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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主体存在的多维审视

2020-03-02戴艳军李慧敏

理论探讨 2020年1期
关键词:空间性精神性虚拟世界

戴艳军,李慧敏,2

(1.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116011;2.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辽宁 大连116052)

从互联网诞生直至今天,虚与实的相结合成为主体的一种新的存在方式。“当网络成为现代人联结社会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基本工具之后,也在重构社会个体角色扮演的实践空间,影响着个体的自主性和个性培养,网络的社会化功能正变得越来越重要”[1]。“人的生存本身就蕴含着一种虚拟的本性,正是这种虚拟本性不断地推动着人自己通过不断改进技术,让虚拟生存成为一种现实”[2]。主体的存在呈现出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之间的区别性存在和联系性存在。本文虚拟主体指的是基于网络契约在由多样化符号组成的网络空间中以开放式思维进行虚拟实践的虚拟行为实施者。理解虚拟主体的真实存在不能脱离现实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第四届国际互联网大会的贺信中指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进入关键时期,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3]在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治理好网络安全问题之时,从多维角度审视和研究虚拟主体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虚拟主体的基本职责在于把其存在作为考察和澄清的对象,充分认识自身自我革命所呈现出来的现象并分析其来龙去脉。明确和理解虚拟主体的多维性存在,形成适应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方式,从而自觉完成虚拟主体网络治理和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使命。

一、虚拟主体的精神性存在

从精神维度认识虚拟主体在于确认其存在的实质。网络空间中虚拟主体的虚拟性,正是其精神性存在的结果和展现。虚拟主体的精神性存在呈现为符号化和富有意义的存在。虚拟主体的精神性存在以多样化的网络符号形式存在,表现为网络符号活动或网络符号现象。虚拟主体积极主动建构符号化的对象世界即为无限的互联网世界,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虚拟主体自身的精神生活。通过内向审视和外向观察相结合发现,对网络符号概念的理解和阐释是把握虚拟主体精神性存在的必经途径和环节,呈现出想象和符号之间的关系、符号和实在之间的关系。网络符号是工具性实在和富有意义存在的相互统一,其功能是通过虚拟主体主体性的发挥呈现其存在的意义,在这基础上形成虚拟主体新的思维模式和思想类型,展现虚拟主体的创造性成果和精神性存在的发展。

虚拟主体的精神性存在是一种存在内化运动,建构着丰富的自我世界,体现出超越性和创造性存在。“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者若无人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4]。网络空间激发虚拟主体的无限想象力,成为虚拟主体精神表达和精神修炼的新的场域。较之现实主体,虚拟主体的存在是依托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纯粹的精神性存在,更多是一种超越于感官的精神性交往的内在体验,在虚拟实践中不断超越现实自我,具有直达潜意识或灵魂核心的契机。在网络空间中,每一个虚拟主体都以其个性化的符号形式展现自我世界呈现为虚拟性的精神现象。这一自我世界包括感性的精神存在和理性的精神存在。随着虚拟主体之间频繁的不同形式的互动交流与对话,自我世界发生着超越性的变革,个体的精神存在不断向社会化精神存在转变,是理性的自我对非理性自我的超越的结果,体现为虚拟主体共同意志与个体意志的相互融合。随着网络空间精神交往方式不断增多和升级,虚拟主体不断产生积极参与精神交往活动的社会性本能意识。虚拟主体在各种新型的虚拟交往实践中进行多样化的网络表达,时时频繁体验或创造网络空间中的各种新事物,思维深受启发,固有的思想得到突破,想象力超乎预想地丰富,作为精神门户的情感也愈加复杂化,自主性得以增强,推动其网络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产生和发展。“网络空间就是一个开放式大众创新试验场。它允许打破陈规,鼓励标新立异,也宽容试错失败。这种事实的形成,正是网民认同和提倡颠覆与创新思维的结果”[5]。网络新语境和网络新语言等新事物的出现证明了这一点,提高网络创新的效率和效果,使得虚拟主体由非独立型人格不断向相对独立型人格转变,总之,网络空间中不同类型的创新是虚拟主体非理性存在与理性存在有效结合的产物,有力推动信息时代创新精神的发展以及具有相对独立意识的现代化虚拟精神性自我的生成。

