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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成因及治理研究

2020-03-02陈晓宇

理论界 2020年11期
关键词:犯罪人台湾地区个人信息

陈晓宇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现状

所谓电信诈骗,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远程电信方式(网络、电话和短信等),编造虚假电信信息,欺骗受害人主动给犯罪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国境内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9年,全国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20万起,总金额高达数万亿元人民币,拘捕犯罪嫌疑人16.3 万人,同比分别上升52.7%、123.3%。〔1〕2020年上半年,在公安部开展“云剑—2020”“长城2号”“510”等专项打击行动中,全国共破获此类案件10.1万起,拘捕犯罪嫌疑人9.2万名,同比分别上升73.7%、78.4%。〔2〕由于地域跨度大、犯罪手法隐秘、作案物理痕迹提取困难等原因,此类犯罪的犯罪风险较低、案件侦破难度较大,致使电信诈骗类犯罪成为亟待治理的一种常态多发犯罪。

追根溯源,当下流行于我国内陆地区的电信诈骗犯罪最早发源于台湾地区,20世纪90年代初由我国台湾地区传入大陆,从福建等沿海地区蔓延到内地,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如法炮制,致使电信诈骗的范围迅速向内地发展。对电信诈骗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虽然以台湾地区居民为主体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数量尚不到我国电信诈骗案件的五分之一,但其诈骗数额却达到电信诈骗总额度的一半以上,千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都是台湾地区犯罪人作案。由于我国台湾地区对电信诈骗犯罪设置的法定刑较轻且不倾向判处实刑,被抓获的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台湾地区接受刑事审判后,被判处实刑的不足十分之一,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致使多数犯罪人将电信诈骗作为自己毕生的“事业追求”,甚至形成了电信诈骗产业链。虽然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很低,但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却十分巨大,在台湾地区电信诈骗犯罪大行其道的同时,大陆地区的受害家庭却因此而倾家荡产,受害企业濒临倒闭。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大陆地区居民因为台湾地区电信诈骗犯罪就损失了约百亿元人民币,犯罪行为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可谓惨痛至极。2018 年7 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23 名犯罪嫌疑人,其中15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涉台跨境电信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该电信诈骗团伙诈骗所得高达786余万元人民币。〔3〕2019年2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台跨境团伙电信诈骗案二审公开审理,一个有着42名成员的涉台跨境团伙,通过在境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向大陆地区民众群发诈骗语音包、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累计骗取人民币1367余万元。〔4〕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种类及成因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报道和政府部门的不断披露,普通民众预防电信诈骗意识有所提高。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持续获得非法利益,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也在不断改进诈骗套路、翻新作案手法,这给防治电信诈骗带来一定的困难。

1.电信诈骗的种类

对犯罪人经常实施且被害人容易上当的众多电信诈骗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将其归纳为四种类型:

(1)诱惑型诈骗,即电信诈骗犯罪人利用中奖、兑换奖品、色情等引诱被害对象上当。如犯罪人通过伪基站群发短信:“您的手机号已被某某大奖赛抽中获奖,收到通知后请拨打某某电话联系奖品及奖金兑现事宜”,被害人信以为真电话联系后,骗子就会以先缴纳税金等才能领取奖品、奖金为借口诱骗被害人上当。

(2)危机型诈骗,即电信诈骗犯罪人利用亲朋好友车祸、病危等危机,诱使被害对象上当。如犯罪人非法获取被害人姓名、电话号码等自然情况后,给被害人拨打电话时编造自己或被害人亲友因为车祸、疾病、钱包丢失等紧急情况急需亲朋好友救助,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网络银行或柜员机等马上汇款。被害人往往因情势紧急、不知所措而丧失判断能力,出于对亲情、友情、爱情的关心,无暇仔细思考即按照犯罪人的要求付款,从而上当受骗、追悔莫及。

(3)胁迫型诈骗,即电信诈骗犯罪人冒用领导、公检法机关身份,利用账户冻结、涉嫌贩毒、交通违法等以公权力胁迫被害对象上当。如犯罪人冒充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卡号涉嫌参与洗钱犯罪,该账号、卡号已被冻结,全部存款将作为涉案财产被划走,要求被害人将该账户内的存款全部转入某一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内,被害人因为害怕承担责任,也想尽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稀里糊涂地将存款转存入骗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4)技术型诈骗,即电信诈骗犯罪人利用网络病毒、木马程序、钓鱼网站等高科技手段,诱使被害对象点击上当。犯罪人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设立与真实网站看似相同的网站,或者编制暗藏木马程序的App 软件,诱使被害人点击,盗取被害人的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或者直接更改被害人的用户名、密码,通过改号软件以银行名义打电话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验证码,从而将被害人账户内钱款全部转存或提取。

