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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合成毒品犯罪快速蔓延原因及治理对策探析

2020-02-28

警学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娱乐场所冰毒犯罪案件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 长春 130051)

一、合成毒品及其犯罪特点

在我国对传统毒品尚未有效控制和彻底根治的情况下,在人们毫无思想准备的前提下,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种有别于传统毒品的合成毒品悄然登陆我国,随后在我国不断发展、蔓延,直至泛滥成灾,导致了合成毒品犯罪的产生。合成毒品犯罪与传统毒品犯罪一样,[1]对人类社会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及新时代美丽中国的建设。合成毒品滥用问题已经被公认为21世纪的“世纪之患”。为了有效打击合成毒品犯罪,挤压毒品消费市场,有必要对我国合成毒品犯罪特点进行科学、系统、深入研究,为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合成毒品及犯罪界定

本文所称合成毒品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是指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由人工化学合成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一类药品(毒品)。鸦片、海洛因等麻醉药品主要是从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中提取再加工而成的,而本文所称合成毒品是不需要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直接通过化学方法就可以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同时,因为合成毒品的滥用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2]

从我国刑法用语的规范性上看,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首先是一个以犯罪学为主要特征的概念,[3]其次才是刑法学者对于刑法典中毒品犯罪立法的概括。从刑法的层面看,毒品犯罪应当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概念。因为在整个刑法学中,尚无毒品犯罪这个法律概念。所谓的毒品犯罪,只是理论和实践出于操作方便的考虑,对相关的涉毒行为所作的总括性概括,即如果要正确界定毒品犯罪的概念,必须从犯罪学意义上首先确定其核心内涵,对其入罪化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但如果从刑法学角度论证,那么所谓的毒品犯罪应当属于类罪的范畴,即泛指所有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357条规定的11款刑法条文中的12个罪名,但在具体的刑法条文中未曾出现过合成毒品犯罪这样的词语,毒品犯罪的概念偶尔在一些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见到过,因此,对毒品犯罪目前仍然没有从刑法层面给出一个权威的定义,对合成毒品犯罪的概念也无权威定义可寻。从这个层面看,毒品犯罪的概念是脱离刑法语境而独立存在的价值事实。但是,毒品犯罪作为一个在刑法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又不能不作出具体的界定,对合成毒品犯罪也同样如此。因此,对合成毒品犯罪定义既要考虑形式上的,又要考虑实质上的因素。本文所称合成毒品犯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合成毒品或者与其间接有关的违反相关毒品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具有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定义综合考虑了合成毒品犯罪所造成的实质性伤害与形式上带来的危害。从实质层面看,只有破坏了毒品正常的管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涉毒行为才能入罪;而从形式层面看,某种行为是否犯罪,应看其是否违反毒品管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这突出显示了合成毒品犯罪的法定性特征。两者的有机结合就使得合成毒品犯罪的概念既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又包涵实质上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具体行为。

(二)合成毒品犯罪的特点

1.案件多数量大,仍处于高发势头。自苯丙胺类合成毒品进入我国以来,人们慢慢认清了它的真实面目和严重危害,于是采取打击、防范、控制等诸多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案件持续高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就全国而言,这类犯罪案件仍然呈现易发、多发势头。2016年以来,全国共破获毒品案件39.7万起,同比下降14.16%,其中合成毒品犯罪案件为26.7万起,占比高达67.25%,同比上升49.8%;缴获各类毒品共计239.2吨,其中缴获冰毒、海洛因分别为86吨、26.4吨,同比上升4.88%、下降0.94%。[4]上述数据充分表明,我国总体毒品犯罪案件数在减少,但合成毒品犯罪案件却在增加;缴获的传统毒品数量在减少,但合成毒品数量却反而上升,反映出我国合成毒品犯罪已成为近年来毒品犯罪的主要趋势,不难预测合成毒品犯罪问题将日趋复杂严峻。①2017年3月,广东和山西公安机关联合侦破一起特大制贩氯氨酮案件,缴获氯胺酮1.6吨;同年9月,福建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贩毒案件,缴获氯胺酮43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这一问题的产生除了暴利因素的刺激外,与周边国家、地区对冰毒等合成毒品的需求以及国内冰毒消费市场的逐渐扩大有着直接的关系。

