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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演进历程及“十四五”发展趋势*

2020-03-02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黄新焕鲍艳珍

经济研究参考 2020年12期
关键词:十四五印发国务院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黄新焕 鲍艳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高投资、高能耗和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让我国付出了惨重的资源和环境代价。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确立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部署建设美丽中国。环境保护政策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转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生态空间安全格局的构筑,以及更多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政策工具从命令控制型为主,转向命令控制型和经济激励型并重;环保问责机制从以监督企业为重点,转变到“督政”与“督企”并重;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生态环保齐抓共管大格局。

一、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演进历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持续完善,先后经历了启蒙初创、探索发展、开拓成型、深化完善四个阶段。

(一)启蒙初创阶段(1972~1991年)

在启蒙初创阶段,我国确立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建立环境保护三大政策和八项管理制度(王金南等,2019)。1972年,我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1973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拉开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序幕。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第一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提出“三同时”等制度。1975年5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环境保护的10年规划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环境保护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1981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1983年,我国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84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环保机构。1989年4月,我国召开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环境保护三大政策和八项管理制度,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八项管理制度。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成果。在此阶段,随着国家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环保机构发生了大变革。1973年,成立国家级环保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1974年5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1982年2月,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仍隶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4月,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王玉庆,2018)。

这个阶段主要采取“命令—控制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的环境治理政策工具推进“三废”综合治理。1973年,我国颁布第一个《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9年开始,分别制定几十个分行业的排放标准和重点产品污染物排放标准。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基本制度。198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4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1989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正式确立排污许可证制度。1989年,我国在广西、江苏、福建、陕西榆林、山西、贵州和新疆等地试行生态环境补偿费。“六五”期间,我国实行财政补贴(1982年)、税收优惠(1984年)。“七五”期间,我国实行水资源与矿产资源税(1986年)等(冉连,2017)。

(二)探索发展阶段(1992~2001年)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发展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1994年3月,国务院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成为国家战略。1996年7月,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保护环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确定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实施《“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两大举措;首次提出环境安全的概念,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崭新阶段。1996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环境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并提出“一控双达标”,即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全国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等重点城市的大气、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199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于2007年10月修订,2016年7月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1998年3月,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中央人口资源工作座谈会强调要“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建立环境安全防范体系”(张连辉和赵凌云,2007)。

这一阶段,我国重点治理“三河”“三湖”水污染、“两区”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业污染和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张萍等,2017)。199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次修正)提出划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199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于2016年11月进行修正。1996年5月,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33211”工程,重点抓好“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于2018年12月修订。1998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于2017年7月修订。

这个阶段,我国进一步推进环保经济手段的制定和运用,开展大气排污交易政策试点工作,将竞争机制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推行环境标志制度等。1992年9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在贵州、广东及重庆、宜宾、南宁、桂林、柳州、宜昌、青岛、杭州、长沙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1996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提出可将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地区扩大到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1992年,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1992年,国家环保局选择太原、柳州、贵阳、平顶山、开远和包头等六个城市开展大气排污交易政策试点工作。199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通过《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纲要(1993—1998)》,要求强化排污许可证发放及证后管理工作,逐步扩大发放范围;要求继续试行排污交易政策;要求建立和推行环境标志制度。1994年5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正式成立,环境标志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三)开拓成型阶段(2002~2011年)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倡导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002年,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环保工作。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五个统筹”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环保第一责任人,把环保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并作为选拔奖惩的依据。2006年,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三个转变和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要求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200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这是第一次以国务院印发形式颁布的五年规划。2008年,成立环境保护部,升格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并组建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华北六大区域环境保护督察中心。2011年12月,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强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提出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这个阶段,我国着力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开展主体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探索工作。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约束性指标。环境保护规划实现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的转变,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两项“刚性约束”指标。同时,统筹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三大减排”战略。200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实施的区域性环保规划,也是我国最早的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践。2011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了“生态红线”的概念。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战略构想,首次把这个概念写入了党代会的政治报告。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2010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了25个重点生态服务功能区(属限制开发区);列出1443处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2.5%。

这一阶段,除了修订出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经济政策也进入了集中设计和推广阶段。为了适应环保新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进行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6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10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于2005年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8年8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修订)。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及供热等领域。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账户首次设立“211环境保护”科目。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启动并逐步落地实施。2005年,浙江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生态补偿的省份。2011年,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新安江启动实施。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第一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作为绿色贸易政策的基础内容之一。

