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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报行合一”对保险业发展影响的问题研究

2020-02-28杨维国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32期
关键词:手续费车险合一

◎杨维国

长期以来,车险市场手续费方面乱象丛生,一直令保险公司车险从业者头痛不已,2018 年8 月1 日,保险行业车险“报行合一”正式实施。车险“报行合一”的实施,对整顿保险市场,规范行业秩序,优化合理竞争,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将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一、车险“报行合一”及其重要性

(一)车险“报行合一”概念的界定

“报行合一”一词是从“知行合一”中演化而来的。“知行合一”由明代思想家王阳明最早提出。近代陶行知在他的生活教育论中也倡导“知行合一”,认为“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行,是行动,是实践,是亲身体验。知,顾名思义就是知识。陶先生强调“亲知”,即从“行”中得来,亲身得来;而不仅仅是“闻知”,从师得来,或从书本得来。

类比“知行合一”这一概念,我们在此文中所说的“报行合一”中,“报”就是报送给银保监会的手续费用,“行”则是各保险公司实际执行的手续费用政策。“报”从“行”中得来,说的是报送给银保监会的手续费用必须从实际执行的政策中得出;而“报”与“行”的合一,指的是报送给银保监会的手续费用,必须与实际执行的政策保持一致,实际执行的手续费用政策,均遵从于报送的费用。行业统一手续费上限,不得以任何形式突破。

(二)车险“报行合一”产生的背景

由上文车险“报行合一”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概念是基于车险行业中的保险手续费这一问题提出的。因此,探讨车险“报行合一”产生的环境背景,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保险手续费。

保险手续费是指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这部分费用也是各家保险公司大做文章的重点部分。由于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部分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经常通过“佣金换保费”等方式向消费者返利,以这种不正当方式抢占市场。

一直以来,针对保险市场变相打价格战的问题,监管部门已三令五申严禁保险公司和中介代理以任何形式返现给消费者。不过,车险佣金换保费的恶性循环已是行业内的“顽疾”。由于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同质化严重,特别是中小保险主体,既没有大型公司的品牌效应,也没有更多的资源来做增值服务。为了拥有市场份额,不少中小保险主体只得大打“价格牌”,通过高额的手续费给予保户返现或是返优惠券等作为竞争条件,吸引消费者,从而有了业内不公平竞争的开端。

这种车险市场手续费的乱象,一直令保险公司车险从业人者头痛不已,尤其是开展商车费改以来,为了抢占保险市场份额,保险公司给到各类中介机构的手续费率水涨船高,综合成本率大幅提升,导致不少保险公司承保亏损,同时,给予消费者额外利益、财务数据造假的情况也频频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大多“苦不堪言”,共同对抗中介日益高涨的手续费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18 年年初以来,车险市场排名前四的四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以及国寿财险已经达成共识,并拟定方案,建议行业统一车险手续费上限,实施统一标准。在这种环境和背景下,车险“报行合一”应运而生。

(三)车险“报行合一”的制度规范

2018 年7 月20 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商业车险费率方案时,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报多少、给多少”。8 月1 日起,人保财险、平安财险等多家财险巨头率先开始执行新的车险手续费率。8 月8 日起,行业已全面执行此新标准。这一手续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体量而自主约定的标准。至此,车险“报形合一”在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四)车险“报行合一”实施的重要性

1.规范车险行业手续费收取标准。

车险“报行合一”实施以前,车险手续费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各家保险公司按照自身情况独立定价和收取。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手续费的费率制定和实际收取金额都颇为随意,手续费收取工作非常混乱。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后,明确了各档次手续费的取值范围,规范了车险行业手续费收取标准。

2.改善车险行业价格竞争环境。

车险“报行合一”针对商业车险费率做出明确规范,保险企业只能按照报送的费率范围收取实际的手续费。以往通过返现返券等直接方式,或是提高手续费再打折等间接方式在价格领域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车险手续费收取走向正规,车险行业价格竞争环境进一步改善。

