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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

2020-02-25柳春光

食品工业 2020年11期
关键词:食品行业安全法台湾地区

书 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

主 编:赵秉志

ISBN:978-7-302-41504-6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8-01

定 价:¥48.00

自古以来,在我国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均备受人民群众的关注。特别是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障食品安全成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但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尚不理想,许多地区都曾或多或少出现过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件,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健康。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阶段随着国民受教育程度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不少国民在食品安全问题面前,纷纷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刑法便成为社会治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和有效途径,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把控自身行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一书系邀请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知名刑法学者与实务部门专家就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刑事政策、立法规定与完善、司法适用、处理程序等方面展开较为全面的研究的成果。特别是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各个方面的问题做了对应性研究,有助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惩治与防范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互参考和借鉴。本文将借评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一书,阐述现阶段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力求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

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一书,分为上下两篇,分别讲述了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策略。以台湾地区为例,内容有:台湾地区2013年新修正“食品卫生管理法”之探讨、台湾地区有关食品风险的刑法规范与实务判决、台湾地区食品卫生之管理与处罚法制——以塑化剂为例、食品卫生刑法的不法认识问题、台湾地区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追诉实盘程序之探讨、妨害食品卫生行为之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以及台湾地区药物安全之管理与刑事之检讨伪药、劣药、禁药之罪与罚——以台湾地区“药事法”为中心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一书内容详实,逻辑清晰,案例丰富,能够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

当前我国社会环境千变万化,人口流动性快速提升,食品行业飞速发展。然而,在食品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是行业监管的缺位,食品行业相关法规未能与快速发展的食品行业相适应。近几年来一系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大打折扣。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行业发展,禁止食品行业乱象,提升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亟需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制。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食品安全犯罪率逐年提升。近几年来法院所审理的食品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不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案件,还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的案件的食品刑事案件,其数量均大幅增加。第二,食品安全犯罪造成极大危害。从当前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食品安全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如劣质奶粉、粉丝添加有毒化学肥料等,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第三,食品安全犯罪手段增加。较早前食品安全犯罪大多以在食品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物质为主,消费者在食用后常常会感到明显不适,这类情况大多可以及时发现食品的安全问题。但伴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利用医药化工技术,在食品中添加的有害物质无法依靠一般的检测手段检测出来,且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无法在短时间内表现出来,大大增加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难度。

参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一书,并结合当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现存在若干问题。第一,《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协调。这两者之间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为食品的内涵不一致。以食品添加剂为例,依照《食品安全法》,滥用、错用食品添加剂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刑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将食品安全相关的违法行为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是生产行为、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管理行为,但《刑法》中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性内容相对较少。第二,从刑法定位方面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定位存在不合理现象。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的刑法定位标准是依据刑法的最基本的、最广泛的标准,即犯罪的同类客体,但食品安全犯罪和其他的犯罪行为是特殊性和普通性的关系,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有共同之处,但更多的是特殊之处,因此如果单纯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犯罪的同类客体,并不全面,现阶段不少法律界人士纷纷支持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第三,刑罚适用标准和刑罚种类配置不科学。在之前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依罪行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罚金,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刑,这一制度虽然为执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容易出现“刑罚过剩”或“刑罚不足”等现象。第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部分犯罪行为的规定尚不明确,有待完善,缺乏对危害食品安全持有型犯罪的规划。

针对上述四个问题,结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一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行之有效的解决及完善办法:第一,增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性。《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主要法律武器,其核心观点需要保持一致。《刑法》是保障性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律得以严格实施的保障,也是《食品安全法》得以贯彻落实的后盾。《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规范食品的生产与经营。如违反相关规定则会通过《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各类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以及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利用《刑法》认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时,该类行为必定为《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违反行为。如《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将该类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则《刑法》不宜将其判定为犯罪。因此基于这一情况,当前必须要对现有罪名进行增加与修改,如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样一来更加有助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中涵盖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如非法使用添加剂、营养成分不足等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而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则涵盖了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陈列、销售等一系列相关活动。另外,还要健全刑事责任设置。如提升罚金刑、资格刑的作用。当前食品犯罪罚金刑在设置与适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市场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当前,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大多是为了牟取利益的特点,需要进一步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性。如对食品犯罪人员尽量适用单处罚金,这样一来有助于罪刑适当,避免量刑不当;加大对食品犯罪人员判处罚金的力度,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发挥罚金刑最大的威慑作用。而资格刑则主要为剥夺犯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避免其再次犯罪。资格刑在惩戒与预防犯罪方面均有较为理想的效果。基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中尚未使用资格刑的情况,需要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中加入资格刑。如禁止犯罪主体从事食品行业,剥夺其经营、销售食品等活动的权利。第二,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文已经提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定位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同时,食品安全又与广大民众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结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一书以及当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分析,食品安全犯罪所侵犯的对象大多表现为对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与生命权的侵犯。不论是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还是犯罪性质上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分析,都能够得出群众的生命安全更为重要。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所侵犯的主体为公共安全,其为构成该类罪行的核心。公共安全,即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食品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必需品,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会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尤其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且由于食品安全犯罪手法的不断升级,所造成的危害在不断增加,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危害。因此,可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中。第三,增设过失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也是传统刑法中的弊端与不足,依据食品犯罪的结果进行考量。如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都需要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有故意成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对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义务要求也不断提升。且伴随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虽然部分行为人主观意识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却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由于缺乏刑事规制手段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基于这一情况,可以适当放宽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要求,规定过失犯罪也能构成罪名。因此,可以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罪名上增加过失犯罪条款,设立相对于故意犯罪较轻的刑罚。但在设立过失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上要注意过失食品安全犯罪是业务过失犯罪类型之一。业务过失犯罪即为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违反业务规定与相关规程,从而造成严重后果所构成的犯罪。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相对于普通过失犯罪也更重,这也代表着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在处刑上要更重,这是由于食品安全涉及范围广,一旦出现食品安全犯罪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食品生产经营与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密切,因此始终维持食品行业人员谨慎的态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在法律规制上增加过失加重处罚同样十分必要。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一书提到,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命权,同时也与社会环境稳定、市场经济规范、国家繁荣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与预防十分关键。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量的持续上升,食品安全犯罪类型也在不断变化,食品安全犯罪打击难度日益增加的情况,亟需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出发,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实现立法、执法与司法环节的高度统一,完善当前刑法中罪名不足以及罪过形态不健全的情况,以满足当前严肃治理、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实现《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协调,从根源上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出现,提升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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