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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监察御史的选任方式与为官履历

2020-03-03黄心瑜

理论界 2020年9期
关键词:翰林院御史嘉庆

黄心瑜

“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核本省刑名”,〔1〕是清代都察院监察御史的职能。监察御史一职对于打击官场贪腐、维持政治清明有重要意义。雍正皇帝的上谕“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关系甚重,欲正人心、端风俗,必自科道始”〔2〕,明白无误地揭示了监察御史在清代官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如此重要的官职,怎样的官员堪当此任?

关于监察御史的选任及其履历,学界已有相关研究。李光辉简略介绍了在京考选和“行取”两种选任御史的方式,以及科道官人选的限制规定。〔3〕关汉华进一步细致地总结了清代科道官考选注重个人品德、文化素质、从政经历,拒绝捐官和回避制度严格等特点,并认为科道考选制度较为完善。〔4〕对清代都察院监察官的仕途做过最为详细考证的当属汤吉禾,在其1932年写成的博士论文中,汤吉禾博士对1644-1910 年间曾出任都察院监察官的官员前后任官制均按年份予以统计。〔5〕此外,焦利的博士论文以专门章节梳理了顺康雍乾科道官考选的规章制度和回避规定。〔6〕上述研究多从制度层面总结科道官选任的基本特点,对于选任流程以及实际上科道官群体究竟如何并不关注。本文将从监察御史的选任方式和监察御史群体的出身、年龄、为官履历等方面展开分析,并且进一步探讨这些特点和监察御史制度设计之间的关系。

清代监察体制的多项重要变革发生于雍正朝及之前,都察院内下属各道设置也在乾隆年间趋于稳定。本文于是选取嘉庆前十年的监察御史群体作为考察对象,这样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间隔内,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样本内部的同质性,以更好地探究考察对象所具有的特点和制度之间的关联。本文第一部分将简要回顾清朝历代御史选任规定的变化,第二部分则以嘉庆元年至嘉庆十年被选拔为监察御史的官员群体的为官履历的三个维度:出身、前任官职和取得功名至成为御史的年限进行考察。在前两部分的分析基础上,文章最后一部分就御史选拔机制和选上官员的群体特征与清代监察制度和作为背景的权力结构相联系,揭示制度背景、制度设计和制度中的人之间的互动。

一、监察御史选任程序

本文所考察的“监察御史”,即清代都察院的十五道监察御史。十五道监察御史在顺治元年设立,至乾隆十三年为定制。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因为级别和职责有所不同,均不在本文考察范围之内。依照乾隆十三年定制,都察院十五道均设置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品级为从五品。他们主持各道事务并掌管印信,也称“坐道”。掌印之外的监察御史各道人数不同,但大体上每道满、汉各三员,少则每道满、汉各一员,他们协助掌印官,也称“协道”。十五道基本依省制建立并分察各省事务,同时还分工稽查京内部院,比如河南道分察河南省刑名,同时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衙门和五城御史。〔7〕各道之间亦有差别,人数较多的道为要职,稽察关键部门或负责重要区域,如河南道和江南道,反之则是相对清闲。

被准许考取御史的官员范围,在顺治元年和顺治三年的上谕中已作出限定,在京内各部郞中、员外郎、主事,大理寺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书科中书,行人司行人,内院中书,国子监博士等官员,京外被举荐的知县均可以考选御史。〔8〕顺治十二年,内院中书被停止考选资格。根据康熙三十九年上谕,翰林院官员若堪当重任,也可以由翰林院学士保荐。〔9〕在外知县的考取资格在康熙四十四年御史黄秉中上疏后变更为,知县须升六部主事后才可以参加御史考选。〔10〕雍正皇帝也认为知县“行取”会有弊端,这些知县熟知地方官场情况,成为御史后可轻易弹劾督抚,而他们必须由督抚保举,两者之间实有矛盾之处,“行取”制度后来就比较少实行。〔11〕至乾隆年间,知县行取被用行禁止。于是,乾隆朝后御史选任的候选人范围基本稳定,限于翰林院编修、检讨,六部郎中、员外郎和内阁侍读。