3. 提高车险产品质量和服务的重要性。

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后,以往只需通过“打价格战”的方式即可获得竞争力的经营方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保险公司很难通过价格竞争获得竞争力,只能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或者优化各项服务等方式,从产品本身入手提升竞争力,车险产品质量和服务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

(五)国内专家相关问题研究的主要观点

保险,特别是车险的相关手续费率问题涉及到具体的操作流程,国内在学术层面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并不多,不过仍然有部分有关这一领域的文章发表。

蔡卫国等(2006)通过分析保险市场手续费竞争的历史沿革、存在的机理,提出了规范手续费竞争的可行措施:更新经营理念,建立科学的经营机制;转变经营思路,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明确监管思路,搭建公正有序的竞争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同业意识;等,以期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袁光林等(2012)认为,“佣金”与“手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保险法》将保险代理佣金称为“保险代理手续费”,容易使人对这一概念产生歧义。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正,规范了保险佣金的称谓。因此,要严格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加强对保险佣金的宏观管控,稳步推进保费费率(含佣金)的市场化改革,以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甄欣等(2014)同样指出,新《保险法》颁布以后,从法律层面已经明确区分了佣金和手续费的使用,指出在保险业内佣金和手续费乃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在新《保险法》实施的3 年多来,大众和保险业界对保险佣金与手续费的法律认识模糊和使用随意,必然导致保险中介市场上收费管理的混乱。并以此为出发点,就佣金和手续费的区别和使用进行详细阐述,并对其提出相关建议。

钱敏(2014)对手续费率的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该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分析监管目标的合理性。二是确定监管重点:建设科学的费率监管机制。

谢轩(2014)对保险公司与车商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在保险公司的各个渠道中,车商渠道是车险保费来源的重要渠道,因此保险公司纷纷成立了专门针对车商渠道的车商业务部,想加大对车商渠道业务的关注力度,重点扶持车商渠道,从而促进车险保费的增长。然而各个保险公司在对车商渠道业务的大力投入的同时并没有在保险产品上下工夫,反而只是简单的采取降价和用手续费换保费的措施,结果换来的却是恶性的价格竞争和高昂的手续费,大大的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甚至导致了全行业亏损的情况,这些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因素致使保险公司的利润转移到车商的手中。研究基于保险公司的视角,结合博弈论分析的结果和四川人保财险分公司的实践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善保险公司与车商的合作关系。

二、车险“报行合一”制度实施后产生的主要问题

车险“报行合一”的实施,是对目前非理性手续费率竞争的一种纠偏,将促进保险行业良性发展。此次银保监会出台的“报行合一”政策,就是为了对保险行业市场进行规范,通过挤压费用空间,引导车险竞争从价格转到产品和服务,促使保险公司开发更多差异化产品。对于投保人来说,规范的市场才能带来更好的理赔服务。

这一举措虽然可以遏制保险行业长期以来无序价格战升级势头,打破业内恶性循环,规范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但由于某些主管或客观的因素,可能会从另外的方面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车险“报行合一”开始实施的时间比较短暂,保险公司与消费者需要一定的时间适应这一举措的改变,现有车险市场处于变革之中,车险各类问题现象较为复杂和混乱,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可以得到以下若干主要问题:

(一)监管部门监督执法力度不足

监管部门一般拥有一定的行政或执法权力,是唯一能够通过非市场手段调节市场问题的主体。监管部门作为非营利机构,其调节措施一般不会受到经济因素影响,但是部分承担具体监管工作的部门个体,由于工作能力差等客观原因,或者工作意愿低、收取贿赂等主观原因影响,会导致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监管部门发挥作用。同时,车险“报行合一”刚刚开始实行,监管部门需要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运用新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和处罚等工作存在漏洞。现实中,已经出现部分监管部门对企业保险费率实施情况做不到实时事事监管,对于保险公司违反“报行合一”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以及只对一部分违反“报行合一”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选择性执法等情况。

