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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债券发展问题研究

2020-03-03张少岩

绿色财会 2020年8期
关键词:债券市场债券绿色

张少岩

○枣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一、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及分类

自2016年起,我国正式步入绿色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阶段。绿色债券的发展必然离不开一套合理完善的规定,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绿色债券认定标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2020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共列出了6大类项目,分别是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六大类,并在每一个项目之后都附加了详细的说明与界定条件,覆盖广泛,为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和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为我国绿色债券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绿色债券的发行市场现状分析

自2016年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正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来,绿色债券的种类也趋于多元化,新的发行方式也在陆续出现,虽然目前仍以绿色金融债券为主,但类似于绿色企业债券、绿色熊猫债券等业务也陆续在绿色债券市场上出现。

201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仍为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场所,共有58支绿色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为1443.9亿元;交易所市场上共发行了33只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为376.5亿元;跨市场以及银行间+柜台发行方式,发行绿色债券分别为17只、2只,发行规模为171.8亿元、70.0亿元。根据中债资信提供的数据,2019年上半年,我国共发行了100只绿色债券,总发行金额达到1432.91亿元。其中,绿色公司债券是我国目前绿色债券市场的主力军,2019年上半年发行规模高达410.9亿元,占绿色债券市场发行总额的29%。与此同时,非金融企业的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绿色熊猫债等债券的发行占比虽然相对较小,但较2018年有所上升。

目前,我国有24只绿色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投放到清洁能源领域,是我国现在最大的投放领域,其中以风能和太阳能为主,有17只绿色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投放到清洁生产领域,14只投向了污染防治领域。在发行期限方面,2019年,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平均期限为4.92年,绿色金融债平均期限为3.42年,清洁能源项目的绿色债券平均发行期限为4.77年。

三、我国绿色债券存在的问题

1.结构简单,融资来源单一

目前在国内市场发行的绿色债券有三分之二是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更有近半数的债券是由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这说明商业银行是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最大推动力量。而绿色债券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发行的比重只占十分之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进一步了解,也造成了绿色债券在普通民众中的低关注度,使得绿色债券的融资来源过于单一。

2.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

信息披露一直受到国际市场的重视,然而我国现行的标准中并没有对信息披露做出相应的严格规定,对债券存续期间的资金流向、环境效益回报和绿色项目进度等信息没有完善的跟踪披露制度。我国现在所发行的绿色债券中仍有3%绿色债券的资金用途是不明确的,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将有损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甚至会使投资者对我国绿色债券失去信心,对我国绿色事业的发展有着难以估量的损害。

3.认证标准缺乏国际认同

在绿色项目的分类上,虽然大部分的项目种类国内国外趋于统一,有很大的相似性,例如可再生能源、水、空气、土壤污染、节能减排及交通运输项目等,但是在某些项目上,出于国家制度及实际国情的不同,我国对某些领域的绿色界定与国际标准有着一定的差异。到2018年为止,我国所发行的绿色债券中仍有将近三分之一的绿色债券不被国际市场认可,这一点将会导致我国三分之一的绿色债券可能会被国际市场排斥,不利于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加剧资金来源单一的情况。

四、我国绿色债券发行市场发展的对策

1.推广绿色债券,扩宽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日渐提高,我国在环境问题中所承担的国际责任也日渐增多。为了对环境治理做出表率,我国大力发展绿色债券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加大绿色债券的推广力度,使除了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外的普通投资者进入绿色债券市场,才能加速绿色债券的发展,使环境问题得到更好地治理。为了吸引更多的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我国可以推出更多更完善的激励制度和优惠政策,降低发行人的发行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发行人发行债券。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所以普通投资者难以有接触。我国要抓紧建立适应的鼓励机制与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发行方在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发行,并在民间大力推广绿色债券,使更多的民众了解绿色债券,发掘更多的潜在投资者,这对改善我国绿色债券发行市场的结构,改善社会资源合理分配有着重要意义。

2.加强对绿色债券存续期间的监管

在国际市场上,强调了绿色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在我国的目录中并没有对信息披露有严谨要求,缺乏债券存续期间的监管可能会导致债券筹集到的资金用于相关绿色项目以外的用途,使“漂绿”行为有机可乘,将导致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不信任,这对绿色债券健康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存续期间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任务。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够更清楚地表现出绿色项目的环境收益以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提高社会认可度、吸引潜在投资者有着积极作用。

3.统一认证标准

我国应该加快能源产业的转型升级,努力与国际市场的认证标准相吻合。目前我国仍处在发展阶段,在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应使我国的绿色债券认证标准与国外的标准相吻合,以得到更多的国家的认同,吸引更多的国际资金流入,帮助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快速平稳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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