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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主改革的历史意义与价值

2020-03-02

贵州民族研究 2020年11期
关键词:西藏地方人权西藏

常 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一、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概览

1959 年,对于西藏社会发展而言,无疑是一个节点性的年份,这一年距《十七条协议》签订、西藏和平解放已有8个年头,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也已有3年,又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但这一年的西藏社会,却并不平静,雪域高原上的各族人民,正面临着到底是继续承受几百年的僧侣专制、农奴制、政教合一的“旧制度”压迫,还是走向社会主义、人民当家做主的自由新生的生死抉择。

在这一年的3月10日,旧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反动集团,悍然撕毁《十七条协议》发动了蓄谋已久的全面武装叛乱。3月28日,周恩来总理正式签署国务院命令:“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除责成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彻底平息叛乱外,特决定自即日起,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望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全藏僧俗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协助人民解放军迅速平息叛乱,巩固国防,保护各民族人民利益,安定社会秩序,为建设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新西藏而奋斗。”[1]旧西藏实施了几百年的政教合一制度、封建农奴制度由此终结;而堪称西藏社会发展史上的一场史诗性变革的西藏民主改革,也由此正式拉开帷幕。

西藏民主改革,改革了旧西藏落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也让广大西藏人民终于摆脱了旧西藏的僧侣神权统治,走上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生之路。这不但在西藏地方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是值得包括藏族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永远铭记的历史性事件,即使我们放诸世界,百万农奴得解放也堪称一部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史诗性篇章。

从1959年3月到1961年1月,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共西藏工委、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陆续制定和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西藏平叛中实现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 《中共西藏工委关于农村工作问题的通知》 《中共西藏工委关于当前平叛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在西藏全区实行民主改革的决议》 《西藏地区减租减息实施方案》 《西藏地区各县、区、乡农民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共西藏工委关于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赎买政策的具体办法》 《关于西藏地区市县行政区划分的决定》等文件,就西藏民主改革的总体方针、基本内容、步骤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了周密部署。其内容主要包括:(1) 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 (2) 废除原西藏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政权、寺庙、贵族对劳动牧民的一切封建特权和乌拉差役、人头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3) 在三反(反叛乱、反乌拉、反奴役) 双减(对未叛乱的领主实行减租减息) 的运动中,逐步建立县、区、乡农民协会,由农民协会领导民主改革,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各级人民政权;(4) 废除农奴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制度的改革,采取和平解决的方针,对于农奴主及其代理人所占有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分别采取赎买和没收的政策;(5) 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和宗教界人士、保护人民有当喇嘛、尼姑的自由,保护喇嘛、尼姑有还俗的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干涉,在土地改革中对于叛乱寺庙和非叛乱寺庙进行区别处理[2]。

正是通过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完成了从几百年的农奴制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历史跨越,享受到了宪法和法律赋予西藏人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并为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西藏民主改革,被认为是西藏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1949年前后席卷中国大陆的人民民主革命在西藏的继续”[3]。而在1959 年西藏叛乱之后“一些流亡海外的原本残酷剥夺西藏广大人民人身权利的大农奴主,在外国反华势力支持下,又装扮成所谓的‘人权卫士’,攻击西藏民主改革”[4]。西藏民主改革也成为评价“西藏问题”的一个无法绕过的焦点性议题。

二、民主改革的地方史视角

从地方史的角度看,西藏的民主改革是西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回溯西藏近代史就会发现,尽管西藏地区现代化历程的真正开启是通过西藏的民主改革而进行,但在西藏近代史中,对西藏旧的僧侣贵族专制、农奴制体制进行改革尝试则并非开始于民主改革,早有有识之士意识到这种旧制度的危机。

早在清末西藏新政时期,被清政府派往西藏筹办藏事的张荫棠,就试图对旧西藏这种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加以改造;对于西藏地区的宗教改革、教育兴办、民俗改革等,张荫棠也都提出了自己的治理思路[5]。十三世达赖喇嘛,这位当时西藏地方政权的领导人,在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的两次出奔过程中,感受到雪域高原长期与世隔绝将会与外界在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产生巨大落后,因而深感西藏要获得发展,就必须产生改革既有的政教制度。西藏百年政治变迁的见证人阿沛·阿旺晋美老人,也曾回忆道:“记得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我同一些知心朋友曾多次交谈过西藏旧社会的危机,大家均认为照老样子下去,用不了多久,农奴死光了,贵族也活不成,整个社会就得毁灭。因此,民主改革不仅解放了农奴,解放了生产力,同时也挽救了整个西藏。”[6]也正因为如此,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十七条协议》) 中,在第十一条中明确宣示“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7]。甚至是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在其亲政不久后于1950年经历了从拉萨到亚东再返回拉萨的八九个月奔波之后,看到了宫廷之外的民众生活一面,比如残酷的刑罚、落后的教育,也曾萌生过改革旧西藏相关体制的念头[8]。

