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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学术评价政策的演进与展望

2020-03-02毋改霞祁占勇

大学教育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评价主体学术研究评价标准

毋改霞 祁占勇

摘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学术评价政策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与调整,其变化大体表现为初步发展期、恢复调整期、彷徨变革期和完善挺进期四个阶段,呈现出从单一标准到多元分类、从行政主导到多元主体、从不完善到规范有序的变迁特征,极大地推动了學术研究领域的蓬勃发展。然而,实践中仍存在评价标准简单化、同行评议形式化、反馈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此,新时代学术评价政策仍需注重学术性与思想性的统一,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强化多元评价,秉承程序公正,促进评价理念的科学化、评价标准的分类化、评价主体的专业化与评价制度的法治化,从而切实保证评价活动的公正、精准与高效,推进扎根中国大地、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评价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学术评价政策;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评价程序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717(2020)01-0080-09

学术评价是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具有导向与激励功能,是学术活动的风向标。学术评价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评判学术研究成果价值的系列政策文件,是学术评价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评价活动的合理开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价政策的科学设计。良好的学术评价政策能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与透明性,激发被评价者的积极性,引导被评价者合理的价值取向与行为方式。当前,我国学界存在的学风浮躁、学术失范、近亲繁殖等乱象,诸多学者将其缘由归结为学术评价政策的不科学,因而学术评价政策的改革愈来愈备受关注。由此,回顾并分析学术评价政策的历史演变,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对于净化学术风气、树立科学精神、促进学术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术评价政策的变迁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学术评价政策的制定,围绕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程序等关键因素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此为主线,结合学术研究在社会与高校中的地位变化及其发展特征,本研究将学术评价政策的变迁划分为四个阶段:初步发展期(1949~1976年)、恢复调整期(1977~1989年)、彷徨变革期(1990~2001年)、完善挺进期(2002年至今)。

(一)初步发展期:以行政考核为主(1949~

1976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伴随政权的稳定与全面建设的需要,国家设立了中央教育部、高等教育部,逐步开始重视推进文化教育领域的发展工作。起初,国家科学研究的主力军是中国科学院与各业务部门的所属研究单位,高校几乎没有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1956年,在“向现代科学进军”的社会主义建设运动口号下,国家开始大力重视科学研究事业,要求高校加强科学研究工作。此时,学术建制几乎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政策文本较少,反映学术评价的政策基本蕴含于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之中。同年6月,高等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指出: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成果,“不论属于集体或个人均可参加评选,经录选后给予奖励”;校(院)学术委员会或校(院)务会议按成果在教学、科学或国民经济发展上的意义及其本身的创造性和科学性进行评选[1](p646)。此时,在学术评价上是由学界专业人士担任评价者,坚持学术水准。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在提拔师资的时候,要首先注意政治思想条件、学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资历应当放在次要的地位。”[1](p859)196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高校教师职务的第一个系统文件,标志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确立。《暂行规定》指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其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提升,应该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1](p956)此时职称评价的首要因素是政治条件,其次是学识水平、教学能力,然后是科研能力,最后是外语水平;讲师、助教的评定由校务委员会批准,副教授需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教(教育)厅(局)批准,而教授则需教育部批准[1](p956)。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把审批副教授的权限也划归为教育部的职责[1](p1184)。可见,随着社会各方面的调整改造,学术评价的首要参照标准不再是学术能力,政治逐渐成为首要考虑因素,评价主体也转变为行政部门。同年9月,教育部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提升工作问题的通知》,强调建立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制度,对需要提升的教师除了进行政治审查外,还必须进行业务评审,由教研室领导和学校业务评审委员会(或小组)分别出具审查意见[1](p1215)。此时对教师的评价又加强了对学术水平的考察,要求事先必须对候选人的主要论文或著作进行同行专家评审。