在满足一定资格之外,御史考选还有各种限制。康熙十九年规定非正途出身的官员不能考取御史,康熙二十年限定京官三品以上及总督巡抚子弟不准考选,乾隆十三年又进一步推行省籍回避,〔12〕嘉庆年间则对出任御史的官员作出年龄上限为六十五的年龄限制。〔13〕

此外,满汉御史考选方式略有差别,满御史不须参加考试,而汉御史则必须通过吏部组织的考试方能获得引见机会。〔14〕乾隆年间科道考选人选和流程渐趋稳定,大致如下:部院堂官或翰林院掌院保送考试合格(满御史不须考试)吏部带领引见候旨补授。〔15〕

在选取御史的过程中,举荐的部院堂官和翰林院掌院的作用举足轻重,御史补缺的最初候选人由此产生。被举荐的官员,皇帝一概引见。部院司员须由堂官出具考语,由堂官引见。作为保送人的部员堂官与各省督抚,与被保送的官员共担责任。若是保送当中有不当之处,保送人会被议处。在此引见模式之下,部院堂官和翰林院掌院的作用非常重要,长官提供的考语信息会对皇帝的判断产生实际影响。

对于将被记名的某位官员派至某道,吏部和都察院是主导机构。从康熙元年都察院的上奏,可见都察院和吏部的分工:

凡有御史缺岀,吏部将应补各职名开列过院,臣衙门将某人派给某道移咨吏部题补。今查得,凡升授官员既系吏部职掌,以后凡御史缺出,臣衙门只将道衔先后开送过部,应听吏部将应补之人按缺题补。〔16〕

康熙元年以前,在御史有缺员时,都察院对于院内将某官员派至某道尚有建议的权力。康熙元年之后,都察院仅负责将所缺员的各道名告知吏部,此后题补进程全由吏部推进。吏部拟定由某官员补授某道,并带领引见,权力甚大。相较而言,都察院仅有奏明缺员的功能,在御史考选的过程中实际处于边缘地位。

皇帝把握御史考选的最终决定权。在御史考试环节,考试题目由吏部请示,皇帝钦定。引见之时,拟任御史以二三十人为一班,由堂官或吏部官员带领觐见,每位官员的履历单上会有年龄、籍贯、现任官职、拟任官职等信息。御史考选实行差额引见,引见和录用比为三比一。〔17〕皇帝选定的官员会被记名,并交与吏部。〔18〕如果皇帝认为此人品行有亏或者才能不足以胜任,此人即被除名。若是初次被引见不被记名,此员不会再有被引见的机会。乾隆年间被保送的官员翟槐,乾隆五年经引见未被记名,五十八年又被保送。乾隆皇帝认为其用人不豫存成见,也不希望大臣以此沽公正之名,于是立下此规定。〔19〕

于是,在御史选任的程序上,部院堂官和翰林院掌院负责荐举有才能的官员,吏部负责组织考试、拟任和引见,在引见之后决定权握在皇帝手中。御史选任机制之严格、规则之严谨和皇帝的重视,均充分体现御史在清代官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出身、前任官职和候选年限:以嘉庆年间149位御史为中心

在严格的考选之下,被记名录取的监察御史群体的为官履历是怎样的?本节将从出身、被任命为监察御史之前所任官职和候选年限三个维度对获得御史任命的官员展开分析。以嘉庆元年至嘉庆十年《国朝御史题名录》之上的149 位监察御史为样本,其中满御史64 员、汉御史85 员,将是本节分析的主要对象。

