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现状及路径优化研究
2020-03-02廖宝莲
邓 伟 廖宝莲
(1.江西科技学院 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8;2.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商学院,江西 共青城 332020)
一、精准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
2014年8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每年10月17日确定为我国的“扶贫日”。这充分反映出党和国务院对扶贫开发救助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国家对贫困群众和贫困地区的极大关注。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进展,但扶贫开发工作依旧面临一些困境,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我国精准扶贫这一丰功伟业的顺利推进,会制约党中央扶贫开发决策的高效部署。
(一)扶贫主体单一
由于我国的“扶贫开发条例”以政府主导为基本思路,各省条例大多数明确了以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所属部门为扶贫主体,长此以往就会忽视对其他扶贫主体的具体规定。单一扶贫主体存在一些不足,而扶贫主体多元化可以克服单一扶贫主体的一些弊端,有利于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整合社会和政府资源,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不仅需要政府主导扶贫开发工作,还需要动员其他有效资源,群策群力,同舟共济,发挥社会、市场、民众等群体的力量。
(二)扶贫客体模糊
目前,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实行单一的模式,对贫困居民和贫困群体的评估认定,仅按照人均纯收入每年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现行农村贫困标准。然而,在不同地区、不同的生活条件下,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不一样,收入相同的地区贫困程度也有可能不一样。因此,简单以纯收入来评估认定贫困群众,贫困评定标准过于单一,没有根据时间和其他情况进行更改,因地制宜,扶贫开发工作难免出现静态化的被动局面,这样就使扶贫开发工作效率低下,与国家的“精准”要求相悖。
(三)扶贫监督缺位
要保障扶贫工作的有效、可持续开展,离不开对扶贫主体和扶贫工作的有效控制,当前,各省、直辖市的扶贫开发条例涉及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不够具体,在扶贫工作开发中存在诸如包庇、资金流失、行政寻租等问题,扶贫监督制度缺失司空见惯,扶贫监督效果甚微,容易产生扶贫贪腐现象,从而与党中央扶贫开发政策背道而驰。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扶贫开发工作也缺乏评估机制,没有形成扶贫效果定期评价制度,体现不了制度化、系统化特点。甚至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扶贫之后,由于对扶贫对象的经济情况没有深入调查,缺乏足够的了解,无法及时根据扶贫后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调整。
二、精准扶贫问题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扶贫救助工作非常重视,首先通过农村改革实现减贫,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进展缓慢。综观历史,我国大规模的扶贫工作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区域扶贫开发,从1986年开始,至2013年结束。此阶段扶贫工作的重点是贫困县,扶贫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第二阶段是从2013年开始的精准扶贫阶段,扶贫工作成果丰硕,但还是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找到精准扶贫问题的原因,对症下药,找出差距,逐一解决,脱贫攻坚方能取得成效。
(一)扶贫对象识别不够精准
精准扶贫就是要在相对贫困人口中确定最贫困和最需要扶助的家庭。相较于绝对贫困,相对贫困识别的难度要大很多,而要在此过程中进一步识别最困难和最需要的扶持者就难上加难。目前,我国最新的贫困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然而确认并准确识别贫困人口的纯收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一精准识别的标准便是精准扶贫的另一个挑战。
最初,对贫困户的评估不够严格,摸底没有摸清,脱贫攻坚的任务也没有那么艰巨,之前属于贫困户行列的居民,现在很多人已经不符合贫困户条件了。并且要重点区分这三类贫困群众:不愿脱贫、不会要脱贫、不能脱贫,即“三无人员”。不愿脱贫是指安于一隅、不积极对接,只贪图从贫困户的待遇中获益的人,而对于此类人群是最难处理的;不会要脱贫,指的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群体,他们根本不具备脱贫的自身能力,不可能依靠自己摆脱贫困;不能脱贫,是指由于交通状况、自然环境等恶劣因素的影响,短时间无法实现脱贫,此类群众的贫困所占比例比较高,脱贫工作难度最大。
(二)扶贫工作缺乏公平公正性