1964年,高等教育部党组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办法等几个问题的检查报告》中指出:1955~1960年间制定的关于教师工作量、职务晋升标准等规章制度基于业务、技术的角度考虑过多,而对政治、阶级斗争的考虑较少,助长了教师队伍的只专不红、追逐名利现象;因此,今后不再搞教师工作量办法,外出讲学除差旅费、伙食费外一律不再付酬金,纠正过去重业务、轻政治的错误倾向[1](p1337-1339)。同年12月,中央宣传部批示了这一报告,意味着教师职务晋升与学术评价中“政治挂帅”原则的基本确立。之后,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展,学术领域也兴起了深入的“大革命”。高校的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招生、评价等工作几乎停滞,阶级斗争成为全部。各种学术刊物的主题均被教育革命的色彩笼罩,部分刊物如《人民教育》等一度停刊。据统计,1967~1976年期间《北京大学学报》发表的347 篇文章中学术论文仅占4.7%,政治宣传性的却高达86.2%;《南京大学学报》的学术类文章也只占4.1%,政治宣传性的却达到91.7%[2]。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建立的相关学术评价制度几乎都受到摧毁,一波又一波的政治斗争使得高校彻底成为政治的工具,学术研究工作根本无法开展,许多学术观点也不同程度地受到政治的审判。

(二)恢复调整期:以定性考核为主(1977~

1989年)

“文革”对新中国整个社会发展的影响是灾难性的,直至1977年,情况开始改善,国家逐渐反思各项事业的在文革中的错误问题。自1978年开始,社会逐渐步入各战线的拨乱反正工作,全面恢復、重建各项制度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社会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对教育事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间存在的严重失调,国家大力支持教育事业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出台的相关文件颇丰,既涉及到宏观的体制改革,又涉及微观层面各学科发展的具体规划及实施办法。这一时期,知识分子的作用及地位再次得到肯定,高校的学术研究地位开始彰显。与高校学术研究中心地位的确立相对应,学术场域也逐渐浮现,并开始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设。

1977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提出“应当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3]。1978年,教育部在修订“高教六十条”的基础上,发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指出:高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取消原来的校务委员会,并就其基本职能做出了规定[1](p1646)。建立专门负责学术事宜的机构,不仅奠定了学术研究工作专业化的步调,更从制度上大大提升了学术力量的话语权。同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指出:教授、副教授提升的有关问题仍先执行1960年的《暂行规定》,要注意掌握政治、业务条件,坚持又红又专,但对于教授的提升则由教育部批准改为由省、市、自治区批准,报教育部备案[1](p1601)。自此,各高等学校开始全面恢复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1981年4月,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开始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开展定期考核。1982年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重申了确定及提升教师职称的思想政治条件、业务条件、评审程序、批准权限等,明确指出:“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二者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不符合思想政治条件的,不能确定或提升其职称。”[1](p2000-2001)198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针对职称评审中的评审标准不具体、评定范围不当等问题,要求暂停全国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总结与整顿[4]。

经过近三年左右的调整,198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开始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同年3月,《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发布实行,对于教师的任职条件除规定了政治条件、教学水平及更细化的学术条件外,对学位学历也提出了要求,并指出:“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将依据学校条件有计划地逐步下放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权[1](p2380-2383)。随后,国家教委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32所高校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重庆建筑工程学院、西北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9所高校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1988年,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高校又分别增加了48所、60所[1](p3579)。1989年10月,人事部印发《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进行复查的通知》,要求对首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全面复查。由此,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再次暂停。

(三)彷徨变革期: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1990~2001年)

20世纪90年代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社会的改革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面对世界范围内正在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国家开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对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的改革。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为政府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向通过规划、法律等手段实施宏观管理,以转变政府管理部门职能,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推行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这一时期,国家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本,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显著加强;高校的学术自主性也得到加强,开始自行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全面开启了学术评价政策体系的科学化建设。

伴随1986年国家开始进行职称制度改革、在高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学术评价制度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托也步入了改革的视野。1990年11月,人事部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评价原则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1991年4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出台《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对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评价方式、标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一,评聘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对于那些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好、又红又专的教师要优先评聘”;其二,采取评审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既要评审教师的学术水平,更要考核教师任现职期间履行职责所取的工作实绩”;其三,根据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校特点,制订相应的各级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理工科、农林、师范、医学、文科、专科等院校的评价重点;其四,将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评聘、晋职的重要依据,依据工作岗位与所承担任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如“对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除须考核教学成绩外,着重考核其科研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及其在学术上、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其五,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平时表现与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结合起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5]。

