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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英国商业债务解决机制的法治化*

2020-02-28于振洋李新宽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0年1期
关键词:先令便士法令

于振洋 李新宽

中世纪晚期的英国,信贷已经广泛运用到贸易和日常经济活动中,堪称“工业与商业的生命线”①E. Lips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London: A. & C. Black, Ltd., 1931, p. 218.。在当时的语境下,信贷指贸易双方在交易时延期或预先支付钱款或货物的方式。②Richard Goddard, Credit and Trade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 1353-1532, London: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2016, p. 1.其在商业贸易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从生产与销售的纵向维度来看,“货物在进口商或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进行流通(的过程中),贸易的每一阶段都需要信贷”③M. Postan, “Credit in Medieval Trade”,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 1, No. 2 (Jan., 1928), p. 239.;从信贷群体的横向维度看,“购买货物时,信贷的使用遍及大贵族到农民的各个社会阶层”。④Richard Goddard, Credit and Trade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 1353-1532, p. 2.其中,商人是最普遍使用这种金融工具的群体。随着信贷活动的普及,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伴随信贷交易出现的一个基本问题涉及确保债务人在未来能够履行支付协议的机制”。①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Third Edition, London: Macmillan, 2018, p. 2436.为了有效地解决债务纠纷问题,英国议会根据实际的政治、经济环境②债务机制建立的背景根植于信贷活动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一方面,战争频仍的政治局面迫使英王严重依赖向国内外的商人贷款,先是意大利的银行家,然后是英国的商人群体。奈廷格尔就认为法令的颁布与国王向外国商人的借贷服务有着密切关联,“国王(爱德华一世)对外国债权人的依赖意味着他不能忽视商人对不完善的债务法律结构存有的怨言。这些债权人有助于推动政府于1283年通过了《阿克顿·伯纳尔法令》”,参见P. Nightingale, Enterprise, Money and Credit in England before the Black Death 1285-1349, Cham: Palgrave Macmillan, 2018, p. 21;另一方面,自13世纪末以来,英国经济在繁荣的背后亦出现了危机的一面,以货币危机最为显著。自14世纪20年代始,英国出现了“金银荒”的局面。其原因在于欧洲大陆上的现有银矿资源逐渐开采殆尽,减少了货币的供应量,而购买东方的奢侈品如香料、丝绸等,又造成了大量银币外流。对于英国而言,常年的战争(如百年战争)使得货币短缺的境况进一步恶化。参见J. L. Bolton, Money in 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 973-1489,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48.在这一背景下,信贷弥合了货币短缺对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综上可见,信贷对于中世纪晚期商业贸易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而信贷活动的有序进行需要一套官方的债务机制作为保障。发布了一系列法令,从法治化途径确立了一套官方的债务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旨在阐明这一机制的确立过程,同时分析解决债务纠纷的法治化对商业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农业社会环境下的局限性。

一、债务解决机制的初步确立

1283年,议会发布了《商人法令》,又名《阿克顿·伯纳尔法令》,以法令形式初步构建起债务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迈出了法治化的第一步。法令开篇写道:“鉴于商人将他们的货物赊贷给其他人,因为没有便捷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在指定的偿还日期前收回债务,从而变得十分穷困。故此,许多商人都不带着货物来到(英格兰)王国,这对商人们造成了损失,也对整个王国造成了损害。”③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London: Dawsons of Pall Mall, 1963, p. 53.由此可见,官方发布该法令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商人无法顺利收回钱款;二,便捷法律程序的缺失;三,由于无法有效处理债务问题,给国内外商人乃至国家带来了损失。

该法令从债券拟定、债务追缴、对担保人的要求以及手续费用的收取四个方面初步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债务解决机制。

