤销的方法就是去法院。
在胡女士的遭遇中,有一个细节:当地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面对她的查询,只告诉她,她已结婚两次,但两位“丈夫”的具体信息却不肯透露。这不免让人质疑:既然是名义上的“丈夫”,当事人自己为何不能查询,这究竟是程序无奈,还是有意为难?
眼下,在媒体介入、舆论监督之下,许多桩久拖不决的“被结婚”案终于得到了民政部门的解决。不得不感慨,如果行政部门在发现错误的时候,态度积极一些,这些事何至于纠缠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