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油宝”事件看投资者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2020-03-02赵昱文
●赵昱文
一、引言
2020 年4 月底的“中行原油宝”穿仓、大批投资者巨亏的事件还历历在目,相关各方提出了包括银行方有操作失误应该负责、外国空头玩家操纵市场等多种推测质疑,监管部门亦随即进行介入调查,某银行先是下架产品,随后由向投资者索赔改为协调赔偿投资者。关于银行、产品、交易市场等方面的问题已然存在大量的讨论与思考,我们旨在从“广大投资者”的角度,分析这样一个投资失败的典型案例之中,普通投资者们与‘理性经济人’背道而驰的心理与经济现象。
二、“原油宝”事件中的投资者环节
(一)宣传与被宣传
从某银行官网一则2018 年,也就是原油宝产品设立之初的报道可见,强调高收益、尤其是“无惧油价涨跌”的宣传格外显眼。截至2018 年8 月2 日,已有近30 个省份的地方法院发布公告,“原油宝”投资者可依据相关属地原则依法诉讼。而事实上,早在6 月份,就已经有法院受理了投资者的相关案件,有投资者在起诉书中也提到,认为“某银行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认为原油宝是理财产品”。尽管法院对此的判决还未可知,某银行所谓‘虚假’宣传到了怎么样的程度也还未定性,但实实在在的理财性诈骗行为本来就屡见不鲜。从根本不知底细的网络APP,到各种微信群,许多经不起推敲的所谓“高收益”广告数不胜数,而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投资者们心甘情愿地“被宣传”,被引导投入数十万上百万的,甚至有投资方面知识储备的大有人在。
为什么这种在事后看起来明显的问题当初花钱的投资者们很难想到,甚至置自身利益于不顾也要被“骗”呢?这就要提到在许多行为科学实验中所得出的对理性经济人的修正。即人们在做出决策时,常常不是遵循最优原则,而是满意原则。在“听信宣传进行投资”这件事上,“满意”,可能来自于一时间的高收益,来自于理财机构所谓的“可靠性”,而至于为什么投资者放弃了思考,把假象当作满意,还有一个不得不提得到的原因就是投资者‘群体’间的相互影响。
(二)风险控制与反应能力
在2018 年新颁布的《资管新规》中,对“合格投资者”的确定有进一步的提高,其中个人部分为,要求“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当然这是对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而非‘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是类似原油宝这样的产品能仅仅划分到“理财”之中吗?产品性质的界定也是对中行进行索赔的理由之一,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在不了解购买的产品是什么时就进入市场,也是极其有问题的做法。
原油宝产品是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中的原油期货挂钩的一款理财产品,属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金融衍生产品中的类期货产品。然而,该产品虽为理财,却实实在在地与期货挂钩,带有期货性质,其风险超出了一般散户的承受范围。当消费者们事后诸葛亮一般地分析当初的合同条文,来指出某银行各种操作是否不合规时,何不在风险发生之前就厘清投资信息,做出打算。
这里想提到的是西蒙在反驳新古典经济学时提出的有限理性理论。所谓有限理性,一方面是说,人们在面对经济决策时,无法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和后果,对决策可能性的认知之初就是不完全的;另一方面是指,人们即使考虑到了不同情况,也很难作出正确的选择。
前者表现在初次购买之时由于多种原因(包括他人推荐,收益诱惑,依赖机构不愿自己花时间分析等等)共同作用,所展现出来的投资者信息获取不足,了解不足而做出决定;后者表现为在WTI原油期货的价格早在2018 年1 月份起就出现了连续性的下跌,且4 月油价一再走低,芝加哥交易所方面亦于4 月15 日发布了允许负价格的通知并进行系统调试的情况下,当原本较为稳定的原油市场发生剧烈波动,“原油宝”原先无负价格环境下较为安全的“零杠杆、100%保证金制度”失去兜底的效果时,投资者们无视了银行方的通知提醒,或者说由于先前所获取的信息不足无法反应,导致仅有46%的投资者选择了主动平仓离场。
