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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公正评价标准

2020-02-25夏利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情理法理公正

夏利

【内容摘要】法律实践中,我们用什么标准去衡量或评价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应当从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去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是否公正。

【关 键 词】人民法院;司法公正;评价标准;法理情理

中图分类号:D9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203-02

司法是否公正,根据《法学理论》、《法理学》等相关理论,任何公民、法人、组织机构、社会团体都有权向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作出的任何裁判实施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判断、衡量、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呢?我们可以从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加以评价、衡量。

司法是否公正是判断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程序和审判结果的事实是否公正的前提、基础和原则。司法活动要体现其公平和正义,就必须在程序和结果上严格依照宪法、法律的要求开展法律活动,任何公民、法人、组织机构、社会团体都不得超越宪法、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行使特权。一切不符合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判决都是与司法公正的法律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实现司法的程序和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来分析、判断,并将它们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相互结合、互相促进的方式来理解和应用。根据宪法、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幅度内以证据裁判为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和实体合法为前提,以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作为自由裁量的基础,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因此,我们要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是否公正,首先要正确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

从我国实际国情来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应用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制中国的伟大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改革的胜利果实必须坚决捍卫,改革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我们面临国际国内各种挑战和机遇需要我们从法理、情理两个方面推进司法公正,从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和发展。

从法理来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关键和核心。我们要解决实体公正的不确定性以及局限性:

法官在认定事实时,都是事后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通过案发时遗留下的证据,推理出案件发生时的情景。根据现实存在的证据推出案发当时的情形本身是有难度的,其中还可能存在无法推出事实的可能。实体公正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各种案件和处理各种纠纷的时候,坚持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严格遵守以法律为依据、实事为准绳的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公正判决。如果我们省略认定案件事实和调查这个基础和前提,一切公正都无从谈起。按照《理论法学》、《法理学》等相关理论,引用演绎推理的方法,从大前提A、小前提B,推出结论C,在应用三段论演绎推理过程的,从外部证成到内部推理,要使C结论正确,必须保证大前提A法律适用正确并保证小前提B法律事实正确,否则无法得出正确的C结论。然后推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往往受到众多主观因素的影响,都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要使得大前提和小前提正确,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小前提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要有犯罪事实、有能证明犯罪事实的依据还要能有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会受个人经历、有限的证据材料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存在局限性,所以实体公正也不是绝对的,也是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小前提的时候必须坚持审判为中心的原则,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定环节,根据认定的事实作为小前提为基础,找出适合的大前提为法律依据,从而得出正确的审判结论,保证审判结果即事实的公平、公正。

我们要解决程序公正的不确定性以及局限性。

司法程序公正主要包含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訴讼权力的平等性以及宪法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公正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立案调查、庭前会议、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司法活动,坚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证据裁判和审判为中心原则。一方面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平等权力和正当权力,另一方面保障在诉讼中实现实体公正,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从而打破程序公正的不确定性以及局限性。

程序公正的特点一是程序正当性。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力不受侵犯。在实际司法行为中,即便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司法程序违法经被告抗辩,或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程序违法都可能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被告人申诉、人民检察院抗诉都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程序公正的特点二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按照实际诉讼法律行为的实际情况,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相成,相得益彰的。实体公正不一定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一定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但如果程序不公正肯定不能实现实体公正。

从情理来看,我们要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中华民族五千年延续的道德文化。

在法理的基础上,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传统道德文化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真正拥护和支持法律,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从心里真正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让每个老百姓在每个个案中都能真正体会到司法的公平、公正。

司法公正的评价应当听取舆论、广大人民群众、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评价。从2004年人权入宪到2018年我国修改《宪法》,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足以证明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人权保障的决心以及愿意听取人民群众呼声的意愿。也体现了我国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的特点和属性。将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相互推动,相互促进,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和谐发展。从而避免了只看重法理而“得理不饶人”,甚至违背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的道德文化,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名誉权,过“限”开展司法行为甚至违法开展司法行为,应当杜绝。从而避免了只看重情理而“徇私枉法”,违反《宪法》、《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遵循审判中心、证据裁判的原则公平、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权。

尽管我们要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文化文明,要尊重广大人民群众以道德文明为标准评价司法行为是否公正,但不能因此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审判中心以及证据裁判的原则作出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

因此我们不能单一地只看重法理,或者只看重情理。任何单一的、绝对的观点和做法都可能导致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要求。法理肯定是评判司法是否公正的法定标准,但是法理过于“严厉”而忽视人民群众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往往得不到人民的拥护和认同,往往不能真正实现司法行为的公平、公正。情理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人民群众基础,也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合理的要求。情理更能体现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处理的灵活性,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查研究、通过证据论证、法庭质证、辩论排除非理性的因素。所以,没有结合法理和情理的评价标准都存在缺陷和不足。

从法理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公正的标准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法定性、确定性、技术性、准确性、可预测性,是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情理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公正的标准具有社会属性、非法定性、模糊性、道德性、不可预测性,

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理是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核心和前提。情理是推动法理的文化支撑。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两个一百年”,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我们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坚持一手抓法理,一手抓情理,将法理和情理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在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审判中心的前提下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宪法》民主制度法律,我国的根本法,适用于独立主权国家,适用我国全体公民,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两个一百年”“伟大复兴中国梦”等来自中共、国家领导人的相关讲话.

[3]《理论法学》、《法理学》属于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是学习法律的理论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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