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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孝促廉的实现路径与保障机制

2020-03-02蒋国宏黄丽娟

理论学刊 2020年3期

蒋国宏,黄丽娟

(南通大学文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南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腐败是人类社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有着巨大的破坏力,被称为“政治之癌”。治理腐败不仅是历史性难题,也是世界性课题,“在腐败问题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有足够的资格批评别的国家,即使在新加坡这样的据称政府的腐败程度最低的国家,腐败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其程度较低而已”(1)[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腐败生成方面各有特点,在治理腐败方面也各具特色。作为有着5000多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中国既必须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学习借鉴他国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宝贵经验和有益做法,也有必要发扬文化自信,对治理这一顽疾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党的十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场合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必须“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2)习近平:《借鉴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 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人民日报》2013年4月21日。。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孝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曾广受关注,虽然在新文化运动时期也曾遭批判乃至否定,如吴虞认为,“孝字的大作用”“便是把中国弄成一个‘制造顺民的大工厂’”(3)吴虞:《说孝》,蔡尚思:《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1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69页。,但是古往今来更多的人仍然能够历史地、理性地对孝进行考量,将其视为重要的美德,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永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甚至奉之为治国理政的一大利器。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主张发掘传统孝文化中的廉洁元素,通过以孝促廉、以廉行孝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一些地方更是大胆尝试,付诸实践。全国唯一以孝命名的地级市——湖北孝感“大力弘扬孝廉本根文化,激励党员干部养成以孝促廉、以心养廉、以孝为美、以廉为荣的良好风尚,拓展了廉政教育方式,丰富了廉政文化内涵”;广东南雄也认真开展以孝促廉活动,并将关于孝的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效果(4)吴琦:《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弘扬孝廉文化促进社会清明——首届中国(孝感)孝廉文化研讨会观点摘登》,《光明日报》2012年12月26日;郭玉华:《论当代孝廉文化建设与反腐倡廉》,《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那么,以孝促廉是否可行?以孝促廉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奏效?如何构建有效的机制,确保把属于个人私德范畴的孝延伸至公德领域,将感恩回报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忠诚上升到忠于国家和人民、忠于职守、勤政廉政,使由孝至廉、以廉尽孝由偶然而至必然,从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凡此种种,值得人们深思和探究。

一、以孝促廉的内在机理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尊为“百善之首”。一些学者认为,孝也是美德之源,“人的种种品德由孝衍生”(5)袁学清:《孝廉文化的历史传统及其现代价值》,《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弘扬孝道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故而主张“以孝养廉德,用廉尽孝道”(6)曾子星:《打造黄香孝廉文化品牌 彰显云梦廉政建设特色》,《学习月刊》2018年第1期。。但孝何以能促廉,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其内在机理是什么?对此,学者虽有所论及,但并不系统和深入。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和作出阐释:

1.感恩回报、履行义务是廉洁从政的情感基础

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严复曾说:“孝者,隆于报本,得此而后家庭豢养乃有所施,国民道德发端于此。”(7)谢宝耿:《中国孝道精华》,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认为,孝作为子女对父母的奉养和遵从行为,它是一种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孝道并不是中国人独有,它是某个文化阶段全世界共有的现象”(8)[英]罗素:《中国问题》,秦悦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从本质上说,孝源自一种最基本、最朴素的敬畏生命、感恩回报的意识。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如果没有父母的养育和悉心呵护,是难以长大成人的。清人石成金在《传家宝·孝亲》中写道:“借问缘何得此身,一毛一骨是双亲。但看养子殷勤意,便见当初鞠育恩。常仰昊天思一本,难将寸草报三春。试于反哺观乌鸟,敢背劬劳愧此禽?”(9)《蒙学精萃》,沈阳:辽沈书社,1994年版,第103页。直言人不能忘本,应该像乌鸦反哺那样孝养父母。正是在报答父母养育恩德的感恩意识的作用下,人们才萌生出长大后侍奉反哺、使父母安度晚年的思想观念,并视之为自己义不容辞的义务。