2.合成毒品犯罪“三个叠加”的特点突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合成毒品犯罪案件,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一定数量的合成毒品整体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一类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三个叠加”的新特点十分突出:一是境内制造合成毒品尚未禁绝,又叠加境外合成毒品加剧渗透。经过严打整治,国内制造合成毒品活动有所减少,家庭作坊式小规模的制毒窝点偶有发生,但境外合成毒品对我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不断加剧,据统计,2018年国内60%以上的合成毒品来自缅北地区。二是境内“制毒技师”未被彻底打掉,又叠加境外技师内流扩散。在全国公安机关高压严打下,国内制毒技师已基本被打掉,但近年来发现有外国技师在我国大肆组织制造合成毒品,而且毒品纯度比国内高很多。①2017年3月,福建省公安机关打掉一制造冰毒窝点,抓获制毒技师4名,其中有3名是非洲人,制造的毒品纯度高,缴获冰毒15公斤、半成品134公斤。三是固定制毒窝点未被全部摧毁,又叠加海上流动制毒船只。通过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在城乡接合部、废弃加工厂、偏远山区一批制毒窝点被彻底摧毁,但近日通过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发现,制毒人员为了降低被发现的风险,方便转移,已将制毒加工厂转移到船上,随时准备逃避打击。②2018年6月,广东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造冰毒案件,在船上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缴获毒品17公斤,收缴制毒工具5套,反应釜2个。

3.网络成为合成毒品犯罪勾联交易的主要平台。吸食合成毒品的人群主要以年轻人为主,而大多数年轻人都经常上网,沉浸在虚拟的世界里,特别是近年来新兴起的QQ、微信、微博、陌陌等大众聊天软件,恰好为合成毒品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网络交流平台建立联系,策划异地制贩毒活动,发布、购买、销售合成毒品或者制毒前体信息,寻找、诱骗、招募“马仔”负责运送,“合作”需要熟人介绍,相互之间联系经常使用隐语、暗语、行话等特殊语言,交易采用转账、微信、支付宝、Q币等在线支付方式,交易过程中供需两头不见面,走私、贩卖、销售合成毒品活动全部在网上进行。另外,国家对互联网的监管措施不是十分完善,这就给合成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可乘之机,导致通过网络进行制毒方法传播、贩毒人员之间的联络、消费群体之间的勾连,助推了合成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2018年,全国公安禁毒部门在打击网络涉毒百日行动中,破获网络涉毒案件2013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62名,缴获各类毒品247公斤,其中以冰毒为主的合成毒品152公斤,占比高达61.54%。[5]

4.物流寄递成为合成毒品贩运的主要渠道。贩毒分子利用部分物流企业的管理不完善,虚设快件名称,编造虚假发货人、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将合成毒品精心设计,夹藏到合法货物之中,从而实现人与毒分离、钱与货分开的目的,猖狂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19年,全国共破获物流货运渠道贩毒案件491起,邮寄快递渠道贩毒案件2037起。同比分别上升29.6%和32.4%,共缴获毒品4.9吨,其中合成毒品占比达72%。[6]全国各地侦破多起利用智能快递柜贩卖合成毒品案件,贩毒分子收取毒资后,将存有毒品的快递柜位置和取件密码通过手机发送给取货人,取货人通过输入取件密码“取货”。③2018年9月,吉林公安破获一起通过快递贩卖合成毒品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受他人委托,从快递柜中取出一件快递,在包裹中夹藏冰毒1.5公斤。另外,通过对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发现,国际快递已成为跨国贩毒集团向中国走私合成毒品和中国合成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的“双向渠道”。

二、合成毒品犯罪快速蔓延原因

从全球范围来看,受国际毒潮泛滥的直接冲击,一些国家特别是“金三角”“金新月”和南美地区毒情形势不断恶化,全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合成毒品问题越来越突出,合成毒品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严重威胁人类健康与发展、世界和平与安全。据国际禁毒组织统计,全球每年约有2.7亿人吸毒,近3 500万人成瘾,其中合成毒品滥用者占比超过60.5%。我国现有吸毒人数为214.8万名,其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23.5万名,占比高达57.5%,而且还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合成毒品需求市场不断扩大,必将导致合成毒品犯罪越来越严重。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3万起,其中合成毒品犯罪案件5.8万起,占比高达69.8%;缴获各类毒品65.1吨,其中合成毒品42.3吨,占比高达65%。[7]合成毒品犯罪问题为何如此严重,有必要对原因进行深入、客观、详细的分析,为打击合成毒品犯罪提出科学的治理对策。