(二)保险公司私自重新开放保险手续费

除了监管部门日常的监督执法外,保险公司自身对于“报行合一”规定的实施有自我监管的重要责任。外部监管并非实时进行,同时也有监管覆盖面不完全等限制因素,要保证新规顺利实施,保险公司自我约束,从内因入手,在内部规定与实际执行层面主动遵守相关规定。

清查数据质量要求主要包括数据的规范性、全面性和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性。水利普查应做到应查尽查,避免错报、漏报、重报,要求填写的名称、型号、代码、数据类型、计量单位、数据精度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要求,获得的数据应来之有据、客观真实。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别保险公司出于竞争需要,在短时间内遵守车险“报行合一”后,私自重新开放保险手续费,提高给客户的投保优惠幅度,诱使客户到其公司投保,从而再次打乱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如果行业监管不能到位,这种行为就会对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产生实质性冲击,车险“报行合一”举措就有可能成为空谈。

(三)中小型保险公司生存困难

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的提供者,直接决定了保险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保险公司的规模对其提供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有重要影响。大规模的保险公司由于规模成本较低,投入力量较大,其保险产品呈现种类多、质量好、价格低廉、覆盖面广等特点;而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由于规模成本较高,投入能力弱,其保险产品呈现种类少、特色各异、质量波动大、价格波动大、覆盖面小等特点。

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前,车险行业以“打价格战”为争取竞争力的主要方式,在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服务优化等方面缺乏动力。保险公司对于产品的设计和运营方式高度相似,产品同质化严重。在车险“报行合一”,手续费率趋同后,部分原来通过降低手续费占有市场份额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在产品、运营与服务高度学习模仿大型保险公司的前提下,由于规模成本高于大型保险公司,导致其产品竞争力下降,市场占有率降低,业务萎缩,因而进一步导致生存困难度加大。

(四)客户投保意愿降低

被保险人(客户)是保险产品的实际购买人,同时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产品使用者,保险人(客户)按照其实际情况与个人偏好在产品市场上自由选择保险产品,并按照产品有关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人(客户)作为一个群体具有以下特点:人员数量庞大、个体特点鲜明、个体相互间基本条件与选择偏好各异且差异巨大、大部分人对保险产品及保险专业知识缺乏了解,选择较为盲目。

车险“报行合一”推出后,由于客户看到投保优惠幅度减少,将迫使客户在投保时只选择保费较少的交强险投保,而不选择保费相对较多的商业险投保,从而使客户投保意愿降低,使各家保险公司特别是保险巨头的保费减少,市场份额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车险“报行合一”的有效延续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坚持度。

(五)保险公司经营利润超高

各家保险公司车险“报行合一”后可能产生利润增加。因为保险赔付率除去费用率后,应大体控制在一定标准范围内,如60%上下,但是由于保费大幅增加,可能将造成保险利润超高,出现盈利度超出正常区间情况。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利润增加是其运营的重要目的,并不会对企业本身带来负担。但保险行业有不同于一般经营性行业的特点。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商业保险虽然也有盈利的需要,但其本质仍然是风险防控和损失补偿的手段,是广义社会保障的方式之一,盈利区间超高,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偏离了保险业出现的初衷。

三、有效推进车险“报行合一”科学运营的对策

对于车险“报行合一”可能存在问题的归纳和分析,有助于我们理清问题本质,针对车险“报行合一”带来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针对性举措,合理有效解决问题,切实保证车险“报行合一”科学运行,长期坚持,并凸显实际效果。