虚拟主体的精神性存在是在不同的符号化的对象性活动中形成,使其自身具有心灵的特性。虚拟主体在无限网络空间中同若干虚拟对象相遇和相交错成为虚拟主体精神性存在的动力和源泉。从某种程度上讲,网络空间的无限性就是由作为原因寻求者的每一个虚拟主体在符号化的对象性活动中进行无限精神创新所决定的。虚拟主体所面对的虚拟对象主要包括虚拟自我、无边界的虚拟世界、虚拟他者等虚拟客体以及虚拟主体与虚拟客体之间建构关系的虚拟实践活动本身。这就意味着虚拟主体的精神性存在必然由虚拟自我意识、虚拟客体意识和虚拟实践意识等虚拟对象意识构成。在符号化的对象性活动中,虚拟主体认知到曾经在现实世界被遮蔽的某些部分,达到对世界本来面貌的深入认识,有利于进一步治理、变革和丰富精神世界。与此同时,反过来有力推动虚拟主体自身由不成熟状态经过自我启蒙实现自我主体性的升华与深化。虚拟主体的精神性存在不仅仅是自我个性在网络空间中的展现,而是在符号化的对象性活动中在其他虚拟主体权利和利益所允许的限度之内把自己的自由意志培养起来和发扬出来,这就意味着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不是孤立地进行精神活动,也不是随心所欲地进行创造性活动。在符号化的对象性活动中运用精神性存在的无形力量,特别是情感中的非理性的力量,超越主体自身的原本已有界限或范围,进入崭新的自我阶段或生命的新境界,完成对制造网络安全问题的虚拟主体精神层面的治愈以及对整个网络空间的治理。

二、虚拟主体的空间性存在

从空间维度认识和把握虚拟主体是非常必要的。网络空间实质上就是虚拟主体空间性存在的形式或展现。虚拟主体的精神性存在成就其空间性存在。与此同时,二者又是互为前提的。网络空间是无限开放的信息领域,是虚拟主体精神活动的产物,是其发挥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创造性的结果。网络空间的产生是由网络空间技术构成和虚拟主体的意识结构所决定的;反过来,网络空间是虚拟主体进行虚拟实践实施虚拟行为的场域和平台,是虚拟公共空间与虚拟私人空间相互贯通的空间。只有通过网络空间这一中介,虚拟主体之间才能互为外部对象。

虚拟主体的空间性存在是虚拟主体符号化的精神活动在时间上顺序性和持续性存在的结果,呈现为共享性存在。“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6]。“就此在在世的基本建构来看,此在本身在本质上就具有空间性”[7]144。此在的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占有和共享一定的信息、符号并存储其观点和思想,体现其空间性的存在。正是由于现实社会空间向虚拟网络空间的在时间上的转向,才有了虚拟主体的存在。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以时间上的持续性存在见证着虚拟主体由传统性不断转向现代性并实现二者的符号式融合。网络空间成为虚拟主体建构意识世界和意义世界的思维平台、框架和载体,成为虚拟主体不断由精神上的必然走向网络自由的中介。它能够无为地促使虚拟主体不断地进行海德格尔式的发问,即“何所在”“何所往”“何所面向”“为何之故”[7]143,这是虚拟主体可持续性存在的必经环节;反之,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提到,“协作可以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8],在符号化的精神劳动中虚拟主体之间的协作行为与网络空间无线的广延性存在有着必然性联系。虚拟主体之间协作行为促成网络信息上的共享性,虚拟主体的空间性存在呈现为共享性存在。在网络共享空间中,虚拟主体充分利用共享关系不断开拓和接触新的未知领域,在寻求差异性过程中不断实现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逐渐走向网络自由。

