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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自然”之真义探析

2020-02-26杨胜兰高秀昌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效法样态指代

杨胜兰 高秀昌

(西南大学 哲学系,重庆 400700)

“自然”作为老子哲学的重要概念,其哲学意蕴非常丰富。从构词来看,“自然”是由“自”和“然”构成的合成词,“自”即“自己”,“然”即“如此”,“自然”就是“自己如此”,这是目前学界基本达成的共识。但这仍是一种抽象的解读。为了进一步说明“自然”的具体内涵,有必要思考相互关联的三个问题:一是“自”是“谁”之“自己”,也就是“自然”的主体是“谁”?二是“然”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也就是“自然”的样态是如何的?三是“自然”的实现途径是什么?如果依据《老子》文本,能够对这三个问题作出全面而系统的阐释,那就可以揭示出“自然”的丰富内涵,并切近老子“自然”之真义。

一、“自然”的主体

“自然”就是自己如此,而“自己”只是一个反身代词,其具体指向并不明确。因此,需要追问“自己”指的是“谁”之“自己”、是“谁”“自己如此”,这也就是追问“自然”的主体何所指。

在《老子》(1)文中所引《老子》原文,均出自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中,“自然”共出现五次: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17章)

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故从事于道者,道者同于道,德者同于德,失者同于失。同于道者,道亦乐得之;同于德者,德亦乐得之;同于失者,失亦乐得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第23章)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25章)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第51章)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64章)

显然,老子在第17章、第51章和第64章都明确指出了“自然”的主体。第17章“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自然”的主体是“我”,也就是“百姓”。河上公注:“百姓不知君上之德淳厚,反以为己自当然。”[1]69统治者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百姓”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决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实现社会和谐、人民生活美满,“百姓”都说是我们自己做到这样的。此处的“自然”主体是“百姓”,“百姓”得以“自然”的前提是君主的无为之治。第51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自然”的主体可以说是“道”和“德”,“道”和“德”的尊贵地位是它们自己本身就具有的,而没有谁赐予的。第64章“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自然”的主体是“万物”,“不敢为”就是“无为”,圣人不干涉、不主宰万物,只是居于辅助的地位,让万物自己成就自己,实现万物自己的“自然”。

第23章开篇即言“希言自然”。所谓“希言”就是少言,虽然老子在这里没有直接指出“自然”的主体,但根据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这里的“自然”主体是道。老子在此章中接着说“从事于道者,道者同于道”“同于道者,道亦乐得之”,即主张一切行为都要顺道而行,要合于道。所以,“希言自然”的意思就应当是:少言合乎道的“自然”。这一解读历代诸多注家已有所表达,如唐代李荣《道德真经注》言“少言合道,故曰自然”[2]361,杜光庭《道德真经广圣义》言“言教不繁,必契自然之道”[3]407,都认为“希言”契合于道之“自然”,也就是说“希言”是道之“自然”的表现形态。以“希”言道,并非仅见于此章,老子在其他章节亦有涉及,如第14章“听之不闻名曰希”,第42章“大音希声”。道的特性之一就是“希”,道本无声,因而不可闻。唯其无声而不可闻,道才能无所不通、无所不往。所以,“希言”合于道的“自然”,统治者效法道之“希言”而行不言之教,也是合乎道之“自然”的行为,“希言自然”之“自然”的主体就是道。

第25章言“道法自然”,道究竟是效法“谁”之“自然”?这也是学界关于此章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首先,在老子哲学中,道是最高的范畴,“道法自然”必须是道效法自己之“自然”,这样才能维护道的终极性地位。这一主张最早可追溯到河上公“道性自然,无所法也”[1]103,他认为“自然”是道的属性,也就是说“自然”的主体是道。近代以来的学者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河上公的影响,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如刘笑敢认为,“自然”是道的属性,是最高的道的原则或根本[4]288-291;蒙培元认为,“自然”不仅是道的存在状态,而且是一种功能或过程[5]22;许抗生认为,“道法自然”就是道法其自己那个自然而然的存在而已[6]114。尽管在具体阐述上有所不同,但这些学者都主张道效法自己的“自然”,“自然”是从属于道的,“自然”的主体是道。那么,道能不能效法万物之“自然”呢?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可以的。如果道效法万物之“自然”,就会威胁道的终极性地位。道作为万物的本原、形而上的终极性存在,怎么还能效法万物的“自然”呢?但事实上,不乏一些学者主张道效法万物之“自然”。这一主张最早可追溯到王弼“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7]64。“方”“圆”就是具体有形的万物,王弼认为“法自然”就是法万物之“自然”,王弼所说的“法”是“无所违”,即遵循、随顺万物本来的样子。王中江亦有类似的主张,他认为“道法自然”就是道纯任万物的自然[8]。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也可以说道“效法”万物之“自然”,只是这种“效法”不是就形而上的本原或本体层面而言,而是就形而下的经验层面而言,尤其体现在道对万物的具体治理上,道尊重、顺应万物之“自然”,不干涉、不控制,给予万物自发自主行动的空间,其实质是道对于万物发挥“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辅助作用。这一解读无损于道的终极性地位。正如萧无陂所说,“道法自然”是道同时效法道自身和万物的“自然”[9]。道既可以效法道自身之“自然”,以保持道的终极性地位,又可以尊重、顺应万物之“自然”,以体现道的非宰制性,这一主张在《老子》文本中是可以圆融无碍的。

