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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宜、合义、合道:子贡让金与子路受牛故事探微

2020-03-03周利琼

理论界 2020年6期
关键词:子贡鲁国子路

周利琼

中华传统美德提倡委婉拒绝他人的奖赏,认为这是重义轻财、廉洁无私的表现。但是在子贡赎人让金与子路拯溺受牛的故事中,孔子的评价却与我们的传统美德不一致,为何孔子对子贡和子路二人作出了与普通民众认识完全相反的评价,值得我们深入剖析。当前学界对这两个故事的解读主要集中在中国的视角,从道德高标、道德成本、道德境界、道德与伦理关系以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尝试通过国内与国外相结合的视角,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深入阐发故事的深刻寓意和现实价值。

一、故事考证

子贡赎人让金与子路拯溺受牛的故事,并不在我们常见的《论语》之中,而是被收录在《吕氏春秋》《淮南子》和《说苑》之中,三个文本对此故事的叙述和评价略有差异。

《吕氏春秋·察微》记载如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1〕《吕氏春秋》的作者评价孔子能从细小的事情上看到事物长远的发展变化,强调了孔子能够见微知远、明察秋毫。

《淮南子·齐俗训》中也记载了这一故事:“故不通于物者,难与言化。……子路撜溺而受牛谢。孔子曰:‘鲁国必好救人于患。’子赣赎人而不受金于府,孔子曰:‘鲁国不复赎人矣。’子路受而劝德,子赣让而止善。孔子之明,以小知大,以近知远,通于论者也。由此观之,廉有所在而不可公行也。故行齐于俗,可随也;事周于能,易为也。矜伪以惑世,伉行以违众,圣人不以为民俗。”〔2〕对比可以看出,《淮南子》的故事记载更加粗略,评论更加严厉。作者赞赏孔子是一位能够从眼前的细微之处把握事物发展趋势的明智之人,并指出廉洁的推行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不可随意推广。

《说苑·政理》记载:“鲁国之法,鲁人有赎臣妾于诸侯者,取金于府。子贡赎人于诸侯,而还其金。孔子闻之曰:‘赐失之矣。圣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其身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赎而受金,则为不廉,不受则后莫复赎。自今以来,鲁人不复赎矣。’孔子可谓通于化矣。故老子曰:‘见小曰明。’”〔3〕其中,“见小曰明”与“非独适其身之行也”的评价和前两者大致相同。

以上可以看出三个文本对故事的评价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孔子能见微知远、明察秋毫;二是说子贡赎人让金的行为与子路受牛的行为相比,不利于这种善行的推行。同样两件救人的事,为何孔子对子贡和子路的评价会截然相反?为何孔子的评价与普通民众的评价完全不同?笔者认为,可以从中西方两个不同的视角进行解读。

二、基于中国的分析视角

1.道德境界:子贡让金为何造成止善

子贡赎人让金和子路拯溺受牛的故事,凸显了个体德行与社会伦理之间的张力。从个人道德层面来讲,子贡赎人让金,救人不求报酬,这体现他廉洁无私的高尚品德;而子路拯溺受牛,在道德境界上显然不如子贡高尚。然而,孔子对二者的评价却出人意外,并没有赞扬子贡与批评子路,而是恰恰相反。为何孔子的评价与普通民众的认识相反?这是因为孔子能够以小观大、以近观远,普通民众从个人道德层面的视角只能注意到子贡和子路的行为产生的当下影响,而孔子则站在更高的层次从社会伦理层面来进行考量,即个体的行为对社会伦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说苑·政理》讲到“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由此可以想到,赎人者大多是贫穷的人家,如果他们赎人后不领赏金便会难以生存;但如果赎人后领取赏金,与子贡的行为相比,又会背负不廉不洁的丑名,这样这种赎人的善行就无法延续。正是基于子贡让金而止善,子路受牛而劝德,孔子才如此评价。