拟定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前提。一份债券通常记载债务双方的姓名、借贷金额、偿还日期等重要信息。债券的拟定需在指定地点进行。英国先是在伦敦、约克、布里斯托尔、林肯、温顿和萨洛普④萨洛普(Salop)是什罗普郡(Shropshire)的旧称。六个地点设立了债务登记处。这些地点分布在英格兰的东南地区、西部地区以及东北部地区,其地理位置几乎覆盖了王国全境。其中,伦敦、林肯和约克有着便利的运输条件,是国内外贸易的重要港口,而布里斯托尔、萨洛普等地虽处内地,却是盛产羊毛等资源的地区。由此可见,债务登记地点的选择充分考虑到了地区的贸易发展程度。⑤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债务登记处都是出于贸易考量而设立的,除了上述的债务登记地点,在法令发布后,英国又设立了一些登记处。以柴郡为例,1277—1295年,爱德华一世常年征伐威尔士。在此期间,柴郡充当王室的大本营。为了解决战费问题,国王需要大量筹措资金,故特设债务登记处。参见P. Nightingale,Enterprise, Money and Credit in England before the Black Death 1285-1349, p. 112.债务双方前往上述登记处,在市长和专职记录人员面前进行债务登记,并拟定一份盖有债务人和国王印章的债务证明。在偿还日期到来时,如果债务人仍未偿清所有欠款,债权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在债务被核实之后,市长会对债务人采取措施,从而进入债务追缴程序。

追缴程序是债务解决机制运行的核心所在。按照法令的规定,市长会下令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处理方式有二:其一,以合理价格售卖动产,所得钱款交付给债权人;其二,将动产直接转交给债权人,移交的动产要与债务金额一致,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由于市长的权力局限在所辖城市之内,上述财产扣押行为需要在辖区内才能进行。如果债务人在辖区内没有任何财产,市长会将债券提交给大法官,由他发布一道令状交予债务人动产所在地的执行吏。在接到令状之后,执行吏会立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上述规定以扣押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如果债务人没有任何动产,他的人身自由便会受到限制。法令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任何可以征税以偿还债务的动产,那么他本人将会被逮捕并扣押在监狱,直至他达成协议,或者他的朋友为他达成协议。”①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54.因此,债务追缴的重点是扣押动产以偿还债务,只有在动产不能抵债的情况下,才会对债务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关于担保人的要求,法令规定:“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就债务偿还做出的保证表示不满意,便需要抵押物或者担保人,这些抵押物将被置于市长和上述职员面前,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债券封存。同样,如果债务无法在规定日期被偿还,(人们)会对担保人或抵押品采取措施。”②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54.可见,1283年法令对担保人的要求不是强制的,在债权人需要的情况下才会被要求,且重点在抵押物上。

商人依托官方机构处理债务需要支付费用。从该法令来看,商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方面,支付给专职人员的费用,根据债务的金额,每镑收取1便士;另一方面,供给狱中债务人的费用。法令规定:“为了避免债务人因缺乏食物而死在狱中,如果他在狱中无法维生,债权人要向他提供面包和水。”③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54.这笔费用最终会由债务人偿还给债权人。但由于债务人的监禁时间不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债务人会面临长期监禁。1382年,尼古拉斯·达雷尔因一笔22英镑10先令的债务未偿清而被捕入狱,直至1384年,债务双方达成一致,尼古拉斯才被释放④A. H. Thomas, ed., Calendar of the Plea and Memoranda Rolls of the City of London, 1381-1412, Vol. 3,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plea-memoranda-rolls/vol3/pp. 36-49.,扣押时间长达一年半。这种局面也会给债权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概而论之,《阿克顿·伯纳尔法令》为商人提供了一条解决债务问题的官方渠道。“它在整个王国内确立了债券拟定与执行的统一规则,从而与商业进程相适应。”⑤M. Postan, Mediaeval Trade and Fin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37.然而,尽管债务机制具有诸多优势,但仍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债务人的逃避行为和执法人员的失职行为两个方面。在后续的完善阶段,议会颁布了一系列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法令。

二、债务解决机制的后续完善

债务机制的后续完善围绕着债务人与执法者的违法行为这一核心问题展开,1285年《商人法令》和1353年《商栈法令》是两个重要的法令,1353年《商栈法令》对债务机制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补充。但是由于债务纠纷的复杂性,议会在其他法令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与债务相关的内容。

