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文化视域和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的山东新商业文明建设
2020-03-01冯成伟门方瑞
李 敏,冯成伟,门方瑞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山东 济南250013)
一、前方
2010年,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云提出了以“开放、分享、责任、全球化”为内涵的新商业文明,响应了信息化时代的呼唤,承担起了一个企业领军人物的使命。
改革开放走到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对于经济的继续发展,从中央到地方都形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再也不能像改革开放之初那样,靠建立某些特区,实行特殊优惠的政策形成一片“政策洼地”去吸引商流。如果说在当时实行特惠政策还曾让中国获益,现在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再这样做只能使中国陷入低端的混战,会对中国经济、环境、社会等各方面造成持久的伤害。而且,即使我们不计后果这样去做,也未必能达到满意的效果。正如世界银行连续15次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所表明的那样,那些营商环境优越的国家和地区对商流有更强劲的吸引力。所以,2013年8月22日获批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就释放了这样一个强烈的信号:要探索、建设高效、规范、具有国际水平的市场,发展经济。
那么,如何做到李克强总理在第九届夏季达沃斯论坛致辞中所承诺的“继续努力把中国打造成为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必然选择。营商环境的供给侧改革即营商环境的优化是我国供给侧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目前,新旧动能转换的大剧正在如火如荼地上演。新旧动能转换固然意味着科技的进步、产业的变革、业态的更新和模式的创新,但相比这些硬动能,思想上软动能的转换显得更为重要。尤其是在山东如何进行营商环境的新旧动能转换,通过建成营商环境的“高地”吸引商流?从硬件设施到制度软环境都应该得到重视,而其中制度软环境又至关重要。我们认为,要建设好制度软环境,做好营商环境的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新商业文明的发展,在齐鲁文化的视域下,将道德自律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是一条必然的途径。
二、齐鲁文化中与营商有关的思想
齐鲁文化由先秦时期的齐文化和鲁文化交流、融合而成,经过汉朝统治者的提倡与推广,从一种地域文化发展而成为中华文明的核心。齐鲁文化思想丰富多彩,其中与营商有关的思想主要有法治思想、德治思想和商业思想。
(一)齐鲁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因其历史的局限性,齐鲁文化的法治思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而是统治者通过刑、礼等工具以治国理政的思想。
1.刑罚思想源远流长。从狭义来讲,这种思想应该称为“刑”治思想,即通过刑罚工具治理百姓。刑,作为对作奸犯科者的惩罚,存在的历史非常久远。如《尚书·康诰》中就有言:“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平等性。作为推崇“先王之法”的儒家先圣,虽然一直提倡德为主,刑为辅,也从来没有要求废除刑罚;而一直提倡“人治”的墨子,在管理手下的“墨者”时,也会用到肉刑等处罚手段。
从广义来讲,礼法、刑罚、政令等所有对人的思想行为形成了具有明确约束力的纲纪规范无不是齐鲁文化“法治”之一种。如《礼记·乐记》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无论礼法对人志向的指导,政令对人行为的管束,刑罚对人触犯纲纪的惩罚,都对人的思想行为产生了特定的约束力。荀子也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荀子·成相》),把礼法与刑罚当作国家治理的两大重要手段。
2.法之重要性与功能。无论是狭义的“刑治”,还是广义的纲纪规范,都表明齐鲁文化具有重“法”的思想。如管仲是齐国的贤相,他的著作各家思想的集大成者《管子》就多处表现出对“法”的推崇,《管子·明法解》篇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把“法”界定为对全部时空的规范。《禁藏》篇则曰:“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认为“法”是决断疑难、评判是非的标准,是统治者(百姓)身家性命之所系;并认为“法”可以起到 “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管子·七臣七主》)的作用。
3.法宜稳定普施。正因为“法”如此重要,所以先贤们提出了对于法的一些真知灼见,在《管子》一书中,尤其集中与系统。如其《正世》篇中说:“如四时之不贰,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认为律法应该像四时变化、日月流转一样遵循着恒定的规律,不能朝令夕改,不然就会失去法律的严肃性,造成严重的后果,其《法法》篇就讲到“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而且,即使贵为国君,也不能失法乱为,而应该谨守法度。其《君臣》篇明确提出:“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如此坚持不懈,才能“著久而为常”,形成守法的风气;并且律法的规定应该简明易行,让大家都能掌握实施,“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其制,则下皆会其度也”(《管子·法禁》)。所以《管子·七法》篇明确指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认为“法”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标准,并用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各种度量衡器来做比喻,通俗易懂。
4.施法须慎重,和谐是目的。杀伐只是手段,和谐才是目的。所以对于刑罚的施用也要慎重,如《荀子·成相》篇在认可了“治之经,礼与刑”后,又强调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并且刑罚不过是成就德行的途径,如《尚书·酒诰》就提出:“毋庸杀之,姑惟教之”,《尚书·吕刑》中也有“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之语。所以,同刑罚相比,齐鲁文化更重德治。
(二)齐鲁文化中的德治思想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蔡仲之命》),周公的尚德思想经过孔子的综合、孟子的发扬,形成了儒家的德治思想,并绵延不绝,至今流有余响。
1.以德为政可率民。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人是“万物之灵”(《尚书·泰誓》),与“禽兽”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如此,孔子认为刑罚达不到使人成为人的目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只能使“民免而无耻”,而只有“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能使百姓“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所以,《论语·为政》篇开篇就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2.德政养民可无敌。要“为政以德”,就需要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使自己成为一个有德之人,尤其是作为高层统治者的贵族士大夫更应该身体力行,为国民作出表率,“其身正,不令而行”(《论语·子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不但可使政令畅通,还能够感化和激励万民,协调人际关系,改善社会风气,达到人和政平、家国兴盛的目的。