(一)监督管理机构严格监管实施

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自始至终对车险“报行合一”执行进行严格监督,对于违反价格竞争规定的保险主体,要严查严抓,依法严厉惩处,保证保险价格的合理竞争,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在三个方面做好监管工作:一是日常监管重在防控,把一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重心也应放在控制保险公司手续费报送与实际收取标准的一致性上,尽量防止“报行不一”情况出现;二是执纪惩罚保证公平,要一碗水端平,保证每个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都收到同样标准的处罚;三是惩戒过程意在警示,监管部门不是盈利机构,罚款不是目的,罚款的目的是警示其他公司,对其潜在的违规意图产生震慑,因此要巧用慎用罚款等经济惩罚措施,开发利用公示、黑名单等非经济措施。

(二)发挥保险行业协会重要作用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一类特殊的监管机构,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由行业内大部分企业自发组织成立,对参会企业经营行为拥有一定干预权。由于组织的自发性,行业协会对行业内企业的监管缺少强制性,力度较行政执法部门弱;但另一方面,由于是企业自己组织成立,行业协会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沟通方便,规则落实迅速,同时企业遵守协会的各项制度规定也更多的是出于主动认同,落实监管工作阻力小。综上,行业协会是对监管部门、监管方式的一类重要补充。

保险行业协会在监管的具体方法上与一般监管部门有所不同,更加注重业务性与协调性。例如,以下是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建立的某些重要举措:

1.省协会组建全省车险市场监测员队伍,各财险会员公司、各市地保险行业协会选派人员,负责监督监测全省车险市场情况。

2.建立专门通道,受理未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线索。各市(地)保险协会可在当地银保监分局指导下,因地制宜建立相关制度。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协会制作《黑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车险业务时,与保险单证一并交给客户(采用电子保单的公司可发送电子版告知卡),通过群众监督、举报,收集车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举报材料应由说明性材料和证据类材料组成,证据类材料应严密完整,并相互印证,建议采用文字、图片、录音等形式。证据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保单、客户和公司业务人员信息;

(2)报价、赠送、返还等信息;

(3)支付、转账等信息;

(4)其他能够证明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4.省协会不定期组织召开财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随机选取五个财险公司(非举报涉及公司)车险负责人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认定。举报线索核实有效后,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交强险条款、费率违规问题奖励金额2000 元/单,商业险条款、费率违规问题奖励金额1000 元/单。省协会对实名举报将采取严密措施,确保举报人信息和举报材料的保密安全。

5.对发现的未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 号)》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将及时上报相应的银保监局。

(三)保险公司加强自身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打铁也要自身硬”。第一点,凡是与车险相关的业务和险种都必须执行“报行合一”;第二点,按照市场规律和企业科学发展的要求研究自己公司的发展模式;第三点,加强教育,认真检思自己公司的业务和人员行为,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第四点,不要只会做伤害行业的事、损坏他人利益的事。如果对损害行业利益的公司和个人不严惩,就是对大家的不公平,是对法律法规的亵渎,要学会尊重同行、监管、法律和市场。

保险公司要根据车险利润点,适当加大成本支出,合理配置保险服务人员,保证服务人力资源供应,促进提升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重新测算保险服务人员实际需求量,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在承保窗口、理赔大厅、合作4S 店及修理厂、城市及农村代办网点等处的保险服务人员。同时,加大对保险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人员服务能力,保证服务效果不断提高。

(四)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过程

这里的产品指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车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核心,提供保险公司保险服务的核心竞争力。车险“报行合一”手续费用趋同后,各保险公司难以通过“打价格战”方式招揽业务,保险产品质量本身就成为直接决定产品销量的重要因素。

保险公司要提高自身认识,在产品本身上下功夫,将注意力从价格竞争上转移到自身产品建设上去,不断创新产品研发,提升保险产品质量与服务。保险公司要积极拓展与政府、交警、路政、合作4S店及合作修理厂等方面的渠道合作,向客户提供优质增值服务,以优质增值服务提高保险服务信誉,进一步促进业务发展。