因此,回溯西藏近代史中的历次改革尝试以及《十七条协议》签订后关于西藏进行改革的诸多争议,就会发现,这种对于西藏旧体制进行改革,以及建立一个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新西藏,是包括爱国宗教人士在内的广大西藏人民的热切愿望,也是西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西藏民主改革的国家建设视角

从国家建设的视角看西藏民主改革,很显然这是现代中国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本质上来讲,被十四世达赖喇嘛以及一些西方政学界人士粉饰为远离世间纷争和带有东方神秘主义的“香格里拉”。一方面并不是那样宁静美好,而是充斥着数量庞大的农奴的权利缺乏保障。僧侣高层们为了政治权力而勾心斗角战战兢兢,整个社会几乎被排斥在现代化建设的洪流之外;另一方面,以僧侣、贵族为核心统治力量和以封建农奴制为经济基本制度的旧西藏,实行的是一种典型的与现代政治秩序截然背离的政治体制。

现代政治秩序“强调国家主权的唯一性、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政治共同体内部公民身份属性以及人与人的平等地位;强调一个政权(无论是中央政权还是地方政权) 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其成员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充分保障;另外,一个现代的政治体制应当是政教分离的而非政教合一,宗教应当专注于宗教领域,而不得干预现实政治”[9]。因此,民主改革之前的旧西藏地方政权,实质上是一种由少数僧侣和贵族掌握地方政治权力而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缺乏最基本的人身自由的政治体制,远非文艺青年们想象的那种安静祥和和没有纷争也没有剥削的“香格里拉”。因此,新中国成立初,考虑到西藏地区长期政教合一的政治、文化特点,在《十七条协议》中承诺“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但这并不意味着西藏不应该改革这种与现代政治秩序截然背离的地方政治体制,而是强调“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7]。

这种旧的地方政治体制不符合新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符合广大西藏人民渴望获得最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诉求;同样不符合以平等、法治、人权、政教分离为核心指标的现代政治秩序的基本要求。所以,经由民主改革,改变西藏原有的地方政治体制,建立一个广大人民翻身当家作主、各项基本权利得以有效保障、政教分离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是包括西藏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共同的心愿。旧西藏地方政府部分少数上层分子,试图以发动叛乱的方式来阻止西藏人民要求进行改革、渴望获得平等权利保障的努力,是对《十七条协议》的践踏,也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无知。而即将在西藏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样也必须以通过民主改革让广大西藏同胞翻身当家作主为前提,民族区域自治权,是由广大西藏人民来行使,而绝非旧西藏那种仅仅由占西藏人口不足5%的僧侣、贵族执掌西藏地方政府权力的政教合一体制,学界在谈论民族区域自治的古典渊源——羁縻制度的同时,请不要忘记社会主义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羁縻制度的最本质区别之所在[10]。

同时,这种政治体制也造成了西藏几百年来的缓慢发展和边境空虚,从而给西方殖民者以可乘之机,以至于在近代,包括英国、沙俄、印度、美国都对西藏这颗喜马拉雅山脉皇冠上的明珠虎视眈眈,甚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帝国主义者以及继承了其殖民思维的印度都在西藏地区设立有驻拉萨办事处,而所谓“西藏问题”的产生,实际上也和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入侵与挑唆相关。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干涉中国内政包括其在西藏地区的图谋,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强调中印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而在1959年民主改革之后,旧西藏地方政府宣告终结,新的西藏地区各级政权逐步建立,并于1965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这不但是西藏地方政府管理体制的划时代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落实体现,更是中国结束了从鸦片战争以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格局和维护主权完整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彰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西藏民主改革,既是确保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施的社会主义属性的关键一环,也是我国从近代以来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与干涉、实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主权唯一性,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值得包括藏族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铭记的重要事件。