(一)打击合成毒品犯罪合力不强

从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有关职能部门看,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主体责任不清,认识不足,合力不强的问题,导致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加工成合成毒品。首先,公安、市场监督、卫生、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关等部门都有对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储、进出口等环节监督管理的权力,但是因为职能部门过多,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基本都是只负责自己的主业,即使发现企业存在下游犯罪可能性的,也不会及时提醒下游监管部门,沟通存在障碍,信息存在壁垒,甚至有的监管部门存在等、靠、推的问题,各职能部门之间在监管过程中没有形成无缝对接、信息时时共享,没有真正形成整体合力,导致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从其中某个环节流入非法渠道,被制毒人员直接加工成毒品。近年来,随着国际毒潮问题加剧和化学合成毒品生产的扩大,导致跨国走私、贩运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活动剧增。据联合国统计,全球每年流入非法渠道生产加工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麻古等合成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高达10 000吨。我国当前既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加剧、国内来源增多的压力,又面临传统毒品继续发展、合成毒品迅速蔓延的窘境,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复杂。受境内外需求和暴利的刺激,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问题屡禁不止。其次,从易涉毒娱乐场所管理层面看,文化、市场监督、公安等多个部门对从事合成毒品犯罪活动的娱乐场所监管、处罚、打击合力不够,为合成毒品发展蔓延提供了有利空间。据资料显示,仅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清查易涉毒娱乐场所13.5万家,从中查处涉毒违法犯罪案件7 424起,停业整顿娱乐场所1 765家、取缔435家。[8]但通过文化、市场监督等部门直接查处的或者联合公安机关查处的易涉毒娱乐场所相对较少,对易涉毒娱乐场所整体打击合力尚未形成,对娱乐场所的整体威慑力不足。娱乐场所涉毒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暴利驱使和从业者存在侥幸心理。吸毒者在吸食合成毒品后,多数人一般都要借助酒精类饮料寻求刺激、体验“欣快感”,因此,对酒的需求也由此大大增加,而大部分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无限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同时为了赚取毒品和酒精类饮料的暴利,对吸贩合成毒品行为便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最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易涉毒娱乐场所合力没有真正形成。仅从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而言,娱乐场所主要由治安部门管理,禁毒部门对场所内一些毒品问题,不论从打击整治、预防教育还是工作责任制等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另外,公安禁毒、治安、派出所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不及时、不到位,特别是当下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阵地控制方式较为单一,技术手段使用不科学,特勤人员使用不规范,公安大数据使用不到位,甚至有的地方以影响经济发展为由,不允许公安禁毒部门组织开展易涉毒娱乐场所清查整治,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对易涉毒娱乐场所合成毒品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各职能部门之间合力没有形成,仍在单打独斗,严重影响打击合成毒品犯罪的整体成效。