虚拟主体的空间性存在是条件性存在。网络空间是虚拟主体从事网络生活和思维活动的基本条件。“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的要素”[9],虚拟主体的空间性存在证明了虚拟主体自我进阶式的解放和自由。网络空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精神性容器,而是一个不断处在动态的、充满无限活力和自由的存在,能够充分发挥虚拟主体富有辩证性的判断力和认识力,充分运用其空间性存在来展示其活力和进阶式的解放。在网络空间中不同的利益群体拥有着不同的存在空间,群体的主体性力量一旦发挥出来,就会反过来促使网络空间向更为广阔的网络社会空间延展。此时的网络空间具有一种人格化的力量,见证着虚拟主体的网络社会化身份与网络高品质生活。网络空间的存在就是要实现虚拟主体不断突破主体性的局限性,从空间理论视野反向观察和审视网络空间,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并实现网络空间正义和自由,实现虚拟主体进阶式的新自由,对网络空间进行积极、健康、合理、有序的建构,从而创建一个自由的现代网络世界。

虚拟主体的空间性存在是有序性存在。构建网络空间就是使虚拟主体的精神秩序或心灵秩序有序存在,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不断克服内在的脆弱性,否定网络空间中无序的现象,呈现为正义性存在。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生产、网络空间分配、网络空间拓展等虚拟实践中,以不同种形式充分感受网络空间无界限的广延性,以空间性存在组建无限的虚拟世界,体现虚拟主体向往和面向外部世界的社会本能性、可能性和现实性,有力地克服自我精神世界中否定性方面,重新规定其自身的存在,展示虚拟主体与众不同的属性,从而促进网络空间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以虚拟主体的共同诉求体现其强烈担当和高度使命自觉。以此在的空间性存在和在虚拟世界之中存在的空间性审视虚拟主体自身,感受与虚拟世界照面的虚拟主体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空间性,体会这种空间性与虚拟世界之间存在的某种若干关联性,从而使虚拟主体明确自身是空间和世界的要素,明确当下的方向性,以其自由意志通达空间本身自生空间使命与责任。虚拟主体向世界的开放性,是合乎世界的整体性和自身的统一性。虚拟世界的有序存在是由若干个虚拟主体的正义性存在所构成,并以虚拟主体创设的多种网络空间类型为前提。总之,虚拟主体空间性存在的发展是网络空间不断提升与转换的过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就是虚拟主体努力地不断开拓发展网络空间的成果。

三、虚拟主体的契约性存在

网络空间有序存在和网络社会的和谐存在都要以虚拟主体的契约性存在为前提条件。虚拟主体的契约性存在是其对网络契约意思表示的结果,即签订网络契约并遵守网络契约中具体规则为根本,是虚拟主体能够准入网络空间的必要条件。而网络契约的制定是以每一个虚拟主体和网络空间共同体的存在需要为前提的。概括起来,虚拟主体的契约性存在是虚拟主体行为规则化、网络社会和谐化目标要求的结果。

虚拟主体的契约性存在是规则性存在和平等性存在。虚拟主体契约性存在的形式即网络契约是指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从事各种虚拟活动自愿达成和签订的协议,是虚拟主体以平等人格进入网络公共空间的“凭证”和必然条件。网络契约的内容是对签约虚拟主体双方或多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建立在签约虚拟主体平等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了虚拟主体之间以及虚拟主体与虚拟他者等虚拟客体之间社会信任关系。这里的虚拟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现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延伸和扩展。网络契约具有规则效力,不仅具有道德效力,还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进行虚拟实践、实施具体虚拟行为都必须以遵守网络契约中具体规则为前提。根据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就是建立一种合理的规则,在众人中形成公意并在其指导之下产生道德的或集体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分享或共享,弥补由生理所带来的不平等的不足。根据显性或潜在的社会契约,虚拟主体的主体性表现为理性的外在行为,协调虚拟主体在原始状态下的悠闲自在和急躁活动中的冲突关系,在个体自由性与社会依赖性之间建构虚拟主体共生共在的关系,加强虚拟主体与社会联系的个体能力,使其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成为具有“契约性”的网络社会人,呈现信守自由和平等的契约精神,是网络空间持续性存在的根本。如果没有良好的契约精神,网络道德价值观的建构将面临困境,网络安全问题必然会产生。

