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研究的方法论
2020-03-03叶险明
叶险明
近年来,学界在“中国国家治理”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果,值得肯定,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其中有一个倾向应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即:仅就中国国家治理而论“中国国家治理”,从一个相关概念推演出另一个相关概念,从而遮蔽了我们在国家治理乃至整个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真正弊端,模糊了中国国家治理和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在笔者看来,目前学界在“中国国家治理”研究中之所以存在着上述错误的倾向,与人们忽略对这样三个方法论问题的认识有很大程度上的直接关系。其一,目前的中国国家治理实践是在何种时空坐标系上展开的。不能提出和正确认识这方面的问题,学界对“中国国家治理”的研究就会陷于不着边际的“抽象”。其表现之一是:除了不断重复着在任何场合下都“正确”的抽象话语(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说)外,没有对中国国家治理实践的发展提供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帮助。其二,中国国家作为治理对象与其作为治理主体的关系。不搞清楚这方面的方法论问题,学界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的研究就容易走入歧途。其三,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间的关系。全球治理不等于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治理,当然也不等于中国国家治理。但在当今“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又有着越来越紧密的关系。只有正确把握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间的关系,我们才能科学认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世界历史意义。本文拟就以上三个相互关联的方法论问题,亦即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前提性认识,谈一点浅见,旨在抛砖引玉。本文这里所说的“前提性认识”是指:对某种理论、学说或重要命题的依据、假设、认识框架及其先定的各种观念等的方法论拷问,以澄清人们各种模糊的、不科学的看法。笔者以为,在目前学界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的研究中缺乏的就是这种“前提性认识”。
一
研究中国国家治理,首先在逻辑上不能不涉及对“新时代”的科学认识问题。因为,我们研究的中国国家治理是“新时代”中的中国国家治理。“新时代”,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褒义词汇。“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以往中国社会各种矛盾不断解决的产物,同时也是以往中国社会各种矛盾逐渐积累的结果。其中,既蕴含着社会进步,也潜藏着越来越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和风险。可以认为,“新时代”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故其发展必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进而言之,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时代”,对中国政治生态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因为,没有中国政治生态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实质性的发展,我们是不可能在实践中不断正确认识和解决新时代的主要社会矛盾,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的。
这里以“不平衡”发展为例。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来看,在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方,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中的“不平衡”发展,是最要害的问题。而这一最要害问题的实质是:器物层面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与精神文化思想和政治生态发展相脱离。笔者之所以这样以为,其主要缘由在于,器物层面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与精神文化思想和政治生态发展相脱离,不仅会使器物层面的经济发展无法健康持续下去,并构成了“不平衡”发展的其他表现形式的根源,如收入分配不平衡、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而且还严重阻碍了“充分的发展”,从而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潜力的释放、效率的增长、有效的供给、动力的转换特别是制度的创新的实现成为不可能。那么,从根本上解决上述“脱离”的具体路径在哪里呢?在笔者看来,只有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唯其如此,才能带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实质性的发展,从而推动政治生态的发展。但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方面,我们恰恰是在总体上是处于滞后状态的。如果这种滞后状态长期不能得到有效的克服,必然会掣肘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增加“新时代”发展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目前学界有种不科学的观点,即认为中国政治生态的实质性发展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无关。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实际上,迄今为止的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其文明发展不同阶段的形成及其实质性的发展,无一不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相互促进的结果。从其本质上看,中国政治生态的实质性发展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是中国文明的实质性的发展。不过,如果不能进行富有成效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以不断解决上述“脱离”问题,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全面、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我们就不可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遑论政治生态的实质性发展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以,不能撇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来抽象地谈论政治生态和中国国家治理。中国政治生态的实质性发展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定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的逻辑结果。
