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中的认识与约束
2020-02-25张婵
张婵
【内容摘要】在洛克早期的作品《自然法论文集》中,洛克用八篇文章,探讨了自然法的相关内容,本文主要分析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中的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以及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人类遵循本性,即理性和感觉经验来认识自然法,自然法也以此来约束人类。
【关 键 词】洛克;自然法;理性
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2095-4379-(2020)02-0013-04
一、对自然法的认识
(一)自然法的存在
洛克力图阐明:万物的有序运行与恰当构造,人类能依循理性而行动,以及良心、友谊、社会和善恶观的存在等等,这些规则均表明有某种来自于神圣意志的绝对道德律令,也就是自然法的存在。在洛克的早期作品《自然法论文集》中,洛克用以下五个论据来表明自然法的存在。
1.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
亚里士多德说:“有一种正义的自然法则放之于四海而皆准。”①因此,洛克认为,既然存在一个恶无所不在的法,那么也存在自然法。②既然自然法能被人类的理性所认识,那么,为什么并非所有的具有理性的人都认识它呢?对此,洛克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解释:一是自然法只会被更具有理性和洞察力的极少数人觉知;二是这些更具有理性和洞察力的人因其自身的差异,对于自然法的认识与理解并不完全一致。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每个人所具有理性和洞察力也都因为多种因素而存在差异,也正是因为这些差异使得人们产生了对自然法的争议,而争议的存在恰恰证实了自然法的存在。
2.人类的良心
洛克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这种“从无罪人自判无罪”的自我宣判就证明了自然法的存在。自然法对人类的生活和行为进行评价,并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人类通过理性得知自然法,且服从于自然法。自然法便是以这样的方式来约束人类的良心。若自然法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中在法律规定之外的领域,又是什么在约束着人类的良心呢?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虽然自然法不是形成于纸上的成文法,但它却是存在的,而且永恒存在,与生俱来。
3.世界的恰当构建
这个世界的构造是如此地恰当,世间万物都是有序的,都遵循着其特有的、固有的法则而运行,都按照适合其本性的方式而存在。洛克认为,正是由于自然法的存在,世界上每一事物的存在形态、存在形式以及其运行方式都恰到好处且合乎其本性。
4.人类社会
如若没有法则,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有社会交往或结成联盟。人类社会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一部明确的国家宪法和一种确定的政府形式;二是契约的履行。③正是由于自然法的存在,社会法律、政府形式、契约效力才得到约束,如果没有自然法,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将不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也就无法形成。人类社会的存在,证明上述两种因素的存在,进而可以证明在人类社会中有法则的存在,而这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则就是自然法。
5.无自然法则无善恶
在这一论述中,洛克使用了反证法,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论证自然法存在。洛克认为,假设法律不存在,那么也就不存在“错误”和“罪责”的说法;假设自然法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中的“善”与“恶”也将同时消失。“善”也好,“恶”也罢,其本性都是永恒确定的,假设自然法不存在,那“善”与“恶”也不会存在。正是因为“善”与“恶”、“对”与“错”的对立存在,才恰恰证明了自然法也是永恒存在的。并且,“善”与“恶”的概念的存在,也证明了善恶的存在,进而证明自然法是存在的。
从洛克的上述论证中,我们得以了解,自然法本就存在自然之中。洛克认为上帝是存在的,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神圣意志的命令,即上帝的命令。自然法是存在的,与生俱来的,是人们得以认识它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洛克又进一步阐述了自然法能否被人类认识的问题。
(二)自然法能否被人类认识
1.人类通过本性认识自然法
人类依凭本性认识自然法的前提是,人类恰当运用了自然所赋予的那些能力,即理解能力、理性和感官认知力。人类认识自然法,只能通过三种认识途径:天赋知识、传统和感觉经验。
