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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国时期日本对荷兰外贸政策的变化*

2020-02-28张兰星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0年1期
关键词:长崎幕府荷兰人

张兰星

锁国时期的日本大致有4处通商口岸:北海道的松前氏与阿伊努人(简称阿族人)有商贸往来①阿伊努人又译为爱努人、爱奴人、阿衣奴人,是库页岛、北海道、千岛群岛及堪察加半岛等地的原住民。参见Barbara Aoki Poisson, The Ainu of Japan, Minneapolis: Lerner Publications Company, 2002, p. 5.;对马(岛)的宗氏与朝鲜人开展贸易;萨摩的岛津氏与琉球人做生意;长崎则由幕府直辖,与中国、荷兰人通商。从交易量及影响力来看,长崎是最重要的外贸港口,德川幕府制定的外贸政策基本针对中、荷两国,本文试图探讨幕府对荷外贸政策的演变。

一、17世纪中后期相对自由的外贸政策

德川幕府的“丝割符制度”(简称“丝割符”)共实行了50年。“丝割符”始于1604年,简单地说,三地日本豪商垄断购入葡商运来的生丝,然后分配给普通日商②辻達也『日本の歴史·13·江戸開府』、東京:中央公論社、1967年、265頁;堺市編『堺市史』第3巻·本編第三、堺:堺市、1931年、349頁。。最开始的三地为堺、京都、长崎,后来大阪和江户加入,变为五地豪商。日商开出的垄断购买价通常较低,并逼迫卖方接受这一价格。“丝割符”旧译为“凭丝执照收买法”,就是按照上年收买额,凭丝执照收买①王辑五:《中国日本交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90页。。不过实际情况要比这种解释复杂得多。“丝割符”也称“蚕丝分配行会”“丝割符仲间”“进口丝织品统购”及“丝贸易特许证制度”等。

锁国后,日本外贸政策的首次变化是在1655年废除“丝割符”,其原因有两点:(1)当时的“丝割符”也适用于抵日华商,但精明的华商发现了此中漏洞,遂巧用规定来提高输入品价格。由于每年年初制定的丝价也适于本年度夏、秋季交易,于是华商利用一年间春夏秋三季的交易档期,控制定价主动权。具体操作为:华商在春季运来少量生丝,日商势必争相购买,丝价便被抬高。价格提高后,华商又在夏秋季批量运入生丝,大获其利。据记载:“1653年春,唐船(中国船)仅运来少量白丝,丝价被抬高。(日本)春节后,抵日唐船增多,白丝价格居高不下,引起日商不满。”②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25页。1655年,由于丝价攀高,中、日商人还为此发生冲突。而且当时的丝价决定了整个外贸市场的价格走势,若丝价上涨,其他商品也跟着涨价。由于“丝割符”出现弊端,幕府便考虑将其废除。(2)就日方来说,“丝割符”仅利于豪商集团,他们低价买走大批优质生丝,普通日商只能收购昂贵的二手生丝。荷兰人一直认为“丝割符”是不公平交易,于是又在黑市高价出售生丝。即便黑市丝价比“丝割符”丝价高出很多,普通日商还是乐意购买优质生丝,不愿选择“丝割符”交易后剩下的次品。于是,黑市交易日渐猖獗。为了规范丝市,幕府决定在1655年废除“丝割符”。③「絲亂記·卷之一」、国書刊行会編『徳川時代商業叢書』、東京:国書刊行会、1914年、18—19頁。

1655年,幕府颁布“相对商卖法”(亦称“贸易仕法”“相对自由贸易法”④関山直太郎『日本貨幣金融史研究』、東京:新経済社、1943年、243頁。)。此法实现了两个自由:其一,日商与外商(中、荷)可以自由接触,面谈价格;其二,日商之间可以自由竞拍舶来品。每年年初的白丝价格是定价基础,在本年度不得变动,其他商品的价格参考丝价而定。⑤王辑五:《中国日本交通史》,第190页。相比“丝割符”,“相对商卖法”更灵活。于是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长崎外贸处于“放任”状态⑥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第226页。。学者科野孝蔵谈到:“相对商卖法几乎等同于自由贸易。”⑦科野孝蔵『オランダ東インド会社:日蘭貿易のルーツ』、東京:同文館、1984年、79頁。