首先,有效约束债务人的逃避行为是成功追缴债务的关键。1285年,议会颁布的《商人法令》改变了以往以财产扣押为主的做法,实行“先人后物”的原则,两者一并扣押。“在偿还日期到的时候,市长会逮捕债务人。如果他是世俗人士,无论他什么时候来到他们的辖区之内,都会被逮捕入狱。他将会待在监狱里,直至同意(偿还)债务。”①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99.同时,债务人的财产也会被扣押。对债务人的优先逮捕能够最大程度确保债务的偿还,不致出现债务人逃离、债务无从追缴的局面。

其次,法令还对财产扣押做了新的补充,即在扣押动产的同时,也会一并扣押不动产。但是市长或债权人没有立即处理财产的权利,包括售卖或转让。法令规定:“在被囚禁的三个月内,他(债务人)的动产将会转交给他,以使他能收税并支付债务。期间,他出售土地和房屋以偿还债务是合法且有效的。”②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99.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处理财产以偿还债务,避免了市长或债权人以不合理的价格处理财产。在三个月期满之时,“债务人的所有土地和财物都会以合理的方式转交给该商人(债权人),直至偿清债务”。③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99.由上述条款可见,“该法令保留了《阿克顿·伯纳尔法令》的债券(拟定)和证明机制,但是对违约的执行方式有所强化”。④C. McNall, “The Business of Statutory Debt Registries, 1283-1307”, in P. Schof i edl and N. Mayhew, Credit and Debt in Medieval England, c.1180-c.1350, Oxford: Oxbow Books, 2016, p. 69.

同年,议会在《爱德华法令》中再次细化了对财产扣押的条款,法令规定:“执行吏会将债务人的所有动产转交给债权人,但是要保留耕地的公牛或其他牲畜,土地也要保留一半。”⑤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82.由此,债务人不会因财产的扣押而无法维持生计。1297年,议会在《英格兰自由大宪章》中又规定,“只要债务人的财物和动产能够偿还债务,我们法警就不会为了债务而没收他的土地及租金”⑥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115.。

上述法令体现了“以动产为主,以不动产为辅”的扣押原则,充分顾及了债务人的利益。然而,扣押财产的方式无法有效约束债务人的行为。在债务诉讼中,有时会出现财产虚假转让的情况。为了避免财产被扣押,一些债务人会选择将自己的财物和土地转让给其他人,然后再逃至修道院等特权场所。如果债务人进入这些地方,执法人员无权逮捕。为此,1379年的一份法令规定,执行吏可以拿到一份特权令状,从而有权进入特权区域。

再次,执法人员是处理债务问题的实际执行者,他们负责执行法庭的命令,逮捕债务人和扣押财产。规范执法人员的职责也是修订的重要原因,1285年的《商人法令》开篇既已言明:“鉴于商人在向国王控诉后,许多执行吏曲解他的法令,有时还带有恶意和误读(法令),以致推迟了法令的实施,这对商人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害。”①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99.该法令规范了执行吏和监狱看守者的职责。一方面,执行吏需要向大法官汇报工作。“他们是治安法官和其他法官(命令)的执行者”②J. R. Strayer, Dictionary of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88, p. 225.;另一方面,强化监狱看守者看押犯人的责任。法令规定:“在市长或区长交付债务人之后,市镇监狱的看守者须接收他。如果看守者不予以接收,他将对该债务负有责任。”③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99.1377年,议会再次对监狱看守者进行规范,其内容包含两点:其一,未经允许不得释放在押犯人;其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伤害犯人。违反上述规定,看守者会失去工作。④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2, London: Dawsons of Pall Mall, 1963, p. 4.