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延伸到公共领域,必然要求官员廉洁奉公、勤政爱民。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写有这样的诗句:“今我何功德,曾不事农桑。吏禄三百石,岁晏有余粮。念此私自愧,尽日不能忘。”(10)白居易:《割刈麦》,陈伯海:《唐诗汇评》(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3092页。每一个公职人员都是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即所谓“尔俸尔禄,民脂民膏”,因此,百姓是官员的衣食父母,每一个官员都有双重身份、双重责任:作为子女,在家庭中当知恩图报,对家人尽孝;作为官员,当对国家和人民心存感恩,将对家人的报答责任升华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大爱和为社会服务的责任,由孝亲感恩衍生出忠于国家和人民的意识和精神,体现为廉政勤政的实际行动,切实做到奉献自我、回馈社会。

2.仁爱百姓、合理用权是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

儒家创始人孔子曾从不同角度对孝进行解读,阐发其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他把孝看作是实现“仁”这一最高道德境界的根本手段,指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朱熹对此解释说:“行仁自孝悌始,孝悌是仁之一事。”(1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0页。而一个官员有了“仁爱”之心,必然会善待他人,进而就可能会在实践中以民为本、施行仁政,像对待自己的父母长辈那样去对待黎民百姓,就必然会成为好官、清官,而不会行苛暴之政、鱼肉百姓。

总之,孝产生了仁,仁又生发出廉。有孝道的人因为具有爱他人的禀赋,更可能真心替老百姓着想,就会关注民瘼、体恤民艰,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就会为民造福、不谋私利、廉洁从政。

3.养心修身、优化官德是廉政的有力支撑

廉洁从政、严以用权的前提是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从发生机理看,腐败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私欲驱使下有腐败的动机,比如巨大利益的诱惑,简言之曰“想腐”;二是基于对腐败成本小收益大、东窗事发概率低的判断而不惧惩处,铤而走险,简言之曰“敢腐”;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牛栏关猫,或者执行不力,使人感到有机可乘,简言之曰“能腐”。一个人具有良好品行,能够做到廉洁自律,是远离腐败的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保证。因为一个有高尚道德的人能够明辨是非,妥善处理义利关系,正确看待个人与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关系、物质享受与精神追求之间的关系,不致于贪图享受、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因此,要保持廉洁,就须要求公职人员形成良好的官德,而孝则是养心修身、砥砺官德的有力支撑。

在儒家看来,孝是一切德行的本源,人间的种种美德均从孝开始、由孝衍生。《孝经·开宗明义章》指出:“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孔子的高足曾子把孝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宇宙普遍准则,认为:“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12)《礼记·祭义》。这一重孝思想深深影响了中华文化,以致“在中华文化系统内,孝道被视作一切道德规范的核心和母题,忠君、敬长、从兄、尊上等等都是孝道的分泌物”(13)冯天瑜:《孝廉溯源》,《光明日报》2014年4月29日。。作为私德的孝的推衍和延伸,有助于培养作为公德的廉。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孝是廉的重要基础,廉是孝的发展升华。孝道的培养和践行有助于立公德、去私心,抑制私欲、提高境界,做到公私分明、取予有度,从而促进廉德的养成和廉政的施行。

4.忠诚尽职、不逾规矩是实现廉政的客观要求

传统中国是家庭伦理本位的社会,家国同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在儒家看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基石,国家和社会是家庭的放大和整合,即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14)《孟子·离娄上》。。一个人从小在孝的家庭氛围内接受熏陶,成为孝子,长大就有可能移孝为忠,像尊敬、服从父祖一样忠诚、顺从于君主。曾子说:“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15)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3页。意思是说,孝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事君要忠;二是为官要敬。前者重在强调要恪守礼法,不犯上作乱;后者则意味着要敬畏权力,恪尽职守。这些恰恰也是成为清官廉吏的基本条件。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清官最初就是以循吏的形式出现的。颜师古指出:“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16)《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就是说,廉除了清白廉洁、不苟取妄夺之外,还指有棱角、有锋芒。作为官吏,就是要办事讲原则、守规矩,中国古代清官的典范包拯,民间誉其为“包青天”,其特质就是刚正不阿、不徇私情、不惧豪强、秉公执法。

