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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新时代党的全面领导的法规制度建设

2020-03-02刘苍瑜

理论探讨 2020年1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规领导

韩 强,刘苍瑜

(北京联合大学a.马克思主义学院;b.应用文理学院,北京100101)

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了新时代必须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大论断,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论断已写入《党章》和《宪法》,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之首,指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是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首要任务,并提出要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从而依托这六个基本制度进一步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要落实好中央上述要求,必须紧紧抓住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的法规制度这个根本,使党的全面领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中,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的党内法规制度更是核心和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围绕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还有一批党内法规正在规划制定之中,党的领导领域党内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正在显著改观。由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具有极端重要性,这项工作又极为复杂,因此,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党的全面领导的法规制度化、体系化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当前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一、准确把握党的全面领导的科学内涵

党的全面领导是对党的领导经验认识上的升华,体现了全党对新时代坚持加强党的领导重要性、规律性的新认识,是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根本保障。要落实党的全面领导的基本要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法规制度建设,一个首要前提是准确把握党的全面领导的科学内涵。对此,目前学术界大都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角度论证其必要性,但是对于党的全面领导内涵体系的把握还不够全面客观。《党章》虽然在总纲部分对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出明确规定,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22-23,同时还做出了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表明:第一,从定位上看,党是领导一切的,是领导核心,各个领域、各类组织、各项工作都应该在党的领导之下;第二,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第三,党的领导的主要方式既包括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在《宪法》以及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包括坚持政治领导,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第四,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代替,而是保证领导对象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第五,党的领导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第六,党的领导必须落到领导广大党员群众、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上来。目前,对于在党的全面领导的具体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问题,特别是在党的领导和全面领导的区别与联系、党的全面领导和改革开放前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区别、什么是党的全面领导的新的体制机制、党的全面领导的新方式与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方式的关系等方面,《党章》难以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现有的理论研究还缺乏突破,这些方面认识上的模糊正是当前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

从总体上说,理解党的全面领导的科学内涵,离不开对“全面”“领导”两个核心词的准确把握,这种把握既要考虑一般性,也要考虑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性。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从五个有机统一的角度把握。

在定位上,党的全面领导是三个核心的有机统一,即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是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党组织是各级领导机构的核心。三个核心是有机统一的,只强调其中一个方面或两个方面均难以体现全面的本意。这种定位与增强“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是一致的,也便于在工作中认识和把握。

在范围上,党的全面领导是广度和深度的统一,即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在在广度上不断拓展领导的范围和领域,必须涵盖党政军民学,内政外交国防各领域、各方面,同时也要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尤其要提高在“两新”组织中的覆盖率,使党的组织横向到边。在深度上要认识到党的全面领导既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过程,也是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逐级逐步贯彻落实的过程。如果只强调广度而忽视深度或者相反,都会使党的全面领导在形式和内容上出现欠缺。

在体制上,党的全面领导是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的有机统一。在宏观上党组织是领导核心,但是具体到基层,领导核心地位必须与政治核心定位统一起来,如果只看到领导核心而忽略了政治核心也是不适当的[2]。当然,党的十九大以来,政治核心的提法在党的新的正式文件中已不常采用,但是,在具体表述上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还是有所区别的,领导核心我们通常用“领导、讨论、决定”等一类词语,而政治核心则常用“保障、监督、服务”等一类词语。如《党章》中在谈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时,对其定位多使用“保障、监督、服务”一类词汇[1]46-47。

在方式上,党的全面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从党的十二大到十八大,在《党章》总纲部分谈到党的领导方式时,通常的表述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1]46-47,这体现了党的领导的主要方式,随着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一表述也为全面领导所代替。是否就此可以否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的基本论断呢?显然不是。王歧山同志在其解读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文章《开启新时代 踏上新征程》中提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体现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对人用好人、树立鲜明的价值观和政治导向上。”[3}这体现了对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一基本方式的坚持。当然,党的领导还有许多其他方式,如执政、法治、协商民主等都是重要的方式,但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仍是最主要的领导方式。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把这些主要方式坚持好,并不断改进和创新。