我们必须看到,“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是处于当代世界历史中的一定位置上的。正如习近平所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1]“基本国情没有变”的我国,其“国际地位没有变”,就是指“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在当代世界历史中所处的位置。笔者以为,确认现阶段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当代世界历史中的位置,对于科学考察中国国家治理至关重要。现阶段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当代世界历史中的位置,从整体上进一步昭示了中国的“现实的历史”,即: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我国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仍然渗透着大量没落、腐朽的前资本主义关系和因素,如以“等级本位”或“官本位”为特征的关系和因素等。进而言之,目前的中国还只是文化和文明大国,而不是文化和文明强国,尚未进入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因此,中国国家治理所处的世界历史位置决定了摆在我们面前不能不完成的历史重任是:进一步推动解放思想,促进思想文化变革,积极、稳妥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以铲除没落、腐朽的前资本主义关系和因素及其对整个社会机体的腐蚀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过,遗憾的是,在目前中国的思想文化界,似乎并没有形成上述关于这种历史重任的共识。
例如,目前学界有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西方文明或现代性的局限性和弊端越来越暴露,中国道路(包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就是要另辟蹊径,超越西方文明或现代性,独创崭新的文明。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动机或许是好的,然却无视世界历史给包括中国在内的走上或试图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相对落后国家所设置的铁一般的逻辑,即:唯有批判性地汲取“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果”(这与照搬西方国家发展模式完全不是一回事),才能真正超越西方文明或现代性的局限性,克服其弊端,从而形成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而那种所谓不以批判性地汲取“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果”为其历史和逻辑前提的“崭新的文明”,必定是“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的死灰复燃[2],其一定会走向世界文明发展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反面。这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一以贯之的基本观点,也是被20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所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的真理。当然,在目前的中国,完成上述历史重任需要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如:实实在在地全面落实和保护《宪法》所规定公民的各项权利(决不能是“选择性”的落实和保护)、全面实行透明的官员财产申报制等等。可以认为,没有这些前提条件,批判性地汲取“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果”,形成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往往会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
至于中国道路能不能独创新的文明形态的问题,笔者以为,在当今和未来的“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新的文明形态将不会再是一个或几个民族或国家首先创立出来的,也将不会再是一个或几个民族或国家所能代表的,它一定是世界上各个民族或国家共创的结果。这是由“全球问题”及其解决的方式决定的。但中国道路却会为人类文明发展新阶段的形成贡献越来越多的“新文明元素”[3]。
由上可见,要科学考察中国国家治理,就必须把其置于特定的世界历史时空坐标系上来考察。而这一世界历史时空坐标系,就是由“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在当代世界历史中的位置构成的。以“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在当代世界历史中所处的位置为世界历史时空坐标系的中国国家治理,在方法论上要求人们:绝不能撇开世界文明发展趋势以及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思想文化变革,来抽象地谈论中国政治生态和中国国家治理,否则,不仅不可能科学考察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也会给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践带来危害。应当看到,“新时代”的中国国家治理在不断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认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决定了目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解决的程度;同时也在“反比例”的意义上决定了社会发展不确定的程度,即: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越高,社会发展不确定的程度就越小,反之亦然。笔者以为,我们只有在方法论上首先搞清楚中国国家治理是处于何种世界历史时空坐标系上的,才能进而科学考察中国国家治理的特性,正确昭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和标准,为整体推动关于“新时代”与中国国家治理的深入研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
二
把中国国家治理视为特定的世界历史时空坐标系上的国家治理,必然在逻辑上涉及如何看待中国国家治理的特性问题。
笔者以为,中国国家治理具有双重特性,即作为治理对象的国家和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双重特性。这应是中国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家作为治理对象是指:党和政府、各种民间组织、公民等协调合作共同治理国家,亦即对国家进行“多元共治”。不过,这种“多元共治”的主导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其特征是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多向互动以及贯彻契约关系和充分展开协商合作。“多元共治”是与强制性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对立的治理形态,也不同于传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国家作为治理主体是指:国家进行治理,亦即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治国理政,其基础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从严治党。毫无疑问,作为治理对象的国家和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是有区别的,但这两者又是紧密相联、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正确把握中国国家治理上述“双重特性”的内在联系,对于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简言之,社会主义中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一致。