5.爱惜名声、远离污行是实现廉洁的精神动力

许慎认为,孝就是“善事父母”(17)许慎:《说文解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398页。。那么,怎样才算是“善事父母”呢?曾子指出:“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18)《礼记·祭义》。就是说,赡养父母,使父母衣食无忧、安享天伦之乐只是起码的、最低层次的孝,只有做到“不辱”和“尊亲”,才是更高层次的孝,其中所谓“不辱”,就是要避免使父母蒙受耻辱。

行孝首先要“保身”。一个出任公职的人只有洁身自好,不贪污腐败、违法犯罪,才不致于身陷囹圄,才能平安自由、事亲尽孝。只有“不出事”,才具备“干成事”的可能性,或者说才能成就事业,从而使父母受到社会的尊敬并感到荣耀,这样也才是尽孝。相反,如果贪污腐败,父母就不免担惊受怕,时刻处于惶恐不安之中,就难以做到“不忧不辱”,生活就不可能幸福安宁,而一旦东窗事发,本人就成为千夫所指,不仅自己名誉扫地,而且也会令父母脸上无光、蒙受耻辱。

总之,孝不仅要求子女“养亲”“敬亲”,还要“顺亲”“荣亲”。这种不辱其亲的警惕性和责任感,无疑有助于公职人员爱惜名声、保持操守,进而清廉为官。

二、孝廉结合的间接性和不稳定性

中国孝文化源远流长。早在殷商时期,甲骨卜辞中就出现了“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9)许慎:《说文解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398页。的象形文字“孝”。时至周代,孝的内涵得到了初步的界定,主要是指对于父母乃至祖先的孝顺,包括赡养和尊崇父母、祭祀和崇敬祖先等等。《诗经·大雅·卷阿》中就有“有冯有翼,有孝有德,以引以翼”的诗句。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创始人孔子和亚圣孟子对孝这一伦理概念作了较为具体细致的阐述。到了汉代,孝更是被提升到了“天经地义”的高度,即如《汉书·艺文志》所言:“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

孝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吕氏春秋·孝行》将其誉为扬善去邪的利器,感慨道:“夫执一术而百善至、百邪去、天下从者,其惟孝也”。梁漱溟也曾指出,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可称为“孝的文化”(20)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307页。。

廉同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元素之一。《楚辞·招魂》尝言:“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沫。”那么什么是廉呢?王逸注曰:“不受曰廉。”孟子则说:“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21)《孟子·离娄下》。显然,廉即是“不受”,它要求人们合理控制个人欲望,依据道义原则对待物质利益,做到不贪不义之财、不纳不义之惠、不行不义之事。

廉也得到了前贤的广泛赞誉。管子对廉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国有四维”,廉是其一,其云:“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并指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22)《管子·牧民》。。晏子则强调:“廉者,政之本也”(23)《晏子春秋·内篇杂下》。。《吕氏春秋》不仅专设《忠廉》《诚廉》等篇论廉,而且在《贵公》《去私》《顺民》《下贤》等篇中多次论及廉政问题。

孝和廉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以孝养廉、以孝促廉也具备一定的可能性。但孝和廉毕竟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孝并不与廉天然贯通,也并非廉由以产生的充分条件(24)黄丽娟:《中国传统孝道文化的廉政价值考量》,《廉政文化研究》2018年第6期。,因而很难说弘扬孝道就必然能成为“实现廉洁自律的最佳手段”(25)秦正为:《孝廉文化与党风廉政建设》,《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1.孝与廉关系的间接性

