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发布实施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
2020-02-27
9月1日,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告,《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保护与管理”“展示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延安市设立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负责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为日常办事机构;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法》指出,延安市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旧址实行名录管理。革命旧址保护名录包括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已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旧址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革命旧址。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旧址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依法将具有价值的革命旧址,及时纳入革命旧址保护名录。
《办法》要求,革命旧址的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彰显文物价值,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适度的原则。鼓励革命旧址对社会公众开放;国有革命旧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享受政府资助保护的非国有革命旧址应当在尊重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适度向公众开放。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国有革命旧址的对外开放给予指导和帮助。
《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革命旧址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有革命旧址保护监管職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国家文物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