第一种传统是天赋知识,天赋知识即与生俱来的。洛克认为这种途径并不能认识自然法,他通过三个问题来反证其观点:第一,如果自然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不尽相同?第二,如果自然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原始部落与受教育的人在美德方面相差甚大?第三。如果自然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愚人和疯子没有关于自然法的知识?洛克通过这三个问题,反面论证了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并不是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的,即天赋知识不是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
第二种途径是传统,即人们通过各种信息或教导而获得的间接知识。在洛克看来,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则,是无法经由传统的途径被认识的。第一,因为自然法始终无所不在,而传统总是变化多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我们从他人那里学习到的传统总是不同的。第二,传统是派生的,是依赖于信息发布者的权威和对信息发布者的信任,而自然法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法则,并不依赖于其他人。第三,洛克认为,通过传统来认识自然法这一说法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假设人类通过传统来认识自然法,那么自然法的起源就只有两种可能性:来自人或者神。若自然法的来源是人,则所有的人都可以认识自然法,无论其出生先后,这就与传统本身相矛盾。若自然法的来源是神,神启示人类知晓是通过实体法,与自然法(通过感觉经验和理性觉知)相矛盾。因此,传统也不可能作为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
第三种途径是感觉经验。在洛克看来,人类可以通过自身的感官感知事物,并以此来认识自然法。人类通过感官来感知外界事物,进而通过感官所提供的原始材料或观念进行理性的演绎论证,从而认识自然法。并且,从通过感官所提供的原始材料或观念到理性的演绎推论这一过程就是洛克所说的本性。
2.理性与感觉经验
洛克认为,理性可以通过感觉经验来获得自然法的知识。理性与感觉经验是相互依存的:感觉给予理性以特定的感官对象的概念,并提供出论证的素材;理性引导着感官功能,同时形成对于感官认识的事物的形象,以此形成其他事物或者构成其他的事物;理性和感觉经验,二者去其一余下的一方肯定失效。
理性和感觉经验通过相互作用,来引导人类认识自然法。自然界被感官所感知,理性沿着感觉认知所展现的路径,引导我们发现关于某个立法者的知识,或某种我们必须服从的更高权力的知识,即上帝的知识。在洛克的早期自然法思想中,上帝是存在的,并且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因此,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的只能通过感觉经验,而人类的理性与感觉经验相互作用,人类才能认识自然法,即人类唯有通过本性来认识自然法。
(三)自然法的认识与人类普遍同意
洛克认为,自然法并不能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认识。在洛克的论述中,自然法与人类的普遍同意并不是对应的关系,自然法可以得到人类的普遍同意,但是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去寻找理性的命令和自然的律令终将徒劳无获。
普遍同意可分为实在同意和自然同意。④实在同意产生自某种契约,这种契约并非为自然法强加于人类,而是人类出于其共同的利益和方便所确立的,例如自由贸易。自然同意分为关于道德或行为的自然同意、关于观念的自然同意和关于第一原则的自然同意,不是人类由于某种契约的影响产生的,而是出于自然的本能而达成的一种普遍同意。
1.关于道德的自然同意
洛克认为,自然法不是从人类的行为中被揭示出来的,而是从人类最深刻的思想中被揭示出来的。我们所认识到的自然律令、道德法则与那些人类无法败坏的原则存在于每个人心中。而我们所认识到的自然律令、道德法则与那些人类无法败坏的原则是由上帝和自然缔造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洛克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并不能摆脱神学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将洛克所说的上帝当做自然规律去理解。
2.观念的自然同意
地域、时间等因素的不同,会导致风俗的不同,风俗不同导致了人类对何谓正当何为善的观点迥异,例如在某一国家被认为是合法的事情,可能在另一个国家法律中就要受到惩罚。人类对何谓正当何为善的观点迥异就导致自然法绝不可能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发现。
假设人类对某一种观念存在一致的、普遍的同意,但无法证明这种观念就是一条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是依凭本性被认识的而非他人的信念。普遍同意可能根本无关自然法,因为这种普遍同意绝非建立一种义务的充分理由。观念一致即所见略同是因其本质的原则。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是可以被人类所认识的,但并不是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认识。人类通过本性认识自然法,人类的感觉经验与理性相互作用,从而可以接收到来自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意志,进而认识自然法。在洛克的早期自然法观点中,既有理性的分析,同时也带有一定的神学色彩。