1.出身

从御史的出身方面看,满御史和汉御史大相径庭。御史考选对满御史的要求相对较低,这也与清代重视满人的“首崇满洲”政策相关。〔20〕对满御史而言,对汉御史的“正途”出身的限制并不适用,他们也不须经历考试的环节。满御史当中鲜有进士出身者,在嘉庆元年至十年的64位满御史当中,进士出身者为零,生员、监生和禀生出身者也仅有11 人。这与汉御史相比较,差异显而易见。

另一方面,出身对于汉御史则十分重要。85位汉御史当中,80人出身进士,其中4 人为当年榜眼。余下5 人为举人出身。可见,“正途出身”,甚至是进士出身,会是成为汉御史的前提。

2.前任官职

比起出身,为官经验在御史选任当中更为重要,前者仅仅使得官员拥有成为御史的可能性,后者则是成为御史的必备条件。康熙七年上谕所言:“科道行取,原因亲民之官,谙悉民间利弊,得以据实指陈,有裨政治。”〔21〕此上谕中可见从政经验对于监察御史选任的重要性,康熙皇帝认为只有熟悉官场事务的官员,才能直陈利弊,方有益于政治。

汉御史的出身绝大部分为进士,极少数为举人,两种出身的为官路径实际上判若两途。进士除状元、榜眼和探花外,于殿试传胪后进行朝考,朝考入选者成为庶吉士,入翰林院教习,未入选者则被授官,多为部院主事或者简缺知县。庶吉士三年考试散馆,考试优胜者“留馆”,即留在翰林院任编修或检讨,其他或出任六部官职,或派往外地为官。而举人则须经过拣选、考职或大挑,方得授官。〔22〕以上两种为官路径揭示的是进士和举人的普遍情况,这使得嘉庆元年至十年85位汉御史在成为御史前的职位变得容易理解。

在此十年间,85 位汉御史全部来自京内六部和翰林院,均为五品或七品的官员:其中36 人来自六部,职位是正五品郎中;9 人为从五品六部员外郎;29人是正七品翰林院编修;12人是从七品翰林院检讨。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汉御史均来自翰林院和六部,来自六部和翰林院的人数相近。翰林虽然品级不高,名臣大儒却多起于翰林院,进士朝考最佳者进入翰林院,庶吉士散馆之时被认为最好的去处是留在翰林院。至于包括都察院在内的其他去向,皆为下选。朱克敬在《翰林仪品记》中写道:“翰林入直两书房(上书房职,授王子读;南书房职,拟御纂笔札),及为讲官,迁詹事府者,人尤贵之……其考御史及清秘堂办事者,年满则授知府,翰林常贱之,谓之转狗洞。”〔23〕于是,因为御史多出身于进士,而进士尤贵翰林,御史多由翰林院迁出,也不足为奇。

六部是另一个产生众多汉御史的来源,原因大致有二。首先,在选任御史时,皇帝也表现出对六部司员的偏好,如乾隆皇帝就曾一概引见部院司员以简用御史。另外,若是中下级在外官员希望任职迁转回京,六部是很可能会是回迁之地。王志明指出,“京官条规性强、事简、责任轻,地方官灵活性强、事繁、责任重,雍正、乾隆等皇帝在用人行政时更重视地方官的人选,他们往往将能力差的地方官内用,或将朝官视为外官的考察阶段”。王志明在对雍正朝地方官迁转回京的统计中,外省知县进入六部任官是一种通常情况。〔24〕

满御史的来源与汉御史颇为不同,在嘉庆朝前十年的64 位御史当中,32 人成为御史前的官职是正五品的六部郎中,7 人是正五品的宗人府理事官,18人为从五品的六部员外郎,而余下7 人则是正六品的内阁侍读。与汉御史相似,大部分满御史来源于六部郎中和员外郎。主管宗室觉罗之事的宗人府理事官和掌勘对本章、检校签票的内阁侍读也是满御史的重要来源。

在品级方面,监察御史的品级为从五品,和六部员外郎品级相同,比六部郎中、宗人府理事官低半级。比起翰林院编修、检讨和内阁侍读,监察御史品级较高。监察御史多由相近级别的中下层在京城供职的官员调任,虽然品级不高,但其重要性在于权力,“位卑而权重”是通常用于描述御史的词汇。〔25〕