虚拟主体的契约性存在是维护网络社会安全和秩序的和谐性存在。虚拟主体之所以能够在网络社会中存在,主要在于它是基于纯粹的网络契约而存在,区别于现实主体的自然存在以及基于合同的存在。严格区分和限定概念是为了客观真实有效地分类和解决网络空间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关于契约与合同或协议是否有严格区分和限定,学术界说法各异,甚至存在相互替代混用的现象。多数学者认为,在古代,契约与合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近代,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更多使用的是契约而不是合同。在现代,合同替代了契约,契约成为历史。合同和协议基本上是同义语,但协议一词也有“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的含义。而本文中采用契约一词,是突出强调虚拟主体的契约精神,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从广义及网络未来发展来看,网络契约包括网络合同。从狭义及网络发展现状来看,网络契约即网络合同。从效力发挥的层面来看,网络契约是关系契约,包括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网络社会就是若干个虚拟主体之间的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复合体。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共同作用决定了网络社会是否和谐以及虚拟主体建构的正价值是否存在。显性契约是虚拟主体利益相关者之间明确签订的协议。隐性契约是心照不宣潜在的契约,关系到虚拟主体之间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则,具有非协议的特征。虚拟主体的自由地位与隐性契约的非协议性互为前提并具有博弈性,保证虚拟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换,促进自身的发展。从狭义上来讲,隐性契约就是关系契约兼具有心理契约的特点,主要在于虚拟主体由网络在线到网络在场自我履行非正式协议。网络空间不同场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虚拟主体以相对独立状态自觉参加与虚拟他者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而构成,没有第三方的干预,而是由非正式协议和不成文的行动规则约束虚拟主体协调好各种虚拟主体之间关系自觉完成的。当每一网络场域出现新情况时,虚拟主体利用已有知识或潜质适应新情况,从而推动已有非正式协议和不成文或成文的行动规则不断完善。在这一过程中,虚拟主体的公共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随之不断升华,规范网络交易公平性、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从而网络和谐社会成为虚拟主体的道德自由世界。

四、虚拟主体的可能性存在

虚拟主体的可能性存在是以精神性存在、空间性存在、契约性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前三类存在形式就不会有可能性存在的产生。观察和审视网络各种现象,虚拟主体的可能性存在既是潜在的,也有显性的。能否确认其客观存在,主要在于虚拟主体发现能力的水平。

虚拟主体的可能性存在是一种不确定性的存在,体现着不确定性和确定性、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关系。海德格尔认为,人是有无限可能的一种存在,这一观念在网络空间中得到充分展现。信息科学的合理性以及无限的网络空间为虚拟主体提供了多于现实主体的隐性的若干机会,由此,虚拟主体不断突破有限性存在显示出无限可能性的存在,并不断期待向一切不可能挑战的时机,为不断提升主体性能力开创新的可能性从而超越现有的存在。只有人,才有可能超越现实的存在而进入过去时间并不存在的可能性领域。也就是说,人不仅拥有一个现实世界,还拥有一个可能的世界。这个可能的世界是由有限和无限的时空、确定和不确定的因素所构成。网络空间的无边界、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性使得这个可能世界的时空不断由有限向无限扩展,不确定性因素也随之增加。互联网作为超越报纸、广播和电视的最大信息来源地,打破现实世界的种种规定和限制,虚拟主体行为选择权增加,能够获取丰富的网络信息和资源,发现多样化的潜在的或显性的可能性,能够从认知、情感等方面对自身进行有潜力的自我构想并指向未来,又为现实主体提供一个评价和解释的虚拟情境。这种种未来的可能性激发虚拟主体从对网络空间的迷恋或直接现实的物质束缚中解放出来,向不断自我改变甚至追求更高效、更多样、职能更强的自我提升转变。随着网络社会信息获取工具和手段不断呈现多样化,以及沟通对话交流路径和途径增多,虚拟主体获得的信息资源也愈加丰富而充足,必然推动虚拟主体最大可能性地高效率生活。与此同时,虚拟主体在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网络信息资源中追寻着自我发展的潜在可能性并创造新的有利条件塑造新型的自我。与现实主体相比较而言,具有无限潜在可能性的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会表现出与现实中自身对立的另一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更加真实地展示自我,突出展现出区别于现实的与其他具有差异性虚拟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从而激发自身不断按照美的规律找到实现梦想的诸多可能性,不断提升虚拟主体超越的属性和能力。