该法虽然调动了国内外商人的积极性,但其更利于外商。由于舶来品很抢手,中、荷商人便在定价上占优势。在日本,参与长崎外贸的商人越来越多,但舶来品供不应求,于是出现“日商竞买,物价愈贵”现象;⑧王辑五:《中国日本交通史》,第190页。日本人若要购买优质舶来品,就必须拿出更多白银,便导致大量白银外流。幕府也注意到该法的缺陷,遂采取措施,改善不利局面。即便这样,进口商品的价格依然很高,实行“相对商卖法”的数年间,荷兰人可获60%的纯利。1641—1667年,荷兰船运走的白银多达129 722 贯。①赵曼婷:《日本锁国体制的透气窗——出岛》,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第16页。最开始,长崎奉行鼓励日商联合抵制输入品的高价,但这种劝说方式收效甚微。1670年,奉行又警告荷兰人,不要过分抬高价格,不然就恢复“丝割符”。荷兰人未被吓退,警告不起作用。1672年,幕府为了扭转局势,控制贸易主动权,宣布废除“相对商卖法”。此法的运作时间虽短,但得到后世高度评价。速水融认为:“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相对商卖法展现出耐人寻味的市场经济模式。”②速水融、宫本又郎:《日本经济史1:经济社会的成立·17—18世纪》,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148—149页。

1671—1672年,幕府实行过短暂的“商人投标法”(简称“投标法”),即令愿买外国货物之商人投标,以一、二、三号标的平均价格,示于外商。承诺则收买,否则令卖方运走商品。“投标法”颁布之目的还是遏止日本金银过多外流。据记载,“唯其结果,商人竞欲达到前三号标,投标者多至数千人,喧哗争吵,不得已遂终止。”③王辑五:《中国日本交通史》,第190页。可见,由于日商争相购买舶来品,“投标法”仍然利于外商。但纵观德川时代的外贸政策,仅此法与“相对商卖法”有些自由贸易的影子,堪称锁国时期日本外贸的两大亮点。

1672年幕府废除“相对商卖法”后,立即制定市法货物交易法(简称“市法”)④有资料记载,该法由牛込忠左卫门、末次平藏等长崎官员协商起草,日语称“市法貨物仕法”。参见斎藤阿具『ヅーフと日本』、東京:広文館、1922年、5頁;日蘭協会編『日本と和蘭』、東京:日蘭協会、1914年、61頁;外山幹夫『長崎奉行:江戸幕府の耳と目』、東京:中央公論社、1989年,127頁。。该法也称“市法货物买卖制度”⑤関山直太郎『日本貨幣金融史研究』、243頁。“市法买卖”(市法売買)、“城市货物交易法”“贸易港口货物交易法”。幕府实行“市法”,主要是为了抑制进口商品的价格,限制日本金银流出。⑥日蘭協会編『日本と和蘭』、61—62頁。《崎阳群谈》提到:“为了限制白银外流,幕府在1672年出台市法。”⑦村上直次郎『日蘭三百年の親交』、東京:富山房、1915年、61頁。