忽略或无视这种“必须一致”,中国国家治理之路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目前学界有种观点,即认为“多元共治”完全是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主张,我们必须加以拒斥。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是不科学的。一些西方学者所认定的“多元共治”,是倾向于“去国家”化或“去政府”化的,与本文所说的“多元共治”不是一个范畴。这里以中国政治制度的构成为例。众所周知,中国政治制度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具体制度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基本政治制度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其具体制度有选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和决策制度等[4]。从中国法定的政治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作为方向性和总体性的根本制度,以及作为原则性和基础性的基本制度,还是作为细节性和常规性的具体制度,都是既内含着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治国理政,也内含着“多元共治”。可以说,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很难把这两者截然分开。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排斥“多元共治”,那么就必然会在国家治理方面走向“人民当家作主”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反面。所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正确把握新时代的中国国家治理双重特性间的辩证关系,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必需的。此外,如果只是从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的层面,来理解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仅强调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自主性”,而忽视市场以及各种社会主体和力量“协同性”治理的诉求和能力,也将会限制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见本文第三部分)。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5]这种政治体制改革,当然包括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在逻辑上也说明,中国国家治理,是国家作为治理对象和治理主体的有机统一。笔者以为,在“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将会越来越具有上述双重特性。中国国家治理的这种双重特性,既有助于打破以往党政二元一体的权力管理模式的局限[6],形成更加开放多元、更富互动性和活力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也有助于真正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而使其能够比较顺利地按一定的秩序和目标,对整个社会运行与发展进行自觉和有组织地协调、引导、规范与调控。可以认为,中国国家治理的双重特性及其相互联系不断增强的过程,也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它不仅符合中国的国情,而且也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家作为治理对象与国家作为治理主体的内在联系,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就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其奋斗的根本目标来看,人民当家作主是上述“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的根基。习近平正是从这个意义指出:中国共产党必须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主题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何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7]。进而言之,作为“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应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直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其国家治理的基本精神。这种基本精神不仅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根本性质的体现,而且也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逻辑。
马克思在“巴黎公社”以前就一直在思考,工人阶级夺取全国胜利后将以何种组织形式取代“旧的国家机器”的问题。因为,在拿破仑时代形成的国家特征,即“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涉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很容易使工人阶级夺取全国胜利后建立的政府发生蜕变。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马克思认识到,“巴黎公社”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8],并提出了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的两条重要措施。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又明确指出,工人阶级在夺取全国胜利后,要限制“国家的自由”,“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9]。恩格斯在其晚年,结合着对德国文化中的“国家崇拜”论的批判,对“巴黎公社经验”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即:只有“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取代以“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涉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全面介入”为特征的“旧的国家机器”,才能“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10]。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也高度重视如何使俄共所掌握的国家权力不蜕变为压迫人民的工具问题。在列宁过早的去世后,斯大林逐渐地把苏共与国家权力完全合为一体,从而使其无限膨胀,最终演变为与社会主义和人民相异化的外在力量。这是苏东剧变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