(二)滥用合成毒品群体日益庞大

据统计,2018年全国查获滥用合成毒品50.7万人次,占查获滥用总人数的65.4%;查获的复吸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28.9万人次,占查获复吸人员滥用总人数的57.3%;在新发现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19.5万名,占新发现吸毒总人数77.2%。滥用合成毒品人数从滥用总人数占比、复吸人员滥用占比及新发现人员占比均超过57%。[9]充分说明滥用合成毒品人员群体庞大,增长速度较快,复吸率较高,新滋生吸毒人员较多,呈现出吸食合成毒品将要取代吸食传统毒品的趋势,给打击合成毒品犯罪带来巨大压力。吸食合成毒品社会阶层在不断扩大,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占比越来越高。在西方国家,滥用合成毒品群体从早期的摇滚乐、流行歌手和一些亚文化群体蔓延到以青少年群体为主的社会各行业阶层。在我国吸食合成毒品群体由过去以社会无业人员为主逐步向公司职员、明星、网红、商人、国家公职人员以及青少年群体等其他行业阶层蔓延,这些人越来越多成为“high吧”常客,恰恰为贩卖合成毒品提供了犯罪空间,进而导致合成毒品犯罪问题日趋突出,而且明星对青少年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大多数青少年都有追星的兴趣爱好,都喜欢模仿自己喜爱明星的行为习惯,但现实中明星吸毒问题屡见不鲜,①2018年11月,北京石景山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某小区抓获1名涉毒违法犯罪人员陈某某(男,43岁,著名歌手),现场缴获冰毒7.96克,经尿检,陈某某冰毒呈阳性。对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预测。近年来,吸食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合成毒品人员中青少年占比较高,其中大部分为大学生。2018年,某市对查获的吸食合成毒品人员进行统计发现,吸毒者年龄主要集中在16岁~25岁,占总数的73%,初次吸食者平均年龄为22.5岁,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学生。青少年学生成为贩毒人员的“猎捕”对象,某市对酒吧、迪厅、歌舞厅进行突击检查,在一酒吧内当场查获吸食“摇头丸”有11人,其中大专生2名、中专生3名、高中生2名、初中生4名,年龄在19岁的有2名、20岁至25岁有9名。在一些迪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一些涉世不深的待业青年男女,在金钱的诱惑下,从事着贩卖毒品和“陪嗨”职业,他们为赚取更高的利润,主动为客人提供毒品并陪客人一块吸食,保证服务到位。特别是那些想“嗨”又“嗨不起”,还想赚大钱变为“白富美”的年轻女孩,就很自然地选择了这一职业。吸食合成毒品需要有特定的音响刺激,才能真正体会到“欣快感”,因此,吸食合成毒品人员经常聚集在具有重低音响设备的KTV、歌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内,同时这些场所也恰恰为合成毒品贩卖提供了掩护,甚至有些从业人员为拉拢顾客,私下里主动为其提供合成毒品消费,特别是某些青少年为了赶时髦,进场所后便主动向工作人员要,这就为歌舞娱乐场所贩卖合成毒品问题埋下了隐患,导致合成毒品贩卖市场不断增加,合成毒品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2018年8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针对娱乐场所贩卖合成毒品问题开展了集中整治,共清查歌舞娱乐场所40 780家,破获合成毒品犯罪案件3 000余起,缴获冰毒9.27公斤、氯胺酮3.21公斤、摇头丸4 000余粒,刑事拘留涉嫌贩卖合成毒品人员2 916名,查获吸食合成毒品人员2万余名。[10]吸食合成毒品的群体在迅速增加,推动了合成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大,为制贩合成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合成毒品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合成毒品犯罪的追诉及量刑标准不够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即属于犯罪行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法处罚。但对于合成毒品而言有别于传统毒品,从目前司法实践上看,合成毒品犯罪有别于行为犯,更倾向于数量犯,因此,确定涉毒人员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要素是合成毒品的数量。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看,一直没有为合成毒品犯罪设定十分明确的追诉标准。以氯胺酮为例,在2001年氯胺酮就被纳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现实中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氯胺酮属于毒品有了权威的定论。虽然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氯胺酮的毒品身份,但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明确统一的追诉标准,难以客观、公正、严厉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的犯罪行为。对此,全国氯胺酮犯罪严重地区,为了严厉打击涉及氯胺酮犯罪行为,彻底整治本地氯胺酮毒品犯罪市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追诉标准。例如,2004年1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2005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虽然暂时解决了本地区氯胺酮犯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但由于各省之间设定追诉标准不统一,所以难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使得毒品犯罪分子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寻找一切机会,钻法律的空子。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确定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追诉和量刑标准。另外,《指导意见》中还明确了10种合成毒品与传统毒品海洛因的折算方法,为这10种合成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指导意见》仅具有临时性、过渡性,法律效力不高,不能全部涵盖所有合成毒品犯罪,对于未涉及到的合成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仍无法准确定罪量刑标准。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部分合成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但尚未规定数量标准的其他合成毒品犯罪案件,仍未明确规定相关的折算方法,不利于全面、系统、客观、严厉打击合成毒品犯罪行为。[11]