3.候选年限

御史的任职经历在一方面可以体现御史的从政经验,迁任御史之前在京内部门供职是常例。京官多熟悉政令,政令对于御史履职不可或缺。在任职经历之外,为官时间可以从另外一方面展现御史的从政经验。因为满御史大多不具有功名,从取得功名至成为御史的时间无法计算。因此,本文只对嘉庆元年至十年汉御史从成为进士到考取御史的时间进行统计。

嘉庆朝前十年御史从获得进士功名至成为御史之间的平均时间在10年左右。接近半数(41.7%)的进士,在取得功名10 年之内就可成为监察御史,39.3%的官员需要花费10-20年,14.3%的官员花费了20-30年,而4.8%的官员甚至花费了30年以上。当然,从取得功名至成为御史当中的为官历程,不一定是平步青云之路,也有沉浮宦海数十年的故事。

在这85位汉御史当中,从考取进士至成为御史花费最短的时间是5 年,仅有嘉庆己未榜眼苏兆登一人。苏兆登23 岁中举,31岁成为榜眼,之后入翰林院为编修,仅5 年后36岁之时就被选为监察御史,后官至四川按察使,才具颇得皇帝赏识。在苏兆登之外,从进士到御史花费6 年时间的有15 人。这16人均先在翰林院为官而后成为御史,取得功名之后经过较短的时间即进入都察院任职,这是成为御史的快捷方式。

从进士到御史的时间少于20年的官员比例高达80%,这是大部分官员的情况。嘉庆在上谕中指出:“御史究有纠弹条奏之责,若年力已就衰颓,精神迟钝,岂能胜任。嗣后各衙门保送御史,其年岁过轻者固不便率行保列,如年逾耆艾而精力尚强者,仍准保送,以六十五岁为率,过此者不准保送。”〔26〕嘉庆帝设置了65岁的上限,意在选拔年富力强者担任御史之职。若是成为进士以后,历经多年才被保送为御史,年龄上恐怕会与此条相悖。因此,对大部分御史而言,从进士到御史的时间不会超过20年。若是结合举子中式的平均年龄32岁,〔27〕大部分官员成为御史的年龄会在50岁左右。

然而,依然有少部分御史是有浸淫官场多年者担任。如嘉庆元年的江南道御史卫谋,从进士到御史用了35年。卫谋和苏兆登为官的路径非常不一样,卫谋是乾隆辛巳年进士,殿试后被授予江西南昌府同知之职,因为表现卓异,从地方调回工部任员外郎,再转为礼部郎中,嘉庆元年考取江南道御史,此时卫谋已62岁。在担任江南道御史之前,卫谋任职地方多年,表现卓异,谙熟政务,两次被引见。江南道御史负责稽察户部、宝泉局、左右翼监督、京仓、总督漕运,磨砺三库奏销,道中共有八位御史,人数最多,可谓要职。卫谋为官经验丰富,在外地任官之时两次被引见,这是能力卓异的体现,担任此职正是力所能及,在嘉庆帝广开言路之时,卫谋“论福康安贪婪,不宜配享太庙”。〔28〕此后,卫谋再转为吏科给事中。

在时间这一维度,可知监察御史群体当中个体差异很大,这与官员各自不同的为官经历相关。在此群体当中,辗转多处任官者不是多数,而曾在京内其他部门任职、拥有一定为官经验者是大多数。比起熟知地方情况,习知政令被认为对御史而言更重要。

由以上分析可得,嘉庆元年至十年的无论是满御史还是汉御史,都是由品级相差不大的官员转入,可被选任御史的官员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满御史拥有功名者不多,仅有少部分是生员出身。大部分官员由考取功名至成为御史的时间间隔不会太长,成为御史时正处于壮年时期。丰富的在外为官经历不是常例,在京内部院的任职是群体共有特点。于是,有一定为官经验、熟习政令和年富力强是监察御史群体当中大部分个体所具有的特点。