议会在1285年《商人法令》中对担保人的要求做了一番修订,其主旨是强化债务责任意识。法令中对担保人的要求是“在(偿还)期限过后,这些担保人就会因所有(债务)事项受到传唤,无论是逮捕、转交地产还是其他事项”。⑤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100.因此,较之1283年的法令,该法令的重要变化在于强化了担保人对债务的责任。由此,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

最后,在债务机制的完善过程中,1353年颁布的《商栈法令》⑥有关商栈的法令在1353年之前业已出现。1313年,大法官法院汇编的行政记录即《专利特许登记簿》中就记录了《组建商栈》的内容,该文件亦被称为《贸易批发商特许状》。该特许状颁布的目的是建立固定的商栈,以此将羊毛等贸易的地点从布拉班特等外国地区转移到英国本土;1326年,登记簿中亦记载了《商栈法令》,主要包含商栈地点、收取税收等12个条款。可以说,1353年的《商栈法令》便是以此为蓝本扩充到28个条款。此外,1319年,在《财政署档卷》中记载了关于建立本土商栈市镇的讨论。这次讨论主要针对商栈市镇应具备的条件,如贸易安全、交通便利等。概而论之,议会在1353年颁布的《商栈法令》可以被视为上述文献的成熟版本。参见A. E. Bland, P. A. Brown, R. H. Tawney,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19, pp. 178-184.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通过该法令,英国一共设立了15座商栈市镇。其中,英格兰10座、爱尔兰4座以及威尔士1座⑦英格兰的10座商栈为泰恩河畔的纽卡斯特、约克、林肯、诺维奇、威斯敏斯特、坎特伯雷、奇切斯特、温彻斯特、埃克塞特以及布里斯托;爱尔兰的4座商栈为都柏林、沃特福德、科克、德罗赫达;威尔士的1座商栈为喀迈登。。其目的在于汇集羊毛、皮革等大宗商品的贸易,从而“确保出口税收”①M. 波斯坦等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三卷,王春法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86页。。与债务登记处相比,商栈市镇的范围更为广泛,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英国商业贸易的兴盛。

《商栈法令》共有28个条款,其中第9条款是针对债务机制的。在处理债务问题方面,该法令体现出两方面的优势,即费用低廉与审判程序便捷。

一方面,法令规定了不同的债务收费标准。债务金额小于100英镑,每镑收取1/2便士;债务金额大于100英镑,每镑收取1法寻,即1/4便士。这种标准减轻了债务双方的负担,例如,以1382年的一份债务诉讼为例,是年7月26日,“约翰·蒙太古,别名哈特菲尔德,被传唤至法庭,答复他的兄弟托马斯·哈特菲尔德关于一份40英镑债券的偿付”。②A. H. Thomas, ed., Calendar of the Plea and Memoranda Rolls of the City of London, 1381-1412, Vol. 3.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plea-memoranda-rolls/vol3/pp1-35#anchorn21.依照1283年、1285年和1353年的商人法令的标准,收取的费用分别为40便士、40或60便士③依照1285年商人法令的规定,费用收取因地点不同有所差异。在市镇,每英镑1便士;在集市,每英镑1.5便士。参见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100.以及20便士。如果债务金额超过100英镑,债务双方缴纳的费用就会更低。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以伦敦地区为核心,债券的金额超过100英镑十分普遍,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因此,《商栈法令》在处理债务问题时,从费用层面上具有显著优势。

另一方面,商栈会有解决债务纠纷的商事法庭,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由于商人不会经常停留在一个地方,我们认为应该给予他们随时便捷审判的权利。根据商栈的法律,他们可以随时控诉任何人,而任何人也可以随时起诉他们,由此商人将不会因预谋而被拖延。”④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1, p. 340.商栈的法庭施行的是商人法,这种使用该法的商事法庭在处理债务问题时能够适应错综复杂的商业环境。因为商人法在本质上属于习惯法,这是“该法发展过程中最决定性的因素,它使得该法律完全成为一种适用于商业要求的实践性法律”。⑤W. Mitchell, An Essay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Law Mercha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4, pp.10-12.因此,依照商人法处理债务问题会更有效率、更加便捷。恰如奈廷格尔所言:“1353年建立的商栈法庭提供了更加低廉、更加高效的债务处理手段。无论这种法庭存在何处,它们都不可避免地吸引自治市法庭的商人,后者是按照1285年确立的较繁杂的体系操作的。”⑥Pamela Nightingale, “Monetary Contraction and Mercantile Credit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 43, No. 4 (Nov., 1990), p. 565.

