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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语境下科技社团平台服务模式研究

2020-02-26汪永贵

绥化学院学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社团互联网+科技

汪永贵

(闽南师范大学科技处 福建漳州 363000)

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是人类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深刻的变革着传统的信息交流模式。互联网自身所具有的优势,为搭建便捷高效且成本低廉的科技社团网络平台提供了可能。科技社团作为承接政府科技职能的团体,在国家科技发展中应发挥重要的作用,推动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创新人才更好的服务社会。当前科技社团发展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但仍然存在着诸如法律制定不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运行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其作用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探索利用人类创造的先进的技术,促进科技社团的发展,使之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以福建省科技社团为研究对象,以“互联网+”为主线,剖析开发利用互联网创新科技社团平台服务模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助力。

一、“互联网+”与福建省科技社团平台服务模式的利用现状分析

(一)当前我省科技社团平台服务模式的实践情况。科技类社团作为我国新兴的社会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科技社团是沟通科技知识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通过协调各方、相互作用,实现科学技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循环流转和有效应用。经过发展,我国科技社团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按学科性质可划分为理科、工科、医科、农科、交叉学科等类别;按行政级别可分为全国性协会、省级协会、地(市) 级协会、区(县)级协会四个层次。[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展,我国科技社团的学术活动呈现出活动内容多样化、规模广泛化和学术交流层次不断提高的新态势。同时科技社团社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积极承担相关职能,有效推动社会进步,但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社团,我国科技社团的发展起步时间较晚。

(二)分析制约我省科技社团平台服务模式的因素。

1、立法层面重视不足。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对科技社团相关立法尚未完善,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其独立法人地位与“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的规定相矛盾,以致它们之间关系不明确。因此导致很多涉及科技社团的政策只存在于宽泛的鼓励的层面,缺乏实实在在的操作价值。从省级层面而言,科技社团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乃至企业组织的交往中无法做到独立开展服务工作,严重影响了科技社团的功能发挥。

2、组织结构要素缺位。科技社团登记管理系统的滞后、不完善,造成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较差,阻碍了学会的发展壮大,无法适应社会的竞争。社团内部大多没有严格的选举制度,未能体现社团民主的原则,极大地挫败了一些会员的积极性,使得社团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不强。再加上内部运行机制的不规范,导致整个社团内部办事机构专业化水平相当的低。各种组织结构要素的缺位,导致社团成员归属感较差,因而降低社团影响力。

3、组织基础保障缺乏。省级科技社团目前在资金保障、专业人才以及办公条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限制。经费来源除了政府财政拨付和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外,捐赠比例所得收入较少,经费极其有限。目前从事科技社团的专职人员较少,大多只是临时聘用的兼职人员,这些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服务水平。省级科技社团办公场所大多是以临时租用为主,办公条件较为简陋,严重制约了科技社团服务能力的提高与高层次发展。

4、社会认可度较低。社会对学会的认可尚不能达到预期,由于民主办会观念不强、发展理念不明确、创新意识不强等,使得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比较弱。科技社团面临服务会员能力不足、资金不足、人力资源不足的困境,进一步加剧了科技社团的社会信任危机,这严重影响了它们的发展。[2]

这些因素有些是来自国家层面的宏观限制,有些是社会环境对科技社团的认知问题,但更多的是由于自身组织发展要素的匮乏。在新时代,解决科技社团存在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社团本身的共同努力,借助互联网+的高科技力量形成有效合力,才能真正发挥科技社团的服务价值与时代使命。

二、“互联网+”在科技社团平台服务模式中的应用价值

科技社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部分,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之一,它能促进社会科技协同合作和公民有效参与。“互联网+”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技术保证。把互联网技术以及智能制造技术与科技社团深度融合,有助于构建一个实现个性化营销、柔性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的“互联网+”科技社团平台共赢模式。

互联网所具有的创新、通用、交互、开放以及共享等特点,有助于科技类社团构建良好服务模式,创建稳定平台,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的学术交流与服务社会功能,推动发展成果惠及全民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的便捷性满足了科技社团需求的及时性、多样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更加紧密。科技社团服务科技产业链条的各个领域,而这些领域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些新发展、新变化、新业态要求科技社团主动参与、快速提供及时、高效、多样化的服务。因此科技类社团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主动吸收互联网的优点,建立相关机制,形成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互联网+”科技服务平台。

“互联网+”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可以有效推动各种经济形态不断变化,推动各种经济实体发展变革。当前我国众多社团还存于传统时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社团处于附属性的边缘地位。随着科技体制变革的持续深化,科技社团在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制约着其作用发挥和自身发展。科技社团要正常发挥功能,必须借助“互联网+”的优势,结合实践需要,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及时整合社团内外资源,转变服务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三、“互联网+”语境下科技社团平台服务模式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信息沟通,构建科技创新服务网络。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各级区域合作平台,形成区域内科技信息交流服务创新的整体网络。为此,各级科技社团要运用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完善社团组织类型,变革社团服务意识,适时成立基于科技创新与服务的区域网络组织。该组织应该包括政府职能部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与战略投资集团、创新园区等组成的创新生态系统,为科技成果的商业转化提供系统服务。

(二)明确目标靶向,提供精准服务。“互联网+”是现代化的服务媒介,能为各行各业提供专业服务,但是对科技社团而言始终要把握住学术交流与服务社会的功能,基于此而完善社团服务模式与平台建设。因此,各级社团要根据自身优势,寻找承接方向,提供精准服务。省级以下各科协应动员所属区域内科技社团做好已承接的政府职能,帮助它们扩充服务职能,提高它们的服务能力,为社会做出其应有的贡献。对于那些业务能力强、社会公信度高的社团,可以加大对它们的政策支持力度,让它们更好更快的发展。只有充分发挥了科技社团主管单位的统筹领导、各社团自身的技术配合,才能加强协作与资源整合,共同承接政府职能,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知名度。

(三)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构建科学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评估与监督体系,加强对科技社团服务的全程监督,督促其提供规范化的服务。科技社团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及时性、网络性与综合性等优势和特点,制作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社团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评价。与此同时,要重视绩效评估效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开展各项业务的重要依据。基于大数据的技术平台,建立一套完整的可行的监管系统,让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规避或降低风险,促进科技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交流沟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通过“互联网+”构建科技社团服务平台的新模式,畅通科技类社团主管单位和各级别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服务社会发展需求。首先作为科技类社团主管单位应该将所属社团整合为一个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一个提供明确的信息查询、交流对接的平台。将科技社团整合为一个系统平台后,再与政府职能部门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连、互通、共享,承担政府所转移的参政议政职能。科技类社团主管单位在充分了解各科技社团信息后,将为社团项目对接、政策奖励以及跨学科整合提供基础的素材。所搭建的平台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后,通过专题研讨、专题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强指导、增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促使学会更加专业、规范地做好成熟的职能项目。[3]

“互联网+”是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工具,也是科技类社团创新服务模式,转变服务理念的有力支持,在新时代适应新情况的前提下,科技社团需要借助“互联网+”的优势而不断重塑自身组织结构,进而构筑“互联网+”的科技社团服务模式,才能推进科技社团服务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满足科技类工作者、社会组织、公民等利益主体对服务的多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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