(5)对缝型诈骗,即电信诈骗犯罪人利用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相对付款的社会关系,冒充收款方骗取被害人付款。如犯罪人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声称自己是被害人的房东,因为个人原因原来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已经不再使用,要求被害人把待交租金打入其指定的新账户内,部分正要交付租金的被害人未进行仔细核实,错将钱款打入骗子账户而上当。

2.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

虽然电信诈骗犯罪的方式、方法林林总总、各不相同,但就其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而言,可以从统计学角度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电信诈骗犯罪成本低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通常都会考虑自己犯罪的投入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即对犯罪成本作出估量。犯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间接成本则包括时间成本和惩罚成本。

电信诈骗犯罪的直接成本低。电信诈骗组织者网络帮手,购买相关电信设备,设置场地,所要投入的财物并不多,只要极小的前期投入就可以开始实施诈骗活动。所以,犯罪人都看到了“电信诈骗门槛低”这一点,“积极”投身于诈骗活动中。

电信诈骗犯罪的惩罚成本低。电信诈骗的惩罚成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电信诈骗的量刑严厉程度和破案率成正比,量刑越严厉、破案率越高,则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惩罚成本就越高。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量刑偏低,最高刑仅为五年有期徒刑,犯罪人通常会被判一、两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当然这还要以犯罪人被及时抓获为前提。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隐蔽性较强、跨地域广、证据收集困难,此类犯罪的破案率并不高,犯罪人往往难以抓获,所以电信诈骗犯罪的惩罚成本并不高。惩罚成本低不仅吸引了大批新犯罪人实施此类犯罪行为,也使那些已经被惩罚过的犯罪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电信监管漏洞、个人信息漏洞较多

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屡屡得手,实际上往往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促成了电信诈骗的完成。公民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淡薄、轻易点击不明链接、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等,这些成因都是不争的事实。但从根源来说,与电信管理部门疏于监管不无联系,伪基站、改号软件的使用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泛滥状态,犯罪人频繁使用伪基站、改号软件等工具实施诈骗活动,远程跨区域群发信息,冒充运营商、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官方号码”更容易使受害人上当。如果没有这些电信工具的帮助,电信诈骗活动必然举步维艰。由此,必须切实加强政府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截断电信诈骗犯罪的工具凭借。

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频发的主要原因,除了相关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监督管理不力外,另一主因是个人信息泄露。除被害人因保密意识不强而透露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外,犯罪人还可以从黑市交易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普通公民对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强,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依赖。然而,无处不在的网络应用也暴露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更是岌岌可危,通信信息、位置信息、话单信息、联系人信息、支付信息、上网轨迹等,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从移动网络的核心网元与业务数据库中提取并保存,由此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处于极度不安全状态,而这些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公民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犯罪人的重要资源。综合而言,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非法个人信息收集、非法个人信息利用和非法个人信息买卖。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较多,如网上咨询或者浏览某些网页需要的身份认证,办理会员卡、VIP卡填写的个人资料表,通过发放赠品等取得消费者信息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之后,个人信息买卖则是犯罪人经常采取的个人信息获取通道。某些拥有个人信息的商家把贩卖个人信息作为获利的方法,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明码标价,通过网络、黑市或其他途径贩卖给犯罪人,犯罪人获取大量非法个人信息后才得以展开后续的诈骗活动。所以,若要从整体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个人信息买卖活动,逐步缩减犯罪人的信息来源。

(3)被害群体比较固定

普遍撒网式的电信诈骗通常是利用伪基站或其他电信工具向某一地域内的全部用户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过一段时间再改变地点,群发方式不仅波及的地域广,被侵害的群体也呈现一定的广泛性,受害者包括社会各行业、各阶层,公务员、企业老板、公司职员、退休职工、教师、大学生等都可以成为诈骗对象,潜在被害对象的广泛性并不否定真实被害对象的特定性,电信诈骗犯罪对象具有一定的特点:例如,电信诈骗隐蔽性强,一般都在白天青年人上班的时间段,对家里的老人和小孩发动语言攻势,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老人和孩子信息比较闭塞、防范意识较差、容易上当受骗的群体特性,才对他们实施作案的。有统计数据表明,受害人当中,80%是女性,年龄30 岁以上、60 岁以下,40岁左右的中年女性占六成多,绝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他们大多长期在校园或专业领域任职,较少与社会接触。特别是非常信任公安司法机关,因而在接到诈骗电话时,容易上当。〔5〕据警方对武汉2013 年下半年以来电信诈骗案件的统计,归纳出最容易上当的三类人群:老人、高知、宅女。在该时间段武汉发生的20万元以上电信诈骗案被害人中,55 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占比例最大,占78%;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高级知识分子占50%;女性占61.4%,无工作或退休长期在家的占64%。这三类人群的共同特点是生活、工作圈子相对狭窄、封闭,人际关系单一,与外界接触较少,社会接触面较窄。〔6〕