综上所述,债务机制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议会通过一系列法令的形式逐步确立的,这为解决债务纠纷提供了官方的法律渠道,为法治化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

三、债务解决机制实行的效力及其问题

自1283年债务机制初步确立,直至14世纪末期,议会依据实际的商业情况对债务机制进行不断完善,法治化使得该机制在解决债务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商人使用信贷进行贸易的频率。博尔顿认为,“凭借1283年《阿克顿·伯纳尔法令》、1285年《商人法令》以及更为重要的1353年《商栈法令》,债务问题成了正式法律进程的一部分。这些法令给予债权人控告债务人的充分保障。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够没收他们的货物,从他们的土地上收取租金”。①J. L. Bolton, Money in 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 973-1489, p. 73.更为重要的是,债务机制法治化的实际效果可以从法庭的案例中窥见。

现存的普通诉讼法庭档卷中保留了大量涉及债务问题的内容。一些案例显示出在债务人恶意拖欠或者企图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会到法庭对其进行起诉。1400年,普通诉讼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售卖货物而引起的债务。“尼古拉斯·帕廷陈述道,他出售给约翰·德比的妻子玛格丽120打白面包,共60先令,在下个复活节支付,但是约翰却没有偿还,令他损失了60先令。”②CP 40/559, rot. 418d,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no-series/common-pleas/1399-1500/michaelmas-term-1400.法庭最后判决尼古拉斯获得这笔债务以及13先令4便士的赔偿。同年,法庭也受理了一起拖欠长达四年的债务。“亚美斯陈述道,1396年11月4日,托马斯·古德拉克与她签订了一份20英镑的债券,但是没有偿还,给她带来了40马克③1马克为13先令4便士,40马克即26英镑13先令4便士。的损失。托马斯要求在法庭上宣读这份债券和签注文件。文件上记载道,如果债务人在伦敦向亚美斯或他的代理人分四期偿还债务……这份债券就会被取消。”④CP 40/559, rot. 365,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no-series/common-pleas/1399-1500/michaelmas-term-1400.最终,法庭判决支付给原告40先令,即2英镑。

伦敦字母历记载了1275年至1509年伦敦城的事务,其中部分内容详细记载了商业债务的问题。1384年7月,商人威廉·巴雷特就一笔100马克⑤100马克即65英镑33先令4便士。的债务对弗洛里蒙德·斯帕雷提出诉讼。由于被告四次缺席,原告恳请评估其财产并转交给他。金匠约翰·克拉特等四人对财产估价如下:1个被称作“玫瑰”的大银杯,7英镑;另一个带底座的杯子,73先令4便士;1个镀银的大口水壶,36先令;1条镀银的腰带,7英镑;……共计48英镑15先令4便士⑥中世纪晚期,英国货币的换算比率通常为1英镑=20先令,1先令=12便士。参见J. L. Bolton, Money in 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 973-1489,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12.。在对财产负责的担保下,扣押的财产转交给原告以偿还部分债务。⑦A. H. Thomas, ed., Calendar of the Plea and Memoranda Rolls of the City of London, 1381-1412, Vol. 3,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plea-memoranda-rolls/vol3/pp50-83.