四、西藏民主改革的人权视角

环顾整个世界人权发展的历史,能与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并提的也许只有美国通过南北战争而解放的黑奴了,但在美国林肯的宪制贡献和黑人与宪制问题是美国宪法研究的重要主题;同时,“西方学界关于西藏历史的研究大部分写到20 世纪50年代为止,关于西藏民主改革这一段历史的学术著作十分稀缺”[11]。于是,一方面,我们关于西藏民主改革这样体现西藏从旧的封建农奴制到社会主义新西藏之伟大变迁和体现广大西藏人民从缺乏人身自由遑论政治权利的农奴到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主人之政治地位变化的研究缺位;另一方面,而大量以讹传讹的所谓香格里拉神话,藏独分子及西藏政客对西藏颠倒黑白的政治宣传大行其道时,我们关于西藏60年来发展变迁的对外宣传效果自然会打一定折扣。因为,这60 年来新旧西藏的巨大发展变化,其动力源泉就是61年前雪域高原的伟大政治风潮和人权史诗。正是由于西藏民主改革解放了占西藏人口百分之九十五的农奴,赋予他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地位,才调动起了西藏人民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新西藏的热情和动力。因此,2009年西藏自治区决定设立“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一种迟到的铭记。而学界目前对于西藏民主改革的研究,一方面研究成果数量不足,远远无法与这一运动的重大意义相比;另一方面参与学科也极其单一,仅局限于藏学领域,从政治学、法学的视角对西藏民主改革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论述少之又少,甚至说不客气点,这一在西藏社会发展、新中国国家建设、世界人权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节点性事件压根没有得到法学界、政治学界的关注。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抗议国外学界对于西藏社会发展缺乏了解,这固然有地缘政治背景下的熟视无睹、东方学的话语迷误和“藏独”分子的混淆视听的宣传攻势等外界因素,但又何尝与我们自己对于西藏民主改革的研究、宣传不足有关。在美国宪法研究中,黑人问题、林肯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话题。从1787年制宪中关于黑人人口代表数的妥协到后来新加入美国各州是否实行奴隶制的所谓“密苏里妥协案”,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上一直羞于提及的臭名昭著的斯科特案,一直到因为黑人问题导致美国政体分裂和南北战争爆发,最终林肯下令平定南方叛乱势力并发表了著名的“解放黑奴宣言”,乃至重建时期对于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都是美国宪法研究者孜孜不倦的研究话题。而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尽管其意义不亚于林肯当年的废除奴隶制,且在一些具体权利保障方面还比当时的美国政府贯彻得更为彻底,西藏地区民主改革本身也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统一、人民当家作主、人权、政教分离等典型的宪法话题,但却一直缺乏从宪法学视角上的系统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面对“藏独”分裂分子和西方国家部分政客基于地缘政治图谋打出的所谓“西藏问题”中的诸如人权、宗教自由等西方政治话语的指责,我们也有必要针锋相对地运用上述他们所理解、所提倡的话语模式给出反驳,从平等、人权、政教分离这样一些现代宪法体制的基本原则出发,从公民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妇女权利保护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出发,或许更能揭示香格里拉神话背后旧西藏地方政治体制的本质,也更能证明西藏同胞60年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基本权利保障的伟大意义。

上世纪50年代末的西藏民主改革,是影响西藏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历史事件。西藏实行几百年的农奴制、政教合一制度由此终结,西藏人民也由此走上当家作主之路。2009年,西藏自治区设立“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其意也正是试图凸显西藏民主改革在西藏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而如果我们从国家主权、平等、人权、政教分离等方面,来凸显西藏民主改革背后丰富的政治、法律意蕴,就会发现,作为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初发生在雪域高原上的一场重要社会改革风潮,同样属于一场不亚于美国林肯废奴的重要宪法性事件。但客观讲,从法学视角,对西藏民主改革的法理内涵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目前尚不多见。就研究数量而言,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研究在整个藏学研究中所占比例偏低,且近半数论文为2008 年之后所撰。就研究深度而言,多集中于旧西藏农奴制黑暗程度的揭露、西藏民主改革决策进行过程等史实梳理,也有部分论者注意到西藏民主改革在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意义,和旧西藏政教合一政治体系的性质属性。可惜数量仍然偏少、研究也欠系统,缺乏对其从法理层面进行解读的系统研究。在国外政学界,如戈伦夫、戈尔斯坦、达维耐尔、斯特朗、比达克等学者对于旧西藏农奴制、政教合一体制进行了批评与揭露,但由于意识形态偏见和资料占有方面不足等,也多集中于上世纪50年代以前的西藏政治、宗教、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研究,对于西藏民主改革本身同样缺乏系统、深入的学术研究,以至于部分西方人士对于美国废奴视为天经地义,而对于同样结束农奴制、维护国家统一的西藏民主改革则被扣上了“文化入侵”“侵犯人权”等意识形态帽子。而这一事件在西藏地方社会发展、新中国国家建设,乃至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又是如此的重要。

作为讨论“西藏问题”无法绕过的一个节点性事件,西藏民主改革一直是十四世达赖集团和西方部分政学人士抹黑所谓“西藏问题”的聚讼所在,也是我国涉藏外宣中必然会涉及到的一个话题。关于对外宣传,习近平主席指出:“要创新对外话语表达方式,研究国外不同受众的习惯和特点,采用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表述,把我们想讲的和国外受众想听的结合起来,把‘陈情’和‘说理’结合起来”[12]。西藏民主改革,作为一场对于西藏社会发展、中华民族发展、世界人权发展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改革风潮,我们有底气也有责任用学术的语言把这个故事讲好。作为新时代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面对藏独分子和西方部分政客关于西藏问题的所谓“人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法律战攻势,我们同样有责任从法学、政治学视角出发,以西藏民主改革的政法意义为枢纽,对西藏60年来的社会发展与人权保障进行深入研究,从而确保国家在涉藏外宣中立于主动地位,从而使理论研究服务于西藏区稳定、国家安全、对外宣传等重大政治和现实需求。另外,从法理角度对西藏民主改革进行解读,也有助于深化对于西藏民主改革这一影响西藏社会发展、中华民族发展、世界人权发展史的重要事件之历史意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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