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论
2020-03-02孙文琦
●孙文琦
一、柏拉图正义观的提出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讨论是从我们日常生活中开始的。在全书的开始,色拉叙马霍斯就提出了他的一个观点,即“正义是他人之善”。色拉叙马霍斯认为:当正义的人在践行道德的时候,往往是他人受益,而自己却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相反,不正义的人却通常从占小便宜中获利,得到的好处远比正义的人要多。因此,不正义的人比正义的人更幸福。柏拉图对这个观点进行反驳:第一,正义是善与智慧的德性,不正义是恶与愚昧的行为。色拉叙马霍斯把不正义归于美德与正义这一类,而把正义归于相反的一类完全是违背常理,混淆是非。不正义的人在自然的条件下会得到应有的惩罚。第二,色拉叙马霍斯主张不正义是美好和坚强有力,这个说法也没有说服力。正义者不要求胜过同类,而要求胜过异类。至于不正义者对同类异类都要求胜过。性质相同的人相类,性质不同的人不相类,正义的人和聪明的好人相类;不正义的人和愚蠢的坏人相类,因此,正义的人拥有智慧这一德性与人为善,最后总能成功,是坚强有力的佐证。而不正义的人由于愚昧,什么方面都想超过别人,却又因无法与他人合作最后往往一事无成。第三,柏拉图为了进一步驳斥色拉叙马霍斯提出了功能论证,每一个事物都有自己的功能,事物之所以能发挥它的功能是因为其特有的德性,正义植根于心灵深处,正义是心灵的内在德性,是灵魂的美好状态,正义的人的生活必然是幸福的;不正义,邪恶则是灵魂的虚弱,疾病状态,不正义者的心灵是扭曲的,他们的生活必然是痛苦的。
二、柏拉图正义观的内涵
柏拉图的正义观的理论基础是他的灵魂学说。柏拉图讲述的灵魂的实质是指人的本性,即理性。他认为灵魂有三个部分,即理性、激情和欲望。柏拉图在《斐德若篇》中用“飞马喻”的意象来说明三者关系:理性这个车夫同时驾驭一匹好马一匹劣马组成的灵魂马车,激情代表着好马,它听从理性的指挥奋力升向理念世界;而欲望这匹劣马则用尽全力将马车拉向相反的现实世界。激情与欲望的对立意味着灵魂可以经受相反的两种冲突。根据对立原则,一个完整的灵魂不可能同时经受性质相反的冲突,因此得出灵魂是分裂的结论。这种分裂导致了灵魂的向善或向恶,如果想达到理念世界,达到善,就要让理性驾驭欲望和激情。按照柏拉图的“灵魂回忆说”里所描述的:灵魂在肉体诞生前就存在,人的灵魂中原本有正义,善的理念,但是因为我们的灵魂从理念世界堕落到现实世界,心灵被肉体玷污而遗忘了过去的理念。因此,灵魂需要通过回忆,克服肉体的诱惑,从而返回到本真状态,最终达到至善。这表明灵魂在身体中处于支配地位,灵魂的本质是理性,而欲望是与理性相对立的一种力量。激情属于接近理智的一种力量,与理性有一种自然的接近。柏拉图从灵魂出发去考察正义的问题,其正义观带有浓厚的理性色彩。灵魂三部分所对应人的心灵所具有的三种德性,即智慧、勇敢和节制。当一个人的灵魂的三个部分可以和谐相处,理智起统治作用,欲望和激情服从理智的统治,灵魂每个部分都各安其职,没有冲突和对立,那么这个人就是理性、正义的人。
柏拉图的正义观始终同他对社会的认识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他明确提出他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段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幸福,使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幸福,这种城邦整体幸福是柏拉图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在他看来理想国的建立就是正义理念的实现。在这样一个以正义为基础建立的国家必定是善的国家,善的城邦,在别的国家找不到的正义,在这里一定会找到,城邦中的每一阶层的人都会得到应得的幸福。而这样一个完善的城邦肯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
同把灵魂分为三部分一样,柏拉图把国家划分为三个阶级:统治者,武士,被统治者。个人的正义是理性统治灵魂,借助激情抑制欲望;国家的正义则是每个阶级的人只从事适合他们天性的工作,各司其职,互不僭越。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的德性来源于个人,如果这三个阶级的人都各自拥有应有的美德,恪守本分,那么这个国家也就是正义的国家,健康的国家。所以,正义的政治属性就是“最能使国家善”的德性,四主德是构成国家正义的基本内容。
三、对于柏拉图正义观的评析
正义是否能给国家和个人带来幸福是《理想国》中最核心的问题。柏拉图认为人们生活的幸福,美满是对至善生活的最根本追求。国家的形成是人们对于现实利益的考虑,为了过得更好,如果正义不能给人们带来幸福,带来好处,也就违背了人们建立国家的初衷。色拉叙马霍斯提出的“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利”这一观点即使放到当今社会,仍有许多人支持。认为正义并不是被许多人心甘情愿接受的,大家是由于外力的压迫,或者说因为没有做不正义的机会和能力才选择了正义。就像“盖奇斯的戒指”里说的那样,如果大家能够行不正义之事还不被别人发现就不会有人选择正义。
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贯通于其间的中心线索就是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的关系。柏拉图通过《理想国》中各个人物的讨论和思辨来寻找二者统一的基础。个人的灵魂结构和国家的等级结构有着同构性,个人国家同构论是实现正义的基础。在柏拉图看来,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相互一致时才有整个社会的正义。没有国家幸福就不可能存在个人幸福;反之,没有个人幸福,就不会有国家整体的幸福。根据阶级同构性可以得知,一个国家中如果有一部分的人行不正义之事,那么这个国家剩下的人也不会幸福,这个国家也就不会是一个幸福的国家。国家是个人的共同体,各个阶级的人相互依存,根据共同利益和需要结合在一起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一个国家如果由不正义的人组成,每个人只顾着个人的利益行动,势必会产生冲突最后引发社会矛盾,这样的国家是无法维持下去的。只有当一个国家每个阶层每个个体都是正义的,每个人都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履行好自己的天职,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只得到自己应得的,这样才是国家和个人的正义的体现,这样的国家和个人才是幸福的。
对于个人来说,不正义是心灵的一种不健康状态。不正义会让人去和所有人为敌,还会让人陷入到和团体、国家为敌所产生的外部矛盾之中。根据功能论我们可知正义是心灵的功能,是一种德性。而不正义的人失去了这种德性,心灵也就无法很好地发挥它协调的功能,最后陷入混乱。正义是把人的价值和幸福联系在一起的一个重要环节。正义是国家和个人共同的德性。一个国家如果拥有了这个德性,那么就是一个正义的国家,这样的国家里的整体和各个部分一定达到了和谐,每个阶级、每个人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个人的正义也在国家的正义里得到实现,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至善的国家,人也是至善的人,最后实现幸福生活。尽管柏拉图的正义观带有极大的空想性和阶级局限性,但他对和谐秩序的期望,对理性精神的颂扬都是一个正义的思想应具有的核心内涵。对当代仍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就像苏格拉底在《理想国》第一卷说的那样:我所关心的是人怎么生活的更好的问题。让人们生活的美好幸福,始终是柏拉图的终极关怀的归宿,是他坚定的哲学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