“市法”的细则为:荷兰船运来的商货先被堆积在出岛仓库中,幕府派专员对商品进行分类评估。然后日本五地豪商商讨当年的购买价(主要是丝价)。讨论后的价格将上报长崎奉行审核,最终由其拍板。⑧据说长崎奉行规定,凡荷兰人运进的商品必须经日本专员检查,日商购买荷兰货也必须经奉行同意。也即是说,日荷交易必须通过奉行实现。奉行通常低价购进荷兰货,高价卖给日商,从中谋取暴利。荷兰人对此极其不满,认为日方的规定太过严苛,最终将造成商馆亏本。参见Engelbert Kaempfer, Kaempfer’s Japan: Tokugawa Culture Observed, ed., trans., and annotated by Beatrice M. Bodart-Bailey, Hawaii: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pp. 213-214. 坎普菲尔(Kaempfer)为17世纪荷兰商馆的德国籍馆医。日商依照此价,垄断购买外国商货。最后,五地豪商按固定配额分享生丝等大宗货物,剩余杂货由商人们投标竞买。这样看来,“市法”与以往的“丝割符”大同小异,只是允许小商品的交易使用“投标法”。1673年(另说为1672年),为了落实“市法”,幕府还专设“市法会所”。会所有两个作用:拟定输入品价格;组织豪商垄断购买舶来品,限制普通日商参与到外贸中。⑨香月薫平『長崎地名考』、長崎:安中書店、1893年、16頁;科野孝蔵『オランダ東インド会社:日蘭貿易のルーツ』、79頁。这样会所便成为官方中介,此机构经常从外贸管理中获利(年收入约1 800贯)。鉴于此,“市法”又称“丝割符复活”①関山直太郎『日本貨幣金融史研究』、243頁。或“割符会所法”。

“市法”对日荷双方均产生不小影响:首先,在定价过程中,日方再次占据主动,荷兰人基本没有还价余地。②关于谈判过程,有资料记载道:“荷兰东印度公司与来自大阪的豪商代表择日谈判。在谈判中,荷兰人始终处于劣势。通常来讲,谈判不会一次成功,荷方总是认为日方出价太低,日方总是认为荷方要价太高。最后,幕府(奉行)会亲自出面调解,虽然给出的价格也不高,但总比先前要好些。荷兰人迫于无奈,只能接受。”参见E. M. Jacobs, Merchant in Asia: The Trade of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During the Eighteenth Century, Leiden:CNWS Publications, 2006, p. 149.“市法”颁布后,荷兰人大呼不公,遂向各级官员送去礼物,请求废除该法。168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致函幕府,提出抗议,希望让日荷贸易重归自由状态。1684年,荷兰商馆指挥官正式将公司请愿书呈交将军,但将军没有回应,也即默认“市法”实施。“市法”颁布前,荷兰人可从日荷贸易中获利一倍,“市法”颁布后,荷兰人仅能获利五成。③村上直次郎『日蘭三百年の親交』、61頁。

其次,“市法”与“丝割符”的最大不同在于奉行参与定价。“丝割符”的定价者是商人或商会,而“市法”的定价者是长崎奉行。但奉行也不能独断价格,在定价过程中,也会参考豪商的报价及相关市价。奉行虽然是幕府钦差,但将军仍然担心其权力膨胀,于是又设“市法会所”。自1604年“丝割符”设立以来,幕府便在博多町建立割赋会所,称五所役人会所。1672年,改称市法会所。1697年,称长崎会所。④林韑、宮崎成身等編『通航一覧』卷百四十四、東京:泰山社、1940年、123頁。至此,日本外贸基本进入会所贸易时代,即外贸在奉行的监督下进行,会所集中购入外国船运来的商货。⑤関山直太郎『日本貨幣金融史研究』、243頁。有学者认为,此乃幕府直接插手外贸的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军通过“市法会所”,削弱了奉行的权力。⑥Yasuko Suzuki, Japan-Netherlands Trade 1600-1800: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and Beyond, Kyoto: Kyoto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69.

再次,“市法”的效果还不能令幕府满意,日本金银铜仍然止不住外流。“市法”实行期间,西方商人想方设法,贩运中国商品到日本,造成日本贵金属大量流出;另外,由“市法”诞生的“增银”和“间金”导致幕吏腐败。外贸商品的利润很大,无论幕吏还是地方官,往往经不住诱惑,以权谋私。此类情况若不加以限制,幕府纲纪势必败坏。鉴于弊端仍然存在,幕府于1684年(另说为1685年)废止“市法”。⑦林韑、宮崎成身等編『通航一覧』卷二百四十五、239頁。

