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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个人取得有关收入的税务处理

2020-03-02孙沂麓

交通财会 2020年1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财税养老金

孙沂麓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 300220)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关乎每个纳税人的自身利益。2019年6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74 号)。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有关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取得有关收入是指哪些?纳税人应该如何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纳税申报?本文通过梳理公告条文以及结合示例解析具体税务处理方法,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纳税。

一、财税〔2019〕74 号文出台背景

2018 年8 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原税法中11 项个人所得项目调整为9 项,取消“其他所得”项目,在原税法下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的相关政策和文件,也需要进行同步调整。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过渡衔接安排,发布了该公告,对原税法下个人取得有关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税调整到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二、财税〔2019〕74 号文政策解读和纳税业务处理

(一)个人为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例1:中国公民A 于2019 年12 月取得为B 企业(非任职企业)提供担保的报酬20 万元,A 是按照哪类应税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9〕74 号文规定,个人取得为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所获得的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条政策主要是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 号)的更新,将在财税〔2005〕94 号文中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偶然所得”。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向A支付担保报酬的B 企业应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B 企业代A 应交个人所得税=20×20%=4 万元,在分类所得项目下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受赠人取得无偿受赠房屋的受赠收入

例2:2020 年1 月,中 国 公 民C 于2019 年10 月将自己2012 年以150 万价格购入的一套住房赠送给好友中国公民D,双方订立房屋赠与合同,合同标明赠与房屋价值150 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不含税市价300 万元),赠与过程中,假设除税费外未发生其它费用,产权转移过程中仅考虑契税税率3%,印花税税率(产权转移书据)0.05%。D 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是按照哪类应税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9〕74 号文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条政策主要是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的更新,将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从原税法下“其他所得”调整为“偶然所得”项目。

C 和D 为好友关系,不属于财税〔2009〕78 号文第一条中对受赠人和赠与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D 应对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虽然赠与合同标明房屋价值为150 万元,但房屋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不含税市价为300 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受赠房屋的不含税市价减去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即D 应交个人所得税=(300-300×3%-300×0.05%)×20%=58.17 万元,在分类所得项目下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例3:2019 年12 月25 日中国公民E应邀参加F 企业(非任职企业)年会,会上F 企业多次派发网络红包给E,累计收到现金红包1000 元和购买F 企业产品代金券1000 元(消费满1000 使用100 元代金券),E 是否需要对取得的网络红包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是按照哪类应税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9〕74 号文规定企业在广告宣传、业务促销等活动中,随机向本企业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各类年会等庆典活动中向本企业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消费性质的代金券、优惠券、抵用券等礼品除外。

本条政策主要是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的更新,将在财税〔2011〕50 号文中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偶然所得”。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业务高速发展,不少企业通过派发网络红包开展营销宣传业务,网络红包作为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为企业获利。网络红包既包含现金红包,也包含具有消费性质的非现金红包,即代金券、抵用券等。

故E 应当对在F 企业年会上收取的网络现金红包1000 元,按照偶然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取的代金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E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在分类所得项目下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例4:中国公民每月领取2500 元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G 在领取养老金收入时该按照哪类应税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9〕74 号文规定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 号)的规定,个人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比例税率1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7.5%。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养老金收入的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扣缴申报。

本条政策主要是针对财税〔2018〕22号文的更新调整,将此文中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从“其他所得”项目调整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原因是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缴费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项目,国外许多国家也将个人商业养老金收入并入综合所得项目征税。换一种思路,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具有递延纳税性质,如果个人当期实际缴纳税款的话,这部分收入也是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G 每月领取养老金收入2500 元,应交个人所得税=2500×(1-25%)×10%=187.5元。由保险机构在综合所得项目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

(五)取消其他“其他所得”事项

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财税〔2019〕74 号文对原税法下计入“其他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废止。

总结

财税〔2019〕74 号文主要是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均调整为“偶然所得”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计算纳税,按照分类所得纳税申报。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按照综合所得纳税申报。这些事项均无需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二次填报,以免造成错误申报。

2019 年8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 号)明确要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因此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深远影响,我们要及时学习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和实施细则,结合自身情况正确申报纳税,做一名合法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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