1993年2月,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在定编定岗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逐步扩大高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主权;实行岗位责任制,完善和加强考核评估制度,“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科学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1](p3458)。截至1993年11月30日,84所高校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103所高校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1](p3579-3580)。1994年3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在科研成果的评价问题上,要坚持科学性评价的标准,尊重实践,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服从真理”[6]。可以看出,此时逐步注重学术评价过程中的学术标准,并提出了学术评价标准的指标化,试图建立一套可以量化的、易于操作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作为办学者的法律地位,指出高校在招生、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人事、财产管理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7]。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规定,使得高校在学术事务方面的自主权得到了保障,从根本上促进了学术事业的专门化发展。面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关键时期仍存在的科技与经济脱节、竞争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科研机构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其“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8]。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行聘用制度,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9](p664)200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针对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管理、教育和文化艺术等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规律和关键性问题,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培养方式、激励措施和管理办法。”[9](p934)至此,我国学术评价政策逐渐迈出彷徨期,步入规范、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四)完善挺进期:以多元化的分类评价为主(2002年至今)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我国学术研究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之后,学术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氛围空前活跃,研究成果日渐丰硕。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整个社会既面临资源共享、互利互惠的机遇,又面临与国际接轨、开展国际竞争的挑战。学术研究领域亦然,挑战与机遇并存。然而,学术研究领域涌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学风不正、学术失范、学术腐败、成果质量低等。面对发达国家相对成熟与规范的学术体系,我国开始学习与研究国际标准,结合本土国情出台了大量涉及学术评价的政策文件,开始了非常深入、具体的改革。学术评价政策特别转向对科研成果本身质量的评价,以保证质量为导向,促进学术评价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建设。教育部于2002年出台《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发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完善人事制度考核、完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等[9](p1139)。该意见的出台,奠定了这一时期学术研究迈向规范发展的制度基础。

在自然科学方面,2003年5月,科技部、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专门针对科学技术评价的改革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着重指出:其一,评价“要按照‘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其二,坚持以国家目标或科技自身发展目标为导向,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评价目标、内容和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其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评价制度”;其四,倡导质量第一,坚决反对浮夸作风,“反对单纯以论文发表数量评价个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做法”;其五,提倡务实评价,避免过繁过重的评价活动,避免将评价变成争钱、争物、争荣誉的手段[10](p93-95)。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科技评价的导向、标准和方法的改革。2013年1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又对高校科技评价改革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一,实行分类评价,“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不同工作的特点,分别建立涵盖科研诚信和学风、创新质量与贡献、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科学传播与普及、机制创新与开放共享等内容,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第二,坚持开放评价,基础研究要大力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应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评价,健全评价专家遴选机制和专家责任、信誉制度;第三,全面改革教育系统各类科技项目、人才項目和科技奖励的评审办法,由高校承担科技评价改革的主体责任[11]。

在重视科学技术评价的同时,国家对于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也高度重视。200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指出:“建立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评价和激励机制。评价哲学社会科学要注重原创性,注重实际价值。”[12]2006年6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建立鼓励高质量研究成果的评价体系,具体如下:一是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标准,既要有数量、规模指标,更要有质量指标,要把创新程度作为衡量研究成果质量高低的核心要素,推广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二是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对不同形式成果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三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审制度,发挥专家与同行评议的主导作用,实行公开评审与匿名评审制度,建立全程评价机制,注意培育民间学术评价机构;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申诉制度及评审专家的信誉制度等[13]。至2011年11月,教育部再度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再次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一,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强调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正确认识引文数据在科研评价中的作用;第二,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运用恰当的评价方法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第三,完善诚信公正的评价制度,大力推行匿名评审、署名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专家信誉制度、问责制度,积极探索政府、社会、公众等相应成果受益者参与的评价机制,“突出专家与同行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注重发挥‘小同行的重要作用”;第四,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介评价机构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14]。

除了针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的分类规定外,政府后期又相继出台了一些综合性的文件,旨在深化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2016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针对高校教师的科研评价工作指出:要坚持服务国家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扭转过分指标化、目标化的倾向,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的分类评价标准,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科研团队考核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15]。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把学术评价领域的改革列为重点领域,依旧强调实行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16]。可见,自21世纪初期以来,我国的学术评价政策愈来愈科学,强调回归学术本身,试图建立以质量与创新为导向的分类学术评价制度。

