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权滥用浅析
2020-02-28靖永良
◎靖永良
一、民事诉权滥用概述
上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财产权和人权的基本权利。上诉权实质上包括上诉权和程序权。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另一方提出诉讼的权利,即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由民事诉讼法赋予。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滥用诉讼权现象十分普遍。滥用诉权是指有关各方为非法目的,凭借法律给予的诉讼权利达到非法目的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在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在一种合法形式的恶意诉讼中,以期通过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并对行为的后果造成一定的损害。从广义上讲,诉权、反诉权、上诉权、诉权、强制执行权、撤销权、财产保全权和第一执行权都属于滥用诉权的范畴。狭义上说,诉权的滥用仅指诉权和反诉权的滥用。
二、我国诉权滥用的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诉权滥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诉权滥用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有些人行使起诉权、反诉权和上诉权。有些人利用诉讼来煽动自己的名声,破坏名誉,攻击竞争对手,拖延诉讼和转移财产。根据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在司法机关的民事案件被驳回的情况下,无理滥诉占约20。3%,这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例如,《华西都市报》仅在一年中就因发表批评性报道而被起诉几十例,其中85%以上属于滥用起诉权,报社专门组织了一批人应对这些诉讼,并且为了应诉花费了35万余元,这严重损失了报社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在司法实践中,山西记者韩程刚的诉讼案件比较特殊。韩程刚因为写了一篇关于矿罐虚假宣传的评论,被许多国内矿罐制造商围困。几年后,虽然胜诉,却负债累累,耗神伤财,还把工作丢了。韩成刚起诉要求赔偿,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监督权”的名义下才会起诉。在中国不正当竞争事件经常发生,已经形成一种商业竞争的一部分。然而司法补救措施的相对落后,对此类行为没有绝对明确的定义,促使此类现象无法杜绝,和世贸组织的规定要求相差甚远。
(二)我国诉权滥用的成因
滥用上诉权的主观意图是多种多样的,如利用诉讼行为、自我炒作、提高认识、诋毁另一方的名誉,攻击竞争对手,逃避法律,财产转移,拖延等等。诉诉,以法律形式隐瞒非法目的。诉讼案件的滥用有两个原因:
1.诚实信用体系缺失。受非法目的驱使,一些当事方诉诸合法诉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当事方的利益。由于传统的诉讼观念、诉讼制度的制约和历史惯性、司法审判实践以及相应的理论研究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重视不够,导致了民事诉讼的诚信问题。
2.惩罚机制的缺失。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客观上宽恕了滥用诉讼权利的大量发生。对当事人滥用职权的处罚不明确,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滥用诉权往往少于其追求非法或不当利益,恶意诉讼现象也就一定会出现了。
三、我国诉权滥用规制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诉权滥用规制制度立法现状
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的规制诉权滥用的措施。仅仅是在宪法第51条中有提到,每个人在享受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可以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人民的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所有关于个人的行为都不能够侵犯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违背社会道德,侵害社会各方面秩序或者影响国家经济发展。这两条规则虽然体现了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是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中尚无明确的规制诉权滥用的规定。随着我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对滥用诉权问题的高度重视,2012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从而确定了对滥用诉权的规制制度。
(二)我国诉权滥用规制制度的缺陷
1.程序法的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当事人滥用诉权作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未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原则上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然而,这一规定既没有明确界定滥用诉讼权的概念,也没有列举滥用诉讼权的情况,也没有具体的管制和预防措施。这些问题往往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处理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滥用公诉权的制裁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不足以遏制的。
2.立法不明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也没有法律依据。由于立法原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滥用诉权的责任,也没有赋予受害方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缺陷。
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滥用诉权方面发挥了比较消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诉讼成本分担是基于“败诉方承担诉讼成本”的原则。这种诉讼成本承担方式具有抑制诉讼权利滥用、提倡诚信的功能。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将法律费用排除在诉讼费用的范围之外,被害人仍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费用,不能通过法律渠道对行为人的追偿权进行追偿。
(三)完善我国诉权滥用规制制度的建议
1.实体法的完善。
(1)滥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和诉讼权滥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权滥用是主观故意的;行为权滥用行为是客观实现的;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害,滥用诉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可知,滥用诉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赋予了被上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滥用诉权可构成侵权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借鉴两大法系国家规制诉权滥用的做法,在实体法方面规定滥用诉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滥用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权利,如受害方律师费的补偿、渎职费、交通费等。
(2)通过刑事立法对滥用诉权进行规制。并非所有滥用诉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害的行为,才可以利用侵权法和民事诉讼法无法制止的刑法进行规制。我们可以在刑法中增加相关的罪名,如诉讼欺诈罪和妨害司法罪。滥用职权的人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对滥用民事诉权的人进行刑事判决,使其能够感受到刑法的威慑作用。从而有效地规制滥用诉权行为。
2.程序法的完善。
(1)强化法院对案件的立案甄别。对主观具有明显恶意,客观在没有合理的诉讼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例如,在案件没有争议或明显争议或主体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应仔细审查和处理案件。通过审查,拒绝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禁止滥用诉讼权进入诉讼程序。
(2)确立罚金制度。诉权的滥用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罚款,这是规范上诉权滥用的重要措施。民事诉权滥用的行为人被处以罚金,以增加行为人对民事诉权的滥用所付出的代价,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诉权的滥用。
(3)改革诉讼费用收取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完善诉讼费用收取制度来遏制民事诉权的滥用。通过调整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来影响人们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英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败诉方发生的诉讼费用包括获胜方律师的费用。为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这一规定,通过立法规定败诉方在依法被认定为滥用诉权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也由其承担,以此来规制民事诉权的滥用。
总之,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了很大的保护,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权适应自己的诉权,都是一个国家法律现代化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当今社会,法律法规得到逐渐完善,法制事业也蒸蒸日上,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力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诉讼权力是国家给予公民保障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通过行使诉讼权力,自身受到侵害的物权或者人身权都能够得到保护。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的不断进步,人们发现过度的行使诉讼权带来的弊端大于利。法律授予当事人权利过度自由地行使已经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其所带来的危害。法官对每一宗诉讼的公正处理,包括对滥用诉讼权利的处理,将增强诉讼主体保护自己权利的主体的信心,提高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和效率,从而确保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合法的,成为一种信念。同时要鼓励诉讼权的滥用,反对滥用诉权,对诉权的滥用进行坚定的负面评价,以保证公益救济对保障私人和社会利益的同等重视的本质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