二、17世纪末的定额贸易制度

1681年,荷兰人致信将军,请求恢复自由贸易。1684年,将军居然答应荷兰人,可以不通过奉行,直接与日商议价。另外,除了生丝,其他商品还能自由买卖。1685年,幕府颁布“固定贸易额制度”(简称“定额制度”),日语称“禦定高制度”。该令颁布于贞享二年(1685年),又称“贞享令”。“定额制度”出台的原因有:以往的法令从未限制过输入品数量,即便日方压低生丝等商品的收购价,荷兰人还是能够薄利多销,大赚一笔。这次的“定额制度”与以往的政策有实质性不同,即通过限制舶来品数量,来抑制日本贵金属的流出;另外,17世纪后半期,日本养蚕制丝业有所发展。幕府为了鼓励国内生产,开始限制外国生丝的运入数量;也有学者认为:“自1685年以来,因商人之数激增,市法商卖之推行不便,乃废之而再用‘丝割符’。”①王辑五:《中国日本交通史》,第191页。看来幕府已经注意到,若不限制外贸规模,国内商人的势力将逐步扩大。

“定额制度”的定价方式并不固定,没有标准法规。生丝以外的货物既可以由奉行定价,也适用于“投标法”。该制度颁布后,日荷贸易总额(输入品总价值)被严格限制,其规定:华商每年的对日贸易总额不得超过6 000贯白银,荷商对日贸易总额不超过3 000—3 400贯白银。②鈴木康子『近世日蘭貿易史の研究』、京都:思文閣出版、2004年、191頁;Robert I. Hellyer, Def i ning Engagement:Japan and Global Contexts, 1640-1868,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53.

“定额制度”对日荷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通过“定额制度”,幕府首次明确限制了外国商品的输入总额;其次,就幕府一方来说,该制度既满足了荷兰人对自由贸易的要求(价格不一定由奉行制定),也控制了本国金银的外流,可谓一石二鸟。再次,“定额制度”对荷兰商馆造成不利影响。虽然荷兰人运来很多商品,但受限于总量控制,多数时候不能售完,剩余商品只能堆在仓库中,最后运回巴达维亚或来年再卖。荷兰人此刻才醒悟,他们宁愿薄利多销,也不愿贸易总量被限。即便感到不满,中、荷商人也只能无奈接受,否则所有货物将被勒令退回。幕府为了平息外商怒气,同时弥补其损失,特许他们多输出一些日本铜。尽管如此,长崎的外贸规模已被缩小,日荷贸易变得模式化。最后,从表面上看,“定额制度”避免了国内商人的恶性竞争,减缓了日本金银的过度外流。幕府不但紧缩了外贸,还从更大程度上控制了外贸主动权。“定额制度”为18世纪幕府的外贸政策定下基调,将军似乎找到了控制外商的好办法,即愈加严格地限制贸易额及外贸规模。

17世纪末,日本各地商人悄然兴起,其雄厚实力引起幕府注意。为了限制商人的发展,将军决定亲自掌控外贸。1698年,幕府发布“长崎贸易改正令”(简称“改正令”),进一步强化“定额制度”。③科野孝蔵『オランダ東インド会社:日蘭貿易のルーツ』、79頁。

“改正令”的内容包括:(1)在以往“丝割符”基础上,制定新的生丝分配方案。具体为:幕府御用300丸(50斤为1丸),吴服师(专门给织屋提供生丝的特权商人)700丸,长崎150丸,堺、江户、京都各100丸,大阪50丸。④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第240页。显而易见,幕府在分配制度中占据绝对优势;(2)幕府在“市法会所”的基础上设立“长崎会所”,其职能为限制走私,规范市场,调控外贸。①永見徳太郎『南蛮長崎草』、東京:春陽堂、1926年、386頁;関山直太郎『日本貨幣金融史研究』、243頁。虽然“市法会所”已带有垄断性质,但其主要会员还是商人,尚属于商会性质。而“长崎会所”则完全被将军掌控,成为官僚机构;②长崎会所存在了近200年。1865—1866年,由于欧美各国向日本施压,长崎会所才放弃对海产品及铜的控制权。从某种意义上说,长崎会所的盛衰反映了德川幕府封建经济的盛衰。(3)为了限制铜的出口量,并削弱大阪铜商的实力,幕府将卖铜特权交与江户商人(便于控制)。