三、合成毒品犯罪的治理对策

合成毒品犯罪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通过对合成毒品犯罪特点、快速蔓延原因进行深入、客观、系统分析,笔者认为治理合成毒品犯罪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进一步提升打击合成毒品犯罪整体合力

为了严厉打击合成毒品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及时整治娱乐场所涉毒问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全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1.强化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合成毒品犯罪的治理,强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或者说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非常关键,也十分必要。[12]以吉林省为例,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省禁毒工作负总责,便于调动全省各方力量,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整体合力,重拳打击合成毒品犯罪行为。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为双组长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禁毒工作。逐级分解责任,制定问效问责考评措施,倒逼责任落实。调动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参与,上下同频,戮力同心,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压实省市县三级禁毒委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联动,通力合作,形成责任明晰,措施有力,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机制。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完善省级组织架构,强化责任落实,推动禁毒办实体化运行。积极推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对禁毒办的重视,改变以往禁毒办依附公安机关的格局,组建实体化的省市县三级禁毒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编制人员,推进全省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合成毒品犯罪的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法院系统可以根据当地毒情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当地合成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制定出台办理零包贩毒、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强化涉毒犯罪案件的毒资追缴,穷尽一切措施,将涉毒资产追缴到位,切断贩毒人员的经济基础。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建立毒品案件专门审查审核队伍,对重特大合成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指导取证,确保办案质量。司法部门牵头开展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做好谈话、尿检,保证报到执行率;建立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专区,确保病残吸毒人员都能全部被收戒。教育部门切实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重点针对青少年易染毒群体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做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课时、教材五落实,实现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全覆盖,同时联合宣传、妇联等部门抓好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形成浓厚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氛围。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对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的管理,既要防止向域外非法渠道流出,又要最大限度地加强国内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的管理,从源头上坚决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被加工成毒品。

3.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强化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针对公安禁毒部门单打独斗现象,有必要将打击合成毒品犯罪指标分解到公安机关有关警种和部门,使各个部门都有打击合成毒品犯罪任务指标,调动全警力量参战,形成合成作战机制,变公安禁毒部门单打独斗为多警种“合成作战”。禁毒、刑侦、治安、交警、技侦、网安、派出所等多部门、多警种齐心协力,在娱乐场所管理、吸毒人员管控、涉毒案件侦办、涉毒车辆查缉等环节,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真正形成“天罗地网”,及时发现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合成毒品犯罪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控增减存

毒品犯罪的动力来源于吸毒者造成的暴利消费市场,毒品犯罪治理的根源,还在于吸毒者本身。[13]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治理思路,科学分配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手段,有效挤压毒品需求市场。

1.减少新滋生吸毒人员,控制吸毒人员增量。通过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意识,提高抵御毒品能力,实现控制吸毒人员增量的目标。目前,很多地方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还只停留在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利用“6·1”禁毒法日、“6·3”虎门销烟日、“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禁毒宣传,其他部门如宣传、教育、社会媒体的宣传基本都不到位,有的部门只是偶尔宣传,有的部门甚至根本不宣传,仅靠公安禁毒部门自己开展禁毒宣传,只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据资料显示:毒品预防教育投入1美元,就等于为戒毒治疗节省7美元;而戒毒治疗投入1美元,就等于为执法打击节约7美元。[14]对此,国家应通过行政权力与社会联动,加大人力、物力、财力及科技的投入,共同推动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向纵深发展。建立健全可行性较强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考核体系,对教育、宣传等职能部门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部门,主要领导不得被提拔重用,由此引起各部门及主要领导的重视,推动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加强禁毒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禁毒主题鲜明、具有地方特色的禁毒宣传活动,扩大禁毒宣传覆盖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