在目标上,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加强和改进的有机统一。坚持、加强是基本方向和原则要求,而改进既是途径,也具有目标的属性。因为只有不断改进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才能实现党的领导的与时俱进,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同样,对党的领导的改进完善必须始终朝着坚持加强的方向去努力,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如果改革的方向走偏了、步子迈错了,同样会犯严重的错误,苏联东欧国家共产党的下台无疑就是最惨痛的教训[4]。

这种五个统一的理解弥补了许多研究中往往只侧重于某一方面的不足,更加注重内容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而且围绕党的领导的各个主要方面进行体系建构,对于全面系统理解其内涵具有启发意义。

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法规制度建设的关键是正确理解党的政治领导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作为中国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政治领导具有最根本性意义。我们党也曾一度把政治领导作为党的领导的最集中体现,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曾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5]2019年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也把“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上,强调指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承担起执政兴国的政治责任。”[6]8并把党的政治领导要求明确为三个方面:一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二是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强调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研究制定党领导经济社会各方面重要工作的党内法规;健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工作的体制机制;等等。三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强调着眼于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正确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6]8-11。很显然,加强政治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核心,同样也是党的全面领导的核心,准确把握政治领导的科学内涵与核心地位,是我们实现党的全面领导法治化、程序化的关键。

对于什么是党的政治领导及其定位,在党的历史上曾有许多深刻的思考。早在中共中央1942年9月1日通过的《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中即规定,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党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出现“党领导一切”的规定[7]。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对“党领导一切”又有了新的认识,1954年9月15日,他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式讲话中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1962年1月,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8],但是,毛泽东也认为,所谓“党领导一切”并不等于包揽一切。领导一切是指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具体事务上的大包大揽[7]。

当然,在如何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我们也有深刻的教训,如把最终决策权简单地交给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忽视党的领导与中心工作的区别,对政府与社会事务搞包办代替等,“文化大革命”无疑使这种失误达到了顶峰。

张锡恩和梁桂莲曾在《论党的“政治领导”的理论原则》一文中对党的政治领导原则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五个基本原则,包括党的政治领导以党政分开为前提,通过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来实现,是对国家全局工作的全面领导,是侧重对国家重大政治性事务和群众性工作的领导,是通过国家政权进行的领导[9]。其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以此为借鉴,笔者认为在把握党的政治领导的科学内涵时必须注重以下四个基本点:

(一)政治领导从性质上是对国家全局工作的全面领导

党的政治领导,主要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决策的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方面的领导。也就是说,党的政治领导是宏观的全面的领导,这种领导决定着国家发展的道路和方向,体现着所制定政策的立场,也决定着在具体领域、具体方面工作的成效。特别是当面临发展方向抉择的关键时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意味着全党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发展实际和人民立场出发,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这种正确的政治领导意义极其重大,改革开放重大决策的确立,就是党实现正确政治领导的典型范例。列宁曾指出,党的领导就是“对一切负责教育和组织工人群众的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10]。这种总的领导就是政治领导。

(二)政治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实现的

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政治领导的最主要方式,党的十三大报告曾指出:“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5]对于执政党来说,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可以最广泛地保证党的意志、主张的实现,因为国家的情况错综复杂,要领导和治理国家,必须靠制定科学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使之层层贯彻落实,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人治”的弊端和风险,因此,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强调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并把这条基本路线贯彻到各项重大决策、政策中,保证了党领导的事业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相反,我们党在历史上也存在因政治路线失误而导致革命事业受到极大损失的惨痛教训,充分证明了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政治领导中的重要地位。