三、“制度”和“人”的互动

清代监察御史的选拔方式与御史群体的为官履历体现出统治者对监察机制和监察官的一种期待。监察御史群体之所以被要求具备一定的为官履历,这与他们所背负的监察职能密切相关。那么,本节将从监察御史制度的背景开始,结合监察御史承担的职能,进一步讨论“制度”和“人”的关系。

在进一步讨论清代监察御史选拔机制和群体特征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监察制度之外的背景。没有一种制度存在于真空之中,御史选拔机制的特点与彼时政治环境和权力结构也息息相关。通常而言,监察制度是皇帝用以控制官僚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肃正纲纪、直陈时弊、纠劾贪恶等方面被视为监察官员的基本职责。管理幅员辽阔的帝国,皇帝需要可靠的官僚组织,并且确保他们的才干和忠诚度。作为统治者,皇帝有自己的基本利益和目标。而在历史官僚社会中,各层级的官僚对于官僚群体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认同,并期待作为一个相当独立的力量谋求某种程度的自主性,形成相对独立的政治形态。于是,官僚的立场与皇帝的意图很可能走向对立面。〔29〕这样的情况是作为帝国的统治者的皇帝所厌恶的。但皇帝并不可能脱离官僚,以一己之力统治帝国,同样也不可能凭一己之力控制庞大的官僚组织。因此,设立独立于常规官僚组织之外的监察机构成为皇帝的不二选择。于是,独立的、忠于皇帝的监察官员一方面给皇帝提供有别于常规渠道的政治信息,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由“耳目”变为“手足”,方便统治者直接插手各类事务。

清代监察官员的职能也主要是“耳目”和“手足”两部分。但是,监察御史仅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部分,清代的督抚在监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乾隆年间督抚弹劾案占弹劾案总量的63.7%,而科道弹劾仅占7.6%。〔30〕总督通常拥有都察院右都御史的头衔,但总督对下属的监察和监察御史的监察并不一样。总督虽然名义上属于独立的监察机构都察院,但总督实际上是常规官僚体制的一部分。总督的监察权力源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权,是官僚体系内部自上而下的监察。若是下属犯错,总督失察,总督也要受罚。作为常规官僚体制内的监察官,总督总揽地方事务,应当是皇帝控制地方的有力臂膀和消息来源,兼有地方“耳目”和“手足”的功能。

另一方面,御史困守京内,地位自然相对下降。清代的御史虽然按省分道稽察,但他们实际上常驻京中。在这样的情况下,监察御史很难成为地方政治斗争的参与者,而只能成为有限政治信息提供者和初步筛选者。换句话说,在一般情况下,清代的御史不会作为“手足”直接干涉政治事务,他们一般而言作为“耳目”存在。以御史的重要职能弹劾为例,清代御史的弹章通常都有一定证据或事例,否则很可能会遭受处罚。弹章会直接送至皇帝手中,由皇帝决定弹劾案的走向。通常而言,一般官员皇帝的回应均是照例交部议处,只有位高权重者的案件才会得到皇帝的亲自批示。于是,御史只提供信息,而由吏部、兵部、刑部等其他部门主持议处。此外,“风闻奏事”在清代不再受到青睐,若是御史弹劾有误或者建言出错,也会受到呵斥甚至惩罚。〔31〕清代监察御史虽然依然是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信息渠道的收窄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变化,在监察职能之上实际上有所弱化,他们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度和个人的忠诚度相较而言更被看重。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清代皇帝对于监察御史的要求是什么?雍正五年上谕就揭示了皇帝对此的态度:“嗣后科道缺出,令各部、院堂官于各属司官内,择其勤敏练达、立心正直者保送。”〔32〕“勤敏练达、立心正直”四字和上文所引的《钦定台规》各项规定,可总结为个人品德和从政经验两个方面。