首先,孝与廉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肯定,但是孝与廉并非天然合一。我们不妨以人们常提及的孝廉制度为例加以说明。作为一种选官制度,“举孝廉”始于西汉元光元年(前134)。这年十一月,汉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26)⑨ 《汉书·武帝纪》。。尽管皇帝热心于“兴廉举孝”,但是地方官员响应并不积极,甚至出现了“阖郡而不荐一人”的情况。有鉴于此,汉武帝又于元朔元年(前128)再度下诏予以申饬督促,并警告说:“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⑨这里也可说明,孝与廉是相互独立、彼此分离的,举孝和察廉属于两个不同的科目。东汉以后,两者才被合并,一同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隋唐以降,察举制不再是选拔官员的主要制度,举孝廉也逐渐式微。“孝廉”之名一直沿用下来,明清时期成为举人的代指和美称。“孝”的适用范围是家庭,廉则与公共权力相连。前者属于私人领域,为家庭伦理;后者属于公共领域,表达的是一种职业道德。有学者指出:“孝与廉仅仅只有一种间接关系,所以,尽管我们说孝有可能会导致廉,但是,我们却不能说私域中的孝一定能够导致公域中的廉。”(27)杨海军、强以华:《试论儒家伦理中的孝、廉及其相互关系》,《理论月刊》2013年第5期。这是极有道理的。

其次,如前所述,由孝至廉,中间必须有修身养德这样的衔接、贯通的纽带和桥梁。孝与廉两者并非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彼此之间“密不可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盐融水,……相融相契于始末”(28)潘克森:《试论孝廉思想对当代廉政文化建设的启示》,《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倘若没有子女基于感恩而生发出的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名节意识,就不可能产生服务于廉政的报恩回馈、忠君爱民、履职尽责、守身拒腐的行为,而一旦没有了修身立德这个中间环节,孝就不会带来廉,廉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由孝入廉的不稳定性

虽然由孝可能会衍生和升华出廉,但是毋庸讳言,个中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私域中的孝未必一定能够带来公域中的廉,因为一个孝子未必就是官场中的清白廉洁之士。古往今来,孝而不廉的官员不乏其人,比如先秦时期“管鲍之交”故事中的鲍叔牙,他事母甚孝,不愧为大孝子,但是面对钱财,他却不能做到“非义之财不取”;再如1998年官至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他对自己的岳父母表现出了难能可贵的孝心,但与此同时,他大搞权钱交易,多次利用职权便利及影响,采取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批条子、打招呼、下指令等手段,通过为他人解决贷款、建筑工程项目、营业执照、赴港定居、汽车过户等问题,索要和收受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身败名裂,其行为与真正的孝道显然大异其趣、大相径庭。此外,迄今为止,并没有科学的实证研究能够证明孝廉之间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毫无疑问,中国人向来重视孝道,全社会的实际孝行水平至少会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假如由孝真能外推出廉,照此逻辑,那么中国的清廉指数应该很高才对,然而在透明国际清廉指数(CPI)排名中,中国的位次并不理想。当然,这个排名所依据的标准未必公平和公正,基于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的人为操控肯定严重存在,因而我们不能对这个排名轻率信从,但在一定程度上以其作为由孝入廉不具有稳定性的一个具体方面的证明,还是能够说明部分问题的。

3.尽孝践廉的有条件性

孝与廉并非稳定、必然的结合,其结合具有非必然性和有条件性。孝既非廉的必要条件,也非其充分条件。从逻辑上看,以下几种情况都会导致子女的贪腐:一是为人父母者自身贪腐。一方面,为人父母者酷爱金钱、贪图享受、自身不廉,子女为了讨其欢心,适应其扭曲的价值观,就可能会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满足其贪欲。另一方面,一般而言,贪婪的父母是难以教育出清廉的子女的。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天生具有学习和模仿的能力。如果父母不是以高尚的情操、完美的人格和远大的志向为孩子作表率而是相反,在他们的言传身教下,孩子必然难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财富观和权力观,长大后一旦走上仕途,手中握有权力,就难保不会走上违法违纪、贪污腐败之路。二是父母疏于教育或关心不够。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抽穗拔节期”,如果父母忙于工作,在子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缺位,不能进行及时、正确的教育,或者过于宠爱、溺爱,使其养成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极端自私自利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或者放任自流,只注重满足其衣食之需而不能尽到监护、教育之责,那么子女长大成人后就难以保证能做到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与社会的关系,难以保证能做到正确看待公共利益、公共关系,目无法纪、恣意妄为,最终陷于腐败堕落的泥淖乃是大概率事件。三是父母疏于监督或监督不力。由于走上工作岗位的子女与自己的父母大都不在同一单位,甚至其中一部分不在同一城市和地域,空间的阻隔造成父母对出任公职的子女的工作缺乏了解,对其8小时之外的生活、交往的朋友圈、收支情况等也难以掌握,从而对子女尽孝的方式方法是否适当、收入来源是否合规合法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子女出现贪腐苗头时不能及时予以提醒、训诫和挽救,致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闯下大祸,走上悔之晚矣的不归路。