笔者以为,基于对上述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的双重特性”的分析,可以在逻辑上引申出关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准的认识。至少对目前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或现代化的程度)的标准,包含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的内容。其一,是否有利于不断促进“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会自发地推动当代中国社会的持续、健康和全面的发展。只有在这一矛盾处于不断解决的过程中和趋势下,才能有当代中国社会持续、健康和全面的发展。毫无疑问,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状况。其二,是否有利于促进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果”的批判性地汲取。应当承认,中国国家治理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民族性,故对于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不能盲目照搬。然而,中国国家治理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它能够批判性地汲取和创造性地转化世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果”。例如,在去除“官本位”和“等级本位”等腐朽关系和因素的影响方面,西方国家的确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官本位”首先是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渗透在一切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就形成了以“官本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当然是最讲究“等级”的。因此,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本身就应包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果”的批判性汲取,以及在文化观念上对上述价值观和社会关系的拒斥。退一步说,很难设想,在“官本位”和“等级本位”充斥的社会环境中,能有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三,是否有利于促进中国发展成为文化强国和文明强国。对于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衡量其是否实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在于是否有利于促进实现“民主的高效的善治”(这一标准比较抽象,适用于任何国家),而在于是否有利于促进中国由文化大国和文明大国发展成为文化强国和文明强国。这也是中华民族复兴的标志。其四,是否有利于促进人民当家作主在不断增大的程度上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个简单的宣传口号,而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为之奋斗的目标,也是必须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加以贯彻的基本精神。在上述“四个有利于”中,最后一个“有利于”是最根本的。这是直接由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三
中国国家治理不是纯粹与外部环境无关的内部治理。因为,在当今“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全球治理,故任何民族国家的治理都与全球治理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中国国家治理也概莫能外。所以,要科学考察中国国家治理,在逻辑上还涉及如何摆正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关系问题。
1.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区别。任何有联系的两个事物,都必定是有区别的两个事物;没有区别的两个事物是不可能发生联系的。同理,正确把握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关系,首先要正确认识这两者间的区别。中国国家治理,就其主权(体现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就是“选择权”)来说,是中国内部的事务,与其他国家无关。这里所说的“无关”是指: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是中国人民自己的权力,其他国家无权说三道四,也没有资格进行各种形式的干涉。此外,中国国家治理,其基础是中国人民的利益;其基本精神或根本性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主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其目的是:通过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特别是国家与民众关系,对整个社会运行与发展进行自觉、有组织的协调、引导、规范与调控,从而不断提升中国人民幸福生活的质量。这里所说的“中国人民幸福生活的质量”,既包括物质层面生活的质量,也包括自由、民主和法治等精神和制度层面生活的质量,同时还包括生态层面生活的质量。全球治理,其主体范围涵盖整个人类的各个行为体,是没有世界政府的治理即非政府的治理;其模式选择是包括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政府间组织、各种非国家和超政府组织与个人在内的各个行为体的共同选择,而不是哪个单独的治理主体所能决定的;其基础是人类共同的、长远的利益;其根本性原则不是哪个行为体的领导,而是基于各个行为体协商和“意见一致”的共治;其目的是在全球层面,通过控制和追求目标,产生跨国影响的各级人类活动,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从而能够应对全球各类风险,以实现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可见,不能把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混为一谈。笔者以为,区分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对于科学考察中国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首先,中国国家治理主体与全球治理主体的不同,决定了如果把中国国家的治理模式直接推及到全球,或把全球治理模式直接推及到中国,那就不仅会给全球治理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也会给中国国家治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无需赘言。其次,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不同基础即不同利益界限,决定了中国国家治理,其效能和作用的直接惠及面是中国宪法所保护的各类行为体。正因为如此,中国国家治理包括对国外向中国流动人口严格控制等规定,同时也才有“中国国家利益特别是中国国家核心利益不容侵犯”“保护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国外的利益”等说法。再次,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在所遵循的根本原则方面的区别,决定了中国国家治理具有全球治理不同的政治形态,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道路,才有中国共产党主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总之,中国国家治理,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来说,是首要的、第一位的。当然,这里所说的“首要的、第一位的”丝毫没有贬低全球治理的意思,而是旨在从逻辑上强调,中国国家治理模式是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结果,中国国家治理首先是为全体中国公民负责。当然,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界限是相对的;同时,中国自己的国家治理搞得越好,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就越大(见下文)。
2.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间的内在联系。从词源学的角度看,“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其中都有“治理”两字,而“治理”的基本涵义就是协调、合作、多元及其制度化。这就是说,仅“治理”这一词的内涵,就把“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当然,对这两者间联系的把握还不能仅限于此。