二、学术评价政策变迁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70年来有关学术评价政策的回顾与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学术评价政策文本异常丰富,尤其是21世纪以来,相关文件密集发布,着重解决了由谁评价、如何评价等关键问题,促进了学术评价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不同时期颁行的不同政策文件,既与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又尤其考虑到了学术场域的变迁。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整个社会的维稳与改造问题,学术研究也转向为外部社会建设服务,确定了评价的政治标准;改革开放之后,在现代化建设的战略背景下,学术研究开始专业化建设,强调学术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市场竞争机制以及效率优先原则的影响下,学术评价领域也引入了量化评价机制;新形势下,量化评价的垄断地位引起了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学术生态的发展,由此提出以保障质量为导向的分类评价,重视评价的引导、选拔与激励功能,重实绩、重贡献、重奖励,着力突显优秀研究成果。整体观之,学术评价制度的建构主要是由行政主导,行政力量始终引导着我国学术评价政策的发展与改革。那么,就政策内部而言,依学术评价的要素划分,可以发现,学术评价政策的发展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一)评价标准:从单一标准到多元分类

评价标准是学术评价政策的核心内容,引导着学者的学术价值追求和学术研究的发展方向。学术评价政策的科学性问题很大程度上直接依赖于学术评价标准的选择。新中国成立伊始,在社会改造与调整的大背景下,学术评价的首要步骤为政治审查,政治标准成为学术评价的基础,其次才是学识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等。此时,学术评价领域与外部社会的政治运动息息相关,随着政治运动转向高潮,学术评价完全被异化,政治标准几乎成为唯一参照。至20世纪80年代,面对社会的初步稳定与各领域的建设发展,学术评价开始强调学术领域的专业发展,逐步重视学术标准,强调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并开始细化学术标准。90年代,在政治与学术并重的前提下,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引入工作绩效,开始根据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岗位特点,制定各级岗位任职的具体要求,建立科学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21世纪初期,国家提出针对不同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特点与规律,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近年来,教育部又明确提出实行分类评价,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工作、不同学科的特点,分别建立涵盖思想品德、科研诚信、创新贡献、人才培养、科学传播等内容,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可以看出,学术评价在导向上从初期的重政治表现转向当下的政治与学术并重,并依据国情愈来愈凸显品德因素,强调德才兼备。学术标准也不再“一刀切”,注重专业化、分类化、多元化建设,注重与国际对话,回归对成果本身价值的衡量,试图建立并完善反映不同学科与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指标。随着学术研究在社会中占居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对其价值的衡量不仅强调理论与科学价值,更开始注重实际与应用价值。

(二)评价主体:从行政主导到多元主体

学术评价主体,即学术评价者,是发起和实施学术评价的人。评价活动的进行取决于评价主体的决策,因而在学术评价中起决定性作用[17]。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并没有专门的学术事务管理机构,此时学术评价主要由高校校务委员会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策,评价的组织者与实施者都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开放后,高校成立了专门负责学术事宜的学术委员会,但评价主体也未曾改变。至20世纪80年代,《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1](p2381)由此,评价主体中开始强调同行专家的作用,开始了定性的同行评议。2000年,《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9](p664)。随后颁布的相关文件又指出,要发挥专家与同行评议的主导作用,实行公开评审、匿名评审。2018年,《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对基础研究要加强同行尤其是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突出市场评价,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哲学社会科学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16]。由此可以发现:行政部门的角色逐漸由主导全部转向宏观管理,逐步下放评聘权力,主要发挥组织与管理作用;学术评价的主体开始注重同行评议的主导作用,随着学术成果与评价标准的多元化,逐步引入市场、社会、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多元主体,依据成果类型的不同开始凸显不同评价主体的作用。