三、以孝促廉的实现机制

有学者提出“孝为廉之基,孝可促廉”(29)史少博、申圣超:《论孝与礼义廉耻》,《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主张在加深孝的内涵和扩充孝的广度的情形下“使它们发生某种关系,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实现以孝养廉”(30)杨海军、强以华:《试论儒家伦理中的孝、廉及其相互关系》,《理论月刊》2013年第5期。。那么如何保障由孝至廉的顺利实现,或者说提高其成功率?分析中国古代广为流传的以孝促廉的经典案例,显然有助于我们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田母拒金”是人们津津乐道的以孝促廉的经典故事之一。据古书记载,战国时期,被齐宣王用为相国的田稷是个孝子。一次,他碍于情面,无奈收受了下属的百两黄金。回家后,他原封不动地孝敬给了母亲。田母问清楚了这百两黄金的来历之后,对自己这位贵为齐相的儿子作了严肃的批评。田母说:“吾闻士修身洁行,不为苟得;竭情尽实,不行诈伪;非义之事,不计于心;非理之利,不入于家;言行若一,情貌相副。今君设官以待子,厚禄以奉子,言行则可以报君。夫为人臣而事其君,犹为人子而事其父也。尽力竭能,忠信不欺,务在效忠,必死奉命,廉洁公正,故遂而无患。今子反是,远忠矣。夫为人臣不忠,是为人子不孝也。不义之财,非吾有也;不孝之子,非吾子也!”(31)张艳国:《家训辑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7页。田稷听后,羞愧万分,遂将百两黄金悉数退还,并向齐宣王坦陈过错,请求免去自己的国相之职。齐宣王听说了事情的经过,对田母大加称赞,并赦免了田稷的罪责。从此,田稷更加廉洁自律,终成一代廉相。显然,田稷之所以能够做到清廉,是内外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田稷本人有着正确的权力观和财富观,意识到接受下属财物是不正确的行为,脑海里有拒收的念头,只是碍于情面才无奈收下;其次,田母深明大义,不贪图钱财,有着正确的荣辱观和义利观,发现问题及时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再次,田稷为免于陷入不忠不孝的深渊,遵从母命毫不迟疑地退还了下属送给自己的百两黄金,然后诚恳地向齐宣王请罪,最终求得了廉德不亏,为后人留下了一段以孝促廉的佳话。

“腌鱼沉池”是另一则被广为传颂的孝廉结合的故事。三国时期的江夏鄂城人孟宗,是著名的“二十四孝”故事中“哭竹生笋”的主人公。据记载,孟宗出任望江盐池司马时,为孝敬母亲,他亲自到江边张网捕鱼,然后把鱼腌好装坛,托人捎给母亲。不料,孟母却并未被儿子的这番孝心打动,而是即刻让人把那一坛子腌鱼带回去,并写信给孟宗,批评他说:你主管渔盐,领了朝廷的俸禄,却捕鱼腌制给娘食用。你难道就不知道避瓜田李下之嫌吗?为官应清正廉洁、忠君爱民、尽职尽责才是。孟宗读罢,就把鱼坛沉入池中,告诫自己今后一定要通过做清廉之官来孝顺母亲(32)刘军艳、汪胜安:《孝廉风劲吹 廉政花绽放》,《孝感日报》2013年5月6日。。应当说,孟宗起初考虑问题比较简单,行为本身存在瑕疵,所幸其母头脑清醒,对子女如何尽孝有着合理的期待,同时对官员的行为规范也有明晰的认识,及时发现了孟宗腌鱼尽孝之举的不妥并加以批评教育。得益于母亲的教诲,孟宗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沉池”自戒,终成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孝子廉吏。