监察御史选任的程序和御史群体所具有的特点,与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御史选任的程序能够保证御史不会偏离皇帝的要求,具备一定特质。以“个人品德”方面为例,个人品德在御史选任的程序中十分受重视,在御史选任程序上,履历清白、部院堂官或翰林院掌院保送、皇帝引见是对御史人品把关的三道防线。从群体特点而言,大部分御史从取得功名到考取御史经历的时间并不长。如果去掉考取功名到实授官职的等候时间,实际为官的时间就更短。而御史又从事务规则性相对较强的京官中间选任,相较而言经验不会太丰富。因此,对清代的御史而言,为官履历清白比经历丰富更重要,皇帝更为强调的是忠诚度。如上文所述,清代的监察御史主要履行“耳目”之职,皇帝更为看重监察御史出于忠诚而弹劾建言。在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两者之间,清代的皇帝更重视监察御史信息的准确性,而信息准确性则由“耳目”的个人品德加以担保。

在“个人品德”方面另一值得注意的要点是“敢言”的特质。如康熙在上谕中所言:“言官言事,鲜非无因,意所不欲,即行弹劾;倘遇势要之人,纵知其贪秽,亦不肯纠参,总由心术不正之故。若言官正,则外吏自不敢肆行贪婪。”〔33〕品德高尚和敢于言事弹劾,有时并不重叠。当然,若是个人品德有瑕疵,御史谏诤弹劾的权力可能会被滥用。监察御史只有不惮于权势,直言无讳,方可起到监察百官、修明政治的作用。因此,在监察御史群体中官场新秀和老道能吏并重,履历光鲜的新秀通常会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气势,而官场老吏则可凭借经验一矢中的,两者均有“敢言”的特质。

“为官经验”是选任监察御史的另一重要维度。监察御史选任规则从正面禁止了无经验的初仕官员考取御史,可见经验对于御史一职的重要性。但是,对经验丰富的程度,清代监察御史的要求并不高。从监察御史群体中可见,上文所提及的嘉庆元年江南道御史卫谋和嘉庆九年陕西道御史苏兆登为官经历就大相庭径。此二人可以代表两个界限并不清晰的团体,苏兆登在成为御史之前仅在翰林院任职五年,而卫谋在成为御史前在京在外均有多年任官经历,老道精明的能吏和初露头角的新秀同样受青睐。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拥有在京内部门的为官经历是监察御史群体的共同特点。若是在外知县,还需进入六部成为主事历练,方能考取御史。这样的经历与监察御史的制度设置是相关的,监察御史在分省道稽察之外,还负责稽察京内某些部门,各道不一。如果官员曾在京内各部院任职,熟悉部院工作方式,也能更好地进行监察工作。另一方面,之所以对监察御史的选任没有在外任官经历的硬性条件,甚至后来废除知县直接考取御史的资格,与总督主理地方监察事务有关。既然监察御史不是地方监察的主要力量,也无须要求全部监察御史谙熟地方官场之事。

监察御史的特点,与清代监察御史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背景密切相连。制度安排不同,合乎制度需求的人员也不同。在清代的背景下,由于总督崛起成为地方监察的主力,监察御史更多履行“耳目”一职,主要为皇帝提供多样化的政治信息。但由于监察御史多在京内,地方信息来源有限,更多是京中官场上的见闻。于是,他们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本人的忠诚度在此机制下更被重视。这也是监察御史群体具有出身正途、履历干净和年富力强等特点,且必须具有在京为官经验的原因。

本文考察监察御史选任的程序和为官履历,以探讨两者之间以及更广阔的背景之间的关联。在一定程度上,监察御史群体所具有的特点源于制度的需求。而另一方面,只有选拔出合乎要求的人员,才能推动制度顺利运行。制度运转顺利与否当然也不仅与制度中的人有关,这与制度安排本身、制度所依附生长的政治背景及权力结构也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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