(4)被害人性格特征明显

电信诈骗的手段不胜枚举,对其成因的分析更是见仁见智,但在这些外在显性的成因背后,被害人群体的性格特征往往容易被忽视,虽然这很难被确定为主因,但也无形地成为电信诈骗犯罪成功的推手。

自私即使不是人的本性全部,也应该是人类性格的基本组成因素。诱惑型的电信诈骗手段就是利用了人类的自私性格,设置一定的利益诱惑,使被害对象被自己的贪心所蒙蔽,只看到眼前利益,忽视了利益掩盖的圈套,放松了警惕之心,最终上当受骗。此类被害对象的基本性格特征往往表现为贪图小利,期望“天上掉馅饼”,对自己的收入、待遇、私欲存在不切实际的幻想或妄想。

自负是人类的负面性格之一,是人类过高估计自己、自以为是的表现,自负的人往往具有更优势的处境、地位、待遇或前途。有人分析,一般来说文化层次和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群对自己往往更有“信心”,他们不认为自己会被骗,也很少关心媒体相关的报道,遇到手段高明的骗子,他们很可能在急于“自证清白”的心理暗示下中圈套。例如,明星基本都生活在一个被助理、经纪人层层环绕的世界里,平时需要自己亲力亲为的事情屈指可数,社会经验也多有不足,因此,会成为高发受害人群。〔7〕

懦弱的性格,往往表现为没有勇气、对自己没有信心,对外界施加的作用不敢怀疑、不敢求证。胁迫型的电信诈骗犯罪人就是利用了被害对象的这种懦弱心理实施诈骗行为的,他们冒充电信、公安、检察、监察、法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时甚至是冒充多部门配合,使用任意显号软件改变拨出电话号码、冒充公权单位号码,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经济犯罪甚至没收受害人银行存款等进行威胁恫吓,致使受害人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和对自己的保护而汇转钱款。在被假冒的公权力机关面前,懦弱性格的被害人往往不敢怀疑、不敢求证,对诈骗手段深信不疑,丧失了自行处分的选择余地。有的被害人承认:“因为我刚参加工作,我非常害怕我的工作受到影响,我担心我被错抓进去,我出来之后,就没有工作了。”〔8〕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担忧的人并不在少数,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公民闻听自己涉嫌犯罪,特别是见到“通缉令”之后,恐慌之程度可想而知。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刑法治理

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类型和成因的梳理,有助于通过多种手段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治理,首要的治理方式当推刑事法治理,通过对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人处以刑罚,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角度降低电信诈骗犯罪率。

1.电信诈骗的区际刑事法律规定

(1)我国大陆地区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

2009 年以来,两岸警方加强了刑事司法合作,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有力维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对于电信诈骗行为,海峡两岸都有刑法规制手段,但施加刑罚的程度却有天壤之别。

我国大陆地区历来对诈骗犯罪持严厉打击的态度,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我国1979 年刑法将诈骗犯罪与盗窃、抢夺并列,明确了诈骗的法定刑,符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条件的,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条件的,具体量刑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则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我国现行刑法对诈骗罪设置的法定最高刑与1979 年相同,仍为无期徒刑,只是将符合数额较大条件和数额巨大条件的法定刑分界改为三年有期徒刑,在该条尾部单独明确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依照该特别规定。所谓“另有规定”主要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有特别法条规定的诈骗类犯罪,依照特别规定进行处罚。例如,金融诈骗罪被归类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之中,其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虽然上面的各个罪名属于特别条款,但其法定最高刑仍为无期徒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法态度是前后一贯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体现了立法者对诈骗类犯罪所秉持的严厉打击态度。