“改正令”最重要的变化是成立“长崎会所”,使其成为管理外贸的重要机构。③斎藤阿具『ヅーフと日本』、5頁。从1698年起,荷兰船运来的商品最先卖给会所,然后由其分配给日商。输入品价格由会所建议,幕府拍板。这套定价模式一直持续到幕末。④“Tracing the History”,http://www.ndl.go.jp,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网站,2012 年 7 月。除了丝割符行会买走的1 500丸生丝,剩余生丝被“长崎会所”购买,所得利润称会所利银。⑤香月薫平『長崎地名考』下之巻、15頁。利银大部分归幕府,小部分以“公仪御救”名义发给长崎官吏,以防腐败。科野孝蔵谈到:“通过会所,幕府将外贸权牢牢控制,有效限制了走私。会所的建立表明长崎外贸已经官营化,会所已经与幕府财源直接联系起来。”⑥科野孝蔵『オランダ東インド会社:日蘭貿易のルーツ』、72頁。幕府不但控制了最重要的铜贸易,还从中谋利,会所已经成为幕府的敛财机构。

三、18世纪初幕府直接统制对荷外贸

1715年,幕府发布“正德新例”(简称“新例”),又称“正德新令”或“海舶互市新例”。⑦八百啓介『近世オランダ貿易の成立と展開』、『九州大学博士論文』、1997年、128頁。“新例”的起草者是日本著名儒学家新井白石。⑧斎藤阿具『ヅーフと日本』、6頁。“新例”颁布的原因有:首先,幕府于1668年禁止白银出口,其后又限制黄金(小判)出口,中、荷商人便将输出(品)的重点放在铜上。17世纪末18世纪初,外国船从日本运走巨额数量的铜。

17世纪末,荷兰船年均运走百万斤以上的铜,中国船运走的铜更是前者的两倍或以上。⑨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2003年,第242页。纵使日本盛产铜,也不可能如此长久下去。“新例”的颁布正是为了限制外商采买铜的数量。

其次,以上数据仅是官方统计,在日本黑市,还有更多铜被运走,“新例”也是为了限制铜的走私活动。“铜黑市”的出现源自幕府低价收购本国优质铜。日本官方为了铸铜币,同时保证出口额,遂大量收购优质铜。这样,日本国内的铜储量变少,再加上铜矿减产,收购优质铜变得困难。通常来说,日本官方的收购(铜)价格比铜市价格低。于是,一些日商(包括商人、武士、僧侣及无业者)又从中、荷商人那里廉价回收优质铜,这一情况类似现代社会的出口转内销,返销日本黑市的铜多是外贸交易中过剩的铜。“铜黑市”的出现,扰乱了日本铜市。中田易直谈到:“这一时期,控制铜的走私是首要问题。”①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第244页。为了监管外贸市场,同时限制国内走私活动,幕府决定颁布新政策。

“新例”由1715年的诸法令组成,内容有20多条。其中涉及日荷贸易的条款有:(1)荷兰船输入品总额不得超过3 000贯白银,抵日荷兰船不超过两艘;②林韑、宮崎成身等編『通航一覧』卷百六十四、380頁;Kate Wildman Nakai, Shogunal Politics: Arai Hakuseki and the Premises of Tokugawa Rul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109.(2)加强对长崎官吏的管理,防止腐败。“新例”规定:“奉行等官员乃至家人,严禁旅装、常服之华美。巡查近国诸大名之地时,官府之宴宜用常器,限一汤五菜,酒三献,羹肴各一种,果子两种;家宴亦比照于此。此为定例。”③新例相关内容可参见八百啓介『近世オランダ貿易の成立と展開』、128—135頁;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第251—252页。