虚拟主体的可能性存在是一种偶然性存在,体现着偶然性和必然性、“至善”与幸福之间的关系。虚拟主体的可能性存在具体表现为某种机会,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此同时,虚拟主体可能性存在中的不确定因素也具有偶然性,但偶然性中包含必然性,需要虚拟主体善于从具有偶然性的各种网络精神现象中揭示存在的必然性,寻找到机会,也就是为自身、他者、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虚拟主体的可能性存在除了包含虚拟主体自我可能性存在以外,更重要的是在于为虚拟他者、网络共同体的存在可能性创造条件。可能性的存在是非给定的存在,需要持续的创造性存在,从而保证不断涌现面向未来的新的可能性,这是虚拟主体最根本的生成存在方式,是其追求的“善”和幸福,是其存在的价值和生活意义的根本所在,也是其长期可持续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虚拟主体的可能性存在虽然具有无限性特征,但从无限中挖掘其有限的有价值的可能性存在是富有现实意义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最大的隐患”[10],虚拟主体有责任通过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协调各种虚拟关系克服这种隐患发生的可能性。虚拟主体的幸福不仅仅在于怎样做个一个完整的主体,而更在于如何正确对待虚拟他者等虚拟客体以及与其如何共同构建一个更有意义的共享的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可能世界和可能生活,而非一个完美的“网络乌托邦”,这也是虚拟主体构建网络文化的魅力所在。

五、虚拟主体的世界性存在

虚拟主体和现实主体都有一个面向各自的世界领域,而二者面对的世界是有所区别的。现实主体面临的是一个有形的世界,具有直接现实性,而虚拟主体面对的是一个无形的世界,需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意识到,见证着虚拟主体的世界性存在。