(三)评价程序:从不完善到规范有序

学术评价程序影响着评价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制约着评价结果的合理正当程度。前文提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术评价主要由行政部门组织与完成,并没有严格的学术标准,学术事务并未依其特殊性而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由此带来的学术评价程序如同晋升行政级别一样,由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后直接任用。改革开放后,高校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国家逐步下放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权,学术评价领域由此开始引入同行评价制度。然而,此时的同行评审除了回避制度、通讯评审或公开评审的规定外,并没有对专家的遴选以及结果的反馈等后续程序做出明确要求。至20世纪后期,学术评价引入匿名评审制度;21世纪初,在学术研究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学术评价开始出现重形式轻实质、重人情拉关系的倾向。2003年,教育部等联合出台《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要求完善专家评议制度和信誉制度,并首次对评价委托方、执行方与评价专家的职能做出规定[10](p94)。2006年,《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又强调:要建立健全评审制度和评审监督机制,建立结果公示制度、申诉制度、专家信誉制度[13]。2011年,《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中又明确要求:完善答辩、回避、公示、反馈、申诉、举报和回溯评价的制度建设,健全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专家遴选制度,建立评价结果的公布和共享制度;完善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健全同行会议、通讯评审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引入海外同行专家评价,探索多学科同行联合评价、相关学科分别评价及研究成果受益者参与的评价机制[14]。可以发现,学术评价程序从最初的模糊化逐渐过渡到现在的体系化、透明化;行政角色逐渐从最初的单一控制转向现在的系统组织与管理;从引入同行评议,到健全同行会议评价与通讯评价机制,再到评价结果的公示、申诉等制度建设,都反映了当下的学术评价体系不仅考虑到评价前的基础保障,更兼顾到评估过程的科学性以及评价后的反馈,试图保证整个评价活动的公信度。

三、学术评价政策的未来展望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学术评价政策在政府推动下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激发了学术研究的蓬勃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评价标准简单化、同行评议形式化、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了保障学术评价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学术评价政策在评价理念、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评价程序等方面仍需不断改进与完善,以切实保证评价的公正、精准与高效,促进良好学术风气的树立与科学创新精神的生成。

(一)注重价值导向,促进评价理念科学化

制度的选择不仅建立在经济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18]。故而,不同时期的制度总是反映着特定社会下主导的价值观念。学术评价政策亦是如此。回顾和考察70年来的变迁历程,可以发现我国学术评价政策的发展深受经济、政治、文化等外部因素影响,尤其是受到整个社会主流价值理念的驱动,使得社会主流价值理念成为学术评价政策的基本价值诉求。在学术评价政策的变迁过程中,始终存在科学性与价值性、学术性与思想性的考量,特别是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对于这种价值取向的考量尤为重视,而这又多与研究主体的思想道德密切相关。自古以来,我国就有重视道德的文化传统,强调以德为本。进入21世纪以来,教育发展的基本理念更强调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强调德才兼备、全面发展。加之,学界日渐显现的德不配位乱象,表明衡量与评价人才的基本要素是品德。由此,映射出未来的学术评价不单单是对研究成果的学术性、科学性的评价,更应重视成果本身所内蕴的价值性与思想性,寻求科学与价值、学术与思想的统一,使得学术研究也能兼顾其应用价值,进而合理引导人类社会的发展。学术评价政策中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乃是建立扎根中国大地、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评价政策体系的基本前提。由于这些思想与价值观念的内容往往很难细化,不单纯是表面的知识或行为,更关乎深层次的立场、情感、精神等,因而难以直接快速地做出评判。如此,在评价体系愈来愈量化的趋势下,如何确保价值维度评价的可操作性,由谁作为评价主体,以何种方式评价,将成为日后健全学术评价政策需要着力探讨的基本议题。

(二)坚持质量中心,促进评价标准分类化

学术评价政策除了体现社会价值观念之外,更核心的关注点在于学术本身,应以促进学术的创新发展为根本目的。过去的数年间,学术研究已发生了根本改变,逐步与社会、政府、企业等联系密切,纯理论研究不再是唯一类型,探究、整合、应用与传播知识等的多元学术观已悄然而至[19]。理论价值不再是唯一标准,大量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已然成为学术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领域,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实际意义也成为衡量科研成果价值的重要因素。鉴于此,以何种形式衡量这些贡献就成为学术评价标准的核心议题。目前,学术评价的主要评判标准仍是通过成果发表的刊物级别、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指标,无论是自然科学领域还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都采用了这种相对“一刀切”的标准。这种做法几乎是以自然科学的逻辑来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由此导致实践中的重学术轻思想、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重科学轻人文等突出问题。究其缘由,主要在于学术评价标准并未跟随学术研究环境、方式与类型的改变而做出调整。因此,面对学术研究类型与成果价值的多样化,学术评价标准也必须转向多元化,依据成果类型、价值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明朗化的评判标准,尤其是对哲学社会科学,应拓展评判的形式、延长评价周期,确保学术研究在应对社会发展、国家需求的同时,亦能坚守学术本身的价值。

