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现代化中的乡村治理制度权威建设
2020-03-02田梦霞
田梦霞
摘要:从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乡村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如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能有效融合,乡村治理制度本身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等。只有不断优化权力机构,增加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实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融合,才能有效实现乡村治理。
关键词:乡村治理 制度权威 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2-0217-02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乡村治理是我国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探索有效的治理方式是当务之急。
一、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设的时代价值
制度权威在乡村治理中所起的作用是使治理过程与乡村公共利益更好地契合,整合各主体的利益,减少冲突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1.有利于维持乡村秩序的稳定
我国正处于大变革,大发展时期,社会变革意味着旧有的治理体系、利益格局被打破,只有建立公平有效的制度,才能实现乡村治理[1]。首先,制度权威建设能够稳定社会成员情绪。在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下,乡村成员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方面都非常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利益格局的打破,又会使多元利益主体相互抢占利益,各种矛盾一触即发。其次,制度权威建设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度权威作为独立于社会成员的客观标准,能够最大程度地化解乡村成员之间的矛盾,使人们都够切实感受到公平公正,增强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信任感,利于乡村社会有秩序的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平衡乡村各主体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各主体的政治参与能力及利益博弈能力也不断提高。但是,乡村资源又是有限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想在利益格局重新形成中占据优势地位、抢夺尽可能多的资源,这时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矛盾冲突充斥整个乡村社会。制度权威的存在,可以尽最大可能地整合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在中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过程中,使乡村成员的个人偏好上升为乡村决策。制度权威在乡村治理转型时期对整合乡村多元要素,维持乡村和谐稳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有利于实现乡村的善治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地方层次不断实现善治和长远的发展[2]。乡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制度的权威性建设。所谓制度权威,是人们愿意在制度规范内去实施自己的行为,即社会成员对制度规范的认同感。
制度作为一种独立于个体之外的标准,可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乡村成员,使之易于认同。同时可以约束他们的行为,平衡乡村成员之间的利益。同时,制度权威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乡村治理的成本与治理风险。制度规范通过有关行为规则的治理框架,渗透到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维持着乡村的治理体系。
二、乡村治理制度权威缺失的原因
我国乡村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在制度建设的量上已经有了很大积累,但是在制度权威建设上,即在制度的质上有很大欠缺,这种缺失有内外部的原因。
1.各相关监管主体监管不到位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间监管不到位。各监管主体监管缺失:首先,各监管主体因为主观原因而在其位不谋其政,对于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没有意识到自己本职工作的重要意义。其次,客观条件的不成熟使监管主体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监管权力。我国在监管方面的惩戒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等各种配套机制的不完善,使各监管主体不能更好地监督,从而导致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偏差。
2.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能有效兼容
非正式制度是指约定俗成的、内生的制约人们行为的风俗习惯,道德观念等。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缺少严格的规范,表现为自发的、自主的、非强制性的、潜移默化的且深入人心的。[3]而正式制度是我们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范,使其上升为制度高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与非正式制度相比,更具合法性,且具有强制性。如果政治制度能够很好地与非正式制度契合的话,制度权威便能够很好地彰显出来。相反,如果政治制度与人们约定俗成的思想观念、利益相违背,就很难得到有效落实,制度权威也会大打折扣。
3.乡村治理制度自身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制度受特定时间的约束。制度具有权威性,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是制度的稳定性。如果一项制度朝令夕改,那社会成员不可能认同这项制度,制度难以具有权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制度的创新。
其次,制度也会受到特定空间的限制。从国内情况来看,同一个制度,在不同地点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方效果会有很大的不同。如东西部的对比就是非常明显的,有些制度东部人民是充分认可的,而西部人民是不太认可的,甚至造成了东西部差距越来越大,这也充分说明了制度本身会受到空间的限制。
三、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设的方法路径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在设立制度的同时,更要增强制度权威,这是相关主体在构建制度体系时应考虑的问题。
1.完善权力结构关系,增加政府系统内部协调
在乡村治理中想增强制度权威,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可以从横向、纵向两个纬度上来对权力结构进行整合。横向上,构建整体性政府,改变权力碎片化的现状。着力理清各部门的职责关系,形成各横向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体系,为乡村治理打下良好的基础。纵向上,对制度系统进行整合。要想乡村治理得到更好的发展,纵向上,顶层设计,中层设计及底层设计的配合是十分关键的。增强乡村治理权威,首先要在顶层设计上形成严格规范,这样才能为政策落实到中层,基层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要完善配套制度,整合上中下制度设计。
2.加强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加大参与力度
想在乡村治理中树立制度权威,要加强村民治理主体间的沟通,也就是要做到积极的回应。所谓回应性原则是指系统制度设计可以敏锐地回应乡村治理的需求。随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乡村成员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他们也越来越渴望获得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权利与机会。乡村治理网络的出现,意味着各乡村治理主体都渴望在乡村治理中获得一定的权利与利益。以往政府制定治理规则的局面,随着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而有所变化,后者需要在利益博弈中不断获取有利地位。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我们想要多元利益主体认同政府国家的制度,就必须在承认各主体的利益需求的同时,尽量整合各主体利益,并给予一定回应。
3.加快制度创新,整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在乡村治理中,应该加大制度创新,增加制度的供给,让制度建设紧跟社会发展;而增加制度供给的一个关键方法就是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加以整合。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具有长期稳定性,仍为当今所用。非正式制度虽然缺乏合法性,具有自发性等特点,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與乡村成员的利益更为契合,更能反映基层群众的呼声,我们应该汲取其合理成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建立起一个以正式制度为导向、非正式制度为补充的动态开放系统。
参考文献:
[1]刘建伟.新制度主义对国家治理制度化的启悟[J].辽宁大学学报,2009(1).
[2]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35.
[3]李松玉.制度权威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53,16.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