对于如此苛刻的“新例”,荷兰人居然服从,其考虑在于:出岛商馆每年有存货,实际运出的铜多于限额,荷兰人在铜贸易上姑且能够获利;日方翻译告诉荷兰人,“新例”只是暂时限制铜输出,将军不久将会放宽限令。不幸的是,自“新例”颁布后,铜限令不但未被解除,反而被执行得更严格了。

“新例”是幕府在18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外贸法令,对日、兰双方均有特殊意义:对于日本而言,“新例”限制了外国船运走日本贵金属的数量,避免了日本优质铜大量外流,打击了日益猖獗的走私活动,加强了对地方官吏的管理。从这些方面来看,“新例”对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幕府限制铜的输出,类似现代贸易的“配额”制度,具有非关税壁垒性质。它虽然强化了幕府对外贸的控制,但官方插手过多,反而对外贸起消极作用。以现代经济学观点来看,“新例”的弊大于利;对于荷兰而言,“新例”的颁布让出岛商馆损失严重,“新例”只是18世纪幕府限制日荷交易额的第一步。1720年,幕府规定日荷交易总额不得超过1 700贯,铜输出量不得超过100万斤。④林韑、宮崎成身等編『通航一覧』卷百六十二、343頁。1722年,幕府还压低荷兰船输入品的价格。1733年,幕府将日荷贸易总额控制在1 100贯以内。1742年,幕府规定,荷兰船运走的铜不得超过60万斤。日荷贸易逐步走向衰落。也有学者认为,对于荷兰人来说,“新例”并非只有消极作用。因为荷属亚洲贸易已经萎缩,其经济实力大不如从前。日本实行“新例”,限制日荷贸易量,并没有违背市场规律,荷兰人的贸易能力也不过如此。⑤科野孝蔵『オランダ東インド会社:日蘭貿易のルーツ』、93—94頁。

1743年(另说为1744年),幕府再次紧缩外贸。还规定当年日荷交易额不得超过550贯,铜输出量不超过50万斤,此乃“贸易额半减令”(简称“半减令”)。⑥林韑、宮崎成身等編『通航一覧』卷二百四十五、240頁;鈴木康子『日蘭貿易の危機:一七五〇年前後のオランダの動向』、『史学』64、163—185頁。该令颁布的原因有:日本铜矿减产,铜价提高,日方可供出口的铜骤减;1736年,幕府再次铸币,大规模收购国内优质铜;日方认为,荷兰船输入商货的品种、数量都有减少,且品质不及从前。比如在1741年,荷兰人仅运来少量砂糖及苏木,根本不能满足日本市场的需求。幕府遂缩减出口商品的数量,以示警戒。①Ryuto Shimada, The Intra-Asia Trade in Japanese Copper by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During the Eighteenth Century, Leiden and Boston: Brill, 2006, p. 162.

“半减令”终于让荷兰人忍无可忍,他们多次与奉行及幕吏沟通,希望将军网开一面,增加贸易额。为此,英霍夫派得力手下维恩担任商馆指挥官,企图挽回对日贸易的颓势。通过维恩努力,幕府终于放宽限令。1745年,幕府再次将铜输出量提高到每年100—110万斤,交易总额提升到1 250贯白银。②斎藤阿具『ヅーフと日本』、7頁。但幕府将砂糖、苏木的运入价降低,意味着荷兰人需要输入更多商品来交换贵金属。1764年,幕府又将荷兰人输出铜的数量限定在80万斤以下。

1790年10月,松平定信等人提倡节俭之风,同时以秋田铜矿减产为由,再次缩减日荷贸易量。限令规定,每年仅允许一艘荷兰船抵日,东印度公司的对日贸易额不得超过450贯,脇荷贸易额不超过60贯,日荷贸易总额不超过700贯,铜输出量不超过60万斤(包括脇荷贸易的7万斤)。③1790年,尽管荷兰人运来与80万斤铜等值的商品,但日方仅卖给他们58万斤铜。参见斎藤阿具『ヅーフと日本』、8頁。《通航一览》对此记载:“1790年日荷贸易总额(再次)减半,荷兰人进献的礼物也减半(安抚荷兰人)。”④林韑、宮崎成身等編『通航一覧』卷二百四十五、240頁。荷方的负担虽有减轻,但日荷贸易难以再现辉煌。