(三)强化多元评价,促进评价主体专业化

学术评价主体在学术评价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评价结果是否能促进学术的发展与传播,通常依赖于评价主体。可以说,评价主体是学术品质的重要守护者。一种相当有水准且令人信赖的评价一定是基于评价主体的专业化。当下,学术研究的成果类型已多样化,除传统的著作与论文外,更有咨询报告、技术专利、电子出版物等;学术研究成果的价值也已多维化,有的重理论价值,有的重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技术价值等,受益的群体已逐渐扩大到社会、市场、政府等各界。由此,评价的主体也需由传统的评议人主导扩大到社会、市场、政府等受益者,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已成为学术评价发展的基本态势。传统的评议人一般都是学界的专业人士,其专门化程度本来就高,评价过程除完善的制度约束外,更多依赖于其自身的良知与学术操守,然而新增的评价主体却非如此,水平可能参差不齐。故而,下一步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主体确实可以高水准地开展学术评价这项专业任务。也就是说,必须对评价主体的素质与能力做出明细规定,比如应该遵守怎样的学术伦理、具备怎样的职业资格等。因此,如何建立资格准入制度、监管机制、竞争机制等将成为促进评价主体专业化发展的重要议题。

(四)秉承程序公正,促进评价制度法治化

学术评价政策的运行过程反映的是对有限的学术公共资源进行利益分配的过程,那么确保利益分配的公正、公平,是政策设立与发展的目标指向,法治建设因此被提上了日程。不同于西方的行会自治与自我管理,我国学术评价制度的建构主要靠行政主导。行政权力在学术评价中始终发挥着管理与控制作用,由此带来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模糊与混乱:学术权力缺乏对学术事务做出决定的话语权;学术共同体通常只是参与者而非决策者;某种程度上,行政权力越大,其具有的学术地位也就越高。在实践中,这种制度建构引起了严重的等级效應与权威效应,制约了学术评价的公正性与透明性。因此,如何划定行政权力的边界,提升学术权力的话语权,确保学术权力的合法与规范,以降低非学术性因素对评价的干扰,将成为日后学术评价政策改革的必然议题。当下,学术评价政策已对申报、审核、公示等宏观体系做出了比较成熟的规定,但是在专家的责任、遴选与信誉制度,保密、申诉、问责与监督机制,“非共识项目”评价机制等微观方面的规定并未明晰。因而,进一步完善宏观的评价程序与微观的具体细则,并对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与功能发挥做出明细规定,提升学术共同体对评价的话语权与决策权,确保评价程序合理合法,仍是学术评价政策需要重点建设的方面。在学术研究愈来愈重要的情况下,突破量化评价导向,继续完善评价工作各环节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推行代表作制度,严格落实评价程序规范,提升评价的透明度,确保评价的公信力,发挥评价的发展性功能,应成为学术评价政策建设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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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academic evaluation policy has experienced a series of apparent reforms and changes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cademic research in the past 70 years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ts changes are generally manifested in four stages: the initial development stage, the recovery adjustment stage, the hesitation transformation stage and the improvement advancing stage. It presents the changing characteristics from single standard to multiple classification, from administrative leading to multiple subjects, from imperfect to standardized and orderly, which greatly promotes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academic research.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such as the simplification of evaluation standards, the formalization of peer review, and the imperfect feedback mechanism. Therefore, the policy of academic evaluation in the new era still needs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unity of academic and ideological nature, follow the quality as focal point, strengthen multiple evaluation, uphold procedural justice, and promote the scientific concept in evaluation. It further requires to  categorize the evaluation standards, specialize the evaluation subject and legalize the evaluation system, so as to effectively ensure the fairness, accuracy and efficiency of evaluation activities. These measures are necessary to build well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academic evalua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academic research; academic evaluation; academic evaluation policy; evaluation standard; evaluation subject; evaluation procedure

(責任编辑  李震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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