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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立体化”的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体系

2020-03-02赵文伟

交通财会 2020年12期
关键词:财经类立体化现行

赵文伟

(长沙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湖南 长沙 410016)

一、现行高级会计师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及其优点

(一)高级会计师评价基本条件概述

现行高级会计师评价基本条件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于2019年1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 号),其中对《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为了论述方便,作者对该意见中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基本条件作了一些梳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专业能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学位(学历)、职称及工作年限的规定。具备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者大学专科学历,分别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相应年限。

(二)评价标准的主要亮点

1.为全国各地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评价提供了一个较为统一的参考标准。各地高级会计师评价的基本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2.改变了长期在高级会计师评价中所存在的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起了以德为先、突出实绩的评价体系。

3.为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建立了职称绿色评审通道。

二、现行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中的困惑

(一)现行评价标准中的评价对象不够完整

1.未将不同系列同级别参评人员纳入评价体系

纵观《评价标准》,均是以会计师这一条件为起点作为会计人员参评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取得中级会计职称以后再去参评高级会计职称,体现了会计系列职称评价上的衔接对应性。

但对于拥有会计师职称,之前又取得了其他系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申请参评高级会计师的这类人员将如何适用现行《评价标准》存在问题。由于现行《评价标准》中并没有对已拥有同级别职称的人员参评高级会计师的评价条件进行规定,因此这种情况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下是没有对应评价标准的,不利于高素质、复合型的会计人员脱颖而出。这是当前高会评审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现各地职称评价文件中一般都有对已取得同级别副高职称人员申请转评其他系列副高职称不受参评单位职数限制的规定,该类人员参评高级会计师的资格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评价标准》中只规定了会计人员以会计师身份去参评高级会计师这一种情况。按照笔者的理解,如果已取得副高职称的参评人员以会计师的身份去参评高级会计师,完全适用现行《评价标准》,似乎对其有些“不公平”;如果以副高身份去参评,又因无适合的《评价标准》,难免出现“尴尬”情况。

2.未考虑已经取得了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参评

现行《评价标准》均规定会计人员以会计师身份参评高级会计师,即要参评高级会计师就必须具备会计师职称。这就将那些已经取得经济师、审计师或统计师等与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等其它高级会计师参评条件的人员排除在了高级会计师的门槛外。

(二)高级会计师的评价标准偏“单一化”

自现行《评价标准》出台以后,高级会计师评价全面建立了以“实务”和“业绩”为主要标准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完全向会计实务进行了倾斜,这种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与会计的属性相背离。会计作为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均非常强。“复合型会计人才”始终是会计人才的培养方向,也是会计人员自身“提升”和“进化”的必由之路。对那些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又较强的会计人员,特别是对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执业资格和职称的会计人员在参评时没有“优势”。现行《评价标准》在无形中将那些财务理论与实践能力都较强的会计人员排除在高级会计师的门槛之外,不利于会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三)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的区分性有待加强

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这三类单位的性质各不相同,企业主要从事生产,注重经济效益;事业单位侧重日常职能的履行及事业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则偏向鉴证业务和其他相关服务。这三类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业绩不完全具有可比性,如果只用一套评价标准去进行评价,可能存在适用性方面的问题。

三、改进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的设想

(一)确立已取得财经类副高职称的会计人员参评高级会计师的资格

当前,财经类副高职称的会计人员参评高级会计师在现实中一般都不存在问题。很多省市职称评价文件中都有对会计人员参评资格做出了同级别人员参评不受参评单位职数限制的规定。这在客观上对已经取得财经类副高职称会计人员的参评打开了通道。如果此规定能够作为国家层面的规定予以正式明确,无疑将为会计人才的培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建立财经类副高职称参评高级会计师的评价标

财经类副高职称会计人员参评高级会计师的评价标准是会计职称改革的关键一环,也是现行《评价标准》革新的延续。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1.赋予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以“自由裁量权”

现行《评价标准》中对不同学历、学位的会计人员参评高级会计师工作年限的规定均是以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博士学位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2 年;硕士学位或者本科学历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5 年;大专学历则是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10 年。那么已经取得财经类副高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几年合适呢,笔者觉得可以设置3 至5 年的区间。因为该类人员一般都拥有了较高的理论水平,再经过3到5 年的实践经历,完全能够达到现行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的条件,甚至在综合素质上可能比直接由会计师参评高级会计师的人员更全面,符合“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发展方向。

2.业绩评价标准“多元化”

突出“实践性”是当前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可以说得业绩者得高会,而过分注重实践业绩又可能会使高会评审走向另一个极端。毕竟会计是一项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学科,会计工作也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只有理论和实践之间不断进行转化,才会催生会计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所以,笔者认为高级会计师评审中的“业绩”应该是开放而多元的,论文、课题等成果仍然属于会计人员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数量尤其是质量突出体现了会计人员的专业思维和专业功底,是会计人员业绩在高度和深度上的重要体现,影响着会计人员今后的发展前景。

(三)建立取得财经类执业资格或者其他职称会计人员的参评标准

会计学从属于管理学大类,它与经济、审计和统计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经济、审计、统计均有其各自的副高职称,参评人员如果保持现有岗位和工作内容不变,可以去参评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如果岗位变换为会计岗位,则应允许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参评高级会计师。

对于已经取得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证书的这类人员,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同样应该允许该类人员参评高级会计师并在评价标准中赋予适当的分值。

(四)细分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的类型

现在一般所指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会计、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风控管理、会计信息化智能化等实务性工作。笔者结合高级会计师实际参评人员的构成情况,将参评人员的来源地分为企业、事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三大类,这三大类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不完全相同,如果能够设置三套高会评价标准、则高级会计师评审会更具可比性。

结语

职称评审的本质在于选拔人才,人才的选拔应“不拘一格”并“立足长远”。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对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新形势的会计人才是大有裨益的,也为我国经济发展上新台阶奠定了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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