商人在信贷活动中使用官方认可的债券①除了使用官方债务机制下的债券之外,商人在商业贸易中使用信贷工具时,也会通过口头协定、第三方见证等形式建立债务关系。这一类的债务关系很少能够得到官方保护,增加了债务违约的可能性。是债务解决机制实行效果的绝佳佐证。马奇菲尔德是生活在14世纪伦敦的一位商人,他主要经营铁器生意,同时也兼顾着其他的生意如贩卖蜡、亚麻布、黄铜等。为了确保债务的偿还,马奇菲尔德开始更多地使用官方的债券,从1390—1391年间的9.4%,到1393—1394年间的22%,再至1394—1394年的37%。②P. Nightingale, Enterprise, Money and Credit in England before the Black Death 1285-1349, p. 39.这或许对于他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减少起到了重要作用,即从1390—1391年间的368英镑14先令11.5便士下降至277英镑1先令3便士。③M. James, “A London Merchant of the Fourteenth Century”,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New Series, Vol. 8, No. 3(1956), p. 376.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官方的债务机制较好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顾及了债务人的利益,有利于正常商业秩序的维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机制能够解决一切债务问题。事实上,法令极力规避的机制缺陷在商业实践中仍会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法令的颁布无法杜绝债务人逃离的行为。1382年,约翰·蒙太古在拖欠托马斯·哈特菲尔德40英镑的情况下逃至一处修道院。④A. H. Thomas, ed., Calendar of the Plea and Memoranda Rolls of the City of London, 1381-1412, Vol. 3,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plea-memoranda-rolls/vol3/pp1-35.鉴于这种情况,法庭将他的房屋和租金通过涉外扣押⑤涉外扣押(Foreign Attachment)属于习惯法的范畴,指的是当债务人没有城市的自由权、也不在司法管辖之内的情况下,市民无法私自(对其)控制。扣押法令主要是针对这类人群,偶尔也囊括市民本身。所有未拥有城市自由权的人被称为“外地人”(Foreigners),因此这种(扣押)习俗被叫做“涉外扣押”,或者是“对外地人货物的扣押”。参见W. Brandon, A Treatise upon the Customary Law of Foreign Attachment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Mayor’s Court of the City of London, London: Butterworth, 1861, p. 4.的方式转让给原告,直至偿清债务。此外,更为常见的情形是债务人逃离,所留财产无法完全抵债。1389年,布商约翰·富兰克恩因一笔到期的90英镑债务控告绸布商埃德蒙·佩顿。被告逃到圣马丁·勒·格兰德辖区。⑥A. H. Thomas, ed., Calendar of the Plea and Memoranda Rolls of the City of London, 1381-1412, Vol. 3,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plea-memoranda-rolls/vol3/pp148-169.因此,法庭对埃德蒙的60多份财产进行估价,共值24英镑10先令1便士。这笔钱要扣除被告欠下的房租,剩余17英镑11先令9便士。富兰克恩最终收回的债务金额为32英镑18先令5便士,这与被告拖欠的90英镑相差甚远。由此可见,债务机制对债务人的约束力是有限的。

其二,尽管法令不断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但是仍未解决渎职的问题。一方面,执法人员未经债权人许可私自释放债务人。1394年,托马斯·斯宾塞在市长约翰·弗莱施和市政官的面前控告执行吏理查·奎廷顿,因为“他的债务人约翰本应在鲁德监狱中,执行吏却允许他于上个星期日在惠特街上走动”⑦A. H. Thomas, ed., Calendar of the Plea and Memoranda Rolls of the City of London, 1381-1412, Vol. 3,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plea-memoranda-rolls/vol3/pp205-227.,法庭最终判决他需要向斯宾塞支付11英镑13先令4便士的债务以及6先令8便士的赔偿金。执行吏还会因私自释放犯人而产生的债务问题被捕入狱。1395年,伦敦的威廉·赫多控告执行吏威廉·舍灵厄姆和荣格·埃利斯,“他们因为允许一位热那亚商人曼纽尔·萨拉比从纽盖特监狱中逃走而对一笔(182英镑18先令8便士的)债务负责”。①A. H. Thomas, ed., Calendar of the Plea and Memoranda Rolls of the City of London, 1381-1412, Vol. 3,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plea-memoranda-rolls/vol3/pp233-239.法庭判决执行吏赔偿原告债务并被监禁。

渎职的行为还体现在监狱看守向被监禁者索要钱财、威逼恐吓等。1388年,约翰·霍里因债务问题被监禁到鲁德监狱14周。在此期间,和他相识的人给了看守3先令4便士,一位名叫沙灵福德的人又给了3先令4便士。看守在拿了这些钱之后又向约翰收取了3先令。在约翰出狱的时候,他和妻子向看守索要一笔救济金的时候,却遭到了后者的恐吓并让他们跪下祈求宽恕。②A. H. Thomas, ed., Calendar of the Plea and Memoranda Rolls of the City of London, 1381-1412, Vol. 3,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plea-memoranda-rolls/vol3/pp302-310.由于看守的违规行为,给被监禁者带来了损失,这反映了现行的债务机制对监狱看守者未做出严厉的约束。虽然1377年法令明确规定看守会因渎职而失去工作,但是这似乎并未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

