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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

2020-02-25曾莹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被告人办案

曾莹

【内容摘要】2018年10月,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纳入其中,从而充分确定了二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在各地开展的试点工作中,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仍遇到诸多障碍,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充分发挥出值班律师的潜能,值得我们探讨。

【关 键 词】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保障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075-02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本人的犯罪事实,自愿、全面、如实地向办案机关进行交代,对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議也表示同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谓之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认罪认罚的意义

对于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可以程序上可以尽快处理,实体上从宽处理,缩短了不必要的羁押、诉讼时间;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如实地供述罪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司法效率;对于社会影响而言,减少社会冲突,彰显法理人情,促进和谐社会。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征

一般刑事案件的重点审查对象为罪名和量刑。认罪认罚案件的重点审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自身的犯罪行为,是不是有充分积极、诚恳的认罪态度,交代的内容是不是真实全面,办案机关亦是根据这些进行量刑协商。

(二)值班律师

1.值班律师的概念

值班律师制度,指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安排律师值班,让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如法律咨询、法律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2.值班律师的特点

值班律师的工作有以下特点:一是,值班律师的服务内容区别于辩护律师,其职责主要是为咨询者提供初步的法律帮助,不接收文件材料、不进行案件实质干涉。二是,值班律师援助案件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不同,其他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状态、经济状况等法律特别规定的要求。值班律师援助案件所提供的服务,并非是针对特定的某种人群,而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

根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实践应用和法理知识,可以总结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具备如下作用:

(一)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

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通常为普通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的询问下,大多数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是认罪的,但由于其自身文化水平或知识架构的限制,无法准确定位其行为的性质。而值班律师有较为完备的法律知识储备,其可从专业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法,进行法律告知,从而尽可能的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客观、充分的明白自身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确保其了解法律后果后,仍然保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二)保障效率下的公正性

值班律师在侦查过程中的介入,可以促进案件事实调查上的公正、真实、完整,避免刑讯逼供、引诱、隐瞒等情况的发生,整体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进而实现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及约束。律师角色的进入,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或是对案件办理的效率上都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使二者找到平衡点。

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参与的不足

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行,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但值班律师制度推行至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一)值班律师的启动不具有强制性

值班律师的启动不具有强制性,通常是由办案机关主动的根据职权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值班律师的权利。但若出现办案机关不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此项权利或者由于某种原因其不能、不敢申请法律帮助,则会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参与到案件中,亦无法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二)值班律师的定位模糊

首先,值班律师并不享有调查权,这就意味着值班律师不能参与到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过程中。值班律师对案件证据材料把握的不全面,不仅不利于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权利,甚至可能沦为见证签署具结书的“见证人”或是办案机关的“说客”。其次,值班律师没有参加庭审的权利。在审理实践中,案情发展瞬息万变,出现新证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反悔、参与出庭的辩护律师不支持被告人认罪认罚等,这些状况都能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遭到动摇或破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陷入到孤立无援的尴尬境地。

(三)值班律师的选任标准不明确

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影响深远、涉及法益重大,其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进行处分或剥夺,故此,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人选更应慎之又慎,应由具备较高职业素养以及丰富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担任。目前,值班律师由各个律所自行选任所内的执业律师担任,根据安排轮流前往法院或者看守所进行值班。这样的选任方式存在一定弊端,首先,参与值班律师选任的部分律所的主要业务领域并非刑事案件、部分年轻的执业律师欠缺刑事案件的办案经验。其次,值班律师采用轮流式的值班方式,往往只能完成当天的值班任务,无法具体参与到案件的其他阶段。

(四)值班律师的经费保障不足

推行制度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作为有力后盾,就目前发展现状来看,法援机构的经费大多来自地方财政。近年来,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聘请辩护人的案件却为少数,刑事案件的辩护需求量较大。值班律师的值班费用大多依靠于法律援助中心下发的补贴,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通常是每日200元,发达地区可达到500元,其中还包括了食宿、交通等其他必须费用。与正常执业律师的收益相比较,值班律师的值班补贴过低,付出大量时间,但收效甚微,这对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会形成消极影响。

四、健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参与的建议

(一)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案件目前并没有被归入到应当法律援助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地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放弃无罪辩护的机会,此时,为了确保程序层面和实体层面的正当性,更应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权利的律师参与其中。因此,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后,能够有途径申请得到法律帮助,则将认罪认罚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显得尤为必要,

(二)确定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被赋予“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让其享有辩护律师的种种权利,如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案件在侦查阶段,特别是询问过程中值班律师应当被允许在场,确保讯问活动合法;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应当被允许阅卷和调查基本案情,从而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實;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应当有法庭辩论权,从而能够全程参与到案件办理中,也能提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为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三)建立信息化平台,促进高效参与

由于值班律师的启动并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值班律师想要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中,还需要公检法司四机关相互配合,打通信息屏障,建立联合办案平台,实现一体化办公。一则,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需求申请得到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时,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平台及时了解需求并做出安排;二则,值班律师方也可在平台的运作下,更为有效地解决阅卷、会见等问题;三则,搭建阳光透明的统一平台,也有利于各机关单位之间相互监督,提升律师法律帮助的效率。

(四)提高值班经费及办案补贴

值班律师的需求较大,而收益却远不及市场价格,较大的反差让部分值班律师丧失了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利于案件质量的保障。首先,应当因地制宜的提高值班律师的日常发放的值班补贴标准,依据各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的现况以及各地区律师行业的普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其次,增加值班律师专项经费和办案补贴,不仅仅以值班天数作为计酬标准,从而增加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动力。

(五)提高值班律师的选任标准

一是,由区、县司法局建立刑辩律师的档案库,用于选任常年办理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二是,提高值班律师准入门槛,建立长效稳定的选任机制,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值班律师队伍。选任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责任心强的执业律师加入到值班律师的队伍,给予其一定的精神鼓励、物质鼓励以及政策鼓励,也可以增大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立家.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设想与实践——以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变化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7(6).

[2]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J].法治研究,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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