二、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
(一)人类受自然法的约束
人类是受自然法的约束的,这种约束即义务,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按照这个约束做自己对他人或对社会做该做的事,这种约束或义务就是自然法的规定。
1.义务的含义
首先,它是一种必得忠实服从的义务。洛克认为所有的义务皆归因于上帝,人类需要服从的义务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意志,我们必定要表明对上帝之意志的权威性的服从。因为我们的存在及所作所为皆取决于上帝的意志。我们从上帝那里接收到了这些义务,就理应去做这些令上帝愉悦的事情。
其次,它是一种有罚的义务。只要人类不接受自然法的约束,就要受到惩罚,这个惩罚来自两方面:实体的惩罚和良心的谴责。其实所有的义务对于人类的良心都有一定的约束,因此,人类履行其义务,不仅仅是出于对不履行义务带来的惩罚的恐惧,更多的是出于人类的理性,人类的理性会对义务有一种领悟,这种领悟会告诉我们“何为正当”,会使得我们的良心作出道德的评判,进而使人类履行义务。
2.义务的属性
义务具有有效性。洛克认为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意志,因此,这个义务当然是有效的。
义务具有限定性。这种限定性规定了一种义务及责任的方式与界限⑤,我们所受的约束是立法者以某種方式使我们认识并宣示为其意志的东西,即法律。
3.义务的实施方式
一是通过内在的力量施以约束。洛克认为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是上帝的意志,那么这至高无上的神圣意志便可以凭借内在的力量就对人类具有约束力。自然法能为人类的本性所认识,那么它当然可以被接受上帝意志的人类所表达出来。
二是通过外在的力量,那种间接的且为任一其他更高意志所授予的约束力是强制性的。⑥而内在的力量优先于外在的力量,例如我们会受到来自君主或父母的约束,即外在的力量,即使我们服从其约束,也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因为我们内心服从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规定我们应该接受来自君主或父母的约束。
所以说内在的力量优先于外在的力量。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着使一种法则具有约束力所必要的一切——上帝。因为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自然法的“订立者”,我们所拥有的一切都归且仅归于上帝,所以我们应该根据由上帝意志制造出来的的规定来生活。洛克所说的由上帝意志制造出来的规定就是自然法。我们通过本性来认识自然法,只要我们没有丧失本性,就受其约束。
除此之外,洛克还通过两个反证来论述其观点:第一,如果自然法没有约束着人类,即这世界无实在神圣法来约束着人类,那么人类将无法按照最恰当的方式生存,必会导致人类的消亡。第二,如果连自然法都无法约束人类,那么这世间也没有任何实在法能够约束人类。行政长官所订立的法律,其全部效力都来源于自然法的约束力,因为人们受自然法的约束,所以人们内心认为应该遵守法律。如果废除自然法,也就同时将整个国家、一切权威、规则和友谊从人类当中废除了。因此实在法的效力其实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这也正是上文中说到的,内在的力量优先于外在的力量。
(二)自然法的约束力
1.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
所谓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在某种意义上是指,但凡自然法有所律令,人类得无条件地遵从;即使人类的行为不是如此,自然法的约束力也由始至终。⑦
洛克将自然法的约束力分为四种情况:永远被禁止的、秉持某种情感、外在的行为举止和所处的境况造成的行为。
永远被禁止的情况是指任何时候,当任何一个人任意为之都是犯罪,例如偷盗、谋杀等,这些大多会被规定于实体法之中,不会因为场景、时间等因素而变化。
秉持某种情感的情况指的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抛弃这些心灵的品行,或者与之背道而驰,例如敬畏神灵、孝敬父母等。这主要是对人类思想道德层面的约束。
外在的行为举止这一情况指的是在特定的场景中,以特定的方式履行自然法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对神的外在礼敬、帮助困窘之人等。这种约束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是在触发到特定事件的“开关”时,相对应的约束才会发挥作用。
第四种情况是所处的境况造成的行为,因为自然法的约束力恒在,履行义务的必要环境并非同样永存,例如人类的日常交往和生活。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是自然法的命令,视所处环境的情况而形成。
第三种情况和第四种情况洛克要说明的是,我们总是要履行某些不得不做的义务,但这些义务并不是一直都在发生的,要根据时间、地点和环境的不同而做出相对应的变化,因此即使这一事件相对应的义务在当时已经完成了,但约束却从未终止。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在某一领域有其相关的自然法,当人们不涉及此领域时,不会触及此自然法,这并不是表明人们不受其约束,而是因为人们没有在这个领域中,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