(三)政治领导主要是对政府和社会的领导

党的政治领导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社会也可以说是非政府领域,但首当其冲的是对政府的领导,或者说通过政府实现政治领导。因为政府是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达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党只有对政府实行正确的领导,才能保证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行为体现执政党的意志,实现执政党的执政目标和使命,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通过政权进行领导的具体手段或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第一,通过指导立法,在《宪法》以及法律范围内贯彻自己的决定;第二,通过政府机关中的党组及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宣传、教育来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第三,通过选拔和分配重要干部到国家机关中去工作,来领导国家机关的工作。当然,这种领导的基本前提是党政职能的分开,如果党政不分甚至党政合一,党的领导也就无从实现。目前出现了一些借党中央强调党政分工而否定党政分开的观点,实际上,没有改革开放以来以党政分开为突破口的持续政治体制改革,也就无从体现今天所谓党政分工的价值,更不会有党的科学领导。党对社会的领导也是党的政治领导的重要范畴,因为人民群众毕竟生活在社会之中,能否从政治上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制度和文化的认同和自信,决定着我们的事业能否基础坚实、后继有人、兴旺发达,党必须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和宣传,让人民群众从切身感受中认同党的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和宗旨,认同党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生活的初心和使命,这样才能心甘情愿跟党走,党的政治领导才能真正实现。

(四)政治领导要避免对政府和社会事务的具体干预

政治领导是侧重对国家重大政治性事务和群众性工作的领导,绝不是对政府和社会事务的具体干预,这一点革命导师曾反复强调过。1922年3月,列宁曾提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11]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也强调,党委“应该只管大事,不能管小事。党委不要设经济管理部门,那些部门的工作应该由政府去管”[12]。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13]。目前存在的一些对具体政务、司法等事务的干预显然与政治领导要求是相悖的。

从以上对党的政治领导原则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党的政治领导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民主法治之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依规治党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党的全面领导必须以此为基本方向,把健全完善党的领导的法规制度放在突出位置,使党的全面领导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

三、以政治领导为核心进行党的全面领导的法规制度建构

(一)从《宪法》《党章》层面对党的全面领导做出规定

从《宪法》《党章》层面对党的全面领导做出规定具有根本性,从国家和党内根本大法的高度赋予党的领导以明确地位,这既是党的领导的最根本保证,也是法治建设的最根本环节。当然这一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等等[1]22-23。《宪法》也已做了相应修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14]。有了这样的规定,党的全面领导就有了根本的法治依托。

(二)在党的全面领导的主要领域做到有规可依

党的领导包括对政府和社会(非政府领域)的领导,这些领导都要逐步纳入法治轨道,都要制定和出台相应的规范领导的党内法规,从目前情况看,这一工作在日益加快,但还远未完成。《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了“完善党的领导法规”的任务,要求“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对各方面工作的制度,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改进领导方式,提高执政本领,不断增强党的领导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15]。据此,需要制定9个条例3个规定并修订1个条例,需要制定的条例包括《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群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外事工作条例》《党的人才工作条例》,需要制定的规定是《党中央领导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规定》《党中央领导经济工作规定》《党中央领导法治工作规定》,同时需要修订《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此外,还要完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方面的党内法规。当然,我们看到,经过紧锣密鼓的工作,其中需要制定的大部分党内条例已经制定和颁布,只有《中国共产党群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外事工作条例》《党的人才工作条例》还未制定和颁布,应该已经在制定之中。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

1.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其基础还比较薄弱。虽然近年来出台较多,但是多集中在这两年,而且2019年出台较多,说明过去我们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对这个领域有所忽视,或者因为制定的难度较大,讨论拟定需要的时间较长,因而影响了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的出台。如《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从2015年启动制定,到2019年才制定完成,历时4年多,反映了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工作的复杂性。同时,党内法规制定后还要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和检验,并进行适当的修订,从这样的要求看,党的领导的法规制度要真正达到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的目标还需要一个过程。