虚拟主体的世界性存在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和整体性存在,“个体表面上独立追求自身利益而实际上他们互相依赖”[11]体现虚拟主体之间形成的合力与凝聚力。“网络通信技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传播的传输问题,这可以让世界同步为一个整体而存在”[12]。这个世界就像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3]。虚拟主体的世界性存在源于真实的科技世界,为虚拟主体发现新的真理世界并在这一世界中使自己得到确证提供可靠的技术条件。它是虚拟主体不断向虚拟世界彰显自由个性的过程,是以其自由个性而非对人或物依赖的不断逐渐构筑新的虚拟世界从而推动现实世界发生变化的过程。这一虚拟世界是由虚拟主体和虚拟客体之间关系构成的统一的世界,有统一的现实背景和遵循的规律,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世界,是可以与现实世界不断进行互动的世界。虚拟主体是虚拟世界的一部分,虚拟主体的活动必须遵守虚拟世界的普遍规律,这样虚拟主体才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使命,才能在任一逆境中走向内心宁静的自由世界。由此,由若干有限共享信息构成的无限网络世界成为虚拟主体不断向虚拟世界展现真实自我的中介,也是虚拟主体如何面对和处理无限虚拟世界之间关系的场域。虚拟主体的这种世界性存在说明虚拟主体是一个类整体的存在,不能离开网络社会群体而孤立存在。虚拟主体的不同的归属感必然是在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的虚拟群体和网络组织形式中感受和体验到的。虚拟主体的主体世界是虚拟主体作为虚拟行为的发动者、承担者、受益者、责任者而集成创造的。虚拟主体在自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博客、贴吧、论坛、短视频网络社区等发布现实主体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这是以现代化、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虚拟主体以规范或非规范性的方式传递和展示主体个体自身、他者、群体或社会的信息,实现虚拟主体从对非我所具有的排他性向非排他性的转变,呈现出个体关系与公共关系的融合与统一。在网络空间的自始至终,虚拟主体需要不断正确处理好人与虚拟技术、人与网络信息之间的关系,以此来理解虚拟主体在虚拟世界如何存在以及存在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虚拟主体的世界性存在是一种公共性存在和开放性存在,体现虚拟主体之间公共关系的合力形成共同体的存在。虚拟主体的存在和发展实际上是人不断从个体自我主体世界走向虚拟公共世界并同时丰富现实公共世界的过程。作为世界性类的存在,虚拟主体追求和关注虚拟利益所带来的快乐之后,现实主体的对象性思维方式使其逐渐重视与虚拟他者等虚拟客体的关系性存在本身所带给自身的幸福感,并全面考察与虚拟客体的整体性关系,规定其自身对网络安全问题治理的内容和进程。每一虚拟主体都积极为另一虚拟主体的存在创造公平而又安全的发展机会,由此虚拟主体的品质和行为愈加表现出世界性、全球性和公共性,也愈加推动其集合成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就意味着,虚拟主体的存在既是个体性的存在,也是社会性的存在,更是世界性的存在;认知到共处于共同体中的虚拟主体自觉形成主体间的共建、共商、共治、共享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虚拟主体之间生“情”,以此来治理网络安全问题。虚拟主体善于认识和利用并注意遵守虚拟世界的一般规律,能够自觉对虚拟世界秩序进行理性的反思,从而实现对虚拟世界秩序的有序性治理,利己行为在清朗网络环境下逐渐转化为利他行为,并对即时互联和随地渗透的现实世界予以改变。不得不承认,虚拟世界源于现实生活世界,但又高于现实生活世界并具有其相对独立性,使得虚拟主体在“在场”与“缺场”、“线下”与“线上”之间相互开放、共享、互动。这有利于虚拟主体作为理性的网络世界公民创造一个和而不同、谦让宽容的开放的虚拟世界和自由的主体世界,从而维护感官世界与超感官世界之间的必然秩序。

六、虚拟主体的自由性存在

虚拟主体以开放式思维面向网络空间呈现为自由性存在。虚拟主体和现实主体都有着对自由的无限向往和追求,但二者所拥有的自由却是有差别的。现实主体所能够拥有的自由由于受到时空等条件的限制是有限的;而虚拟主体只要遵守网络契约规定就能拥有无限可能的自由,这也是网络空间吸引虚拟主体的因素。