三、群体性经济行为、信息获取能力与理性投资
(一)群体与理性
“群体是不受推理影响的,他们只能理解那些拼凑出来的观念”,这很好地指出了群体的负面性。当然在这种大面积的投资活动中,虽然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密切联系的群体,但却存在一个更为松散的组织,即所谓‘羊群效应’。而对于判断能力稍显不足的散户们来说,他们所依靠的信息源和经验,往往来自于这种含括了更多投资者们的“松散组织”。当人在做出不符合自己能力的“投资决策”时,很难说不是来自其他投资者的影响导致了自我欺骗式的满足。很容易发现,除了像此次事件中的中行工作人员为卖方工作人员的宣传,购买同类产品的投资者常常以建群等形式存在联系,第一批购买者也常常会不自觉地成为潜移默化式的宣传者,例如不自觉地将产品推给亲友、同事、网友等等,而在这样一个由主动地和不自觉地推销者组成的环境之中,工作人员的卖力宣传搭配上“他人已经赚到钱了”这种紧迫感,新的投资者甚至会跳过思考环节直接做出决策,这在对投资知识储备不足的散户间简直就是常态,俗称‘跟风’。
把“赚钱”作为让群体兴奋的兴奋点,加之煽动,用这样的表述很难不让人想到“传销”二字。当然这并非要说不理性的投资就等于传销,而是要说明,盲目听信的危害可能有多大,在同他人一起,或在他人鼓动下进行经济决策相比于一个人进行,并没有所谓的安全感加持,反而要更加谨慎。
(二)信息获取与理性
任何一种“信息获取不足”都是导致非理性甚至错误决定的诱因,也是‘理性经济人’假设被修正补充的重要部分。正如前文所述,在此次原油宝事件中个人投资者们获取信息的能力之低表现在甚至连合同条款都没有细细理解,可这却是广泛存在于我国投资者中的问题。在行为金融学中有“过度自信”这种说法,表述为“投资者专业知识储备越深,过度自信程度更强”⑤,然而事实上,知识储备匮乏的投资者们,也绝不缺乏这种“自信”。
在自身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依托“羊群效应”,在“跟风”中获取的“自信”更加糟糕,因为其完全缺乏对市场的把握和自身风险能力的评估,从而形成典型的“受群体诱导而买入——未做深入了解——出现风险——抗风险能力低——投资失败”的恶性循环。
就像在超市挑选商品的消费者要看清配料表、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一样,作为投资行为主体的投资者更要将分析获取信息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只要想到即便是有数以十计分析师在内的专业投资机构,其组合出来的资管产品也总是有赢有亏,普通投资者们就完全没有理由仅凭卖方或朋友、亲人的一句推荐做出投资行为。再说回到本文开篇提到的起诉索赔的投资者,没错,银行方当然存在大量值得认真追究的产品设计和管理问题,可即便事后追责,能补偿回来的金钱都是有限的,更不要考虑为此耗费的时间成本。“风险后果=风险损失×风险概率”,永远不要因为概率的小,就忽略了损失的大,更何况概率本身,可能也并不小,只是投资者没有想到罢了。
四、普通投资者与理性经济人
自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亚当·斯密提出“理性人”这一假设至今,各派学者的批判性思考主要集中在对其不完善之处的修补,并没有脱离“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框架。对于经济学家而言,设定这一约束条件是为了能在排除‘人性’这一干扰因素的情况下更好地研究经济本质,而对于在金融市场寻求机会的投资者们,虽然“理性经济人”不过是一个假设,但尽自己的能力向这样的假设靠拢是大有裨益的。
五、结语
就通过原油宝事件所体现出来的问题,群体投资下的“羊群效应”,以及能力不足下的信息获取,实则是许多不成熟投资选择中的常见问题。至于如何规避,应注意以下两点。
1.认识到自己的不足,避免盲目自信;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投资方案,同时做好对资金运作流程、自己和对方的责任划分等条款的了解。在出现亏损风险之际,敢于承认沉没成本,改变策略,而非一味地继续投入。
2.认识到他人的不足,避免盲目跟风;在接受他人建议作出投资决策之时,反问自己两个问题:他的专业素养到底如何,他出于什么目的向我进行推荐,尤其是在和周围人以群体的形式共同决策时,反思促使自己下决定购买的原因是什么,是综合考虑后得出的合理判断,还是他人的影响,若是后者,大可以放弃这样一次冲动的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