锁国后,德川幕府的外贸政策具有几大特点:

第一,相关政策变化快,颁布的法令多,每隔20年左右便有一次变化。说明幕府始终不满贸易现状,一直在调整对外政策。

第二,由外贸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幕府从控制进口商品(荷兰船运入)转向控制出口商品(荷兰船运出)。17世纪中后期,德川幕府主要用限制舶来品价格的办法,来抑制金银外流。17世纪末18世纪初,幕府对外贸商品进行双重限制:一方面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及价格,另一方面限制出口商品的数量。荷兰人能够运走的商品越来越少。

第三,从幕府参与外贸的力度来看,在“定额制度”出台前,幕府扮演中间人角色,帮助“商会”争取贸易主动权。之后,幕府自设会所,将军亲自参与管理。这说明普通日商的权力在缩小,幕府(官商)的权力在扩大。通过多次调整,以将军为代表的幕府最终成为外贸活动的最大赢家。有学者认为:“从日荷贸易的角度来看,所谓锁国,就是幕府统制海外贸易与荷兰独占对日贸易二者的统一。”⑤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第270页。

第四,德川幕府的外贸政策基本上都对荷兰人不利,说明荷兰对日贸易的环境逐步恶化,一系列禁令让出岛商馆损失巨大。日荷贸易总量及利润均在下降,荷属亚洲贸易因日本市场萎缩而逐步走向衰落。学者雅各布提到:“17世纪末,日本市场已现颓势,再加上幕府紧缩外贸,荷属亚洲经济遭受重大打击。”①E. M. Jacobs, Merchant in Asia: The Trade of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During the Eighteenth Century, p. 147.

第五,受幕府外贸政策影响,出岛的交易模式也在发生变化。对于荷兰人运入日本的商品,幕府采用两种模式开展交易。“市法”以前的模式相对自由,日、荷商人能够直接议价。双方的交易地点通常在出岛,日商也能去仓库选货验货,此模式可称“看板交易”(カンバン)。荷兰商馆的坎普菲尔、桑伯格、杜夫、谢博尔德均在其著作中提到过此类贸易。“看板”一词源自哪里,尚有争议,有马来语说及荷兰语说。看板贸易的具体方法在不同时期略有差别(比如市法买卖、丝割符会所、长崎会所时期),但变化不大,大体采用商人自由竞价(标)的方法。由此看来,日本人将看板理解为一种长期存在的贸易模式,也可以看作是自由商品买卖模式。②関山直太郎『日本貨幣金融史研究』、237—250頁。

统制贸易则是针对自由交易而言,准确地说始于“市法”。在此模式下,日、荷商人通过会所(市法、长崎会所)进行谈判,展开交易。其操作过程类似“丝割符”,幕府主要控制丝价,杂货价格尚能自由商议。会所时代的“看板”与“市法”之前的“看板”又有不同。荷兰商馆指挥官与町年寄先列出货物清单,然后交到会所存底。其后,会所安排专员到出岛仓库验货盘点。目利、町年寄、丝割符宿老初定价格,奉行或会所敲定最终价格。③科野孝蔵『オランダ東インド会社:日蘭貿易のルーツ』、80頁。定价之后,地方官再派人将货物运出,交与买家。可见,会所时代的“看板交易”需要通过重重关卡,办理繁复手续后,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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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核爆城市长崎纪念地位不及广岛
#毕业一起去旅行# 荷兰人的书香生活:离“天堂”最近的书店
制度: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
荷兰人这样惯孩子
浑然天成的《荷兰人》
沈明臣在胡宗宪幕府中活动研究
周恩来与长崎国旗事件后的对日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