个人道德与社会伦理并非完全冲突,从孔子对子贡行为的评价可以看出,儒家始终坚守“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立场,个人的成长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关,个人只有在社会这个大集体中才能谋得全面的发展,因此,个人在谋求发展时始终要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发展,在落魄时要懂得修身养性,在发达时则要兼济天下。《大学》阐述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修养理念,强调修己是治人的前提,修己是为了治国平天下,这表明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发展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我们要体悟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的修身之道,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道德境界,从亲亲到仁民,从仁民到爱物,将人、己、家、国贯通一体,实现小我与国家的统一。

2.道德标准:典范高标能否沦为基准

道德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道德高标,即利他或自利利他的行为;中间层次是道德基准,自利但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最低层次是道德缺失,损人利己的行为。子贡和子路的行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从是否自觉救人来看,子路主动营救落水的人属于道德高标,子贡按照鲁国法律要求赎回本国的奴隶属于道德基准;但从是否接受奖赏来看,子贡让金不求回报是道德高标,子路拯溺受牛取之有道是道德基准。道德基准是约束个体道德行为的底线,因此,个体的行为一般只需要符合这个基准,没有必要要求人人都做圣贤之人,追求遥不可及的道德高标;但是对于个别追求道德高标的人我们也不应该批评,追求何种层次的道德是个体自由的价值选择,对于这种追求道德高标的行为社会应该鼓励和支持,发挥其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只是这种追求道德高标的行为只适合个人,不能随意将它上升为社会个体都应该达到的基准。

由此我们不得不思考“道德典范”的作用。社会树立道德典范往往是想鼓励人们进行效仿,然而却常常事与愿违,这不是道德典范自身的问题,也不是不应该树立道德典范,而在于我们树立典范时宣传的内容和采取的方式。例如我们宣传子贡主动赎人还是赎人让金,这对社会的引领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可以鼓励其他人也主动去赎回本国的奴隶,而后者就会使得普通民众不愿意去赎人。对子路形象的宣传,我们是只宣传他道德高尚的一面,还是也不回避他不完美的一面?道德榜样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完美的神,榜样离我们越近,发挥的效果也就越好。道德典范在社会中的引领作用,是鼓励而非强制个体积极向其靠近,社会对个体的道德要求应该具有层次性,“道德基准”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循的底线,而“道德高标”只能是个体的自由选择,可以达到也可以不达到,社会只能鼓励个体但不能强制个体去追求高尚的道德。

3.道德成本:义利取舍如何诱导从善

在孔子的义利观中,君子和小人是有区别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肯定人人都有对富与贵的欲求,只是在面对道德选择时,如何进行取舍将人分为了君子和小人,把道义作为首要价值的是君子,把利益作为首要价值的便是小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君子应该见利思义,不唯利是图,以正当的途径获取利益;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重义轻利,不做损人利己之事。任何道德行为都需要付出道德成本,在行善事的收益和成本之间,君子可以自觉居仁由义,由仁义行,但是对普通人而言,由于他们的德性不如君子那般高尚,还达不到自觉选择行善的层次,因此,需要以利诱之从善。

道德成本,是我们行善或不行善所必需付出的成本。由于任何道德行为都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因此,才会有行为主体因不愿承担成本而做违背良心之事。子贡和子路在救人后对物质奖赏的态度完全不同,这不只是德性高尚与否的问题,也与二人的家境和需要付出的道德成本相关。赎人需要自己先垫付赎金,这就要求赎人者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恰好子贡家境殷实,擅长经商之道,为孔子弟子中的首富,因此,他能有钱垫付赎金,并且救人可以不求回报。而子路救人直接关系他的生命安全,在救人的过程中自己也有溺水死亡的可能,并且子路早年家境清贫,曾为亲负米,一个为生计发愁的人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后,接受别人的奖赏又有何不可?我们大多数人都是像子路一样的普通人,我们的经济条件并不允许我们长期做善事不求回报,当道德成本支出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宝贵生命时,我们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平衡的道德成本和收益才能带来持久的善行。