“陶母戒子”与孟母“腌鱼沉池”的故事如出一辙,也很感人。《晋书》记载,陶侃年轻时在浔阳做鱼梁吏,主管渔业。有一次,他派人把一罐腌鱼送给母亲湛氏。湛氏知道了腌鱼的来历后,原封不动地退了回去,并修书一封斥责儿子,信中写道:“尔为吏,以官物遗我,非惟不能益吾,乃以增吾忧矣。”(33)《晋书·列女传·陶侃母湛氏》。谆谆告诫儿子要为官廉洁、公私分明。在陶母看来,尽管一罐腌鱼值不了多少钱,但对主管渔业的陶侃来说,其性质无异于侵吞公物、损公肥私,如果不能防微杜渐,势必会越走越远,身败名裂是迟早的事。通过这种方式来尽孝,父母又怎会心安?在这则故事中,头脑清醒的陶母教育儿子要划清公私界限,做到公私分明,这对于陶侃无异于一记当头棒喝。幸赖自己有这样一位深明大义的母亲,陶侃得以悬崖勒马,终成一代廉吏和名将。

显而易见,父母的教育和监督是田稷、孟宗、陶侃三位孝子后来能清廉为官、成就事业、名垂青史的重要外因。不过,上述这种外部因素更大程度上属于一种偶然,并不具备持久的稳定性。当今时代,只有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监督、评价和惩处机制,才可为以孝促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教育机制

明人薛瑄曾说过:“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也。”(34)杨茂林、张文广:《山西古代廉吏》,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49页。可见,能够洞悉事理而远离腐败属于较高层次的廉,其前提在于首先必须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在内心筑起抵御腐败的“防火墙”,做到进退有据、取予有义。“是非明于学习”(35)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建立健全廉政教育长效机制,提高家庭廉政教育的效果,帮助全社会成员特别是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无疑是有效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治本之策。

历史证明,深入开展家庭廉政教育,建立健全以孝促廉的教育机制,对子女成为清官廉吏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山东济宁孙扩图家族在有清一代人才辈出,声振朝野,虽然为官从政者众多,但却无一人贪腐,究其原因,实与始终注重传承祖训,教子以德、训子以正,尚清廉、耻贪腐密切相关。据说,孙扩图之父孙文丹一生不曾做官,不过他对孙扩图却是经常耳提面命,灌输了许多为官须清正廉洁的道理,“尤严义利之辨”(36)王如景:《四世历清要 孝廉以齐家——从济宁孙氏官宦家族看人文孝廉文化》,《山东档案》2017年第3期。。

在家庭廉政教育中,发挥家训、家诫的作用,涵养和传承优良家风非常必要。在中国古代,许多家训在要求子女孝敬长辈的同时,也往往会在廉洁从政方面提出要求。如欧阳修认为做官要两袖清风、一心为民,他不仅身体力行,还经常教育后人廉洁为官、谨慎用权。一次,时任象州司理的侄子欧阳通理在一封信中表示准备买些当地的特产朱砂送给他,欧阳修立即回信加以制止,并谆谆告诫说:“汝于官下宜守廉,何得买官下物?吾在官所,除饮食物外,不曾买一物。汝可安此为戒也。”(37)欧阳修:《与十二侄》,《欧阳修全集》(下),北京:中国书店,1986年版,第1324页。司马光在《与侄书》中也要求侄子“须谦恭退让,不得恃赖我声势,作不公不法,搅扰官司,侵陵小民,使为乡人厌苦”(38)徐少锦:《中国历代家训大全》(上),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476页。。《钱氏家训》勉励后人:“利在一身勿谋也,利在天下者必谋之。”(39)牛晓彦:《钱氏家训新解》,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1页。要求钱氏子孙务必摒弃私心、戒除私欲,胸怀国家、谋天下之利。这些无疑都是值得今人重视和学习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40)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2月18日。。每个家庭情况不一,家长也未必都能够学富五车,要求每个家庭都去进行系统的廉政教育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作为家长,一方面要尽可能通过各自擅长或认为适当的方式,对子女进行行之有效的孝道教育和廉政教育,帮助子女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财富观、孝道观,阐明贪腐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引导他们自觉树立敬畏权力、远离腐败的意识,从而奠定将来廉洁从政的思想认识基础;另一方面父母自身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孝道观、权力观,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绷紧反腐防腐这根弦,并且以身作则、充当表率,形成并传承廉洁为荣、贪腐为耻的优良家风。