2.降低吸毒人员复吸率,减少吸毒人员存量。通过完善戒毒措施,研发可替代药物,对成瘾人员进行心理干预,进一步降低吸毒人员复吸率,减少吸毒人员存量。一是完善戒断毒品成瘾措施。在借鉴国外戒断吸毒成瘾人员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我国毒情形势的戒毒治疗办法,同时对我国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进行丰富完善、创新发展,特别要进一步结合全国开展的脱贫攻坚工作,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施策,严格管理,坚决防止吸毒人员复吸,同时防止复吸返贫。二是尽快研发毒品替代物。针对吸毒人员不断增长,特别是复吸率居高不下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研发可以治疗吸毒成瘾人员的药品或者对身体伤害较小的毒品替代物,例如盐酸纳洛酮或者美沙酮,向吸毒成瘾人员免费发放或者低价提供,以降低吸毒人员对毒品的依赖,同时减少毒品对身体的伤害和社会的危害。如肝病、艾滋病的交叉感染,吸毒后引发的抢劫、杀人、盗窃等极端案事件。三是开展心理干预治疗。吸毒人员的生理毒瘾易发现、可戒断,而心理毒瘾隐蔽性强,难于戒断,遇到特殊环境,极易反弹,因此,在控制吸毒人员复吸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吸毒人员的心理矫治,增加戒毒者戒毒动机和信心,教会他们应对生活挫折、困难的技巧,还可以使用一些智能化、现代化科技手段,比如虚拟现实技术、经颅磁刺激等,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从心理上降低对毒品的依赖,从而延长复吸时间、逐渐戒除心瘾,达到减少吸毒人员存量的目的。

3.加大对易涉毒娱乐场所的整治。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对易涉毒娱乐场所的管理,建立联查联防联控机制,成立联合检查组,定期到娱乐场所进行暗访,发现涉毒线索及时进行整治;公安机关内部的禁毒、治安、派出所等部门在易涉毒娱乐场所建立特勤,实时掌握场所内幕信息,一旦发现涉毒问题,坚决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取缔。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坚决防止吸毒人员在场所内吸食毒品,给社会治安造成潜在威胁。

(三)进一步明确合成毒品犯罪的追诉及量刑标准

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把握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追诉及量刑标准,谨慎处理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此罪与彼罪问题、重罪与轻罪问题。因为与传统毒品相比,合成毒品工艺简单,价格相对低廉,更容易获得。而毒品犯罪属于重罪,一旦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将会导致打击面过大,出现过度使用刑罚、伤害无辜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合成毒品犯罪案件应当确立更为严谨的追诉及量刑标准。

1.以冰毒为基准物,制定新的折算标准。由于合成毒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如果在毒品数量上与传统毒品同等看待,则不能使此类案件得到严肃、客观、公正的处理。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该确立关于合成毒品犯罪的更加明确、严谨的追诉标准。在我国毒品消费市场中,合成毒品冰毒已经取代传统毒品海洛因。从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看,全国共缴获毒品67.9吨,其中冰毒类毒品24.5吨,占比为36.08%;海洛因8.1吨,占比为11.9%。从缴获的合成毒品看,冰毒类毒品占比超过60%。[15]因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出台的《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选择冰毒作为合成毒品折算的基准物,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合成毒品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折算标准,对公安机关新发现的合成毒品,可以通过提取其主要成分,与冰毒进行折算,确定毒品犯罪数量,更有利于对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

2.对合成毒品主要成分进行定量分析鉴定。由于刑法未对毒品的纯度作严格的要求,因此,从有利于司法实践和严厉打击合成毒品犯罪的角度出发,审判实践中对毒品采取定性而不定量的分析鉴定是常规的做法。2006年,最高院刑一庭的指导意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是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笔者认为本文中的合成毒品即为《指导意见》中的新型毒品,按照《指导意见》应将合成毒品的定性定量鉴定及其具体的数量标准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提高其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量刑情节应以毒品的数量为主,同时综合评判社会危害性等其他情节。司法实践中,合成毒品的数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标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来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故意、犯罪动机、手段等多种因素,综合全案情节,科学全面地分析案情,这样做更有利于从严控制合成毒品犯罪的追诉标准,同时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16]

四、结语

当前,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合成毒品犯罪活动都十分猖獗,坚决打击合成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特别是我国近年来合成毒品犯罪易发、多发、高发,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加强对合成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刻不容缓,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高度重视禁毒工作,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大格局,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积极调动各方力量,采取打、防、管、控相结合的措施,严厉打击合成毒品犯罪活动,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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