(四)深化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首次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环境质量改善逐渐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目标和主线任务,环境政策改革进入深化升华阶段。2014年4月,我国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这是中央就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专题部署的第一个文件,首次提出“绿色化”概念,以及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这是统领生态文明体制各领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总体方案》提出的八项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四梁八柱”。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成为指导“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首次纳入五年规划。2018年3月,我国成立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写入《宪法》,让生态文明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生动体现。2018年5月,全国第八次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必须坚持“六项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随着污染治理进入攻坚阶段,我国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系统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完成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完成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完成第二次修正。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被誉为“史上最严厉”的行动计划,首次将细颗粒物纳入约束性指标,并将环境质量是否改善纳入官员考核体系。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水环境治理的路线图。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设。2017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这标志着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制度建设正式全面启动。2017年3月,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2017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县域空间格局基本划定,陆海全覆盖的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精准落地,“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健全。

我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建设步入新阶段。构建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和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办法。2015年7月,中央深化改革小组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提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201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此外,应用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督促领导干部履行资源环境责任。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深化环境经济政策改革,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激励型政策工具。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部分行业需强制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我国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省市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并于2017年底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等。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宣告1982年开始实施的排污收费政策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国际上第一部专门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税法。201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二、“十四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发展趋势

“十四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环境立法、生态空间管制、环境经济政策改革、环保绩效评价考核和问责机制、环境治理体系等方面纵深推进,为建设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一)完善生态要素保护和污染治理法治体系

“十四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应继续坚持法制先行、执法从严,构建系统化、纵深化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法治体系。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要求,继续制定和完善国家、区域、流域、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山岭、水流、森林、农田、草原、海洋、湖泊、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系统要素保护。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持续依法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综合运用污染治理、总量减排、达标排放等手段,实现减少污染存量和控制污染增量。在国家环保法律框架下,鼓励地方基于区域环保的重点和难点制定地方环保法规或者规章,推动跨部门、跨地区实施流域和区域性环保法规。同时,保障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何劭玥,2017)。环境立法要适应环保工作发展趋势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法律条款尽可能规定得具体、明确,使立法更加精细化,能够有效地解决环境保护实际问题;社会公众应更多地参与到环境立法全过程,在法规表决前向社会公布草案,让公众参与法律条文合理性和可执行性的评估。

(二)健全生态空间管制制度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开发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是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十四五”期间,我国应根据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系统治理理念,继续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产权形成有机整体,确保自然资源归属明确,开发利用权力与保护修复责任对等,保障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集约开发利用。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分区域分阶段确定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的上线管控要求。继续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生态保护红线审批程序、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标准,以此保障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细化“三线一单”编制工作要求,形成基本完善的“三线一单”数据标准、技术规范、配套规整和管理制度,确实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并根据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制定有的放矢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控制和优化环境管控单元的开发规模、开发强度和空间布局。

(三)推动环境经济政策纵深化改革

环境经济政策在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提升中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十四五”时期,我国应继续健全生态环境财政预算制度,推进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绿色科技创新投入。改革节能环保财政账户,将支出科目中的“节能环保”调整为“生态环境”。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补贴机制,从以生产端补贴为主转向以消费端补贴为主,加大对高质量绿色创新的补贴力度。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完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和绩效评价机制。探索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继续推进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绿色化;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节能环保产业、环保PPP项目的税收优惠,建立全成本覆盖的污水处理、废气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要素价格机制,完善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价值的定价方法。建立体现生态价值与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体现地方发展权保障和生态产品贡献的生态补偿政策,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王金南等,2019)。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发展权补偿机制、跨省界流域和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健全生态环境权益交易机制,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交易,探索用能权、用水权、节能量和绿色电力证书等交易制度,健全排污权、碳排放、用能权、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纳入更广泛的碳市场交易主体。推广中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成功经验,深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构建国内统一、接轨国际、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从产品服务、操作流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系统规范绿色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长江等重点流域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探索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推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建立“互认互用”评价结果机制(董战峰等,2020)。

(四)健全环保绩效评价考核和问责机制

建立全面衡量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且突出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把环保要求纳入责任追究办法,以约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境决策,推动环境政策落实并取得成效。构建生态环保领域干部容错机制,在总结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激励生态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山东省《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推进的生态环保领域干部容错机制,鼓励相关干部在开展环保工作中先行先试、大胆创新、主动担当、善于作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督察规范化、精简化,规范和精简环保督察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调查与核实程序、问责的处理决定程序和问责的信息公开程序。此外,中央环保督察既监督党政体制内部行为(“督党”和“督政”),也监督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企”)。为此,应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督察制度法制化,以确保该制度的稳定性和问责效果的长效性(陈海嵩,2017)。

(五)构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地方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应依法履行生态环保政策宣传教育责任,强化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将生态文明内化到个人价值观中。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综合应用各种媒体手段向公众发布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及时地公开排污单位、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及处置等信息,适时扩大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细化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渠道,搭建更多的公众表达渠道,引导公众和社会组织依法、有序、理性对政府环境管理与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建立政府、企业、公众间沟通对话、协商解决的机制和平台,畅通公众环境权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及时化解企业与公众间的环境纠纷。积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环境立法、规划、重大政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听证过程的专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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