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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与探索

2020-03-01陆建文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1期
关键词:经营性产权制度产权

◎陆建文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法治缺位,难以深度落实。目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使得村民共享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律保障,目前只停留在政策上、文件上,对登记部门、成员界定、产权收益分配、是否纳税、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贷款,都只是探索阶段。因此不利于改革的进一步实施。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没有发挥有效作用。尽管在区、街、村三级建立了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大厅,但街、村一级产权流转交易场所基本上没有运转,也没有专人负责,而区级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大厅也仅仅是对农民的承包地流转及承包权抵押进行交易服务,对集体的林地、机动地、小型水利设施、“四荒”地等权利都没有进行流转交易的服务,难以发挥效应。

3.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发现,大多数村集体经济条件相对较弱,集体收入不高,甚至一些村集体没有任何集体收入,村级正常运转靠国家转移支付维持,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集体经济的核心内容是集体资产的产权,如果没有可量化的产权,那改革是没有意义的。

4.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多年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农民财产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集体资产归属和管理主体不清,导致村集体资产被侵占、挪用、变卖处置,甚至发生资产流失和被侵吞的问题,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的受益人得不到应有收益。比如村级道路、学校、征地补偿金,因历史跨度大,投资主体多元,是否属于村集体所有尚未定论。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1.宣传发动,统一认识。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召开动员大会,传达各级产权制度改革会议精神。让广大农村党员干部成为推进改革的中坚力量;通过广播、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发放调查问卷、张贴标语等宣传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意义、方式、和政策,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愿意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充份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真正实现资金变股金,资源变资产,农民变股东。

2.清产核资,确定改制模式。充分利用土地、林地等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积极协调多部门配合,调动村“五老”人员、知情群众参与核实村集体资产情况。对村集体账内、账外所有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应依法依规确认其所有权再进行登记。对资产增值空间大、技术含量高,需要评估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和农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对初步清查结果、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结果和审核确认的最终结果进行“三榜”公示。并且每年对集体资产台账进行一次清产核查,对出售、出租、征地等资产、资源数量增减情况及时登记完善。对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没有经营性资产或经营性资产较少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成立经济合作社。

3.确认成员资格、赋权于民。坚持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将成员的资格认定交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他们充分协商民主决定,确保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科学界定成员,对改制村空挂户、劳教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服兵役人员等成员资格认定按各级有关政策文件并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由集体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成员名册。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真实准确地把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折股量化到每个集体成员,作为其占有集体份额、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分配权的依据。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新增人口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据章程获得股权份额集体成员身份,实行静态管理,户内坚持生不填,死不去。

4.搭建平台、规范交易。清产核资是基础,产权流转是核心。搭建功能完善的交易平台,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对确权成果充分利用,将数据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整链接。在现有区、街、村三级产权交易平台基础上,街配备了专职人员,村村都设联络员。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加强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开展家庭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水产养殖用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集体经营性资产处置及使用权等流转交易,提供供求信息、洽谈和签约场所、指导合同签订、合同鉴证、组织评估、咨询维权等服务。

三、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改革既要有进度,又要有深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1.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组织法》。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职能定位、管理办法及法人地位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注册登记、缴纳税费、政策扶持等问题。

2.集体资产量化范围。当前按中央文件精神只对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如果群众有意愿或反映强烈的地方,探索尝试将非经营性资产直接量化到集体成员,并重视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纳入改革的问题。这样既不能让群众感觉到改革虚拟成分,又能让群众感觉到改革所带来的红利。

3.集体资产股权的设置、管理和转让。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理清集体股的权属关系,政府不宜做出硬性规定;对于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应采用股权静态管理模式;探索股权有偿退出机制及对外转让方式。

4.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应当通过有关政策的完善,严格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相应的管理费用区分开来;要尽快理清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和功能划分。探索形成在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自治管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农村管理体系模式。这样有利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了产权归属,赋予了广大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创新了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我们要进一步坚定改革意志,确保改革方案切实可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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