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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舌尖上的禁令”

2020-02-27张道正

江淮法治 2020年5期
关键词:制品场所野生动物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为省级人大首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该决定的颁布实施为天津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为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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