虚拟主体的自由性存在是价值性存在。自由是虚拟主体永恒无条件的根本价值追求,是虚拟主体的自由意志与无限网络时空高度直接同一的结果。所谓自由,即“指人通过自己以物质生产为基础,包括审美活动在内的全面的人生实践而获得的超越和解放,即从他者他律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而以自己为根据,自己决定自己,自己选择自己,自己如此地凸显自身的存在意义和世界的存在意义”[14]。这说明,虚拟主体的自由性存在是价值性存在,克服肉体和物质的局限性,实现无止境地自我超越和超越一切。网络自由的高度即是虚拟主体超越性的限度。开放性的网络空间的出现,使虚拟主体拥有了从有限到无限的虚拟实践空间和时间,任何一种新形态的虚拟实践都会使虚拟主体比现实主体更加自由。虚拟主体的自由性存在是虚拟主体的自我意识和世界性共同体意识形成和发展的成果,是在网络“无知之幕”下网络慎独与网络自律发挥作用的结果,是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所呈现的纯天然本性或社会性本能。虚拟主体不受身份、性别、等级的约束在不同的网络场域进行自由的时空切换和角色切换、自由选取和接收不同的信息资源、自由表达和阐述不同的创新观点,自由选择和实现各种虚拟交往,超越了现实场域的平等与自由。此外,正确认识和理性对待网络空间这一中介体的作用关系到虚拟主体自由性存在是否得以升华。虚拟主体的自由性存在取决于在网络空间的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范围内自由选择,因此虚拟主体必须明确其在网络空间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明晰自由的可能性和实在性,并自觉开辟无限广阔的逻辑空间;自觉地在自我批判道路上架构不同虚拟世界的自由桥梁,扩展自由发展的可能性空间;通过虚拟实践面向一个崭新的无限时空,提升自身的自由境界,以自我解放的方式实现最充分的自我超越,促进自身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从而带动实现网络社会群体理性的完全自由,促使虚拟社会成为虚拟主体自由共享的共同体。

虚拟主体的自由性存在是否定性存在。虚拟主体的自由性存在不仅具有法律性质,还具有道德性质和审美性质,不断完成虚拟自我否定和虚拟自我发展的任务。网络自由是在虚拟主体不断地开展批判性的自我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超越利己的结果。虚拟主体的自由性存在不是庄子的“逍遥游”,而是实现王阳明的“知行合一”。“凡是理性完全从自身中带来的东西,都不会隐藏起来,而是只要我们揭示了它的共同原则,本身就会由理性带到光天化日之下”[15]。虚拟主体以虚拟群体的形式在虚拟实践中从规定性判断力超越到反思性判断力,并遵循客观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自由规律,顺利产生从感官的自然王国达到超感官自由王国的必然秩序,实现虚拟主体从理性认识到网络空间法律与道德实践的过渡与飞跃。虚拟主体在网络空间“无知之幕”之中的诸多偶然性中不断寻找必然性,试图尝试在自由自觉的游戏中实现自我启蒙,并开展各类符号化的审美活动,实现在内在合目的性的活动中寻求自由出路,为自由寻求现实的牢固根基,最终实现现实的自由世界。虚拟主体自由性存在,经历了人的现代化由被动应对到主动选择的过程,以及逐渐追寻自由的过程,以及从单向度的片面发展的现代人转变成一个全面发展的现代人的过程。“一个绝对性的观点,一个无限的东西展开在人的胸膛中。这是康德哲学中令人满意的方面,真理至少是放在人的胸膛中。这是康德哲学中令人满意的方面,真理至少是放在心灵中了。我只承认那符合于我的使命的东西”[16]。自由的追寻与共同体内部的共享是虚拟主体使命所在,是人的现代化过程之最终目的和人的现代性属性的本质体现。

虚拟主体的多维性存在是其充分发挥主体性的结果。虚拟主体的多维性存在在其存在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虚拟主体的精神性存在既是虚拟主体存在的实质,也是空间性存在的前提,体现着笛卡尔式的“我思故我在”;反过来,虚拟主体的空间性存在构筑精神性存在的平台和载体。在二者的互为存在的关系中成就着契约性、可能性、世界性和自由性的存在。虚拟主体契约性存在是虚拟主体和谐有序存在的必要条件;虚拟主体的可能性存在是虚拟主体由不确定性向确定性转变的环节;虚拟主体的世界性存在是虚拟主体存在的审视视域;虚拟主体的自由性存在是虚拟主体存在的价值目标与前进方向。虚拟主体的多维性存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性存在,面对网络空间的多面复杂性,虚拟主体的长期存在和发展需要其在自身价值建构中不断地完成批判与超越,实现自我解放并不断走向更加自由和全面发展,从而不断推动整个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全面发展。虚拟主体是在整个网络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实现人的现代化,使人不断从现代性向自由性迈进,最终实现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真正地同一,从而完成新时代网络治理的存在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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