4.法律道德化:鲁国之法为何被忽略

细看故事,可以发现三个文本在评价时都忽视了“鲁国之法”,没有看到子贡赎人让金的行为违反了鲁国的法律。与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赏罚严明不同,儒家虽不主张以法治国,但是也不否认刑法对治国的作用。《礼记·乐记》中有“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4〕礼、乐、政、刑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礼用于引导人们的心志,乐用于调和人们的声音,政用以统一人们的行动,刑用于防止人们做坏事,各司其职才能治理好国家。“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论语·子路》)。儒家从仁出发,更重视礼乐的教化作用,刑罚只是外在的约束,需要以教化为基础,仅仅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儒家提倡以德治国,以刑辅之。

子贡的行为违反了“鲁国之法”,但是孔子批评子贡违法的思维并不同于法家,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严刑峻法,子贡违反鲁国之法就应该受到惩罚。然而,孔子并没有直接批评他违反了鲁国之法,而是从道德的视角批评他的这种行为不利于他人效仿和社会推行,难以达到“劝德”的效果。孔子看到的不仅是法律的规约作用,更是法律所蕴含的道德价值。鲁国专门立法奖励赎人者,是统治者仁政爱民的体现,而子贡仅站在个人角度考虑问题,忽视了统治者立法的深刻用意。这是儒家用道德统领法律,即“法律的道德化”的体现。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概念,就修养来说,仁是私人道德;就实践而言,仁是社会规范与政治原理。孔子之仁实则融规范与政治于道德之中,置道德于规范与政治之上,将规范和政治道德化,从仁人、仁政到天下归仁,构建起儒家的道德大厦。

三、基于西方的分析视角

1.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

亚伯拉罕·马斯洛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是由各种高低和次序不同的需求决定的,这些需求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前四种需要属于缺乏型需要,个体只有得到这些需要才会感到舒适,而最后一种自我实现的需要属于成长型需要,主要是为了个体的成长与发展。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我们可以将人的需要划分为由低到高的五个层次,构成激励机制。奖励属于尊重层次的需要,它满足了我们自尊和尊重他人的要求。从助人者角度来看,子路在助人为乐之后,得到了受助者的肯定和感谢,这可以激发子路再次助人为乐的动机;相反如果子路在助人为乐之后,没有得到受助者的肯定和感谢,则会伤害子路主动做好事的自尊心,弱化子路主动助人为乐的动机。从受助者角度来看,如果溺水者在被救起后,以奖赏等形式肯定和感谢子路,也满足了溺水者尊重子路的需要;如果溺水者在得到帮助之后,不接受甚至否定子路的劳动成果,不仅是不尊重他人也是不够自尊的行为。然而,像子贡这样助人为乐而不领赏金的人,他的需要层次与大众有所不同,他追求的是自我实现,想要最大程度地发挥个人能力,完成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事。一般说来,普通民众助人为乐大多是基于尊重的需要层次,所以我们有必要主动奖赏别人和接受别人的奖赏。

2.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

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即“激励保健理论”,认为引发个体行为动机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因素,二是保健因素。前者是让个体感到满意的因素,它的增加能够提高个体的满意度,并起到激励作用;后者是造成个体不满的因素,它的改善只会减少个体的不满,而不会激励个体的行为。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应正确区分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因人施策才能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子贡和子路的情况不同。鼓励他们行善的举措自然也就不同,子路家境贫寒,在冒着生命危险营救起溺水者之后,被受以贵重的牛是对他助人为乐行为的充分肯定,这能够给他带来较高满意度,并以此激励他继续助人为乐,对于社会大多数的普通民众而言也是这样,适当的奖赏可以提高他们助人为乐的积极性。但是子贡家境富有,对他而言赎金并不算昂贵,而且赎回本国同胞也是义务,赎人只是举手之劳,因此,没有必要领回赎金。领取赎金反而有损他无私的高尚品德,不仅不能起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带来相反效果,对其进行激励需要满足他精神层面的需求。因此,在给予别人奖励时应当注重个人差异,针对不同的人实施不同的激励策略。