2.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体系仍有待健全。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需要制定的党的领导的9部条例中已完成6部,还有3部没有制定颁布,表明立规工作还有空白点。同时,党对政治工作、经济工作、社会工作等的领导是否均需要制定条例,仍然是一个问题。目前《党中央领导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规定》《党中央领导经济工作规定》《党中央领导法治工作规定》,都是从党中央层面制定的规定,从主体的角度看,还应否制定全党性的党内法规并升级其效力位阶。这些均关系到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问题,也是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课题[16]。

3.规范党的领导基本规则的党内法规还是空白。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注重基本规则的建构,才能克服领导活动中要么权力高度集中、要么陷入分散主义,甚至使党的集体领导沦为少数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弊端。虽然《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1]32由此规定了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但是,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因为过于原则,时常会导致集体领导变成个人说了算,给党的领导造成极大危害,一些主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说明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的基本规则势在必行。为此,许多地方党组织制定了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从全党的高度形成党的全面领导的基本规则仍非常必要,这样可以统一全党在党的领导问题上的认识,形成规范的程序和共识,增强党员干部对违背党的领导行为的辨别力,而且这种规则意识的加强对党的领导的长远意义更为突出。当然,为了增强这些规则的权威性,也可以采用准则的形式,目前全党只有三个准则,制定《新时代党的全面领导的若干准则》也具有可行性。

(三)用党内法规解决党的领导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内法规是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要使党内法规在保障党的全面领导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聚焦党的全面领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问题意识,通过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切实加以解决。

目前,在党的全面领导中还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需要从党内法规的角度加以破解。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但是在定位上有领导核心、权力中心、决策主体上的区别,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党组织都既是领导核心、权力中心又是决策主体,如果对此规定不明确,极易导致党政关系不顺畅、党政“一把手”关系紧张,最终只能走“一肩挑”的老路,目前存在的“党政分工”与“党政分开”之争亦是这个问题的反应。

2.权责不够明确和协调,人们通常对此称为“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虽然通过扩大的常委制和制定一系列保证民主决策加强监督的制度使这一问题有所缓解,但是党的“一把手”地位的加强使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成为集体决策的执行者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工作中出了问题首先要被问责,而党组织负责人较少因此被追责。这个现象不从制度上改变,行政机构、行政领导的积极性就难以充分调动。

3.权力集中趋势有所滋长。在加强政治建设、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的形势下,对上负责得到强化,党的“一把手”权威进一步增强,这是造成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滋长、腐败现象仍然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制定权力清单,对党政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并加强监督,否则后患无穷。

4.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事务的干预,但是目前主要领导对非分工或分工部门、对具体工作的干预仍不能避免,一些领导仍在对具体的决策、用人、项目、办案、信访等借党的领导、责任制等之名进行具体干预,造成一些形式主义的政绩工程甚至是冤假错案,损害人民利益。

5.监督是党的领导的有力保证,但目前的监督仍有待完善制度,增强实效。比如,社会监督要进一步落实,目前,规定举报人要为举报的真实性负责,那真实到什么程度,对于被举报人运用法律都不可能完全查实的事实,怎么能要求举报人完全负责。久而久之,必然会影响监督者的积极性和监督效果。

面对这样一些问题,必须在制定党内法规制度时增强问题意识,从解决突出问题的角度完善相应党内法规制度。比如,可以针对突出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不足,出台党内法规,完善相应的程序制度;也可以整合现有的关于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制度,形成一个统一、明确、权威、有效的涵盖领导活动各个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党内法规制度制定中要注意避免出现“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这是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提出的一个新要求,这一要求也有助于解决学者呼吁的“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问题。

总的来看,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以法规制度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实现,党的全面领导法规制度必须实现体系化、系统化,这是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基本思路,也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基本精神。为此,新时代党的全面领导必须遵循法治思维,体现法治要求,完善法规体系,更好地促进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的实施,从而保证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得到真正贯彻落实,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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