其三,虽然普通法对于维护商业贸易的良好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债务机制被置于普通法的司法体系下,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债务处理的低效和程序僵化。债务问题属于重要的商业纠纷之一,应由使用商人法的商事法庭处理,因为商人法能够适应错综复杂的商业环境。这种司法体系在本质上属于习惯法,维彻认为这一本质是“商人法发展过程中最决定性的因素,它使得该法律完全成为一种适用于商业要求的实践性法律”。③W. Mitchell, An Essay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Law Merchant, pp. 10-12.因此,依照商人法处理债务问题会更有效率、更加便捷。与此同时,这也得益于商人法的典型特征,“凭借职业,商人有权利依照一种不同于普通法的法律进行审判。这种法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人阶层的惯例和习俗,并经常由商人群体自己执行”。④W. Mitchell, An Essay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Law Merchant, p. 81.

然而,中世纪英国,处理商人债务纠纷的法庭,例如财政署法庭、市长法庭、执行吏法庭、郡法庭等,都是以普通法处理商业案件的。这类法庭并不是专门处理商业问题的。恰如米歇尔所言,“在大多数的欧洲市镇中,商业案件是在市镇普通法庭受理的,这种法院拥有民事与刑事的司法权”。⑤W. Mitchell, An Essay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Law Merchant, p. 40.虽然在市场、集市上存在着商事法庭以及依据1353年《商栈法令》建立的商栈法庭,但是它们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影响范围上都无法与实行普通法的法庭相提并论。更为重要的是中世纪晚期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商人法逐渐被并入普通法之中。“在15世纪期间,尽管少数集市法庭仍继续存在并保有司法权,但普通法法庭开始攫取每一类商业案件。……商人法成为普通法的一个内在的部分。普通法法庭实际上成为审理商业案件的唯一法庭。”①W. Mitchell, An Essay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Law Merchant, p. 77.R.特林布指出:“《商栈法令》创造了商栈法庭,配有专门的法官,有别于普通法法庭。它们使用商人法达两个世纪。”②R. Trimble, “The Law Merchant and the Letter of Credit”, Harvard Law Review, Vol. 61, No. 6 (Jun., 1948), p. 987.他在指出了商栈法庭的独特性的同时,也揭示了这类法庭使用商人法的时间。从中可见,中世纪的商人法并没有一直独立存在下去。普通法应用的广泛性令商人,尤其是伦敦商人,十分依赖普通诉讼法庭。“纵观15世纪,伦敦人频繁使用普通诉讼法庭进行起诉……尽管该法庭收取高额的费用、审理过程相对较慢。”③M. Stevens, “Londoners and 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in M. Davies, J. Keene, London and beyond: Essays in honour of Derek Keene, London: Institute of Historical Research, 2012.这一论述也指出了普通诉讼法庭的两大缺陷:高额的费用与低效率的审判。概而论之,债务解决机制可以在普通法和商人法两种司法体系下运作,为商人解决债务纠纷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但是,由于普通法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商人法不断收缩,法庭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出现了程序固化、效率低下等问题,这成为英国中世纪晚期债务解决机制法治化过程中最具典型的外在局限性。

综上所述,中世纪晚期英国通过一系列法令确立了一套官方债务解决机制,其建立过程充分体现了法治化的特点,并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商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几经完善之后这种机制仍未能完全有效解决其本身固有的弊端,究其根源在于社会性质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开始从“农本”的封建社会向“重商”的商业社会进行转型,却仍属于农业性质的社会,国家制定商人法令意在收取税收,而不是维护商人的根本利益。但是债务解决机制诞生于商业日益复杂化的时代背景下,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之一,它无疑在保障商业信贷活动的有序进行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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