至此,就回答了“自然”之“自”在《老子》中的具体指向,作为反身代词的“自”在《老子》中可以是道自己、物自己、人自己,也就是说“自然”的主体是多元的,亦即是说道及一切物和人都有其“自然”,都能够自己如此。

二、“自然”的样态

“自然”之“然”的字面意思是“如此”,具有指代功能,正是“然”的这一功能赋予“自然”以特有的概括义,使得“自然”成为一个抽象的哲学概念。但我们仍然需要追问,“然”所指代的究竟是什么样态?叶树勋认为:“‘然’的表现和它在语句中的指代对象有关:若指代某个动作,则用作指示代词,意谓‘这样做’;若指代某个结果,则用作兼词,在指代结果的同时又含有动词性,意谓‘做到这样’‘成为这样’。”[10]如此看来,“然”所指代的正是“自”的某种活动或结果。因此,要进一步探析“自然”的样态,就需要逐一分析不同主体的“自”的活动及其结果。

道之“自然”的呈现就是道自身的活动和存在状态,这是由道在《老子》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因为道“先天地生”“寂兮寥兮”,道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力而独立,是一切事物的总根据和总原则。所以,从逻辑的角度看,道必须是一个自足的根源性存在,是自本自根的。老子对道的预设意味着道的一切行动只能依靠道自己,道的一切存在状态都是道自己行动的结果,不存在任何他者的引导或牵制。正如第51章言:“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这里的“然”指代道、德具有尊贵地位的情形,而这种情形不是谁赐予的,而是道、德本身就具有的,这就是道、德之“自然”的呈现。道的一切活动和存在状态都应当是并且必须是“自然”的,是道依靠自己的力量自主自发地行动或由其行动获致的结果,譬如“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分别是道自主自发的存在状态和运动方式。此外,在道与物的关系上,道也呈现出它的“自然”。道生养万物是自主自发的,但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也是自发自主的,道处下、不争、居于辅助地位亦是自主自发的。要注意的是,道生养万物不是出于私意或偏爱,不是道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而是由道的性质决定的。正如冯友兰所说,“自然”只是形容道生万物的无目的、无意识的程序[11]254。总之,道的一切活动都是自主自发的,这些活动的结果就呈现为道本身的存在状态。所以,道的一切活动和存在状态就是道之“自然”的样态,换言之,道本身就是“自然”的。

万物和人之“自然”的样态是在形上和形下两个层面展开的。在形上层面,主要体现为道与万物(包括人)的关系,道生养万物和人,但又不主宰、不占有万物和人,不自恃有功,而是让万物和人自行宾服于道,自发自主地生长、变化。换言之,万物和人之“自然”的呈现需要诉诸道的不干涉。在政治层面,主要体现为作为统治者的圣人或侯王如何管理百姓,圣人和侯王效法道对待万物的态度,不强作妄为、不随意发号施令,让百姓能够自行发展、自我成就。如第17章“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里的“然”指代的是“功成事遂”的状态。正是由于圣人的无为而治,“百姓”才能有足够的自由和空间自己实现社会和谐、生活美满。类似的表述在《老子》中还有很多:

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第32章)

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57章)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第37章)

这里的“自宾”“自均”“自化”“自正”“自富”“自朴”“自定”都指向“民”和“万物”自主自发的活动及其结果,故而可以视作“自然”具体的个别的体现,而侯王和圣人的“无名”“好静”“无事”“无欲”“以静”则体现了作为统治者不干涉、不控制的态度。统治者少作干涉,万物和百姓的“自然”才能得以呈现,换言之,万物和百姓之“自然”需要诉诸圣人和侯王的不干涉。总的来说,与道的自本自根不同,万物和人之“自然”的呈现除了依赖于“自”这一内在动因,即万物和人本身的自主自发性,还必须依赖于外部条件,即形上层面和政治层面的最高存在者——道和圣人(侯王)的不干涉,后者为万物和人之“自然”的呈现营造了一个自由宽松的环境。

不同的“自”,所呈现的“然”的样态是不一样的。道之“自然”呈现为道不受任何外力影响、完全自主自发地运动和生养万物,这是由道自身地位所决定的。因而,道之自然是一种绝对的、积极的“自然”。万物和人之“自然”则呈现为道和圣人(侯王)不干涉,万物和百姓自己而然。在政治层面,就是圣人(侯王)要放弃高高在上的“权力意识”和“优越感”,给予百姓自主独立的空间,从而使得百姓能够充分发挥其自主自发性,实现自己的发展壮大,造就社会的和谐有序。与道之绝对“自然”不同,万物和人“自然”与否取决于他者是否干涉,因此这是一种相对的、消极意义的“自然”。