2.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普遍的
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普遍存在的,但不是因为一切自然法约束着一切人。事实上,涉及人类的各种情形和关系的自然律令恰到好处地约束着人类。正如上文中说到的自然法约束力的不同情况,人会因所处的场景不同、境况不同受到不同的自然法的约束,但是只有受到不同自然法约束的人,而自然法却是处处皆一。
首先,没有人是生而自由乃至丝毫不必服从自然法的,这里的自然法指的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法则。自然法由理性宣布出来,植根于人性之中。全人类生而理性所以赋得理性的本性,进而接受自然法的约束。自然法与理性的本性是存在一致性的,即经由本性被认识。自然法赖于万物之永恒的秩序。洛克认为,事物固有的本质特征是不变的,某些必要的确定的义务也同样不可改变。人类生活在这样的世界中,并且是由上帝创造的,被赋予了理性及其他功能,所以全人类必然受自然法的约束。
其次,自然法的义务从来不会消失,因为自然法的义务来源于上帝的至高无上的意志。上帝创造了人,那么必然会使人类所要履行的义务合乎其本性。
此外,洛克就如下疑惑进行了论证:当父母与君主的命令发生冲突时,我们只能选择一种命令服从,那么这种情况下,不被服从的命令是否是因为不受自然法的约束呢?洛克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是因为事情本身的性质发生了改变,而自然法的约束力从未以任何方式终止过。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和普遍的。人类义务多变以及人类行为迥异都不能说明自然的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因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习俗、传统和人类自身的情感、欲望。
三、结语
《自然法论文集》是洛克早期的作品,是洛克对于自然法的探讨。本文只是从洛克的早期自然法思想中的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以及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两方面进行阐述。洛克的这本论文集主要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人类依凭本性认识自然法以及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
洛克的某些思想在今天看来有些不可取之处,例如多篇文章都是在上帝存在的基础上进行论证的,可以看出,洛克并未摆脱神学的影响。但是这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把洛克所说的上帝当做自然规律去看待。在这本著作中,洛克关于道德、信仰、理性和知识论等观点都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C].雷克汉姆(Rackham)译,1943.97.
②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6.
③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9.
④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36.
⑤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51.
⑥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52.
⑦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57.
参考文献:
[1]龚群.洛克的自然权利说[J].道德与文明,2016(06):64-69.
[2]汤俊肖.自然与理性: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解读[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马逢艺,孙佳音.试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J].经济研究导刊,2014(23):313-314.
[4]陈炜.洛克自然法的性质与意义探析[J].天津社会科学,2013,5(05):56-59.
[5]石碧球.神圣與世俗的共构——洛克自然法思想探究[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2(03):157-163.
[6]马智超.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J].学理论,2012(36):31-33.
[7]肖红春,龚群.神意、理性与权利——一种关于洛克自然法理论的解读[J].现代哲学,2011(03):49-54.
[8]张双龙.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初探[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3):110-113.
[9]沈闯,王志明.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探析[J].理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