由于电信诈骗是最为活跃也是最受关注的诈骗犯罪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种客观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打击电信诈骗行为,早在2011年就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明确了电信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亦即由于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在无法查证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诈骗行为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未遂。对行为人实际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 人次以上,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都可以按照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另外,针对个人信息买卖现象猖獗、电信运营商法律责任无法界定的情况,立法者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规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被政府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导致用户信息泄露、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为了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该修正案对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2016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明确了对电信诈骗严厉打击的司法准则,要求严厉处罚与电信诈骗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采用就高原则。由此可见,我国大陆地区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的态度是一致的,就是要对电信诈骗进行从严治理。

(2)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对电信诈骗犯罪秉持宽容的态度,认为该罪在台湾地区的危害性不高,所以相对应的法定刑也较低。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诈欺罪。例如,台湾地区刑法明确规定,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非法目的,使用欺骗诈术使被害方主动交付自己或其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台湾地区刑法进一步明确了与诈欺类似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为了实现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目的,使用与诈欺相类似的方法从收费设备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也要面临最高一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类似的如为了实现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目的,使用与诈欺相类似的方法从付款设备取得他人财物的,可能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而为了实现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目的,使用与诈欺相类似的方法如使用虚假数据、口令或篡改指令输入计算机或其他相关设备中,变更财物所有的计算机真实记录内容的,也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那些为了实现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目的,在被害方处于精神障碍、知识浅薄或其他辨认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诱骗其交付本人或第三人财物的,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电信诈骗在我国台湾地区按诈欺罪处理,其法定最高刑较低,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这决定了台湾地区电信诈骗犯罪成本较低,犯罪人数较多,犯罪行为猖獗。

2.加强电信诈骗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

有专家指出:“台湾地区电信诈骗起步较早,诈骗的主要对象是台湾地区民众。随着台湾地区加大防骗宣传力度,诈骗没有了市场。2002年前后,难以在台湾地区立足的电信诈骗团伙将眼光投向大陆地区,开始向福建等地转移,以诈骗大陆地区群众为主。”2009 年4 月,两岸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的联合打击力度,诈骗团伙继而向东南亚、非洲、大洋洲等国家转移,一些团伙还向俄罗斯远东地区转移,实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2011年以来,两岸警方合作,先后组织多次跨国跨两岸同步抓捕行动,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7700余名,其中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4600余名。然而,由于台湾地区法律对电信诈骗犯罪量刑较轻,证据认定标准与大陆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或无法定罪、或重罪轻判,判处刑罚的不到10%。这就导致在境外抓获并移交给台湾地区警方的犯罪嫌疑人,日后又换一些国家开设诈骗窝点,继续作案。〔9〕

然而,电信诈骗的司法合作并非一帆风顺,很多时候受台湾地区政治气候变迁的左右,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并未完全形成合力,不稳定的刑事司法合作对于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是不利的。鉴于当前的电信诈骗犯罪形势,总结以往两岸合作的实践经验,两岸警方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警务合作:首先,建立行之有效的电信诈骗犯罪信息交流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提高两岸警方的行动准确性、行动指向性,使电信诈骗犯罪无处藏身。其次,两岸应持续开展更为深入的侦查取证合作,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区作案性质,致使此类犯罪的侦查取证活动一直处于困难境地,两岸警方只有在案件证据方面通力合作,互相协调,才能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再次,尝试建立统一的金融平台或金融接口,通过紧急支付和快速冻结方式防止电信诈骗的危害后果。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这项措施有力遏制了电信网络犯罪,可以在适当时机在台湾地区设立金融接口或金融管理平台并与其进行对接,在海峡两岸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紧急支付和快速冻结,防止危害结果出现,有效降低犯罪收益。最后,应当进一步细化两岸警方警务合作的细节,形成更加完善的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合作的约束性文件,2009年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良好的开端,为两岸警务合作描绘了蓝图,但仍然失之过宽,需要在犯罪认定、嫌犯移送、证据协查等方面出台更加严密、更加完善的文件,这样才能从制度上有力促进双方在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合作。

两岸共创美好未来是大势所趋,司法合作不应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相信中华民族的智慧会解决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只要两岸不断相互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合作,电信诈骗这个毒瘤自会逐渐萎缩,直至自灭。

3.加强电信诈骗犯罪的管辖权行使

既然电信诈骗犯罪在我国台湾地区并未被评价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法定刑设置偏低,那么寄希望于台湾地区刑法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既不合理也不可行。如果两岸警方想真正取得打击犯罪实效,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方面,主要应是台湾地区配合或协助大陆地区,两岸合作指的不是局部意义上的合作,而是大框架下的合作,这种合作必须分清主次与重点。