三、“无为”与“自然”

万物和人怎样才能合于道、做到“自己如此”?这就是对“自然”之何以可能的思考。学界一般主张“无为”而“自然”,即“无为”是实现“自然”的途径、条件。这一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解释还不够周延。事实上,老子的“无为”也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结合“自然”的主体和样态进行具体的分析。

由前文可知,道是一个自足的根源性、终极性、独立性的存在,道之“自然”的样态就是道本身的活动和存在状态,这意味着道之“自然”不依赖任何外在的力量。因此,不能把“无为”看作实现道之“自然”的途径和条件,而只能将其视为道本身的特性。事实上,老子曾多次描述了道的“无为”。如第37章“道常无为”,河上公注“道以无为为常”[1]144,而王弼注“顺自然也”[7]99,河上公把“无为”作为道的常性,王弼更是直接把“无为”纳入“自然”之中,主张“无为”就是顺乎自然。道之“无为”是由道之“自然”决定的,道本“自然”,故而“无为”,“无为”构成了道之“自然”的重要内涵。道之“无为”在不同的场合中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譬如第41章言:“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夫唯道善贷且成。”王弼注曰:“(道)在象则为大象,而大象无形;在音则为大音,而大音希声。物以之成,而不见其形,故隐而无名也……成之不如机匠之裁,无物而不济其形,故曰善成。”[7]113“希声”“无形”“无名”都可以看作道之“无为”的具体体现,强调了道的潜隐性、无意识、无目的、无造作。道之“无为”还表现为道对万物不干涉、不控制。如前文所述,道虽然作为终极性的存在,生养了万物,但对于万物却“不有”“不恃”“不宰”,只起着辅助的、柔弱的、潜隐的作用。所以,道实现其“自然”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助力,“无为”不是实现道之“自然”的外部条件,而是道本身的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于道之“自然”并构成其重要内涵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道之“无为”就是道之“自然”,“无为”即“自然”。

在老子哲学中,由于万物和人始终处于道的从属地位,所以,万物和人之“自然”不能像道之“自然”那样仅仅依靠其自身的特性。前文已提到,万物和人之“自然”的实现取决于他者的不干涉,他者特指形上领域的道和政治领域的统治者,而不干涉就是“无为”。正是由于道对于万物(包括人)“不有”“不恃”“不宰”,万物(包括人)才有更多自主的空间,能够自发地运用自己的力量,自己决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自己成就自己。同理,正是由于圣人和侯王“好静”“无事”“无欲”“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百姓才能够自主、自发地展开各种活动,做到“功成事遂”。第57章言:“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好静”“无事”“无欲”表明圣人不偏私、不专断、不干涉、不控制,是“无为”在政治领域中的具体开展。正如日本学者池田知久所说:“在哲学上,道的无为导致了万物的自然。在政治上,圣人及侯王的无为导致了百姓的自然。”[12]池田知久揭示了万物和人之“自然”的实现途径,那就是他者的“无为”,同时也暗示了“无为”与“自然”的另一种关系——“无为”而“自然”。

综上所述,“无为”与道、万物、人之“自然”有着密切关系。“无为”与“自然”的关系有两种:一是“无为”即“自然”,二是“无为”而“自然”。第一种关系把“无为”看作道自身具有的特性,“无为”与“自然”相即不离,道的一切“无为”状态都是“自然”的。在第二种关系中,“无为”特指他者的不干涉,此时的“无为”成了实现万物和人之“自然”的外在途径。由于道的终极性地位,道之“自然”是本身具足的,不受他者的影响。因此,“无为”而“自然”的关系只适用于万物和人。只有统治者做到“无为”,不干涉、不主宰、不占有、不偏私,给予万物和百姓足够的空间和自主权,后者才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在现实世界中谋得生存、发展,这就是通过“无为”而实现了“自然”。

总而言之,从主体、样态和实现途径三个层面来看老子的“自然”,就可以把“自然”的主体归结为道自己、物自己和人自己。“自然”的样态是道、物、人自发自主地实现的某种状态,由于“自然”的主体不同,“自然”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又由于作为抽象概念的“自然”的内涵只有落实到具体场合中才能得以彰显,所以“自然”的样态又随着场合的不同而不同。道之“自然”就是道本身的运动和存在状态,万物和人之“自然”就是道和圣人(侯王)不干涉,万物和百姓自己而然。“自然”的实现与“无为”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无为”是道本身的特性,道之“无为”构成了其“自然”的内涵,这就是“无为”即“自然”;另一方面,道和圣人(侯王)的“无为”造就了万物和百姓的“自然”,他者的“无为”是实现万物和百姓之“自然”的途径,这就是“无为”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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