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现状研究
2020-02-28安璐
●安 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原则、义务主体、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监督保障机制等,均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信息公开法,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得与保密法、档案法、刑法等上位法相抵触。制定信息公开法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鉴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先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尽快改变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作为、不规范的局面,并为将来制定相关法律提供立法与实践经验。
一、政府信息公开现状
(一)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
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明确具体的机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条例公布以来,各省份、直辖市根据条例的内容和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制订了本地区的信息公开地方性法规,并每年定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接受社会监督,标志着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各部门一般将信息公开工作交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指定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可以说,各地区各部门均按照条例要求建立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保证该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信息公开范围逐步扩大
条例对于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行政机关还应当应上级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总的来说,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其中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各级行政部门基本上实现了公开。在各级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其公开的包括机构法定职责、政策文件、内设机构、权力责任清单、财政预决算等在内的诸多重要内容。相关地方政府还会根据自身情况,公开房屋征收、治安管理、市政建设等事关民生的重要事项。通过上述事项的公开,行政机关的运作更加透明,有利于公民法人更好地行使监督权。而且,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外,公民法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信息公开渠道趋于多样
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主要将政府网站作为第一发布渠道,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给人、给物、给钱的方式,买服务器、配备工作人员,建立门户网站。这种方式把握住了当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普通公民及时掌握政务信息,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各种新媒体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也不再局限于门户网站,而是逐渐向微博、微信、客户端发展,信息展示的方式也逐渐多样化,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二、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地位有待提高
现实中,有的单位并没有赋予信息公开工作应有的重视,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首先是相关工作人员缺乏积极性,只是被动地完成上级指派的任务、通过国家的考核。其次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战略性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是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电子政务、数据分析与整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甚至还要具备政府对外公关的能力。而行政机关在制定招考计划时,很少有意识地将相关技术人员纳入招考范围。出于思维定势,基本将具备相关素质的人才安置在了计算机网络、办公室文秘等岗位上,造成人才资源配置错位、缺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还是信息公开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二)信息公开的质量有待提高
实践中,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都非常注重完成各项规定动作,因为若没有按期完成,可能会面临被约谈、通报批评等不利后果。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权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信息公开在有些行政机关中还没有内化为自觉行动,部分行政机关还没有意识到信息公开是其法定职责。特别是条例规定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公开与保密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机关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只做规定动作,不敢“越雷池一步”,导致信息公开质量不高、内容不全面。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并没有得到精准落实,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缺乏相关人才、缺乏财政支持、工作机制不顺畅等,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条例虽已公布实施,但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什么、怎么公开,往往取决于领导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颠倒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地位。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各级行政机关需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依法行政,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应尽的义务,而非对公民的恩赐,要明确故意不公开的法律责任。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不可逆转,政府的工作目标要从满足领导和上级的要求,回归到服务社会的正确轨道,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
(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随着信息公开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整个社会对政府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形势,信息公开岗位需要精通信息资源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各级行政机关为实现信息资源管理科学化,可以考虑设立首席信息官,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优化。各单位也要重视相关人才的选拔、培训,改变之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
(三)加强相关法治宣传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义务主体,公民法人是权利主体。只有公民法人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主体地位,积极参与到信息公开工作当中,主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得到长足进步。因此,我们要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途径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深化公民法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认识,明确自身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履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