虽然两岸于2009年就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诈骗被列为双方着重合作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两岸合作后对于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有所加强,但就效果而言,其成效主要集中在台湾地区,由于大陆地区对电信诈骗的高压态势,且惩罚较重,电信诈骗犯罪人轻易不敢挑战大陆地区的刑法权威,都希望在台湾地区被抓捕或起诉,而台湾地区对电信诈骗的量刑偏低,这就导致电信诈骗犯罪人出狱后仍继续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继续危害大陆地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

由此,在电信诈骗犯罪管辖权方面必须有主有次、分清重点。对于案件管辖权,如果犯罪地在大陆地区的,全案应由大陆地区司法机关管辖,对电信诈骗犯罪人适用大陆地区刑法;如果犯罪地不在大陆地区,根据被害人主义,凡是被害人为大陆地区居民的,则案件管辖权也应当归属大陆地区司法机关,依照大陆地区刑法规定对电信诈骗犯罪人适用刑罚。加强大陆地区司法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管辖权,可以通过大陆地区刑法对诈骗犯罪的规定有力震慑犯罪人,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四、电信诈骗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

贝卡利亚早已指出,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刑事惩罚是遏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最后手段,但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并不完全取决于刑罚的轻重,刑罚从来就不是根除犯罪的最佳手段,而只是应急之举,消除电信诈骗犯罪同样需要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才能收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1.尽量普及媒体防骗宣传和防骗披露

当代网络技术和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不仅为电信诈骗提供了平台,也为提升公民防骗意识提供了契机。为了持续获得非法利益,电信诈骗犯罪人也在推陈出新,不断改变和提升诈骗的水平和套路,新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但是如果在出现相关案例后,网络、媒体等先进媒介能够快速反应,积极报道相关骗术,必然能够及时揭露电信诈骗犯罪人的鬼蜮伎俩,提升公民的防骗意识。从被害人角度而言,部分被害人往往生活在较偏远、媒体工具相对不够发达的地区,不能及时获得媒体对于电信诈骗手段的报道和提示,即使处于相对发达地区的普通民众,也仅仅对于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介报道过的诈骗手段警惕性较高,对于未经报道过的新骗术则免疫力较低、容易上当。所以,政府宣传部门和各大新闻媒介有义务也有必要积极报道电信诈骗方面的新闻,提升公民防骗意识,从被害人角度预防电信诈骗犯罪。

2.提升易被害群体的防骗意识

如前所述,电信诈骗被害群体具有特定性,通常集中于老人、孩子和妇女,被害群体总体表现为警惕性不高、思想相对封闭、社会交往狭窄、社会关注度不高,信息获取方面也处于相对劣势。有必要针对被害群体中的老人、孩子和妇女进行防骗教育,提升被害群体的防骗意识,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警务室等基层机构,定期向片区内的老人、孩子和妇女讲解、宣传电信诈骗活动的严重性,揭露电信诈骗的新方法、新手段,让防骗意识深入人心。通过定期的宣传和教育,随着被害群体防骗意识的整体提升,必然会使电信诈骗犯罪人的骗术事倍功半、无所适从。

3.加强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教育

通过对以往电信诈骗犯罪的案例分析可知,犯罪人实施的骗术得以成功与被害人的性格缺陷不无关系。自私、自负、贪心、懦弱,具有这些负面性格的人往往更容易上当受骗,更容易成为骗子的狩猎目标。虽然人类的很多负面性格是与生俱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改变,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和教育逐渐改变和削弱人类的负面性格。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锻炼铸就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优良的民族精神、崇高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情感以及良好的民族习惯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经久不衰的内在灵魂,仁爱、尚勇、明志、持节、诚信、勤俭等,这些高尚的品格让中华民族永远立于不败之地。通过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教育,克服自私、自负、贪心、懦弱的性格弱点,必然会极大提高公民抵御电信诈骗的能力,极大增强对抗电信诈骗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4.加强电信、网络等平台的监管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继出台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相关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和电信公司严格落实实名制且对一个证件的持卡数量进行限制,目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全国的电话用户已经实现实名登记,这就从犯罪通道方面极大地限制和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建立了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极大降低了电信诈骗的成功机会,保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由此可见,从堵塞犯罪通道入手,遏制电信诈骗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需要我们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相关细则,让电信诈骗犯罪人无功而返、望洋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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