“长期以来,我国扶贫工作主要采取政府单向的财政转移支付或者运动型治理方式,政府主导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始终发挥着关键的核心作用。”精准扶贫工作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主导,政府干预性强,在扶贫开发决策中容易形成人治模式。在但这种模式,一些地方在处理扶贫问题的复杂关系时,其处理结果可能缺乏扶贫措施的有效性和公平公正性。一直以来,扶贫资源集中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而政府官员挪用专项扶贫资金、贪污腐败现象比比皆是,政府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下降的问题日益突出。
(三)扶贫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2020年中央财政拿出了1136亿元作为专项扶贫资金,约占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90%,其中继续重点加大“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并且政府的投入占精准扶贫资金绝大部分比重。而据审计署发表的《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来看,在扶贫领域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盲目决策、弄虚作假等作风问题依然存在。
在资金的使用方面必须制定有相应的保障,才能使每一笔投入都用在贫困户身上。倘若没有相应经济立法的法制保障,可能会导致资金外流、不合理使用,甚至加深贪污腐败现象等后果,这便使得扶贫资金失去了本身的意义,没有正确落实到贫困民众取等问题,也就与脱贫致富目标背道而驰。
三、精准扶贫工作顺利推进的措施
(一)细化扶贫主体突出社会中间层作用
2015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强调,中国扶贫攻坚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支持和鼓励全社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参与扶贫。精准扶贫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应打破原有的观念束缚,更多的注重扶贫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扶贫工作。在现在的互联网时代,社会组织在整合社会资源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能更精准的服务到贫困群体,且社会组织优势众多,可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传导作用。不可否认的是,仅仅依靠政府这一单一的扶贫主体是不够的,应充分发挥社会群体的积极作用,合理运用社会资源,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精确定位扶贫客体分类施策
从实践中看,在识别贫困户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以人均显性收入为标准,往往还要考虑该户的劳动力状况、家庭负担、身体状况以及人际关系等等因素。同时建议重新对贫困户进行再一次的识别和筛选工作,对真正符合贫困条件的人给予帮助和支持,以提高我们有限精力的工作效率和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的能力。
对于不愿脱贫的人群,必须把政策讲清楚,用感情打动人心,用道理使人明白;对于不会要脱贫的特殊贫困人口,需要国家的兜底、经济援助及社会福利,直至他们去世,在面对这类群众时要避免一个“扶贫”被异化为“扶老”的严重问题,所谓的“扶老”,是指一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子女为非贫困户,但是他们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生活比较艰难;对于占大部分贫困人口的不能脱贫群众,可以通过产业扶贫、电商扶贫、金融扶贫、技术扶贫等多种方式帮助其脱贫,因此,应对扶贫客体进行准确的定位,完善识别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贫困群体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对症下药”,做到有针对性的扶贫,使真正贫困的群体得到应有的帮助。
(三)完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
一些地方扶贫资金的外流和不正当行为,会成为解决精准扶贫问题的绊脚石,无法使真正贫困的人得到国家的救助,扶贫措施难以到位,滞后扶贫工作的进度,合理使用资金就显得至关重要,完善扶贫资金的监管机制迫在眉睫。资金外流和资金不当使用不能仅仅依赖当地官员的自我道德约束力,还要依靠法律手段以期进行进一步的保障。要健全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相关扶贫主管机构要全面、及时、透明、公开扶贫资金的分配结果和使用情况。同时要加大各地监督委员会的执法工作,改进法令程序,制定强有力的扶贫工作保障机制,对扶贫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的行为,绝不姑息,严肃处理,让党中央的每一分扶贫专项资金花在“刀刃”上,落到贫困群众的口袋里,提高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结语
精准扶贫工作是我们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工作重点,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民生任务,直接关系到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决策的实现,更是我党对于实现人民幸福的所向往的美好前景,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我国将消除绝对贫困,力求根据扶贫概念所固有的目标实现公平和效率,从财务监督管理、金融组织等各个角度保护经济和谐、持续、均衡发展,保障我国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