3.斯金纳强化理论

斯金纳认为,个体发生某种行为是由于强化作用的结果,强化在其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这里的强化指对一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奖励或惩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这种行为再次发生的频率。强化又分为两个方面,正强化就是随着刺激次数的增多这种行为也随之增多,而负强化是指随着刺激物的增多这种行为反而减少,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奖励都可以使行为得到强化,过度的奖励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奖励应该适当,及时强化良好的行为,并反馈强化的结果。子路拯救溺水者的行为得到了溺水者的真心感谢,这是对子路助人为乐行为的第一次正强化,随后孔子对他受牛行为的高度认可,是对他助人为乐行为的第二次正强化,两次正强化有利于提升子路继续助人为乐的动机,涵养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此外,孔子对子路行为的认可也给普通民众带来了正强化效果,在做善事之后获得一定的回报并不可耻,这有利于社会大众进行积极效仿,形成一种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孔子对子贡让金行为的批评,给予了子贡负强化,这就会使得子贡不领赎金的行为逐渐减少,同时也让他明白赎金背后的社会意义。

四、故事启示

1.奖赏合宜:满足需求,激发动机

无论从中国的视角还是从西方的视角来看,奖励都应该因人而异,注重个体差别和奖赏带来的社会影响。当我们想要肯定某种道德行为并希望这种道德行为再次发生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者的身份、地位等因素,抓住行为者的真正需求,给予满足行为者需求的奖励,增强他再次产生这种道德行为的动机。如果奖励没有满足他真正的需求,则难以起到激励作用。同样,当我们想鼓励社会大众对某种道德行为进行仿效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大众的整体情况,抓住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只有满足他们的普遍需求才能达到劝德的效果。在给予奖赏时,还应该注意丰厚程度适宜,太过可能会让一部分人产生依赖感,助长社会功利主义风气;不及又可能会打击行动者的积极性,降低再次行善的主动性。因此,只有合宜的奖赏才会发挥良好的激励作用,鼓励个体继续行善和塑造淳朴的社会风尚。

2.接受合义:诱导仿效,推广善行

乐于接受受助者合宜的奖赏,这并不与我们廉洁无私的传统美德相违背。廉洁无私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应该机械地遵循,也并不适宜无差别地推广到每一个人。我们可以鼓励个人追求廉洁无私高尚的品德,但不能把这种道德高标推广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基准。接受奖赏并不代表品行不好,奖励取之有道便应该得到肯定。奖赏是对我们付出的肯定,接受别人恰当的奖赏,反而会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积极的影响。对个人而言,这不仅有利于肯定助人者的行为,鼓励助人者持续行善,也能够使受助者从中懂得感恩,不把他人的付出当作理所当然;对社会而言,有利于以利诱导社会大众积极效仿,达到“劝德”的效果。是否接受他人的奖赏,个人不仅要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更要站在社会的视角来思考,避免个人的欠妥行为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而社会既要鼓励个人追求高尚的道德,也要考虑道德榜样的劝德功能,避免完美榜样带来的止善效应。

3.评价合道:经权相济,持守大道

儒家思想注重经权之道,不同于西方把道德看成是普遍的法则,忽略行为者的主体性。经指对社会规范的恪守,权指在具体情境中的权衡变通,经权之道体现了儒家思想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孟子·尽心上》)。经与权不可偏废,适中的选择就是一种权变,如果没有权变就难以实现适中,执中有权才能达到道德实践的最高境界。在实际生活中常会遇到具有道德张力的情境,如果简单地按照社会规范来处理,则会有违道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打破社会规范的常规约束,权衡变通才能符合最高的道和体现真正的德。因而权虽然反经,但却是在特殊情境中遵循道的更高体现。人是道德的主体,具体情境中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离不开人的主体性。如果缺乏人的主体性,道德则会沦为普遍的外在约束,丧失灵活性和生命力。道德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注重经权之道是中华传统道德尊重人性、持守大道的鲜明体现,也是其始终保持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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