在家庭教育中,要特别重视蒙童教育。孝道和廉洁教育都要从娃娃抓起。清代孙奇逢云:“端蒙养,是家庭第一关系事”(41)孙奇逢:《孝友堂家训》。,主张对子孙后辈的教育应从幼年开始。南北朝时期的颜之推更曾指出:“当及婴稚,识人颜色,知人喜怒,便加以教诲,使为则为,使止则止。比及数岁,可省笞罚”(42)颜之推:《颜氏家训·教子》。;“人生小幼,精神专利,长成已后,思虑散逸,固须早教,勿失机也”(43)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如果不在子女幼小之时对其进行教育,一旦习性养成,就难以纠正了。因此,要把廉作为基础性的养成教育,从幼年时期就使之成为人的基本信念和信条(44)欧阳康:《孝廉文化及其当代意义》,《哲学动态》2016年第8期。。在儿童入学后,则把廉洁教育贯穿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并与社会的廉政教育相衔接。

2.监督机制

如果说在子女长大成人、走出校门之前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机制,形成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套的系统完备廉政教育十分必要,那么在子女踏入社会特别是走上领导岗位开始掌握公权力之后,健全监督机制对发挥孝在廉洁从政方面的作用则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特性,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而这种监督又必须是全过程、全方位、科学有效的。家庭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作为父母或其他长辈,其监督在伦理上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在实践上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属于一种特殊的“上位监督”。当然,不可否认,这种监督存在着信息获取不充分、不及时的风险,因为有的子女未必能经常与父母或其他长辈交流,并如实全面地报告自己各方面的情况,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但是在具有“家丑不外扬”传统思维的中国,许多“不足为外人道也”的事情在家庭范围内是可以沟通和分享的,即此而言,父母或其他长辈具有信息获取方面的便利和优势,这无疑有助于实施家庭监督。可见,父母或其他长辈的监督在廉政建设中既责任重大,也大有可为。

领导干部的父母不能因为子女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社会地位、手中握有了相当的权力,就对他们疏于过问,而应在继续关心其身体和生活的同时,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做到沟通顺畅、交流及时,特别是要注意了解他们8小时之外的活动情况,发现不良苗头适时进行提醒和批评,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不会在人情世故的纠缠中或物质利益的诱惑下放松警惕、丧失原则、迷失方向,滑入贪污腐败的深渊。

《旧唐书·崔玄暐传》记载了崔母卢氏告诫他的一段话:“吾见姨兄屯田郎中辛玄驭云:‘儿子从宦者,有人来云贫乏不能存,此是好消息。若闻赀货充足,衣马轻肥,此恶消息。’吾常重此言,以为确论。比见亲表中仕宦者,多将钱物上其父母,父母但知喜悦,竟不问此物从何而来。必是禄俸余资,诚亦善事;如其非理所得,此与盗贼何别?纵无大咎,独不内愧于心?孟母不受鱼鲊之馈,盖为此也。汝今坐食禄俸,荣幸已多,若其不能忠清,何以戴天履地?孔子云:‘虽日杀三牲之养,犹为不孝。’又曰:‘父母惟其疾之忧。’特宜修身洁己,勿累吾此意也。”意思是说,身居官位的儿子贪腐只能给父母添忧,如果因此获罪,必然累及父母,这样的话,即便有“三牲之养”,也属不孝,因此要想成为孝子,就必须修身洁己、清廉为官。而作为父母,听说做官的儿子生活比较清贫,认为这是好消息,感到放心;若是听到儿子很富裕,一定要刨根问底,弄清楚其财物来源是否正当,假如来路不正,就不能心存侥幸,而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尽到家庭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3.评价机制