1.作为国内第一大保险主体的中国人保公司,推出了十六项车险理赔心服务便民举措,值得各家保险公司借鉴和学习。人保十六项服务便民举措包括:针对单证多,流程长,索赔困难能理赔难点,推行“网上办,方便办”:网上提交,自助理赔;网上咨询,全天守候;车险单证,四个减免;理赔夜市,为您等候;全国联网,四海通行。针对事故处理环节多、协调难、往返奔波等理赔断点,推行“一站办、快捷办”;小额案件,一站处理;警保联动,和谐交通;余杭模式,一站调解;“心服务站”,保障出行;事故快赔,减少奔波;大灾事故,快速理赔。针对客户没时间、不了解、无保证等理赔痛点,推行“帮着办、主动办”;“全程托付”,管家帮助;人伤事故,专员导航;品质保证,安心修车。体现专业价值,丰富保障内涵,针对客户需求,推行“专业办、用心办”;专业工具,智能检车;专业救援,空地一体。

2.保险公司可以在春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推出保险理赔增值服务举措,对客户开展优质理赔增值服务。比如:①春运期间理赔服务不打烊:春节期间,保险公司向承保的所有客户提供7×24小时随时随地全天候报案受理、出险查勘等理赔服务和理赔咨询服务;在春节期间,向承保的所有车险客户提供小事故快速维修服务。②线上线下“心服务”:通过线上“心服务站”,在春节放假期间,在无法现场处理、修理厂放假等情形下,在线向客户提供引导和帮助。在返乡客流集中的公路(重点是高速公路)设立“心服务站”,为客户提供小事故快修、业务咨询等服务;在机场或长途客运站设立“心服务站”,为客户提供医疗帮助、指路、代叫出租、协助租车等服务;在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联合设立“心服务站”,为客户提供事故处理咨询、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服务。③私家车免费安全检测:春节假期较长,车辆长时间行驶、高速行驶或遇到复杂路况,均会引发各种故障。为保障客户的出行安全,保险公司应依托认证推荐的汽车修理企业,在春运期间向所有客户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全面保障客户节日用车安全。④开展免费故障车救援:对于家庭自用汽车的客户,因车辆故障(非交通事故)需拖车、送油、充电、更换轮胎、轮胎充气时,均可通过拨打保险救援服务专线电话开展免费故障车救援服务。

3. 提高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星级4S 店及修理厂服务力度,提升4S 店及修理厂服务能力,实现双方互利双赢。4S 店及修理厂应为客户提供免费检测、定价服务,为出险客户提供优质修车,客户将享受到优质配件换件服务。这样保险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服务成本,但是提升了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的满意度,提高了客户投保及续保意愿。

4.拓宽承保环节的增值服务。与交警及检车部门协商合作,对于购买车辆六年之内且未在交警部门登记处理交通事故及人伤事故的投保客户,提供保险出单后免费打印检车贴等服务,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免除客户后顾之忧。

5. 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理赔管理,优化内部理赔流程,提升自身理赔服务质量,取信客户,留住客户。对于车险案件:要切实精简理赔手续。第一现场责任明确的事故,无需客户提供事故证明;对于出险地区无需事故证明的案件,承保地不得要求客户开具事故证明。轻微单方事故处理要迅速,及时通过线上或线下一站式处理客户赔案。对于双方事故,不论客户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均应积极为客户提供协助交通事故处理及办理索赔手续等全方位理赔服务,重点解决客户在双方事故索赔过程存在的难点和服务流程断点。对于损失较大的车辆,应及时了解客户诉求,积极协调维修资源,保障客户出行,客户需要在出险地进行维修的,出险地应积极与合作维修企业沟通,优先处理异地出险车辆。对于人伤案件:要认真落实“首接负责制”,确保流程衔接顺畅。车险人伤服务专员对于接收的案件处理任务,无论自赔或通赔,均应全程负责处理。要及时有效与客户做好沟通对接,紧密围绕客户实际需要,提供高效专业服务。要合理简化理赔单证流程,以小额人伤案件快速处理、人伤快速调解等为抓手,快速处理,及时赔付。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理赔、承保协调联动,坚持“先人后物”理赔原则,主动对接,妥善应对、高效处置。