在当今“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时代,纯粹的国家治理(内部)是不存在的。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上只是用“相对界限”来描述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间的不同。进而言之,就国家主权或就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主体而言,中国国家治理当然是中国自己的事情;但就中国国家治理模式形成的客观条件来看,就中国国家治理模式形成的客体原因、发展过程和内外部条件及其对“选择主体”的制约而言,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绝不是处于“你搞你的,我干我的”状态。首先,自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全球化发展和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使越来越多的原属民族国家内部的问题越来越国际化。例如,最初以民族国家治理形式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如SARS、食品和生态环境污染、人口和粮食危机、跨国毒品交易等,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转化为全球治理问题,即:这些问题既需要各个国家政府的联合应对,也需要全球范围内的非国家、超政府组织和个人共同的参与解决。这对中国国家治理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主权的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的相互让渡,是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维护民族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11]。因此,同其他民族国家的内部治理一样,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相对界限也在不断调整。此外,中国要在越来越大地程度上参与全球治理,并在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其国家治理模式就必须得到越来越多的包括民族国家在内的全球治理主体的理解和认可。这也是现代世界文明发展大趋势的背景下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所以,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样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国家治理是全球治理中的国家治理[12]。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不仅是对全球治理的要求,而且也是对中国国家治理的要求。不能想象,一个民族国家的内部治理背离或不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而却在参与全球治理中坚持和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这说明,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必定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这里笔者侧重讲全球治理对中国国家治理的作用和影响。
在当代,对正在“加大和提升改革开放力度”的中国来说,国家治理必然在逻辑上包含着对全球治理内在追求的合理肯定过程,亦即汲取其中有利于发展的因素、理念等,并借助于全球相关的各类国际组织(包括非政府和超国家的国际组织)的力量,以实现自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否则,中国就不可能有效地参与全球治理,并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例如,正是由于我国积极地接受并加以贯彻的生态文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等全球治理的先进理念,故才能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2010年的“坎昆气候大会”、2011年的“德班气候大会”,2012年的“多哈气候大会”、2013年的“华沙气候大会”、2014年的“利马气候大会”、2015年的“巴黎气候大会”、2016年的“马拉喀什气候大会”、2017年的“波恩气候大会”、2018年的“卡托维兹气候大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此外,中国国家治理不仅要在许多方面必须与全球治理各类机制相配合,而且也要在不同程度上把这些机制吸纳到自己的机体中来。例如,全球反恐怖主义(包括网络恐怖主义)、全球反腐败、全球预防疾病传播、全球防止和遏制金融危机等机制,都必然渗透到国家治理的内部,成为国家治理的一个构成要素,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中国国家治理亦如此。
可见,不能把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割裂开来。笔者以为,正确把握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内在联系,对于科学考察中国国家治理同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其一,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内在联系决定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在当今世界历史的大背景下,与全球治理隔绝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其二,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内在联系决定了,对于包括中国国家治理在内的任何国家治理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绝不是单纯的外交或国际交往理念,而是其在参与全球治理和进行国家治理都应坚守及贯彻的理念,虽然,“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和中国国家治理中各有其不尽相同的具体形态。如果仅仅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外交或国际交往理念来认识,很可能这种意识最终也难以在全球治理中得到真正坚守和贯彻。其三,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内在联系决定了,中国国家治理只有在其实践中不断接受全球治理的先进理念,并塑造可被世界认同的话语体系和价值体系,才能在推进全球治理的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这也说明,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是双向互动的,而这种双向互动使两个不同层次的治理实践具有了可融通性:中国国家治理的发展受全球治理进程的影响,而中国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也具有反向塑造全球治理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国家治理本身就具有全球治理的价值和意义。
综上所述,中国国家治理的世界历史时空坐标系、中国国家治理的双重特性、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辩证关系,是中国国家治理研究中的三个最核心、最基础的方法论问题。从实践逻辑上看,我们只有真正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才能“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13],最终实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