《孝经·开宗明义章》有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对执掌公权力的官员来说,要达到孝的较高层次,就必须在成就非凡事功的同时始终保持廉洁的品德,如此方能扬名后世、彪炳史册,为父母带来无上荣光、光宗耀祖。能做到这一步,才算是达到了孝的极致。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而言,掌握公权力的人大都比较爱惜羽毛、看重名声。这就要求从家庭到社会,形成崇尚孝道、推重廉德的风气,准确把握孝道与廉德的具体内涵和基本要求,形成科学的评价标准。要树立这样的一种正确导向,即评判子女是否孝顺,不是只看他们在对父母生活资料的提供上是否充足,而是与此同时还要看他们对父母是否能够做到思想上关心、精神上慰藉,实现物质与精神之孝并重,从小孝走向大孝,即实现孝敬父母与报效国家的统一。社会基层组织要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评价标准和社会氛围,在评选先进家庭时可把尽孝和保廉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指标体系。要注意挖掘和树立既廉且孝的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于不廉不孝者则予以曝光批评,形成震慑。这对于弘扬孝道的现代价值,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惩处机制

就治理腐败而言,惩处虽然只是治标,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惩处,能够对腐败形成压力和震慑,可以为预防、治本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这里所说的惩处所指并非社会法治意义上的惩处,而是主要由家庭成员实施的道德和心理上的惩处。

在传统中国,以“整齐门内,提撕子孙”(45)颜之推:《颜氏家训·序致》。为宗旨的家训是家庭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它注重对晚辈如何为人处世进行规劝、教导,是他们必须遵守的一种规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违犯者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家训家诫的惩处方式主要有张榜公布其不良行为、罚跪、鞭笞、禁闭、枷号、押游、革谱、逐出家门等,最极端的甚至会被处死,因此也被视为“家庭的法律”(46)徐秀丽:《中国古代家训通论》,《学术月刊》1995年第7期。。宋代名臣包拯不仅是一个大孝子,同时还是著名的清官。他奉养父母至孝,可以说是既廉且孝的典范。包拯重视利用家法来保证子女的廉洁,曾立下这样一条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47)《包拯集校注》,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63页。他要求将这条家训刻成石碑,竖在家中正房的东墙上,以警示后人。据悉,包拯的子孙也都一直恪守家训,为官者皆清廉自守,深受世人称赞。浙江浦江郑氏在宋元明清时期贤达辈出,累计有173人入仕为官,大至礼部尚书,小至普通税官,皆清廉正直、克己奉公,而优良家风在其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传世家训《郑氏规范》不仅要求子孙恪守孝道,而且对子孙做官也作了严格规定:“既仕,须奉公勤政,毋蹈贪黩,以乖家法”;“子孙出仕,有以赃墨闻者,生则于谱图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入祠堂”(48)郑太和:《郑氏规范(及其他二种)》,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页。。清初名臣于成龙官至直隶巡抚、两江总督。他始终以廉为官德之首,为官数十年如一日清心寡欲、廉洁公正,被康熙皇帝誉为“清官第一”“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龙不仅本人始终坚守清廉,而且重视家风建设。在他的影响和儿子于廷翼的教育下,长孙于准为官清廉,官至江苏、贵州巡抚。康熙四十六年(1707),于准汲取包括于成龙在内的于氏先祖家风家训,编订《于氏族规》22条和《于氏家训》41条,教孝励廉是贯穿其中的一根红线。

世易时移,上述家训族规中的各种具体规定未必悉数可取,但是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特别是养成优良家风、以孝促廉、惩治贪黩的核心观点和主体思路,至今仍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