(五)按需开展个性化差异性服务

针对客户需求开展个性化差异性服务,车险“报行合一”手续费用趋同后,中小型保险公司难以通过价格机制同大型保险公司竞争,生存发展空间受到限制。一般来说,大型公司的保险产品无论从种类、覆盖面还是产品质量来说都优于中小型公司,但中小型公司相对于大型保险公司经营方式更加灵活、转向更快、业务流程更简单,可以通过扎根基层,提供特色服务的方式提升产品竞争力。

1.找准自身发展与产品定位。中小型保险公司很难像大型保险公司一样做到全面而完备的保险业务领域覆盖,但其灵活性与运转的简便性特点使其能够在特定的业务领域范围内做到紧跟潮流、反应迅速,进而在特定的业务领域范围内的表现能够好于大型综合性保险公司。因此中小型保险公司首先要找好自身主攻的特定业务领域,在领域内设计完善并推出少数具有特点的保险产品。

2.在投保宣传上,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与客户需要,巩固目标人群。中小型保险公司在宣传上做到小而精,对自身特有的业务与特点重点宣传,着重关注自身业务潜在目标人群的喜好和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保证尽可能吸引目标人群。

3.提供特性和差异性服务。在保险服务过程中,尽可能了解每一位客户的需求,针对不同的需求提供可定制化的服务,在对客户的服务过程中体现出客户自身特点和喜好,表现出差异性。

四、车险“报行合一”科学运营对保险业发展趋势的影响

车险“报行合一”推进过程可能产生各类问题,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后对保险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一)从被动监管向主动防控发展转变

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前,由于缺乏保险公司等保险从业者配合,主要依靠有关监督部门对车险市场运行结果进行监管,保险从业者更多的是被动接受监管,由于监督部门各类主观和客观原因,监管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漏洞。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后,需要保险公司主动上报手续费范围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对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监管有了明确标准,可以按照标准主动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对潜在问题加强防范控制。同时,保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兴起使得现有的监管体系向监督部门充分发挥监督、保险行业协会发挥管理指导作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的“三位一体”主动监控模式发展。

(二)产品将从同质化转向差异化发展

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前,各类保险企业主要通过“打价格战”的方式争取客户,提高自身竞争力,在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服务优化等方面缺乏动力,保险公司对于产品的设计和运营方式高度相似,产品同质化严重。新规实施后,保险产品的同质化,会导致产品在市场上与其他产品相比核心竞争力不足,在同一产品定位上激烈竞争,面临被淘汰的风险。未来保险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必然更加坚持差异化发展战略,各类保险公司需要推出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占据保险市场的不同势能位置,分别发展,规避竞争风险。

(三)实现“价格至上”为“服务至上”

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前,通过调价、返现等价格手段吸引客户投保较为容易,大多数保险公司会采取这种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价格至上”战略成为主流。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后,原有通过“价格战”方式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运营策略基本失效,被多数保险公司采纳的“价格至上”战略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失去手续费用浮动的空间后,各类产品手续费用差别不大,产品本身质量,特别是投保理赔前后的服务质量成为该产品核心竞争力的首要因素。各类保险公司首先需要提升自身服务质量,才能使自身在激烈的保险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离不开过硬的服务质量的支持。因此,未来保险业“服务至上”的理念将成为主流。

(四)科学研判可能产生的风险防控点

尽管车险“报行合一”的实施,会产生多种影响保险业发展乃至未来发展趋势的诸多正面因素,有利于保险业未来发展,但也会带来某些难以一时彻底解决的问题。车险“报行合一”实施后,短期内部分客户可能会快速流失,保险行业市场在短期内会有一定程度的萎缩。然而以上解决办法大多数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产生效果,保险企业等从业者需要采取哪些应急措施挽救短期市场萎缩的问题,仍然没有较好的系统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有效策略。这一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解决,也是车险“报行合一”推行中需要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风险防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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