3.具体的德政措施。孟子也一直在苦口婆心的劝说诸侯施行仁政:“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仁者无敌。”(《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则直接提出了具体的德政措施:“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复无遗”(《荀子·王制》),不但要提供给所有的残疾人基本的衣食和居所,还要对他们量才使用。《管子·幼官》曰:“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而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之能伤”,指出以德政待民,使民心相向,就能社会稳定,国家富强。
(三)齐鲁文化中的商业思想
齐、鲁文化对于商业的态度是不同的。
1.鲁文化重义轻利。作为鲁文化的代表,孔子是重义轻利的,虽然他在回答冉有关于一个国家人口众多之后该如何施政的问题时所给出的答案是“富之”(《论语·子路》),并且在回答子贡的问题时说:“沽之哉!沽之哉!我待贾者也!”(《论语·子罕》),但仍然对子贡做生意发大财,而作为人格完人的颜回却“屡空”(《论语·先进》)感到无奈和悲伤。这种思想能很好地代表鲁国轻商的态度。
2.齐文化重商生利。而从开国就重商的齐国形成了重商的传统,实行了促进商工之业发展的政策。姜太公初封齐国的时候,就“劝其女工,极技巧,通鱼盐”(《史记货殖列传》),大力发展工商业,这是因为他认识到了“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凡人恶死而乐生,好德而归利,能生利者,道也”(《六韬·文韬·文师》)。齐桓公执政期间,齐国降低关税,以吸引各诸侯国的客商来齐国贸易。《管子·大匡》记载:“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并且明令通告,不允许重复征税:“明道以重告之: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这是因为齐国的统治者认识到了“关者,诸侯之陬隧也,而外财之门户也,万人之道行也”。齐相管仲还向齐桓公建议设立专职“有司”,责成专人负责为外来客商提供周到的服务:“请以令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在提供基本住宿的基础上,对大客商提供饮食、牲畜饲料,直至提供专门服务人员,创造了良好的贸易环境,从而使“天下之商贾归之若流水”(《管子·轻重乙》)。正因为齐国统治者深刻洞悉人情,明了人们 “莫不欲利而恶害”(《管子·版法解》)的心理,所以投其所好,达成政府与民互利、与其他诸侯国互利、商人之间互利、商民互利的共赢局面。
三、道德自律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和新商业文明发展
无论多么开明,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齐鲁文化法治思想和德治思想都不过是封建贵族统治阶级控制、约束人民的工具,根本不可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也不过沦为统治阶级奴化民众的工具。但今天,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却是彻底贯彻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治体系,所以我们可以在现代法治精神指导下,对齐鲁文化法治思想、德治思想加以扬弃,吸收其精华,借鉴其合理成分,充分了解人性,用法治坚守底线,用德律提升境界,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一)齐鲁文化法治思想和商业思想对营商环境优化和新商业文明发展的启示
齐鲁文化法治思想和商业思想对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和新商业文明发展的启示主要有三点:
1.大智慧,善法制。法治的基础是完善的法律体系。我们要运用大智慧充分预见在国内、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深入了解人的心理,一方面使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另一方面也要使法律规定充满善意,能够满足人们正当的心理需求。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得到彻底的遵守。法律制度一旦制定出来,就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尤其是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带头遵守法律规定,成为民众的楷模。执法必严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
2.简审批,严监管。简审批不是轻审批,而是精简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降低服务收费,提高审批效率,使从业者的开办成本降到最低。而严监管不是过度监管,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缺位,不越位,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行使监管职责。
3.少干预,多服务。政府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列明权力清单,少伸手,多用心,在法无授权的事项上将自身清晰界定为市场的服务者,协助市场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运行。简政放权要求的是“小政府,大智慧”,政府应该放下身价,明白身份,做好服务与支持,观全局,放细节,促微观,管根本。简政放权和先行先试需要政府有大智慧和大勇气。政府不需要太多创新,只要守正,创设出游戏的规则和社会大氛围,出奇则是各市场主体的责任。
(二)齐鲁文化德治思想对营商环境优化和新商业文明发展的启示
齐鲁文化德治思想大致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要求统治者施行仁政、德政,而非严刑峻法残害百姓;二是统治者自身要有高尚的道德,严于律己,公正无私,并率先垂范,身体力行。我们取其第二项内涵并加以扬弃,认为政府工作人员作为被人民授权并以纳税人所缴纳税金为报酬的公职人员,应该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提升道德境界,自觉用道德规范约束自己,从而由“不敢腐”达到中央所要求的“不想腐”的境界。道德自律的另一层要求是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敬业,努力做到服务提质、效能提升、行政提速、用权提“纯”。虽然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还存在着某些地方政府放权不力、权力寻租、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等问题,需要我们努力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自律的结合。法治建设是要以硬手段保证软环境,道德自律则是以软手段保证硬效果。如果法制建设与道德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可以极大改善我们的营商环境,同时促进新商业文明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